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戰前的地位是日本的殖民地,和日本人是屬於不同的民族,所以台灣在當時,
也有可能以民族自決的原則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酸然當時有中國戰區的蔣介石率軍
佔領台灣,但是台灣人民如果結合成台灣民族,要求從日本分離獨立,主張雖然日本
戰敗準備放棄台灣,但是台灣人民要從日本帝國分離獨立,以殖民地的民族自決原則
獨立建國,國際社會也不可能阻止或反對
當時的台灣人民有民族自決權,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並不表示此一權利之後也持續存在
到現在,台灣人從未主張此一權利,甚至還歡迎祖國軍隊的到來,歡迎祖國的政府接
收台灣,雖然隨即發生了228事件,但是尤其過程判斷,這並不代表台灣人要從中國
分離獨立。何況在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還在聯合國擁有席次,合法代
表中國的這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時,台灣人可有起身
反抗中國的統治?
雖然抗爭不一定成功,但是卻可以展現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國家的意志。
然而我們今天並未看到有任何的獨派團體在當時展開抗爭,沒有看到有任何人為了台
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犧牲生命,甚至沒有大規模對抗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主張出現。顯
然的,當時的台灣人沒有使用,放棄使用他們民族自決的原則。既然接受了在當時代
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了
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有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其原因
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並無
爭議。譬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當
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
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雖然有一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用,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
國際法上的認定,主張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
;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台灣不屬
於中國已經五十年了",和控目前台灣人又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的統治台灣,更使這
樣的說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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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快樂所以
我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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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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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fred (Keine Ahnung) 看板: China
標題: Re: 國際法中的民族自決原則
時間: Thu Nov 1 16:14:19 2001
什麼是人民自決?再引拙著報告內的一小段說明之。
有興趣的人,現在已經轉到台大的姜皇池教授有一篇文章在講這個東西,
好找得很,是國內討論這個議題最詳細的論文,請參照之。
在國際法上人民自決最主要的核心意義在於,
「人民」有自己決定其國際政治地位的固有權利,此即學說上的外部自決
,其選擇結果為何並非所問,重點在於過程是否適當及是否為人民自由意志之表現
,其他國際社會成員有尊重此種選擇的國際法義務,
而人民有權尋求外來的援助以防止或抵抗他國不當的介入
,尤其是武力威脅。因之,只要台灣人民符合人民自決的要件,
中國便不能以武力壓制此項權利的行使。
雖然人民自決權已經是國際法上的具體權利,但是其適用範圍、要件和確實內容
為何上仍有相當大的爭議,其中的關鍵在於「人民」,亦即權利主體之定義問題。
首先,中國和部分台灣學者反對台灣符合國際法上「人民」定義的理由意外地如
出一轍,從血統同源的漢族主義出發,認為台灣島上的居民和中國大陸上的居民
在同一「人民」概念下,從而否定台灣島上的居民有有別於中國的人民自決權。
此種論點其實是不值一駁的,因為當代國際法或國際政治上的人民概念並非單純是
生物學、人類學甚至文化研究上的概念。何況,建構論的民族認同理論
已經指出,民族認同和客觀事實並不具有因果關聯,重點不在於這些人在客觀上
有多相像,而在其主觀的認同所指涉的想像客體是否同一。
從尊重人權的觀點來看,將重點放在主觀認同上才是正確的,
因為不論有多少「客觀証據」顯示個體應該歸屬於那一類,
這種最根本的認同方向問題,顯然是屬於自由的道德主體所由構成的一個核心部分,
既然沒有人有權代替自主的個體決定他應該向那個方向認同,
同樣的將問題放到集體來看,結論也是不變的。
由是,從近代人權法的思想根源,也可以推出在法律上應該擴張人民的概念,
將之做廣義解釋才符合此一權利的保障意旨,如果
將人民的概念做太狹義的解釋,使得既存的國家很容易就排除人民自決權的適用,
則此規範所想要達到的目的就會落空。
然而,由於人民自決權主要發生在去殖民地化的過程中,
而過去在國際實踐上也多半是在殖民地獨立時才有人民自決的適用,
因此國際法學者多有主張「人民」所指涉的對象限於「委託統治地」、
「託管地」和「非自治領土」這些被認為是殖民地的地區,
甚至有人強調此一概念只適用於第三世界反對白人對有色人種的統治。
但是,在有關自決權的文字中對其主體所使用的名稱是people,
此一用語和殖民地運動常訴諸的nation有著不同的涵義,
就如同日後「殖民」的概念被擴大其指涉範圍一般,
在此選擇people一詞隱含著不限於原始意義下的被殖民民族的意思,
許多國際法學於論述亦同意此一看法
況且在國際實踐上,於今日已有許多例証指出人民自決原則的適用對象
不限於殖民地或與其相類的情況,例如聯合國大會有許多決議承認南非之居民
和巴勒斯坦人有自決的權利,而在東歐解體及兩德統一時相關的文件一再提及
自決權的行使,而在最近前南斯拉夫聯邦瓦解後所遺留的問題中,
多數的國際法論述中也認為此時人民自決原則有適用餘地,
以上這些事例均意味著人民自決人民自決係一「可更廣泛地適用」的原則 。ꬊ
不過,雖然承認人民的概念可以做廣泛的解釋,我們仍然必須有人民自決權
何時發生的具體判斷標準,從尊重人權的立足點出發,我們可以得到一個
基本命題:人民概念的主要判準必須落在其主觀認同上 ,如果有客觀的元素,
也只能以輔助的判準或是主觀要件的証據的方式被考量 。
以台灣而言,姑不論在日治時期的殖民地特殊地位 可能帶來的影響,
於戰後台灣島上的居民已經自成一獨立之政治實體長達五十餘年,
而在各種實踐上台灣島上的居民有異於中國人民的政治認同應屬公知之事實,
而台灣島上的居民在經過長期的共同生活後彼此間於種族上已沒有太明顯的差異,
況且台灣做為一個完整的領域與中國大陸有著明顯地理上的隔絕,
從而其行使人民自決權若組成國家沒有物理上的困難。
綜合而言,台灣人民應該符合人民的要件。
※ 引述《GeorgeC (天下無場外的舉人)》之銘言:
: 當時的台灣人民有民族自決權,但是由其過程判斷並不表示此一權利之後也持續存在
: 到現在,台灣人從未主張此一權利,甚至還歡迎祖國軍隊的到來,歡迎祖國的政府接
: 收台灣,雖然隨即發生了228事件,但是尤其過程判斷,這並不代表台灣人要從中國
: 分離獨立。何況在舊金山合約簽訂之後,中華民國政府還在聯合國擁有席次,合法代
: 表中國的這一段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時,台灣人可有起身
: 反抗中國的統治?
你也知道有二二八事件,應該也知道白色恐怖,
還講這種話?是不是太沒常識?
還有,政府承認有溯及效力,那個時候中華民國政府已非中國的合法政府了,
請查照。不要再裝沒看到了。
: 雖然抗爭不一定成功,但是卻可以展現台灣人要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國家的意志。
: 然而我們今天並未看到有任何的獨派團體在當時展開抗爭,沒有看到有任何人為了台
: 灣的獨立建國運動犧牲生命,甚至沒有大規模對抗中華民國統治台灣的主張出現。顯
: 然的,當時的台灣人沒有使用,放棄使用他們民族自決的原則。既然接受了在當時代
: 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地位就等於確定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了
: 即使是東西冷戰的時期,西方各國有不曾有任何一個國家主張台灣的地位未定,其原因
這句話不是事實,也無國際法常識,是個錯誤的推論,
認定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和認為台灣這塊土地的主權歸屬未定並不衝突,
流亡政府的概念就是最好的明証。
: 就是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台灣是屬於中國的一部分並無
: 爭議。譬如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就是因為美國認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當
: 時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才會以台灣為基礎,與蔣介石
: 政權簽訂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這根本是用不相干的事情亂扯在一起,建立起的錯誤命題,
你去仔細推敲那個條約的用字就會發現,美國在台灣的領土主權歸屬認定上有多小心,
就是為了避免像你這種想當然耳的誤解。
: 雖然有一些人長期在海外從事獨立建國運動,但是這沒有用,因為國際社會的認定,
: 國際法上的認定,主張是看生活於該土地上的人民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
: ;如果沒有這樣的運動,便不能說"台灣在當時即已開始從事獨立建國運動,台灣不屬
: 於中國已經五十年了",和控目前台灣人又接受中華民國體制有效的統治台灣,更使這
: 樣的說法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
你把人民自決權的存在與否,自行加上一個是否從事具體有效的獨立建國運動的要件,
不知是來自何方?這一點的論理基礎為何?請說明之……
況且,我們比起巴勒斯坦在事實上要成功得多了,
我們還有自己的軍隊,甚至還打贏過中國的合法政府,
為什麼他們有自決權,我們沒有???
你真的是搞不清楚狀況……
你講的東西才是無法讓國際社會認同的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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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pray thee, my good son, to be a father to my people.
Confort the poor, protect and shelter the weak,
and put right the things that are wrong.
-King Alfred the Gre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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