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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籍法 第一條: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1.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2.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3.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4.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均無國籍者. 第二條: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1.為中國人妻者.但依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2.父為中國人者.經父認知者. 3.父無可考.或未認知.其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4.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5.歸化者. 有鑑於台灣某些大學生水準低落.整天似是而非的亂喊口號.瞎掰. 罔顧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特白紙黑字一篇.以資識字. -- 長歌吟松風.曲盡河星稀. -- ※ 發信站: 批踢踢(ptt.csie.ntu.edu.tw) ◆ From: h83.s99.ts.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