青韻合唱團組織章程
正式通過日期: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改日期:七十一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青韻合唱團
第二條 本團以「倡導音樂風氣,聯絡校友感情,弘揚藝術精神,培養高尚情操」
為宗旨。
第三條 本團團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團員資格
第四條 凡建中、北一女畢業校友,對合唱有興趣者,經辦理入團手續後成為本團
團員。
第三章 團員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凡本團團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與罷免之權。
2.參加本團之各項活動。
3.其他之應享權利。
第六條 凡本團團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依練唱規則參加練唱。
2.依團員大會組織辦法出席團員大會。
3.如期繳納團費。
第七條 團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幹部會議議決後,限制參加本團活動,並提請團員
大會追認之。
1.破壞本團團譽且情節重大者。
2.不履行本章程第六條規定事項者。
第四章 團員大會
第八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團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團長、副團長及監事。
2.罷免團長、副團長及監事。
3.得議決團長所提出音樂部,公共關係部,聯誼活動部,文書資料部,
總務部,五部的幹事任命案。
4.罷免前款之幹事。
5.修改本團組織章程。
6.依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追認團員活動之限制。
7.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務案。
第十條 團員大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團長召開之。惟於必要時,得由團長或團員
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召開團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團員大會之開會地點在團址所在地。
第十二條 團員大會組織辦法另行明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