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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韻合唱團組織章程 正式通過日期: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次修改日期:七十一年六月五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定名為青韻合唱團 第二條 本團以「倡導音樂風氣,聯絡校友感情,弘揚藝術精神,培養高尚情操」 為宗旨。 第三條 本團團址設於台北市 第二章 團員資格 第四條 凡建中、北一女畢業校友,對合唱有興趣者,經辦理入團手續後成為本團 團員。 第三章 團員之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凡本團團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1.行使選舉與罷免之權。 2.參加本團之各項活動。 3.其他之應享權利。 第六條 凡本團團員均應盡下列義務: 1.依練唱規則參加練唱。 2.依團員大會組織辦法出席團員大會。 3.如期繳納團費。 第七條 團員如有下列情事,經幹部會議議決後,限制參加本團活動,並提請團員 大會追認之。 1.破壞本團團譽且情節重大者。 2.不履行本章程第六條規定事項者。 第四章 團員大會 第八條 本團以團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第九條 團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團長、副團長及監事。 2.罷免團長、副團長及監事。 3.得議決團長所提出音樂部,公共關係部,聯誼活動部,文書資料部, 總務部,五部的幹事任命案。 4.罷免前款之幹事。 5.修改本團組織章程。 6.依第三章第七條之規定追認團員活動之限制。 7.議決重要活動案及複決財務案。 第十條 團員大會每季召開一次,由團長召開之。惟於必要時,得由團長或團員 五分之二以上之連署請求,召開團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團員大會之開會地點在團址所在地。 第十二條 團員大會組織辦法另行明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