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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的 華 籍 居 民 的 來 港 申 請 -------------------------------------------------------------------------------- 概 述 凡 未 持 有 任 何 香 港 認 可 旅 行 證 件 的 台 灣 的 華 籍 居 民, 均 可 申 請 香 港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旅 遊、 就 業、 受 訓、 投 資、 就 讀 或 居 留。 -------------------------------------------------------------------------------- 申 請 表 格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而 非 為 旅 遊 目 的 - 使 用 表 格 ID78B 申 請 單 程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旅 遊 超 過 14天 - 使 用 表 格 ID78D 申 請 多 程 入 境 許 可 證 而 每 次 來 港 旅 遊 不 超 過 14天 - 使 用 表 格 ID78H -------------------------------------------------------------------------------- 申 請 辦 法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認 可 的 航 空 公 司 在 台 灣 的 辦 事 處, 向 本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若 是 為 就 業、 受 訓、 投 資 或 居 留 而 申 請 入 境, 必 須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人 作 保 證 人。 至 於 為 旅 遊 目 的 而 提 出 的 入 境 申 請, 提 名 一 位 諮 詢 人 可 有 助 解 答 本 處 所 提 出 的 查 詢 及 避 免 申 請 延 誤。 本 地 保 證 人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年 齡 21歲 以 上;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不 少 於 5年; 在 香 港 有 全 職 工 作; 及 對 申 請 人 非 常 熟 識。 -------------------------------------------------------------------------------- 領 取 入 境 許 可 證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會 經 由 航 空 公 司 辦 事 處 獲 發 給 入 境 許 可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