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Chines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中國古代有關“法”的觀念是以“刑”的形式出現﹐大約始於夏朝。按傳說﹐甚至早到黃帝時代﹐蚩尤即已將刑改稱為“法”。刑字原寫作“井”﹐《易‧井卦》注﹕“井﹐法也。”古文“井”與“刑”通用。又《風俗通》﹕“井者﹐法也﹐節也。”《越絕書‧記地傳》載﹕“祀白馬禹井。”禹井﹐即禹刑﹐或稱為禹法﹐是夏代法律的總稱。《左傳‧昭公六年》﹕“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這裡所說的禹刑、湯刑、九刑﹐以及後來的呂刑、刑書、刑鼎等﹐都是當時法律的通稱。又《禮記‧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變也。”這裡的“侀”字﹐指的是古人鑄器用的模具﹐又稱“型器”。型器可規范所鑄器物的型制﹐引申為法律﹐則是說法律可規范人們的行為﹐故《爾雅》說﹕“刑﹐常也﹐法也。”對違反法所規范的行為者﹐往往采取強制手段或暴力手段加以制裁。這樣﹐刑不僅僅是一般法律的通稱﹐而且又專指對違法者的制裁手段﹐即刑罰。實際上﹐中國古代人們始終是將法理解為刑事處罰﹐將法與罰作為一體﹐刑既具有現代刑法的含義﹐又表現為古代刑罰的形式。古文“井”字﹐又寫作“﹖”﹐據《說文解字》﹕“﹖﹐罰罪也﹐從井﹐從刀。”就是說要對違法者施刑。《尚書‧呂刑》﹕“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曰法。”《尚書‧大禹謨》﹕“刑期於無刑。”《周禮‧小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在此﹐刑指的是刑罰﹐由此﹐“刑”又成為各種行刑方式的總稱。《周禮‧蠟氏》注﹕“刑者﹐黥劓之屬。”《慎子》稱﹕“斬人肢體﹐鑿人肌膚謂之刑。”故《玉篇》概括為﹕“刑﹐罰之總名也。” “律”﹐在古代最原始的含義是指音樂的音律。《漢書‧律歷志》﹕“律十有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率以統氣類物。”《說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注曰﹕“《易》曰﹕”師出以律‘﹔《尚書》﹕“正月﹐同律度量衡’﹔《爾雅‧坎》﹕”律﹐銓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於一。故曰﹕均布也。“這裡提到的范(範)字﹐當為竹字頭。據《說文解字》﹕”范﹐法也。從竹﹐氾聲。竹﹐簡也﹐古法有《竹刑》。“段玉裁注曰﹕”說從竹之意﹐法具於簡書﹐故范從竹也。《左傳》曰﹕“鄭駟顓殺鄧析而用其竹刑。竹刑者﹐刑罰科條載於竹簡也。’《通俗文》曰﹕”規模曰范‘﹐玄應曰﹕“以土曰型﹐以金曰鎔﹐以木曰模﹐以竹曰范。一物﹐材別也’。”是說律與范等模具的作用是一樣的﹐用以規范各種不同的事物使之歸於統一。律以規范音律﹐引申為規范人們的行為。《正韻》說﹕“律呂﹐萬法所出﹐故法令謂之律。”《史記‧律書序》﹕“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軌則﹐壹稟於六律﹐六律為萬事根本焉。”這樣﹐律由規范音聲﹐擴大為規范度量衡的標準。進而“師出以律”﹐則又將律的范圍擴大為軍紀、軍規。司馬遷在其《史記》之八書的《律書》中﹐用了相當篇幅講軍事﹐固然與中國古代的兵、刑不分有關﹐其主要原因還是在於作為音律的“律”﹐最早是作為軍法引入法律范疇。《管子‧七臣七主》注﹕“律者﹐所以定分止爭。”律又成為規范人們行峞撚捔`肌7u取﹗抖□擰□兔□罰骸奧燒擼□□玻□□誦氖共壞梅潘烈病﹗貝癰□惴旱慕嵌仍際□嗣塹男形□□哂蟹□傘7u嫻囊庖濉U焦□保□樂□眺斃□鉭χ□鬥n□啡肭兀□案姆ㄎ□傘薄4撕螅□卮□□墑汲魄羋桑□捍□叵□□疲□浞□梢喑坪郝傘G亍10悍□傻鈉□懇捕嘁月晌□□□緄諒傘16袈傘8□傘11□傻齲□惺□□種□唷V鏈耍□梢嚥侵腹鬩宓姆□桑□諶蒞□ㄐ譚a19穹a7咚戲a12姓□u戎罘矯媯□□止惴海□□蠖嗍且孕譚ㄎ□誦模□韃棵歐ㄖ□淶那剷鴰共幻饗浴N鶻□保□旁□諼□督□傘匪□韉摹緞頡分興擔骸奧梢哉□錈□□鉅源媸輪啤保□傭□□魑□譚u穆捎胱魑□姓□u嫻牧釙獃摯□礎B勺ㄖ贛糜淞岸ㄗ錕菩獺鋇男淌路u妗K逄平□徊矯魅貳奧梢哉□潭ㄗ鎩保□刪褪親ㄖ感譚u洹G睾閡院螅□沙晌□譚u淖u疲□鞔□譚u浣砸月擅□□緗□傘17郝傘3侶傘1蔽郝傘1逼□傘1敝藶傘7迓傘8坡傘19髀傘3迓傻取C魅飼窨T諂洹洞笱□芤□埂分薪□裳蓴□□譚u淶墓□套髁巳縵虜□觶骸奧芍□裕□P於虞書﹐蓋度量衡﹐受法於律﹐積黍之盈﹐無錙銖爽﹐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判群情﹐斷定諸罪﹐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書﹐以律名焉。”古代律學即指刑法學﹐律學家即為刑法學家。而將“法”與“律”連在一起﹐稱作“法律”﹐雖在春秋戰國時即已開始使用﹐如《管子‧七臣七主》有﹕“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呂氏春秋‧離謂》﹕“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但這裡法律的內容仍是刑的意思。與近代法律的含義差別很大。 “法”是各種類型法律、法規及法典的統稱。“法”字出現的時間較“刑”稍晚﹐大約是在西周後期。《尚書‧呂刑》所說的﹕“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這是後人的記載。金文中翩慫角冗L鰲皝帷保□笥中醋鰲□□薄﹗端□5厙嗇怪竇頡芳襖□□□戀那厥薊史2嫉內□娑夾醋鰲□□薄﹗端滴摹□D部》﹕“□﹐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從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法﹐今文省。”將此字分為三部分﹐其中﹐一是水(□)﹐據許慎解釋為“平之如水”的意思。今人蔡樞衡在其名著《中國刑法史》中﹐認為此說“是後世淺人所妄增﹐畫蛇添足﹐不可為訓”。他說﹕“鐘鼎文中﹐□字音廢﹐□、廢相通。”廢﹐在遠古刑制中是“放”的意思﹐即為古代流刑之濫觴。說其“平之如水”﹐則反映了古代先民對法所應具有的正直、公正、公平原則的理解與渴求。二是廌﹐又名獬廌﹐是傳說中的神獸﹐形似獨角羊﹐或獨角牛。據《說文》解釋﹕“廌﹐解廌﹐獸也﹐似山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東漢王充的《論衡‧是應》中說﹕“廌﹐一角之羊﹐性知有罪﹐皋陶治獄﹐其罪疑者﹐令羊觸之。有罪則觸﹐無罪則不觸。”《路史余論》引《蘇氏演義》說它“性忠﹐見鬥則觸不直﹐聞論則咋不足。”《漢書‧司馬相如傳》“弄解廌”注引張揖曰﹕“解廌似羊﹐一角﹐人君刑罰得中則生於朝﹐主觸不直。”又《後漢書‧輿服志》說﹕“獬豸﹐神羊﹐能別曲直。”這些傳說﹐反映了初民社會依神明裁判的習俗。這一習俗甚至到春秋戰國時仍有影響﹐《墨子‧明鬼下》記載了一個齊莊公時的事例。其文如下﹕昔者齊莊君之臣有所謂王裡國、中裡徼者。此二子者﹐訟三年而獄不斷。齊君由謙殺之恐不辜﹐猶謙釋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二人共一羊﹐盟齊之神社﹐二子許諾﹐於是漉洫﹐﹖羊而漉其血。讀王裡國之辭既已終矣。讀中裡徼之辭未半也﹐羊起而觸之﹐折其腳。跳神之社而槁之﹐殪之盟所。 春秋以後﹐法逐漸演變為國家制定的一般法律的通稱。《爾雅》釋為﹕“法﹐常也。”《玉篇》﹕“法﹐則也。”法成為由國家依照統治階級的意志﹐並按一定程序所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証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爾雅‧釋名》﹕“法﹐偪也﹐逼而使之﹐有所限也。”體現了法的強制性的特征。 中國先秦時代常將“刑”、“法”、“律”相互通用﹐依時代次序為刑出現的最早﹐其次是法﹐律作為法的意思出現在稍後。若依《尚書‧大傳》“丕天之大律”的注說“奉天之大法﹐法亦律也。”則律亦不會晚於法的出現太遲。將法律作為連詞使用﹐雖然《管子》中已經出現﹐但《管子》成書較晚﹐《莊子‧徐無鬼》中有“法律之士廣治”的說法﹐故大體可以確定在戰國時已經有了這一提法。 -- 奈何風乍起﹐輒憶蓴羹鮮。 ※ 來源:‧水木社區 http://newsmth.net‧[FROM: 59.66.8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