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灣 的 華 籍 居 民 的 來 港 申 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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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 述
凡 未 持 有 任 何 香 港 認 可 旅 行 證 件 的 台 灣
的 華 籍 居 民, 均 可 申 請 香 港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旅 遊、 就 業、 受 訓、 投 資、 就 讀 或 居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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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表 格
申 請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而 非 為 旅 遊 目 的 -
使 用 表 格 ID78B
申 請 單 程 入 境 許 可 證 來 港 旅 遊 超 過 14天 -
使 用 表 格 ID78D
申 請 多 程 入 境 許 可 證 而 每 次 來 港 旅 遊 不
超 過 14天 - 使 用 表 格 ID7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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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辦 法
申 請 人 可 透 過 認 可 的 航 空 公 司 在 台 灣 的
辦 事 處, 向 本 處 遞 交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若 是 為 就 業、 受 訓、 投 資 或 居 留 而
申 請 入 境, 必 須 提 名 一 名 本 地 人 作 保 證 人。
至 於 為 旅 遊 目 的 而 提 出 的 入 境 申 請, 提 名
一 位 諮 詢 人 可 有 助 解 答 本 處 所 提 出 的 查 詢
及 避 免 申 請 延 誤。
本 地 保 證 人 應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年 齡 21歲 以 上;
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不 少
於 5年;
在 香 港 有 全 職 工 作; 及 對 申 請 人 非 常 熟 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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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 取 入 境 許 可 證
成 功 的 申 請 人 會 經 由 航 空 公 司 辦 事 處 獲 發
給 入 境 許 可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