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
婚姻關系的終止有兩個原因﹕一是配偶一方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雙方的離婚行為。第一種原因是婚姻終止的自然原因。離婚﹐是生存的配偶運用法律手段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這是由雙方主觀意志所決定的。離婚﹐不僅在雙方婚姻當事人的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相互間、權利和義務等方面﹐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而且還直接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從而對家庭和社會都產生重大影響。因此﹐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古今中外的婚姻立法﹐對離婚問題都作了專門規定。
離婚作為一種制度﹐有它發生、發展的歷史。離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和婚姻制度同時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
離婚一詞﹐是現代各國法律統一的用語。在古代社會﹐由於男女社會地位的不平等﹐特別是在離婚問題上﹐丈夫有休妻的特權﹐而妻子無離婚的自由。因此﹐中國古代法律上不用離婚這個詞語﹐而用“絕婚” 、“離棄”、“休妻”、“出妻”等用語。結婚﹐認為是合二姓之好﹐而離婚﹐則認為是絕二姓之好﹐所以叫絕婚。而“休妻”、“離棄”則是指丈夫遺棄妻子。
一、中國古代歷史上存在過的離婚主義
從中國古代離婚制度的歷史沿革看﹐它已經經過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在幾千年的演變中﹐基本上有兩大立法主義﹐一為禁止離婚主義﹐一為許可離婚主義。
(一)禁止離婚主義
禁止離婚就是禁止一切離婚的主張。古籍中記載﹕“夫婦影必世相依”﹐“夫婦之道﹐不 可不久也。”特別是婦女﹐規定“從一而終”。不論在何種情況下﹐也不能離婚﹐難字雖有休妻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是受限制的。禁止離婚主義理論根據﹐歸納起來有三點﹕
1、宗教說
從宗教的觀點看﹐婚姻乃神的意志﹐非人力所能為﹐因此人不得違背神的意志而離婚。所謂“神作之合”、“天作之美”都是這個意思。就中國認為人間的婚姻問題是月下老人決定的﹐叫“神媒”﹐本人是不能違抗的。基督教聖經記載﹕“開辟之出神造男女﹐是故人離父母而合於妻﹐凡此二人﹐應為一體。”
2、道德說
不論是奴隸主階級或是封建地主階級﹐對離婚都存在偏見。他們認為婚姻是人生的大事﹐結了婚就應該“白頭偕老”﹐離婚時一種罪惡﹐是一件醜事、壞事。因此﹐離婚時不合道德的。如果允許離婚﹐就等於允許淫亂﹐就會導致公共道德的墮落和社會風氣的敗環。
3、子女利益說
子女是婚姻的自然結果﹐夫妻有撫養、教育子女的天職﹐若允許離婚﹐必然影響子女的利益。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也不應該允許離婚。
禁止離婚主義雖然盛行一時﹐有些理由(如子女利益說)也有一定道理﹐但這種主張違背了婚姻的本質。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主義逐漸被淘汰﹐被允許離婚主義取代。
(二)許可離婚主義
許可離婚主義即允許夫妻一方或雙方離婚的主張。一方要求離婚﹐叫單意離婚﹔雙方離婚﹐叫協議離婚。不論是一方要求還是雙方同意﹐離婚應該準許。持許可離婚主義的人認為﹐婚秬犍B恢制踉跡□市磣雜傻藿幔□燦υ市磣雜衫胍歟□飩兇銎踉妓怠﹔褂腥巳銜□□蚱奘槍餐□□畹陌槁攏□Ω檬且躍蠢銜□荊□綬蚱耷橐庀□□□叵滴薹ㄎ□鄭□υ市砝牖椋□飩兇齦星樗怠?
許可離婚主義總的宗旨是允許離婚﹐但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又有經濟、政治、文化和男女社會地位等的不同﹐它大體上經歷了專權離婚主義、限制離婚主義和自由離婚主義三個階段。
1、專權離婚主義
即允許男子單方面離婚。丈夫享有離婚的特權﹐確切地說﹐是休妻的特權。這種離婚以丈夫及其父母的意志為轉移﹐不比經過訴訟程序。隻要丈夫一方有意思表示﹐寫封休書就行﹐這種主義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的法律中都有反映。從歷史發展開看﹐奴隸社會的形成﹐就是夫權戰勝母權的結果。男子在家庭中居於統治地位。男女結合後﹐女子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均屬於丈夫所有。因此﹐在奴隸制社會和封建制社會﹐離婚是丈夫的特權﹐妻子則無離婚權。中國古代的“七出”制度就是典型的專權離婚主義的代表。
2、限制離婚主義
即允許人們離婚﹐但要有一定的限制。及具體規定允許離婚的各種理由。這種離婚﹐法律要求必須具有一定的原因﹐必須經過法院裁判﹐並且要求乙方構成某種錯誤。這種離婚主義的特點是﹕一方面﹐認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符合夫妻本意﹐可以允許離婚﹐其不同於專權離婚主義的是﹐既允許男子離婚﹐也允許女子離婚﹔另一方面﹐又認為離婚是影響社會、家庭和子女﹐所以又有有必要的限制。限制離婚主義比專權離婚主義前進了一步。
限制離婚的法定理由﹐包括兩方面﹕一是有責的﹐即有過錯﹐指一方或雙方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夫妻關系的準則和道德行為的﹐如重婚、通姦、虐待、遺棄等﹔二是無責的﹐即無過錯﹐指這些原因雖然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但他雁b蚱薰叵檔奈□鐘兄苯擁撓跋歟□縞□砣畢蕁11季□癲〉取?
從形式上看﹐這些限制離婚主義所列出的離婚理由適用於夫妻雙方﹐但實際上﹐女子要提出離婚要比男子嚴格得多﹐如通姦﹐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可以提出離婚﹐而丈夫與人通姦﹐必須達到姘居的程序﹐妻子才能提出。
3、自由離婚主義
即依照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志而離婚的主張。提出這個主張的是資產階級﹐他們認為婚姻是契約﹐當然可以自由離婚。自由離婚主義與限制離婚主義的區別在於﹕第一﹐自由離婚主義立法不列舉法定離婚理由﹐之作概括性規定﹐而限制離婚主義則列舉法定離婚理由﹔第二﹐自由離婚主義不限制當事人的離婚訴權﹐不管有無過錯﹐法律不剝奪當事人的離婚請求﹐而限制離婚主義對有過錯方則限制其離婚請求﹔第三﹐自由離婚主義是從婚姻本質出發所作的限制性規定﹐能適應各種離婚糾紛﹐限制離婚主義手法定理有的局限﹐對法訂立喲﹐法院可以不受理﹐這使得一部分當事人的正當要求得不到法律的保護﹔第四﹐自由離婚主義有利於真正實現男女平等﹐而限制離婚自由的法定理由往往有利男方。
二、 中國古代離婚制度
(一)七出或七去
七出作為離婚的條件﹐在西周就已出現。《周禮》規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即所謂的“七去”﹐也叫“七出”。所謂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1、 不順父母或不事舅姑按中國禮法﹐媳婦要絕對服從公婆﹐以婆婆的言行為標準﹐作婆婆的影子。如媳婦違反公 婆的心意﹐即是芝麻小事﹐也可能被夫休棄。夫休妻有時完全依據父母的好惡﹐而非出於本意。
2、 無子生子立後﹐是古代婚姻的一個主要目的。無子被出﹐視為理所當然。雖然妻不生子並不見得就是由於她的生理唌撫eI□硬幌窀福□郴□艿椒虻鈉縭印11騁桑□□列□□?
3、 淫淫能亂族﹐妻子有不貞行為﹐亂了夫家的血統﹐所以列為出妻的一大理由。但在古代﹐丈夫有時隻是懷疑妻子有亂倫的行為﹐但沒有証據﹐往往也提出離婚。唐《霍小玉傳》﹕“李益對妻心懷疑惡﹐猜忌萬端﹐竟訟於公庭而遣之﹐三娶率皆如初。”元代以後妻子犯姦﹐是對適用三不去的唯一限制。
4、 嫉妒妻子有嫉妒的心理﹐影響了丈夫娶妾、多妻﹐或引起妯娌、姑婆和婆媳不和。
5、 惡疾婦女有惡疾﹐不可與丈夫共“粢盛”。意思是說妻子的了嚴重的不好治癒的疾病丈夫不能和妻一起吃飯﹐不能一起去祭祀祖先。
6、 多言儒家一直把婦言視為禍源之一。“勿聽婦人言”乃使封建家規的格言。妻子對家事多言多語﹐離間家庭關系、影響和睦。
7、 竊盜在中國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沒有了財權﹐甚至嫁妝都要歸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就是竊盜行為﹐違反了封建的“義”。
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條﹐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棄。七出制度實際上反映了包辦買賣婚姻把婦女當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強加給婦女的枷鎖。七出與其說是解決男女雙方之間的對抗﹐不如說是靠犧牲婦女的利益來維護宗法等級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証男方傳宗接代。但在特殊情況下﹐不能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余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故稱“三不去”﹐也叫“三不出”。如果妻子無處可去﹐如果妻子為公婆守孝三年﹐如果娶妻時夫家貧苦﹐後來富裕了﹐在這三種情況下﹐長取不能休棄妻子。但是﹐對於七出的淫、惡疾﹐不適用三不去。
(二)義絕
《唐律‧戶婚律》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義絕是一種強制離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間、夫與妻的親岏X□浠蚱抻敕虻那資糝□洹7蚱匏□降那資糝□洌□5□朔□傷□該韉氖錄□□緡勾頡5焙Α12榍櫚齲□宦鄯蠔推薜囊庠溉綰危□匭肜胍歟□□咭□芐淌麓Ψ﹗U庵止俜角恐評牖椋□從沉朔飩ㄍ持謂準抖勻嗣腔橐齬叵檔鬧苯癰稍□?
唐律所列的議決范圍包括﹕1、夫歐妻之祖父母、父母﹔2、父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4、妻歐詈夫之祖父母、父母﹔5、妻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6、妻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姦﹔7、妻欲害夫者。與有以上七種情況﹐都屬於義絕。
(三)和離
唐律規定﹕“若夫婦不相安偕而和離者﹐不坐。”所謂和離就是夫妻雙方合意離婚。唐代以前﹐已有和離現象﹐單用法律規定和離﹐則自唐律開始﹐這是相當進步的措施。後世王朝皆承用此條。
和離是從我國古代帶有民主性質的民族習俗發展而來的﹐而不是由包辦聘娶婚直接產生的﹐因此它隻是七出、義絕的補充﹐及時和離也采取休妻的形式。和離可能處於雙方自願﹐但又以父母作主為前提。和離的後果對婦女不利。如果不是經過父母同意的﹐婦女歸宗﹐日子不會好過。經父母同意而和離﹐即使再嫁不受歧視﹐其地位也很難同初嫁時相比。雖然法律有和離的規定﹐但實際上實例非常少。
三、 其他離婚條件
(一)違反婚約而離異
1、 悔婚
唐律規定﹐如果女子與人有婚約又許他人﹐並與第二個男子成婚﹐則判定女方與後夫離婚﹐而歸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後夫。
2、 妄冒
古代的妄冒有兩種情況﹕本人妄冒﹐如幼小詐說長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殘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沒有成婚的﹐則取消婚約﹔如果已成婚的﹐則離異。
(二)違反一夫一妻制而離異
我國古代法律隻允許有一個正妻﹐這是為了區別嫡庶﹐便於嫡長繼承。因此﹐我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嚴禁一夫二妻制。《法經‧雜律》﹕“夫有二妻則誅。”唐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國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因此﹐在中國古代如果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則第二次娶妻要以離婚處理。
(三)因婚姻違法而離異
違法婚姻的離異﹐可以分為兩種﹕
1、 結婚違反禁止性規定而依法要離異或可能造成離異的後果。這種情況又包括兩種﹕第一﹐必須離異的﹔第二﹐可能離異的﹐按法律應該離異﹐但因情況特殊﹐法律明確指出﹕“聽不離”﹐如居喪嫁娶。
2、 以犯罪手段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搶奪他人的妻女姦佔為妻妾等﹐如果成婚﹐則依法離異。
四、離婚後的復婚問題
男女離婚後能否復婚﹖立法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違律為婚的﹐婚姻本身就屬於非法﹐離異之後自然不能在裡婚姻。如果合法婚姻﹐離異而已改嫁者﹐不許復婚﹐沒有改嫁的原則上可以復婚。
大約在宋朝以前﹐復婚不僅為法律所不禁止﹐也不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但到了宋代﹐出現了“逐兒可以復歸﹐放妻不可復合”的說法。但這隻是輿論﹐沒有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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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何風乍起﹐輒憶蓴羹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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