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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香港 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 解釋: 一、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香港)者,以及其他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 民。 二、所有香港中國同胞,不論其是否持有 "英國屬土公民護照" 或者 "英國國民( 海外)護照" ,都是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上述中國公民可 繼續使用英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 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國旅行證件而享有英 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三、任何在香港的中國公民,因英國政府的 "居英權計劃" 而獲得的英國公民身 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予承認。這類人仍為中國公民,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英國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四、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 證件去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 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的國籍發生變更,可憑有效證件向香港特別行政 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其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 的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和以上 規定對所有國籍申請事宜作出處理。 -- 朋友的朋友還是朋友 朋友的敵人算是敵人 敵人的朋友仍是敵人 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