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籍法
第一條:左列各人屬中華民國國籍
1.生時父為中國人者
2.生於父死後.其父死時為中國人者
3.父無可考.或無國籍.其母為中國人者.
4.生於中國地.父母均無可考.均無國籍者.
第二條:外國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1.為中國人妻者.但依本國法保留國籍者不在此限.
2.父為中國人者.經父認知者.
3.父無可考.或未認知.其母為中國人.經其母認知者.
4.為中國人之養子者.
5.歸化者.
有鑑於台灣某些大學生水準低落.整天似是而非的亂喊口號.瞎掰.
罔顧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特白紙黑字一篇.以資識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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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歌吟松風.曲盡河星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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