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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制度的性質、內容和特點﹐總是為當時社會制度所決定和制約。社會制度不同﹐結婚制度也就不同。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裡﹐婚姻的目的並不是男女當事者性愛的結果﹐而主要是為了宗族的延續﹐祖先的祭祀。因此﹐結婚制度最根本的特點是﹐婚姻當事人特別是婦女﹐對自己的婚姻毫無決定權。所以馬恩說“在整個古代﹐婚姻的締結都是父母包辦﹐當事人則安心順從”。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以後﹐婚姻制度雖較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變﹐但馬恩指出“婚姻都是由兩方的階級地位來決定的﹐所以就這點而言﹐嘗試權衡利害的婚姻。” 一、中國古代結婚的方式 從求妻的方法考察中國古代的結婚方式﹐大體存在過幾種方式﹕即掠奪婚、有償婚、聘娶婚、共諾婚。 (一)掠奪婚 掠奪婚又稱搶婚﹐是指男子以暴力劫奪女子為妻的婚姻。掠奪婚曾是原始社會群婚向個體婚過渡的一種婚姻習慣。它的特征是﹕第一﹐以暴力為手段﹔第二﹐以迫使女子與其結婚為目的。在中國古代文獻中曾記載﹕“娶婦以昏時﹐故日婚。”後人解釋說﹐娶婦應在晚上﹐因為此時容易掠奪女子。掠奪婚是在原始社會存在過的一種不文明的求妻方法﹐用這種方式形成的婚姻制度很不穩定。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方式逐漸被其他方式取代。 (二)有償婚 有償婚是指以男子支付女子或其父母某種代價為成婚條件的婚姻。這種有償婚是把女子當作貨物﹐由男方用財物來換取。 有償婚支付代價有三種表現形式﹕ 其一﹐買賣婚。即以女子為貨品﹐男方以支付金錢和其他等價物作為成婚條件的婚姻。買賣婚是在私有制和商品交換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是繼掠奪婚之後出現的﹐盛行於私有制的各個時代﹐是中國古代普遍通行的嫁娶方法。 買賣婚的方式多用於買妾。《禮記‧曲禮》﹕“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有時也用於買妻。買賣婚手續簡便﹐如同去市場購買物品。買賣婚的對象通常是女奴隸、奴婢、或為生活所迫而鬻賣的良家妻女。據史書記載﹐婦女被出賣時按色論價﹐如估價不實﹐賣出還可以索回再賣。處境最慘的是被賣來賣去的的婦女。 按中國封建法律規定﹐某種犯罪的婦女可以由其夫嫁賣﹐某種犯罪婦女或罪犯家屬則由官府嫁賣。這種嫁賣是一種懲罰措施。 在整個古代﹐買賣婦女無時不有﹐如果遇到災荒瘟疫的年月﹐就更為常見。 其二﹐交換婚。亦稱互易婚﹐即雙方父母各以其女交換為子婦或男子各以其姐妹交換為妻婚姻。 其三﹐勞役婚。即男方為女家服一定勞役﹐以此作為成婚條件的婚姻。由於以力代財﹐所以這種婚姻中男子的地位較低。 (三)聘娶婚 所謂聘娶婚是指男子對女子或其父母納送一定數量的聘金、聘禮為成婚的必要條件的婚姻。他是繼有償婚之後產期存在我國古代社會的一種主要的求妻方法。他在中國產生的時間最早﹐實行的時間最長。這種結婚方式是在宗法制度下﹐由氏族社會的習慣經過不斷演變、總結而來的。 西周始創聘婚制的“六禮”程序﹐同時也是聘婚制的內容。“六禮”在《周禮》、《禮記》、《儀禮》中均有記載。“六禮”實際是奴隸主階級規定的禮﹐起著法的作用﹐後來被封建統治者所承襲﹐經過加工﹐或載於禮﹐或定於法﹐使之適合封建宗法秩序的需要。 “六禮”的主要內容是﹕ 納采﹐即男方家請媒人到女方家提親﹐女方家答應議婚之後﹐男方家用一隻大雁並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請求女方家收下﹐故稱為“納”。 問名﹐男方家納采之後﹐請媒人問女方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後卜於祖廟﹐佔其吉兇﹐卜的吉兆之後﹐再往下進行。 納吉﹐男方家問名之後﹐已經卜的吉兆﹐男方家仍以大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方家﹐決定締結婚姻。 納征﹐也叫納幣﹐納吉之後﹐男方家以五匹黑布﹐兩張鹿皮作為聘禮送給女方家﹐即後來的訂婚禮。 請期﹐納征之後﹐男方家選擇良辰吉日作為婚期﹐備禮去告訴女家﹐求其同意。 親迎﹐新朗親迎至女方家迎娶。 在舊中國﹐迎親之後﹐還要履行“成妻之儀”和“成婦之儀”。“成妻之儀”即為婚禮﹐形成夫妻關系﹔“成婦之儀”即拜夫家族先﹐取的媳婦的地位﹐這時。 至此﹐“六禮”完畢﹐婚姻成立。 我們來分析一下“六禮”的實質﹕ 首先﹐“六禮”是維護宗法統治的需要。宗法以婚姻家族為核心﹐所以婚禮被當作“禮之本”。 婚姻由媒人串聯﹐父母包辦。正如《禮記‧昏義》所說﹐結婚的目的在於“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婚姻是兩個宗族之間的娶婦嫁女。“六禮”程序就是父母包辦子女婚姻的程序。“成妻之儀”後新媳婦隻是男方的妻子﹐“成婦之儀”完畢﹐新媳婦才成為男方宗族的媳婦。 從結婚的目的和成婦儀式看﹐“六禮”維護宗法統治秩序的作用非常明顯。 其次﹐“六禮”要求等級森嚴的定式。“六禮”是古代婚禮的總稱。具體分為帝王、太子、王公、品官的婚禮、士婚禮、庶民婚禮等。等級不同﹐要求不同﹐特別是聘財的多寡不同。每種等級用何種儀式﹐說什麼話﹐用什麼東西作聘禮﹐喜宴每桌用多少菜﹐鼓樂人、彩燈各用多少﹐皆有等級﹐不得逾越。 第三﹐“六禮”貫穿著男尊女卑的思想制度。婦從夫居﹐是隨父權制出現的﹐形成於私有制確立之時。“六禮”就是男娶女嫁的方法。嫁為將女送往夫家﹐娶為男到女家娶婦。整個過程是男主女從﹐男尊女卑。 第四﹐“六禮”充滿鬼神迷信色彩。納采用雁(後世改為用鵝)﹐據說含有陰從陽之意﹔問名是向神求得吉兆﹔請期親迎要選擇良辰吉日等等。迷信在六禮中幾乎無處不在﹐如此才認為是“天作之合”。 第五﹐“六禮”是私有制在婚姻上的必然結果。聘娶婚把妻子當作丈夫的私有財產。這是私有制的必然結果。正如魯迅所說﹕“私有制度的社會﹐本來把女人當作私產﹐當作商品。”“男人是私有主的時候﹐女人自身也不過是男人的所有品。”這一點集中反映在納征這道程序上。征﹐成也﹐交聘財而後婚成。按封建法律﹐納征之後﹐女子再許他人就要負法律責任。 西周確定“六禮”之後﹐後世一直沿用。雖然有些朝代就六道程序有增有減﹐聘禮的名目有更換﹐但其實質沒有改變。 (四)入贅 入贅是聘娶婚的變態。入贅是“女娶男嫁”﹐夫從婦居。隨著父系氏族的出現﹐一夫一妻制的建立﹐男娶女嫁成了結婚的主要方式。女婿上門隻是一種補充。男方入贅﹐或出於家貧﹐或出於補代(女方無兒﹐由婿補代)﹐或出於富人為保持家財而招婿﹐或出於當地的傳統習俗。《漢書‧賈誼傳》﹕“家貧子壯則出贅”﹐是入贅的主要原因。 入贅與聘娶婚一樣﹐須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寫立婚書﹐繳納聘財﹐但聘財比通常的婚禮為少。招婿之後﹐不得逐婿再納他認為婿。隻有一子者不許出贅。 入贅女婿的地位比較低下﹐秦代將贅婿與逋亡之人同列。從秦簡《魏戶律》看﹐贅婿是不能立戶﹐不受土地房屋﹐不得做官的賤民。至漢代﹐贅婿的地位依然如故。後世﹐贅婿的處境稍好一些﹐但遠遠比不上在家迎娶的女婿。(“補代”成了“布袋”﹐即受氣包。)贅婿在妻家往往備受折磨﹐不僅可能遭受妻家親屬的打罵﹐甚至會受到妻家婢僕的揶揄。原因有二﹕一則入贅者多為貧人﹐二則入贅有背宗法制度。 (五)童養媳 童養媳制度是男女結婚的另一種方式。童養媳的出現﹐可能在買賣婚姻盛行之後。窮人結 婚缺少錢財﹐便以比較少的代價娶的一個未成年女子﹐以待成年時結為夫婦。有時﹐父母在兒子尚未出生之時便把兒媳既接來﹐叫做“插朵花兒待兒生”﹐這更是為了節省費用或其失去的勞力。富人也可能娶童養媳。 (六)冥婚 冥婚包括嫁殤和遷葬兩種情況﹐雖為禮法所禁止﹐但習俗上存在。嫁殤是指男未及冠(二十歲)﹐女未及笄(十五歲)就死掉﹐男女合葬而成為夫婦。到了曹魏、唐、宋、元﹐各代都有冥婚陋俗﹐而且迷信日益加深。 (七)共諾婚 共諾婚是指以男女雙方之合意為成婚的必要條件的婚姻。聘娶婚沒有擺脫有償婚的影響﹐實質上是有償婚的變種。共諾婚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成的﹐資產階級“自由、平等、博愛”口號的提出﹐為共諾婚的形成創造了條件。在共諾婚中有兩種形式。一是允諾婚﹐即本人同意﹐但要取得父母的允諾﹔二是自由婚﹐即本人同意﹐無需征得父母的同意。 二、 中國古代結婚的條件 中國古代的結婚條件包括肯定的結婚條件﹐也就是說符合基本條件的可以結婚﹔還包括否定的結婚條件﹐如果有所規定的條件之一的則不準結婚。 (一)肯定的結婚條件 按照聘娶婚﹐結婚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1、 父母之命 我國古代婚制的一個突出特征是婚姻不自主﹐而由父母包辦。包辦婚姻在原始社會末期即已出現。據說堯舜之時結婚就已經是必告父母。在私有制基礎上產生的一夫一妻制﹐進一步發展了古代的習慣﹐確定父母之命為結婚的首要條件。清律總結為﹕“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無者﹐從余親主婚。”為什姆要父母之命呢﹖《白虎通》卷四上說﹔“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比繇(ZH‧U)父母﹐須媒妁何﹖遠恥辱防淫逸也。”在實行宗法倫理的古代社會﹐“遠恥辱防淫逸”固然是一個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政治、經濟利益的考慮。主婚權的基礎是家長權和家長對家庭財產的支配權。主婚權的運用對子女的意願雖然不是全然不顧﹐但關注最多的則是整個家世的利害。 在我國古代社會﹐主婚權也有等級性。皇帝可以決定臣民婚事﹐主人有權支配奴僕婢女婚事。就家庭內部而言﹐同樣是“卑不主尊”、“卑應讓尊”。 2、 媒妁之言 我國古代有官媒和私媒之分。在奴隸制時代﹐結婚必須經過官媒。在封建社會﹐官媒仍 然存在﹐但隻能發生巨大變化。西周之時﹐出現管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叫做媒氏。《周禮‧ 地官‧ 媒氏》﹕“媒氏掌萬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義上﹐皆書年月日焉﹔令男三十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萬民之判”是指萬民的結婚﹐“判妻”是指離婚。所以古代媒氏掌管結婚、立婚的登記事宜。結婚除在媒氏處登記外﹐還必須經過私媒。但私媒並非都是良媒﹐哪些為貪取媒金謊話連篇﹐兩面討好的媒人﹐自古便受到人們的厭惡。封建社會的官媒﹐不再管理男女合理的登記事宜﹐而僅媒介合法的買賣婚姻、犯罪婦女和從夫受罰的婦女的嫁賣和管押女犯。有的官媒婆除履行官府制定的職責之外﹐還做私媒。 按封建法律﹐凡嫁娶違律﹐媒人知情﹐也要懲治﹐媒人不得媒合非法婚姻﹐隱瞞男女殘疾﹐違例索要“謝媒錢”。但貪圖錢財、吃喝的媒人﹐總是設法逃避法律的要求。 3、 寫立婚書 在我國封建社會﹐定婚須有婚書或私約。婚書或婚約即許婚之書。私約是指明知男方有老、幼、殘、養、庶之情﹐女家卻情願締結婚姻。男女不經父母之命﹐自行約婚﹐這種私約﹐封建立法是不承認的。婚約具有法律效力。婚約的存在等於婚姻關系的成立。如果終止或解除婚約關系﹐必須由男方家出具離婚書或休書。悔婚違約﹐另許另聘﹐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下面我們會專門談悔婚的法律後果問題。 婚約時包辦婚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強調守約﹐是禮法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言必信﹐行必果”這一傳統。 4、 繳納聘禮 《禮記‧曲禮上》﹕“非受幣﹐不交不親。”“納幣”是結婚的主要程序﹐聘娶婚成立的必要條件。《唐律‧ 戶婚律》規定﹕“歲無許婚之書﹐但受聘財亦是。”自士到天子﹐聘禮皆有定式。後世﹐官依品次﹐戶按等次﹐聘禮也分等級。古代禮法規定聘禮分等級的目的在於區別貴賤、防止奢廢﹐但客觀效果則是肯定了娶妻非財不行。從明、清家訓、家禮看﹐收受的聘禮遠遠超過官方定式。 (二)否定的結婚條件 我國古代法律中否定的結婚條件﹐是指違反法律成婚的五種情況。 1、有一定的親屬關系的男女不得相婚。如同姓不婚。同姓不婚的實質是同宗不婚。凡同宗親屬之間﹐均不得結婚。姓是共同血緣關系的標志同姓則血緣關系較近﹐不同姓則血緣關系較遠。同姓不婚有利於後代的繁衍﹐這對當時或以後我國古代人口質量的提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同姓不婚還有其政治目的﹐就是《禮記‧ 郊特性》所說的“附堀r癖稹薄K□健案皆丁保□褪峭u□□□胙□倒叵翟兜囊煨展笞褰□14鑾墜叵擔凰□健昂癖稹保□褪茄細癖鷯諭□塚□苑牢陝衣壯﹗L潑髀苫菇□褂臚□諼薹□椎鈉捩□嶧欏C髀啥勻9□謚□準拔宸□字□蓿□宦賞□疲□π碳又亍C髑迓裳轄□滯鍪丈□□芡鍪盞芨鏡氖佔袒欏T□□市硎丈┤□欏M□敢旄浮9□敢炷傅男值芙忝貌恍砦□欏? 2、良賤不婚。出身良賤不同的男女不得為婚。在唐以前﹐不僅士庶之家不得與百工伎巧卑姓為婚﹐及時士庶之間也是界限分明﹐很少結姻﹐結婚論門第﹐自古已然。《唐律疏議》﹕“人各有偶﹐色類相同﹐良賤既殊﹐何宜配合。”唐以後法律也禁止良賤為婚。 3、與某種身份的人不得為婚。如與犯罪逃亡之婦女不婚﹐僧道不婚。 4、有特殊的社會關系的男女不得為婚。如官吏不得與部民婦女為婚。 5、因某事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為婚。如居喪不婚﹔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時不婚。 (三)悔婚、妄冒、定婚後犯姦盜罪﹐違反期約的法律責任 結婚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就是依禮合法的婚姻。如果悔婚、妄冒、定婚後犯姦盜罪﹐都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後果。 1、 悔婚 唐律規定﹐如果女方家已經許婚﹐並訂立了婚約或者有私約而悔婚的﹐杖六十。雖然沒有婚約﹐但女方家已接受了聘禮﹐如果悔約﹐同樣受罰。如果將女子由許給他人﹐則杖一百。宋朝法律與唐律規定大體相同。元律定罪量刑比唐律輕。明清補充了唐律的不足﹐采取了一些新的懲罰措施。規定﹕如果又許他人﹐沒有成婚的則杖七十。已成婚的則杖八十。如果第二個定聘的男方家知道所聘之女早已與人有約﹐則與女方家同罪﹐某手聘禮入官。如果不知情﹐則追回聘禮﹐女方歸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後夫。男方家如果悔婚的﹐處罰相同﹐不能索回聘禮﹜桍嘉峸Pㄔ黽恿碩閱蟹郊一諢櫚拇Ψ#□且桓黿澂劍□□勻話雅□榍胺蜃魑□話閽□穎□□楹蠓蜃魑□□狻5□繅殉苫椋□□榍胺穎□謔導噬夏延謚蔥小R虼耍□髑迨庇腥瞬歡轄ㄒ椋喝繅延牒蠓虺苫椋□□楹蠓頡? 我國古代法律關於訂婚糾紛的處理表明﹕女家一許再許﹐男家一聘再聘﹐是計較利害得失的必然產物﹐法律措施可以止訟﹐但不能根除弊端。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兩種情況﹕本人妄冒﹐如幼小詐說長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殘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沒有成婚的﹐則取消婚約﹔如果已成婚的﹐則離異。 3、 男女定婚後犯姦盜 如果男女定婚後犯姦盜﹐他方可以別嫁別娶。但“男止言盜﹐女兼姦盜。”也就是說﹐男犯姦對成婚沒有影響。按元律﹐如果女子犯姦﹐夫家不嫌棄﹐可以減去一半聘禮。這些規定反映了男女不平等。男女在訂婚之後﹐成婚之前發生性關系﹐也屬於犯罪行為﹐但是否離異﹐實踐中做法不同。 -- 奈何風乍起﹐輒憶蓴羹鮮。 ※ 修改:‧yaclear 於 Oct 18 04:29:56 修改本文‧[FROM: 61.233.144.118] ※ 來源:‧水木社區 http://newsmth.net‧[FROM: 61.233.144.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