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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際法地位之探討 許慶雄 一、台灣國際法地位之論議   有關台灣法地位之論議,依國際法法理可概括的分為以下   三種理論。   (一)台灣國際法地位未定論      台灣國際法地位未定論是發端於美國杜魯門總統在      韓戰發生後,於一九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發表的      「韓國聲明」(Statement on Korea),其中指出      「中國共產黨軍隊若占領台灣,是對大平洋地區的      安全及在該地區從事合法活動的美軍之直接威脅。      因此,美國政府下令第七艦隊於台灣遭受任何攻擊      時防衛台灣,並要求國民政府停止對中國本土的海      空作戰」,同時繼續指出「關於台灣的未來地位之      決定,應留待太平洋地區安全保障恢復之後,與日      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考慮後再作決定」。此一      聲明,一方面表示美軍協防台灣,一方面亦阻止國      民黨政權反攻大陸,故一般又稱之為「台灣中立化      聲明」。(註一) 往後美國政府即依據此聲明,認定      台灣法地位未定,以對抗北京政權所主張的「台灣      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生效的「舊金山和平條約」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則是未定論的另一      個理論依據,該和約第二條B項指出,「日本放棄      對台灣及澎湖群島所有的權利、權原及請求權」。      因此日本只放棄台灣主權,並未依據「開羅聲明」、      「波茨坦公告」明白表示將台灣歸還給中國。(註      二)同時,舊金山和平條約中也未比照朝鮮條款,      在第二十一條賦予中國領域主權的受益權。這些都      顯示台灣法地位未定論,在和約中以另一種方式表      現出來。      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英國外交部長在下院的聲明中      亦指出,「台灣與中國本土不同,其法地位不明確、      未決定,是尚未納入中國主權的特殊地位」,類似      這樣的主張,澳洲、加拿大政府亦曾表明。(註三)      事實上英國在一九五○年一月五日即承認北京政權      所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對台灣主權卻仍然      採取未定立場,由此可知當時的國際社會,未定論      有相當的影響力,對於阻止中國以武力犯台也產生      遏阻效果。   (二)中國收回論      中國收回論主張,中國在戰後己自日本手中收回台      灣,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此論之結論雖如此,      但是形成此一結論的國際法法理卻有以下幾種不同      論點:    1、主張依據:       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開羅聲明,「日本從清國       手中所竊取的台灣、澎湖應歸還中華民國」。       ⑵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波茨坦公告,「開羅聲明內容應        該履行」。       ⑶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簽署投降文書,表明接受波茨        坦公告。       ⑷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五日盟軍最高總司令部指令,台灣日軍        應向中國投降,使中國取得台灣主權。        此一主張有以下問題點:       ⑴依國際法原則,開羅會議之後所發佈的首腦宣言,是否屬        國際條約已有疑問。何況,條約的拘束力只及於參與的當        事國之間,其效力並不及於未簽署的第三國,也不能對第        三國課予義務。日本並未簽署開羅宣言,故該宣言對於當       時尚屬日本領有的台灣之任何決議,實不具國際法效力。       國際法解決戰後問題,都是以交戰雙方所簽訂之和平條約       為基礎。 ⑵        投降文書屬「戰時規約」,其簽訂並非依條約成立之        手續,其效力僅止於軍事領域,不像條約的拘束力及於國        家整體行為。 ⑶        盟軍總部指示日軍投降對象,與領土主權歸屬並無必        然的關連性,這種情況很多,日本與俄羅斯有關北方四島        之爭議即為其中之一。       2、 中華民國依先占理論取得台灣主權。此說主張,日本在        一九五二年於舊金山和平條約中聲明放棄台灣主權之後,        中華民國立即依先占法理取得台灣主權。此一主張涉及        一九五二年當時,國民黨政權是否乃屬有權行使先占之國        際法主體,其先占行為是代表那一國家,台灣是否屬無主,        及國際社會所主張的應由台灣人民自決等爭議性問題如何        解決。(註四) --------------------------------------------------------------------------------        此外,若此一理論成立,則一九四九年成立之中華人民        共和國,不論其為新國家或新政府,實際上從未有效統        治過台灣,故依先占取得台灣主權無法成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政府繼承或國家繼承理論取得台灣主權。      此說的前提要件是台灣已由中華民國取得,否則無法成立。      其次,不論是依政府繼承或國家繼承,因舊政府或原國家仍      實際統治台灣,因此屬國際法上「不完全繼承」狀態,中華      人民共和國仍未取得台灣主權。(註五)目前國際社會即依      此「不完全繼承原則」,否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主權,      承認台灣存在著有效統治的「事實上政府」,(註六)與台      維持視同國家關係,出售武器及從事各種實質往來。因此,      除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有效統治台灣,否則要依據繼承理      論主張擁有台灣主權,與國際法理論正好背道而馳。        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必須依政府繼承原則,才有      完全繼承舊中華民國政府所領有過的台灣主權之法理依據。      國際法的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其意義及法效果完全不同。      國家繼承是指新國家成立之後,以新國家主權範圍所形成的      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繼承關係。政府繼承則是指,國家主權      的同一性、繼續性並無變動,只是在革命政變之後成立的新 政府,原則上應繼承被推翻的舊政府之國際法上權利、義務。 因此,唯有北京政權是中華民國的新政府,且完全消滅舊政 府,才有可能依政府繼承原則取得台灣主權。反之,北京政 權若自認為是建立新國家,則其建國以後的主權範圍,並不 必然涵蓋舊國家,因此台灣主權並非其依法可繼承的部分, 這是國家繼承與政府繼承不同之處。(註七)     事實上,北京政權成立之後,一再強調其為新中國,在    國際法關係上也一再以新國家自居,否認舊國家之國家責任    與義務。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    府時,(註八)北京政權為顯示與美國對等的地位,亦同時    承認美國。此時,依國際法原則兩國之間的互相承認即屬國    家承認。因為若屬政府承認,則美國有必要承認北京政權,    理由在於其為革命之後的非合憲政權。但是,中國並不須要    再承認美國政府,因為美國政府從未出現非合憲變動,故中   華人民共和國唯有做為新國家才有必要與美國相互承認。( 註九)中華人民共和國做為新國家,其所涉及的國家繼承關 係,是以其建國後的主權範圍為基礎,並不包括舊中華民國 及其所領有之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若為新國家,則其主張 台灣為其領土,即屬擴張領土的霸權主義,是國際法禁止的 侵略行為。   (三)獨立建國論   獨立建國論是與前二說在本質上及法理上完全不同的理論。 前二說在探討台灣法地位時,實際上並非以台灣做為主體,反而    是把台灣當做客體在論述。換言之,未定論及中國收回論,都是    把台灣當做國際法主體(國家或國際組織)間領土變動的對象。    前者主張日本放棄台灣之後,戰勝國或其後的聯合國並未確定把    台灣交給中國,後者主張日本放棄後已由中國收回,兩說都是把    台灣定位為其他國家之間,領域主權變動的客體。   然而,獨立建國論明確定位以台灣為主體,要建立一個新 而獨立的國家。依國際法理論,一個領域的人民要從某一個國 家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完全沒有必要提出任何條約依據或 國際法證據,證明不屬於原有國家之後才有權利建國。例如, 北美十三州人民要脫離英國獨立時,並沒有提出任何條約或國 際法依據,來立證北美十三州不屬於英國,所以才有權利獨立 。美國獨立宣言中一再指出,由人類發展過程來看,人民要求 獨立建立新國家,是國際社會應予尊重及保障的權利。人民有 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新國家,這是不容否認的自然 權利(natural rights)。(註十)   國際法也沒有任何理論,否定某一地域的人民獨立建國之 權利。反而是明確定義,新國家成立的要件是,排除原有國家 的支配,擁有自主的主權。傅統國際法時期並未確立人民自決 原則,當時就不斷有從某一個國家分離獨立的新國家。例如, 一五八一年荷蘭從西班牙獨立、一八二○年代拉丁美洲各地域 紛紛從西班牙、葡萄牙獨立。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人民自決 權逐漸確立,世界各地不斷有新國家獨立,到目前已有一三○ 多國。換言之,世界上三分之二的國家是在這五十年間獨立建 國,這些國家從沒有去尋求任何條約或國際法理論,證明其領 域不屬於原來國家。新國家獨立唯一的法理基礎就是,「只有 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才有權決定這塊土地的命運。人民 有獨立建國的意志,就有權利建立屬於自己的新國家」,這就 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權。   由此可知,中國及親中國勢力一再以台灣是中國固有領土 ,或開羅聲明已宣佈台灣必須歸還中國等,來論證台灣是中國 一部分,所以台灣沒有權利獨立,這是多麼的荒謬。探討台灣 戰後是否應歸還中國或已成為中國一部分,與台灣是否可以獨 立建國,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因為,台灣並非中國與那一個 國家之間領土紛爭的對象,台灣是要建立一個國家,所以台灣 人民不必先去證明台灣不屬於中國或台灣法地位未定,然後才 有權利獨立。台灣人民只要堂堂正正表明建國意志,就充分具 備合法性、正當性的國際法基礎,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四)小結    以上有關台灣國際法地位的三種論述,可以進一步分析如下:   1、如果由中國收回論來看,除非形成分裂國家型態的兩個中國,     同時台灣是由中華民國收回,才可能排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對     台灣的領土野心。因為依國際法,一個國家只有一個合法政     府代表它,這就是政府承認理論。(註十一)除此合法政府     之外,只有交戰團體及地方性政府。然而,國民黨政權長期     以來卻堅持一個中國,不但使自己淪為叛亂的非法政權,也     使北就政府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之下,可以代表合法的中央政     府主張擁有台灣。國民黨為了維持政權,竟然堅持對台灣最     為不利的一個中國主張,令人扼腕。   2、台灣法地位未定論既使成立,實際上並不能確保台灣獨立於     中國之外,只是消極、被動的指出台灣不一定屬於中國。台     灣仍然只是中國及國際社會中,等著被處分的標的物,而且     中國最有可能取得。例如,琉球也有很多國際法依據可以證     明並非日本領土,但是因為琉球人民並無獨立建國意願,因     而成為日本的一部分,這些證據並無任何法效果。同樣的,     台灣法地位既使未定,但是國民黨政權卻一再宣稱台灣是中     國一部分,計畫與中國統一成一個國家,則既使有再多的條     約、法理能證實未定論,也無法免除台灣被中國併吞的命運。    3、現階段國際社會已形成一個中國的共識,同時承認北京政     權才是合法的中國政府,則主張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北京政     權當然可以繼承。因此,主張台灣法地位未定,在經過國民     黨政權長期有效統治之後,未來實在也難以有效抗拒中國的     合法繼承主張。    雖然國際社會承認一個中國由北京政權代表,但是國際社  會並未承認也無權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兩點以下  詳論之),基於此,台灣人民若能去除中華民國虛幻體制,形  成決定自己命運的建國意志,則必然有權利建立新國家。  -- 妳快樂所以 我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0.85.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