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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埃爾維斯和弗雷德(僅僅是兩個例子)的遭遇必定讓人生出的感慨是盧梭的  名言:「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      說及自由,我們必然要提及賽亞.伯林的天才貢獻。雖然伯林在他那次驚天  動地的《兩種自由概念》的演講中也曾提及,有人認為「說人生而自由實際上等  於說魚生而會飛」,且此類言談往往發自赫爾岑似的真正的自由鬥士之口,就更  加值得人深思。但我們可以從那些走投無路的中國士大夫的自嘲語句中看到類似  的態度,這種態度與其說是投降,不如說是另一種戰鬥,骨子裡依然是乾坤皆醉  我獨醒的傲氣,以信其中深藏的無奈。     以伯林的「消極自由」概念信其必要性的觀點關照埃爾維斯.普菜斯利及艾  倫.弗雷德諸人的沉浮,不失為一種有意義的操練。       所謂「消極自由」,乃是相對於「積極自由」而言,最簡單地講,我們可  將「消極自由」理解為一種「保留區」的自由,寬劃定個人的某一範圍為外人、  社會、法律及其他因素不得加以干涉的「保留區」,「不管這一不得加以干涉的  範圍是根據什麼原則來劃定的,是自然法、自然權利也好,或是功利原則或絕對  命令也罷,抑或是社會契約的神聖不可侵犯性,或是任何其他人們用以闡述論証  其信念的概念,反正在這種意義上,自由意味著免於的自由,意味著在一個雖然  變動不屈卻總是可以加以確認的界限之內不受干擾。」與此不同,「積極自由的  概念並不意味著『免於』的自由,而是『去做』的自由……去按一種已經規定好  的方式生活的自由」。自然,這種「已經規定好的方式」,意味的也是「不受干  擾」。但這種不受干擾不是一種「被動範圍」內的不受干擾,而是」我希望我的  生活及抉擇由自己而不是任何外在力量所決定,我希望只是自己意志而非任何他  人意志的行動手段」。     這一兩種自由的區分,在表面看起來並不明顯,但人們通常所理解的自由無  疑是「積極自由」。1967年,伯林的這一區分便遭到了杰拉爾德.麥卡勒姆  的挑戰,他提出了一個有名的公式:(行為者)X的自由(或不自由)在於免於  Y而去做(或不去做﹔成為或不去成為)Z。因此,不存在什麼「消極自由」或  「積極自由」。伯林本人對此進行了簡要的反駁。然而,即使在1983年那本  專門為紀念伯林學術生涯而出版的文集《自由觀念》和1991年為伯林誕辰8  2周年而出版的祝賀文集中,對「消極自由」及兩種自由的劃分頗有微詞者亦為  數不少。   我們無心沉溺於其中的學術糾纏,相反我依然傾向於堅持伯林所作的區分(  我認為伯林的基本觀點是雄辯而難以駁斥的)。因為此種區分的確意義非凡﹔更  重要的是,搖滾的歷史像人類其他的歷史一樣証明著這種意義。      當一個家長以各種手段強迫孩子接受教育或訓導時,面對孩子的不滿,他的  最好的借口便是:「我這是為了你好」。這一簡單的經驗事實被無條件地予以擴  充放大,便是「積極自由」背離自由的初衷而成為壓制工作的裂變點,這也是我  們理解伯林區分兩種自由的意義的關鍵所在,同時也可以了解壓制搖滾者的最終  觀念憑據。     「積極自由」的主張的出發點是個人選擇和行動的不受干擾性,是一般人所  謂的「自我設計」、「自我實現」。在這一觀念之中,凡是想強迫個人改變意志  或行為的東西,比如自然障礙、不合理制度、他人意志和行為,乃至自我的「非  理性」的情感,都被視為應當去除的對自由的壓制。       由此,「積極自由」開始魔術般的轉變:首先,人總是發現,這種自由意志  總是容易受到欲望、衝動、本能之類的誘惑而偏離「真正的」、「理性的」自由  所設定的航向﹔同時,即使是「自我設計」和「自我實現」著的個人,在設計目  標上也可能被某些「非自我」的因素所誘惑,從而成為「不自由」的。因此,必  然(必須)存在著一個更加理性和自主的自由方向,它不被無謂的激情和欲望所  引誘,也不為外在的物質或精神因素所誤導,它會堅持自我的真正目標而絕不屈  服。而要做到此點,必然會要求嚴格的自制。鑒於許多人並未能意識到這一點,  或者意識到了這一點卻沒能讓「理性自我」占上風,從而未能真正自由(這是「  積極自由」產生魔術性轉換的關鍵所在,我們不必對其進行詳述,但要提出一點  :「自由是對必然的認識」或認識到非理性的存在並用知識和行動予以解除,才  可獲得自由的觀念,是產生這一轉換的基礎。在這種觀念看來,由於我數人停留  在無知的水平上,因而自由必定是遙不可及的,實施包括教育.訓導和強制手段  ,於是變成了合理地行為。)因此,「自由」和「自我」的概念便不能只停留於  個人,而應當推已及人,擴大到集體和社會。因為許多人都是受蒙敝者,他們沒  能意識到自己真正的自我何在,真正的利益和目標何在和真正的自由何在,為了  把他們從盲目之中解放出來,找到他們真正的自我和自由方向,就有必要將他們  未能做到的自制以紀律、規矩的形式強加到他們身上,否則便是任其墮落、無知  和失去自由。「自我」之中的理性有必要出面壓制著那些非理性的本能、欲望﹔  相應地,社會中較為優秀的分子也有義務以強制性手段使那些背離了「真正自我  」的人重新找到「自我」,使那些沉醉於非理性的衝動、欲望、樂趣的人重新回  到理性的道路上來向自由和解放邁進。反搖滾者對埃爾維斯和弗雷德的攻擊表明  ,「積極自由」的確具有此一面目。因為它深得此一觀念的實質:以一種自由的  名義行「必要的」壓制。的確,與生活中的經驗自我相比,與搖滾所帶來的當下  愉悅相比,「真正自我」及其擴大形象──青少年的身心、社會的詳和和公眾的  標準等等無疑是更具「真實性」和「本質性」的,是「真正自我」和「自由」更  為依賴的母體,在這種更高的價值之下,應當做出犧牲的是誰不言而喻,何況搖  滾這種被激情和衝動所宰制的東西,本就應當被自制所抑止。因此,在搖滾樂手  們繼續放縱自己而無力自拔之時,當然沒有必要等到他們恢復理性,而要是當機  立斷,代表他們的理性和自由對其進行必要的壓制。只要是為了公眾和搖滾樂手  「自我」的利益和「自由」,手段可以不在話下。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積極自由」的概念的確存在,而且它正是一般所理  解的自由,甚至是比那種視自由為「為所欲為」的觀念看起來合理得多的自由,  它的確值得我們反復思考並加以警戒的「自由」。特別是,有時候這種自由會表  現得極為必要,比如在殘暴的苛政之下奮而抗爭所爭取的,也往往是這種自由。  然而歷史提醒我們,即使在這種時候,也應當在「自由」來到之時不讓它過於膨  脹,否則必然意味著另一種扼制的來到。     與此相對,說埃爾維斯、弗雷德諸人所有意無意保持或踐行的是「消極自由  」,似乎也不算牽強(自然,這一說法也是因為他們所處的被壓制的地位)﹔但  他們的受制,恰恰又是這種「消極自由」未能得到保障,或者說,是「消極自由  」的觀念一直未能坐大的結果。      伯林曾從另一角度分析「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的區別:「前者想盡量  約束權威本身,後者卻想將權威置於自己手中。」更明確地講,「消極自由」的  主張認為,「只有權利而非權力才應被視為絕對的,因此,被無論什麼權力所統  治的每個人,都有權利拒絕從事非人行為。」當然,對「非人」行為的判斷,取  決於對「人」的定義和每個人的理解,這是埃爾維斯和弗雷德在重壓之下屈服或  不屈服的最終信念根基,但不管怎麼說,「消極自由」總是為人留下了一個範圍  ,這一範圍也可以像查爾斯.泰勒所說,被稱為一種「機會概念」(與「行動概  念」相別)。表面上看,這種自由不那麼強有力,而且勿庸諱言,「消極自由」  的觀念同時意味著更多的鮮花和更多的莠草,甚至意味著社會陰暗面的持久存在  。但是,正如我們可以從搖滾中所看到的那樣,由於「消極自由」更多地是對某  一領域的保守而非爭奪,同「積極自由」的明顯異變相比,它總還更能保持原意  ,而且其結果的災難性更小。(當然,這樣說並不意味著「消極自由」可以走極  端,即使是這樣一種「退縮」性觀念的極端,也是極其危險的──      「積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衝突是明顯,要搖滾樂手歸於「無害」的意  見和行動便是明証,鑒於某些終極性價值觀念事實上難以最終統一,這兩種自由  之間的衝突必定將長久存在下去。在此情景之下,將自由視為最終對全部必然的  認識,視為真善美大一統的最后完成,哪怕是視為一種通過行動而等到的解放,  都會比正視兩種自由的區別並視具體情形行動具有更大的危險性。僅就搖滾而言  ,應當張揚的是「積極自由」觀念,擴大樂手們在思想和藝術上的探索空間(或  更確切地稱之為:保留探索空間)似乎更為迫切。      事實上,在自稱「民主國家」、「自由世界」的美國,埃爾維斯和弗雷德有  如此的遭遇,也正好說明了人們與其像「積極自由」一樣著眼於「誰(什麼東西  )來干預個人」,倒不如像「積極自由」那樣著眼於」干預到何種程度」,這兩  種著眼點的確如伯林的批評者所說,有時候很難區分﹔但在多數情形之下,區別  是明顯的。這一區別為做人類自由指明了努力方向。      「積極自由」也的確不可能成為一種純機會概念,因為伯林所批評的」自我  實現」觀有時候也會是「積極自由」所必須的,我們似乎不能設想一個對自由毫  無認識或沒有絲毫行為的人會真正擁有「積極自由」,如果有人說,這無非是因  為體制還沒有完善到足以自動保護每個人的「積極自由」的地步,那麼我們必須  指出,這種體制大概永遠不會出現,而執著於這種體制,勢必同執著於「積極自  由」一樣走火入魔,甚至成為「積極自由」的本身。由此,我們可以看到「積極  自由」概念的真正意義:它不想為個人自由或人類自由制定出統一的標準,其「  劃出一個範圍」之說與其說是一種劃界,不如說是一種譬喻,因為這一範圍的劃  分要視具體情形而定。它在「確定性」上難以給人予滿足感,它給人的是多樣性  ﹔但無論是搖滾還是人生,所謂「自由」,不是達到某一成就,獲得某種認可,  操別人的生殺(包括情感、藝術)大權,也不是在非此即彼、非雅即俗、非無害  即有害一類矛盾中作出選擇,更不是以自由之名被人吆喝或吆喝別人,究其終極  ,自由總還是一種選擇權利,當這種權利面對更多的可能時,或當一個社會為其  提供更大可能的時候,自由才更大,自由的條件才更充足。我們自然不能由搖滾  的遭遇比較、判決國家之間的自由狀況。正如某位西方學者所說的那樣,由於表  達自由在西方被某些人視為日常用品和理所當然、俯拾皆是的東西,反而使人不  易認為它是最可寶貴的。此說大體不假,但搖滾的遭遇無疑也可以判決特定情況  下自由程度的大小,因為搖滾的自由,也是無數人要求有自己的「範圍」的呼聲  和努力中的一個﹔對搖滾在藝術發展範圍內的努力,更確切地說,對每個搖滾樂  手在演唱風格、審美喜好、穿著打扮等等方面的橫加干預,無論其目的是那麼「  高尚」,動機是多麼「純潔」,皆應被判決為對自由的侵犯,並應當被視為人類  應當加以改進的行為。不夸張地說,如果搖滾的自由還成問題的話,「積極自由  」便仍然有慘遭封殺的倒証,則「美國」也好,善國也罷,人類要達到真正的「  自由世界」可還得走上一段長路    第一章 完   -- I wander lonely streets Behind where the old Thames does flow And in every face I meet Reminds me of what I have run fr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5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