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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產黨代表:周恩來,董必武,吳玉章,陸定一,葉劍英,鄧穎超,王若飛 憲草修改十二項原則: 一,國民大會 1.全國選民行使四權,名之曰國民大會 2.在未實行總統普選制以前,總統由省級及中央議會合組選舉機關選舉之 3.總統之罷免,以選舉總統之同樣方法行之 4.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PS: 共產黨至今沒有一項做到,人民根本還不能選舉最高領導人。 二,立法院為國家最高之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之。其職權相當於各民主國 家之議會 三,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由各省級議會及各民族自治區議會選舉之,其 職權為行使同意彈劾及監察權 四,司法院即為國家最高法院,不兼司法行政,由大法官若干人組織之。大法官 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各級法官須超出於黨派之外 PS:中共的司法和監察和立法恐怕都是行政部門的分身吧!現在的中共憲法還自 打嘴巴地說堅持共產黨專政。司法也被專政了。 五,考試院用委員制,其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認命之。其職權著重於 公務人員即專業人員之考試。考試院委員須超出於黨派之外。 六,行政院 1.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2.如立法院對行政院全體不信任時,行政院長或辭職,會提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但同一行政院長,不得再提請解散立法院 PS:中共政權根本還沒實行民主政治的誠意。大陸同胞,起義吧!為創造一個民主 的中國而奮鬥。認清共產黨說一套,做一套的兩面手法。 七,總統 1.總統經行政院決議,得依法發布緊急命令,但須於一個月內,報告立法院 2.總統召集各院會商,不必明文規定 八,地方制度 1.確定省為地方自治最高單位 2.省與中央權限之劃分,依照均權主義規定。 3.省長民選 4.省得制定省憲,但不得與國憲牴觸 九,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1.凡民主國家,人民應享之自由及權利,均應受憲法之保障,不受非法之侵犯 2.關於人民自由,如用法律規定,須出之於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為目的 3.工役應規定於自治法內,不在憲法內規定 4.聚居於一定地方之少數民族,應保障其自治權 PS:中共政權以維護共產黨統治地位為制定法律之依據。 啊!說錯了,其實抓法輪功信徒根本不用制定法律。 十,選舉應列專章,被選年齡,定為二十三歲 十一,懶得打了 十二,懶得打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SRAM.m7.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