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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編 滿族統一全國和各民族的進一步發展   源出和崛起於我國東北大地的建州左衛女真首領努爾哈齊﹐在統一本部建州三衛和海西四部(葉赫除外)之後﹐於1616年(明萬歷四十四年)建立了大金國(史稱後金)。逾10年﹐1626年(後金天命十一年﹐明天啟六年)﹐努爾哈齊卒﹐子皇太極繼立。又逾10年﹐1635年(後金天聰九年﹐明崇禎八年)改女真族名為滿洲(後簡稱滿族)﹐次年﹐改大金為大清。   1644年(清順治元年﹐明崇禎十七年)皇太極卒﹐子福臨年幼嗣位﹐由其叔多爾袞率軍入關﹐擊敗已推翻腐朽沒落的明王朝之李自成農民起義軍﹐完成了其父、祖為之奮鬥一生的遺願﹐進而消滅久已分崩離析的三個南明小朝廷﹐最後取代了明王朝對全國的統治。   清前期﹐滿族統治者對內﹐翦除三藩﹐收復台灣﹐勘定西北﹐平定西藏﹐勵精圖治﹐發展經濟﹐采取一系列緩和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措施﹐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及發展﹔對外則采取保衛祖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政策﹐維護國家的統一﹐出現了歷史上罕見的“康乾盛世”。清後期﹐自嘉、道以降﹐滿族貴族政治腐敗﹐賄賂公行﹐逐漸走向衰落﹐對列強逼處﹐前倨後恭﹐束手無策﹐社會矛盾日趨激化。   綜觀有清一代300年間﹐滿族由強而弱﹐由興而芊慼憬纂慼樅舕驦丑潼F煌□逼誆扇「髦植煌□惱□囈裘芟嗔□模壞□髏褡逵捎謐隕矸17辜捌潯舜訟嗷□□淶墓叵擔□渤氏殖齦髯圓煌□氖貝□卣鰨?   1.清初﹐大力進行政治革新﹐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在北方蒙古族地區建立盟旗制度﹐在新疆南北路設置駐防將軍與伯克制﹐在西藏創設駐藏大臣﹐在西南苗、瑤、彝各民族地區推行改土歸流政策﹐改變了過去歷代王朝實行間接統治的羈縻制度﹐使之納入中央政府直接管轄的州縣制﹐導致我國統一多民族國家得到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奠定了我國的疆域與當代民族的基礎。   2.各民族人民的經濟、文化交往日益頻繁﹐大規模移民活動屢見不鮮。大批漢族由中原遷至關外和西南民族地區﹐同時許多民族南下或北上移入漢族地區﹐基本上形成了今天少數民族大分散、小聚居及漢族與少數民族縱橫交錯的分布格局。這就使各民族人民之間的各種聯系更為密切﹐為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也離不開漢族的乳水交融的民族關系創造了良好條件。   3.清王朝統治初期特別是康熙朝﹐采取恢復和發展經濟(主要是農業經濟)的措施﹐實行休養生息和輕徭薄賦政策﹐對邊疆各民族地區特別重視招民開墾和發展邊區經濟。從而北方廣大遊牧地區不僅畜牧業生產得到較大發展﹐而且農業、手工業、商業也均有一定發展﹐改變了過去遊牧區單一經濟的狀況﹐出現多種經濟的格局。在有些民族地區還出現和發展了具有資本主義萌芽性質的工商業和不少新興城鎮﹐有力地沖擊了民族地區的自然經濟。   4.與此同時﹐滿族在發展本民族文化、傳播它族特別是漢族文化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無論在語言文字、文學創作、史學研究、醫學衛生、教育文娛、數理科技、天文歷法、宗教信仰等領域﹐均兼容並包地吸取漢、蒙、藏和其它民族的精華﹐繼承和發揚本民族的優良傳統文說慼慰喱嶂W□□骸19傘2氐雀髏褡宓撓判鬮幕□□罅糠□牒徒檣芎何牡浼□托::擔□胱7鸞嘆□洌□嘧□□19傘10骸2亍10□段逄邇邐募闆返鵲齲□岣緩頭17沽俗婀□□酚胛幕□□狻?   5.清代﹐特別在康、雍、乾期間﹐滿族和蒙、漢等各族人民共同戰鬥﹐在維護祖國主權和領土完整、民族團結和捍衛祖國邊疆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就全國而論﹐1840年(道光二十年)鴉片戰爭後﹐西方列強大舉入侵﹐使我國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但就北方地區而言﹐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過程早於全國﹐於16世紀末葉就已開始了﹐其標志為沙俄殖民主義者對我國整個北方各民族地區的急劇侵入﹐沙俄哥薩克用血和火、鴿子和劍兩手﹐采取武裝侵犯和蠶食政策﹐強佔我國北方大片土地﹐奴役、掠奪、壓迫、屠殺我國北方各民族人民。與其主觀意圖相反﹐客觀上促使我國各民族人民的覺醒﹐與之進行針鋒相對的長期鬥爭和頑強抵抗﹐英勇地捍衛了祖國的北方邊疆。   6.康乾盛世後﹐由於清王朝多數官吏與大小惡霸地主階級相勾結﹐貪贓枉法﹐日益驕奢腐化﹐魚肉人民和欺壓百姓﹐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日益加劇﹐清王朝迅速走向沒落衰竭的困境﹐不能自拔。而富有革命傳統的中國各族人民反封建的武裝鬥爭風起雲湧﹐特別是南方各族因不堪清王朝的民族歧視壓迫政策及各級官吏的剝削和奴役之苦﹐紛紛揭竿而起﹐前僕後繼﹐連年不斷﹐有力地沖擊了清王朝的統治基礎﹐湧現出許許多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跡﹐在中國人民革命鬥爭史上譜寫了光輝燦爛的一頁。 第一章 滿族的形成與發展   滿族是繼元朝蒙古族以後﹐在全中國范圍內建立起統一王朝──清朝的又一個少數民族。它的統治﹐對清代中國社會產生過深遠影響。在奠定統一多民族國家的疆域﹐加強內地與邊疆的政治聯系﹐密切各民族經濟、文化交流﹐恢復漱棖h□邇捌詵飩n□玫姆比儆搿翱擔ㄎ□╠□□。┤6饋本置嫻男緯傻確矯媯□□搴退□囊恍┐□砣宋鋃莢□齔齬□匾□畢住?    第一節 滿族的形成與建立國家政權      一、滿族的形成      從部落、部落聯盟發展到民族﹐對任何民族說來都是經過一段漫長和復雜的歷程。當一個具有共同族源、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共同生活習俗﹐以及表現於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質的穩定的人們共同體即民族終於誕生時﹐往往伴隨著社會形態的一場深刻變革──從部落制度過渡到國家制度﹐從血緣組織過渡到地緣組織﹐於是掀開歷史發展的嶄新一頁。滿族的形成﹐是在明代女真諸部長期經濟、文化、血緣、地緣的交流﹐多次的軍事兼並與政治聯合基礎上﹐由建州女真的一位酋長努爾哈齊(清太祖)實現的。   1616年他創建國家﹐成為滿族形成的基本標記。   (一)統一女真諸部   隨著明末女真諸部間經濟紐帶日癒堅韌﹐彼此間的爭鬥也因利益上的沖突而加劇﹐部落貴族經常為掠奪財貨人口而互相攻伐。滿洲歷史上有這樣一段描述當時社會秩序的大混亂﹕“各部蜂起﹐皆稱王爭長﹐互相戰殺﹐甚至骨肉相殘﹐強凌弱﹐眾暴寡”1。頻繁的爭戰使社會生產力遭到破壞﹐但在這種無秩序中﹐女真人內部新型的政治關系與地域關系也獲得空前發展。   16世紀初(明嘉靖年間)﹐海西女真的眾多部落經過反復的兼並已逐步聚合為哈達(今遼寧省西豐縣小清河)、葉赫(今吉林省四平市)、輝發(今吉林省樺甸縣)、烏拉(今吉林省伊通縣)四大部(自稱“扈倫四部”)。其中﹐哈達部居處密跡明邊﹐介乎女真諸部與明人貿易的主要通道﹐經濟發展最快﹐16世紀初王忠任部長後﹐聽從明朝號令﹐因此得到扶植﹐在四部中聲勢尤盛。   16世紀中葉﹐王台繼為部長﹐“遠者招徠﹐近者攻取”﹐逐漸控制了海西女真的全部和建州女真的局部地區﹐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大規模部落集團。但由於他對內缺乏強制性統治手段﹐加以晚年為政昏亂﹐以致部民紛紛逃叛。   1582年(明萬歷十年)王台死後﹐各部日以構兵為能事﹐盛強一時的海西部落集團隨即潰散了。   明代中葉以後﹐以建州衛、建州左衛、建州右衛為核心的建州三部在經歷薪的分析離合後﹐形成一系列新的部落集團﹕蘇克蘇滸河部、薩爾濟部、佳木滸部、渾河部、哲陳部、紮庫木部(以上皆在渾河流域)、完顏部、董鄂部(在佟家江流域)以及長白山麓鴨綠江邊的鴨綠江。   訥殷、珠舍裡等部。在“強凌弱、眾暴寡”的激烈角逐中﹐一些部落旋起旋滅﹐分合頻繁。努爾哈齊的六祖所管轄的“寧古塔部”﹐最初不過是赫圖阿拉(今遼寧省新賓老城)一帶、包括6個村寨、平日分居戰時聚保的一個小部﹐後來用武力征服周鄰部落﹐“二百裡內諸部盡皆賓服”﹐一度強大起來。別部酋長王杲居蘇子河(渾河支流)下遊一帶自立﹐他為人聰穎驃悍﹐熟通漢語﹐崛起以後麾下酋長數十人﹐建州女真悉聽調度。但他對明廷叛服無常﹐常率領部民入掠明境﹐最後為明軍所戮。   1583年(萬歷十一年)﹐王杲子阿台為父報仇﹐往攻明軍﹐結果身首異處。由於明朝統治者對女真人一貫采取“分而治之”的高壓統治辦法﹐以及女真內部頻仍戰亂的阻滯﹐各部的聯合不能順暢發展。一直到努爾哈齊登上歷史舞台﹐混亂局面才得以改觀。   努爾哈齊﹐1559年(嘉靖三十八年)生於建州左衛的一個部落酋長家庭﹐明初著名的女真酋長建州左衛都督猛哥帖木兒是他的始祖。1583年﹐努爾哈齊的祖父覺昌安(明人稱叫場)、父塔克世(明人稱他失)﹐在明軍征討王杲子阿台戰役中擔任向導﹐不幸被明軍誤殺。努爾哈齊將此事歸咎於別部酋長尼堪外蘭﹐以祖、父遺甲13副起兵往攻﹐從此拉開征服各部的序幕。   在以後5年中﹐努爾哈齊采取“恩威並行﹐順者以德服﹐逆者以兵臨”的策略﹐順利完成了對周鄰諸部的兼並。隨後旌旗東指﹐翦滅鴨綠江部(1591)、朱舍裡部和納殷部(1593)﹐將統治區域由撫順以東的渾河流域擴大到鴨綠江和長白山南北﹐分散的建州女真各部基本上被合為一體。在努爾哈齊起兵初的10余年中﹐遼東西部的蒙古騎兵連年大犯遼沈地區﹐明軍迎戰﹐互有勝負。明廷將遒勁善戰的蒙古部落視為防范的主要對象﹐而對羽翼未豐的女真部落放鬆了警惕。   1592年﹐日本豐臣秀吉發動侵略朝鮮的戰爭﹐明廷急調遼東明軍援朝。曠日持久的戰爭也牽制了明廷的精力。努爾哈齊兼並諸部﹐遇到前所未有的良機。為了減少明廷疑忌﹐他多次入覲明朝﹐並在遼東馬市發展與明人的貿易關系﹐1589年(萬歷十七年)﹐明朝封他為都督僉事﹐1595年(萬歷二十三年)晉封龍虎將軍。1598年援朝戰爭結束以後﹐明朝實力虛耗、經濟凋弊﹐內憂外患頻至沓來﹐衰朽的明朝已不能輕而易舉地阻遏建州女真的崛起。   1599年(萬歷二十七年)﹐努爾哈齊把攻擊的矛頭轉向西北的海西女真﹐從此以迄1619年(萬歷四十七年)﹐陸續翦滅哈達(1601)、輝發(1607)、烏拉(1613)、葉赫(1619)。海西女真人多勢眾、地域廣闊、經濟發達﹐是女真社會中最先進的一部分。海西女真的降附﹐使努爾哈齊擁有了莫與爭鋒的實力﹐這成為滿族共同體凝聚的核心。   鬆花江、黑龍江流域是建州、海西女真的故土。努爾哈齊認為﹐這裡的居民與烏蘇裡江流域的其它東海女真部落語言相同﹐同為一族﹐應該歸他屬有。從16世紀末開始對東海女真用兵。在以後20年間﹐次第征服和招撫了安楚拉庫(鬆花江上遊二道河一帶)、內河(鬆花江上遊)、蜚悠(今吉林省琿春縣北ㄐ백0饕叮n穸礪匏貢鹺5厙齣侗蝦櫻□20悄徑悸場7綬搖20□潘□20崧聿歟ㄔ謁綬液恿饔蚣拔謁綻□□嫌危□10詼□佩罰n穸礪匏貢冉鷙右淮闢□20呂猓n衲呂□恿饔穎□13爬跡n穸礪匏貢鹺5厙闢□10髁□n穸礪匏顧兆婧蘸右淮闢□6詈誑飴祝n穸礪匏鼓珊賬□蘸擁胤劍╕鵲氐牟柯洌□15帽□諏□□杏蔚娜□□□坑搿笆谷□俊保ㄔ謁苫n□牒諏□□懍鞔σ韻攏□E□□□胍砸偶?13副起兵﹐經過40年鏖戰﹐將建州女真、海西女真的全部及東海女真的大部合並為一﹐於是“自東海至遼邊﹐北自蒙古、嫩江﹐南至朝鮮、鴨綠江﹐同一音語者俱征服”1。   (二)創立牛錄固山制   在征服戰爭中﹐努爾哈齊沿襲本民族的古老傳統﹐將被征服和被招撫的部落遷離故地集中到統治中心的渾河流域﹐在舊制度基礎上創立牛錄──固山制度。女真人行圍狩獵﹐原以所屬族(血緣組織)寨(地緣組織)為基本單位﹐在此基礎上﹐又以10人(這隻是約數)編為1組﹐以利分合。參加者各出箭一枝(女真語﹐箭為“牛錄”)﹐公推1人為首領﹐稱“牛錄額真”(箭主)﹐這個小組就被稱為“牛錄”。牛錄﹐是女真人早期出師行獵的臨時性組織﹐兼有生產和軍事的雙重職能。努爾哈齊為了統一管理各部部民﹐對舊的牛錄組織加以改造。   1601年(萬歷二十九年)規定﹐將每300男丁編為1牛錄﹐置1牛錄額真﹐下置代子2人(牛錄額真的副手)、章京4人。4名章京分領300男丁﹐編為塔坦。2。塔坦﹐原指女真人在野外遊獵時搭蓋的臨地住處﹐漢譯“窩舖”﹐這裡衍義為“部”﹐作為牛錄下壯丁共同行動的一個單位。   隨著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歸附人口急劇增多﹐努爾哈齊在陸續增設新牛錄的同時﹐又將5個牛錄編為“五牛錄”(後改稱“甲喇”)﹐5個“五牛錄”編為1固山。迄1615年(萬歷四十三年)﹐共設8個固山。8固山分別以黃、白、紅、藍、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八旗為標幟。以後﹐旗色逐漸兼有它們所標志的隊伍本身的涵義﹐故8固山又習稱“八旗”。   八旗組織突破了部落組織狹隘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的局限。“一國之眾﹐八旗分隸”﹐每旗設固山額真(入關以後改稱“都統”)、甲喇額真(參領)、牛錄額真(佐領)﹐逐級管理統一指揮﹐最終結束了女真“部落無統”、關系渙散的落後局面。   但八旗組織又繼承了部落組織兵農不分的特點。“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旗下人丁“出則為兵﹐入則為民”﹐是軍、政、經合一的社會組織形式。牛錄是八旗的基層組織﹐舉凡出兵派役﹐征斂糧賦﹐均按牛錄分攤﹔出征所獲﹐除貴族佔有外﹐以牛錄為單位在出征將士中分配﹔1613年(萬歷四十一年)﹐努爾哈齊命每牛錄抽調10丁4牛開荒種地﹐進行農業生產。共同生活、統一管理﹐使諸部間原先存在的經濟、文化、語言、習俗等方面差異日趨消泯﹐為滿族共同體形成準備了組織條件。   (三)建立國家政權   努爾哈齊進行的兼並戰爭﹐是明末女真社會矛盾激化與不可調和的產物。為了加強對被統治者──奴隸、依附民、被征服部民的控制﹐努爾哈齊在部落制度的廢墟上建立起新型的國家制度。   1587年(萬歷十五年)﹐努爾哈齊剛剛削平周鄰諸部﹐就在蘇子河畔佛阿拉(今舊老城)修築城寨﹐“定國政”﹐宣布嚴禁作亂、竊盜、欺詐﹐3制定保護私有制的法律。1616年(萬歷四十四年)在赫圖阿拉(今遼寧省新賓縣老城)建立“金國”(史稱後金)。這時﹐他已基本完成對女真諸部的征服﹐由眾王大臣奉上“天命覆育諸固倫(諸部)英明汗”尊號﹐並以“天命”紀年。在這前一年﹐設立大臣8人(每旗1人)﹐理事官40人(每旗5人)理政聽訟﹐是以八旗組織為基礎的國家行政機構。同時設立議政王大臣會議﹐每5日集議1次﹐作為決策軍國大政的中樞機構。努爾哈齊建立的各項制度雖然粗疏﹐但已具備了國家機關的鮮明特征。   國家的建立﹐表明明末女真社會“攘奪貨財﹐兄弟交嫉”混亂局面的終結﹐社會秩序趨向穩定﹐廓清了發展經濟的障礙。   1619年(萬歷四十六年﹐後金天命四年)進入赫圖阿位的朝鮮人看到﹐這裡“土地肥饒﹐禾谷甚茂﹐旱田諸種﹐無不有之”1。牛錄屯田制的實施﹐逐步扭轉了建國以前“素無積儲”的缺糧現象﹐2出現“收獲頗豐﹐倉庫豐盈”的新氣象3。1599年(萬歷二十七年)﹐努爾哈齊組織開礦煉鐵﹐並開金銀礦﹔1616年(萬歷四十四年)諭告國中﹐養蠶織綢緞﹐種棉織布帛。陶瓷業、造船業、建築業、金屬加工業均有起色。農業和手工業的崛興﹐使狹窄的部落市場進一步瓦解﹐全社會的經濟聯系日益加強。為了適應商業的繁盛﹐1616(萬歷四十四年)開始鑄造“天命汗錢”﹐流通全境。   國家的建立﹐使貴族階級擁有了實行階級壓迫和民族壓迫的強制手段﹐同時也為統治者在全國范圍內組織社會生產、推廣先進生產技術、實行統一管理創造了條件。經濟的振作與民族市場的出現﹐是滿族形成的必要前提。   (四)創制滿文   金代女真原有文字﹐即女真大字和女真小字。到明代中葉﹐對於這種文字女真人已多不通曉。   1444年(明正統九年)玄城衛女真酋長在給明朝奏文中聲稱“臣等四十衛無識女真字者﹐乞自後敕文之類第用達達字”4。達達字﹐也就是蒙古字。努爾哈齊起兵前後﹐女真諸部仍通行蒙古字。文書往返﹐必須先習蒙古書﹐譯蒙古語通之﹐很不方便。   1599年(明萬歷二十七年)﹐努爾哈齊命巴克什(儒士﹐一種稱號)額爾德尼、噶蓋利用蒙古字母創制滿文。首創的滿文尚不完備﹐大體上仍是蒙古字的翻版。後世為與清太宗年間改造的有圈點滿文(新滿文)區別﹐稱之為無圈點滿文(老滿文)。從此滿族擁有了傳達政令、溝通信息、積累知識、傳播文化的重要手段。   努爾哈齊采取上述諸項措施﹐加快了滿族形成的步伐。到1616年建立全國時﹐一個新的民族共同體──滿族已基本形成。   (五)確定族名   努爾哈齊統治時代﹐大部分女真部落已被匯集起來﹐但在黑龍江、鬆花江、烏蘇裡江及以東地區﹐還居住著東海女真的余部﹐在黑龍江中上遊﹐還有盛產黑貂的索倫部。   1626年(明天啟六年﹐後金天命十一年)皇太極即位以後﹐繼續向上述地區頻繁用兵。理由是﹐這些地方的人民“語音與我國同﹐攜之而來﹐皆可以為我用”5。   皇太極基本采納努爾哈齊舊制﹐將大部分被征服部民遷入東北腹地﹐“均隸八旗﹐編為牛錄”6﹐余者留居原地貢納貂皮﹐成為金國統治下的邊民。據不完全統計﹐1627年(天聰元年)至1635年(崇德八年)的十七年中﹐皇太極從東北沿邊共遷入男丁一萬三千余名﹐婦幼兩萬余口1。這部分人丁因為入旗較遲﹐所以又被稱為“新滿洲”(伊徹滿洲)2﹐而以前入旗的則稱“陳滿洲”(佛滿洲)。“新滿洲”入旗後享受與“陳滿洲”同等的待遇﹕領受房地、耕農生產﹐很快融為滿族的一部分。   努爾哈齊時代創制的老滿文﹐以蒙古字母拼寫滿語﹐字母互相假借﹐殊難辨識﹐造成“上下字雷同無別”﹐書寫人名地名多致錯誤的現象。再者﹐滿族建國以後﹐社會活動范圍急劇擴展﹐與漢族的接觸日臻頻繁﹐不斷吸收新事物的結果﹐使大量漢語匯進入滿語。但老滿文卻過於粗疏﹐不能準確記錄漢語借詞的讀音﹐從而妨礙了對先進文化的汲取。1632年(明崇禎五年﹐後金天聰六年)﹐皇太極命巴克什達海等人對老滿文重新加以修訂。首先﹐在原有滿文基礎上增加圈點﹐區別了用蒙古字母書寫滿語時的易混之音﹐使滿文字母形音歸一﹔其次﹐新創10個字母(特定字母)﹐專記滿語中原先沒有音位的漢語語音。新滿文(有圈點滿文)創制後很快取代老滿文﹐成為滿族的統一文字和以後清朝的“國書”或“清書”。從此﹐滿族可以運用自如地書寫翻譯﹐準確表達思想﹐對滿族的發展起到積極推動。   “女真”在歷史上又稱“女直”、“朱裡真”、“諸申”﹐隨著明代女真階級分化﹐“諸申”逐漸下降為依附民的名稱﹐不再指稱全族。由於漢、蒙、朝鮮等大批外民族人口被編入八旗﹐導致不同民族成分的融匯﹐制定一個新的、可以通行全族的族稱﹐已經提到滿族統治者的議事日程。1635年(清天聰九年)﹐皇太極宣布廢除“諸申”(女真)的舊族號﹐改族稱為“滿洲”。從此﹐滿族有了自己的民族名稱。   滿族雖然是從明代女真發展而來的﹐但兩者並不能等同看待。一方面﹐當大多數女真人發展為滿族時﹐卻也有少數女真人留在東北邊疆﹐他們是清代赫哲、鄂倫春、鄂溫克等民族的先人。另一方面﹐在滿族形成過程中﹐也有漢族、蒙古族、朝鮮族等異民族成分陸續加入進來。所以﹐滿族是在明代女真重新分化組合基礎上融匯一部分外民族成員而形成的新民族。      二、入關前滿族社會的發展      努爾哈齊建國後不久﹐即把進攻矛頭指向已經衰朽的明朝。隨著金國疆域迅速向明境推進﹐滿族舉族遷入漢族聚居的遼沈地區。社會環境的重大變化成為滿族在經濟生活、社會關系、上層建築諸領域發生深刻變革的新契機。   (一)清朝的建立   1618年(清天命三年﹐明萬歷四十六年)二月﹐努爾哈齊以“七大恨”為理由﹐對明朝宣戰。“七大恨”的主要內容﹐一是指責明朝無故害死其父、祖﹔一是援助葉赫﹐抗衡建州﹔一是迫使金國撤回墾種邊堡的農人。“七大恨”集中反映了努爾哈齊對明朝統治者長期歧視、欺壓女真人﹐並采取分而治之政策的強烈不滿。然而發動攻明戰爭的主旨﹐卻是為了掠奪明朝的財貨和人口。奴隸制的發展﹐需要補充源源不斷的奴隸來源﹐地大物博、人口眾多、封建經濟高度發達而政治、軍事卻呈衰象的明朝正是滿族奴隸主貴族覬覦並擄掠的理想對象。四月﹐努爾哈齊率兵2萬﹐連續攻佔東州、馬根丹、撫順三城﹐將擄得的人畜30萬散給八旗兵丁。翌年﹐努爾哈齊在薩爾滸(今遼寧省撫順市東)一帶率師6萬迎戰10萬明軍的圍攻。八旗兵丁的高度機動性和紀律性﹐以及努爾哈齊分兵合擊、聲東擊西靈活戰術的運用﹐決定了戰役的勝負。歷史上﹐明代女真曾經多次遭到明軍的大規模圍剿與蹂躪。僅在1433年至1479年(明宣德八年至成化十五年)短短45年間﹐佟家江(渾江)流域的建州女真即受到明朝、朝鮮軍隊的5次入攻。當地居民或死於刀兵﹐或流徙它鄉﹐社會經濟為之凋敝。1619年薩爾講一戰告捷﹐避免了歷史悲劇的重演﹐對於滿族的生存與發達﹐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從比﹐新興的金國對明朝采取咄咄逼人的主動性攻勢。   1621年(清天命六年﹐明天啟元年)三月﹐八旗兵丁大舉攻明﹐連續攻佔遼河以東沈陽、遼陽等大小70余城堡。遼東地區﹐西起今鞍山、海城、蓋平、熊岳、復縣﹐東至寬甸、鳳城一帶﹐悉被納入金國轄區。   金國轄區推進到遼東以後﹐滿族統治者在決定統治中心問題上面臨著抉擇。努爾哈齊主張遷都遼陽﹐諸王大臣依戀故土﹐不喜漢俗﹐都持議撤還舊都赫圖阿拉。最後努爾哈齊力排眾議﹐決定遷都。努爾哈齊決心據守遼沈﹐主要是從鞏固勝利成果的戰略角度來考慮的﹐“若我兵還﹐遼陽必復固守﹐凡城堡之民逃散於山谷者俱遺之矣。棄所得之疆土而還國﹐必復煩征討”1。他當時還不可能意識到﹐從遼東邊外閉塞偏僻的山林谷地遷入漢族聚居的遼沈平原ㄐ撢鸄堙憮{蘸□姆17咕哂卸嗝粗匾□囊庖濉?1625年(天命十年﹐明天啟五年)他又力主遷都沈陽。   1626年(天命十一年﹐明天啟六年)﹐努爾哈齊親率大兵十三萬﹐號稱二十萬﹐進攻遼河以西的寧遠(今遼寧省興城縣)﹐不意因明將袁崇煥嬰城固守而敗北。努爾哈齊平生南征北戰﹐無往不勝﹐最後卻受挫於寧遠城下﹐於是懷忿而歸﹐同年八月歿於沈陽附近﹐時年68歲。努爾哈齊是滿族傑出的軍事家和政治家、民族英雄。他創建八旗制度、締造滿族國家﹐倡議創制滿文﹐決策遷居遼沈﹐為滿族的形成發展作出不可磨滅的貢獻。   1626年八月﹐努爾哈齊第8子皇太極(清太宗)經諸王公推舉繼承汗位﹐時年三十有五﹐稱天聰汗﹐並以天聰紀年。   皇太極即位後﹐繼續攻明戰爭﹐驅策八旗兵丁於1630、1634、1636、1639、1643年多次闌入長城以內﹐大肆擄掠人口財物﹐縱深南抵山東、河南。“搶西邊”成為滿族社會中流行的口頭用語。大批財產、100多萬人畜被擄往關外﹐給關內人民的生產生活造成極大破壞。   早在天命年間﹐居住在遼河流域的喀爾喀五部和嫩江流域的科爾沁蒙古已經歸附金國﹐隻有察哈爾部林丹汗﹐仍依附明朝與金相抗。皇太極為了保証對明戰爭的勝利﹐必須爭取蒙古的支持。他利用蒙古各部的矛盾﹐一方面爭取察哈爾部控制下的敖漢、奈曼、喀喇沁、土默借諸部的投附﹐另一方面集中力量孤立打擊桀驁不馴的林丹汗。   1632年(天聰六年)﹐林丹汗敗死﹐漠南蒙古紛紛歸附﹐成為“內屬蒙古”(內蒙古)。   1638年(清崇德三年)漠北喀爾喀蒙古土謝圖汗、車臣汗、札薩克圖汗遣使入貢﹐以後成為“外藩蒙古”(外蒙古)。   朝鮮與滿族為鄰由來已久﹐但由於歷史和文化的影響﹐朝鮮政府始終與明朝保持密切關系。皇太極為了解除攻明的後顧之憂﹐於1627年(天聰元年﹐明天啟七年)、1636年(崇德元年﹐明崇禎九年)兩次派兵深入侵掠朝鮮半島﹐迫使朝鮮中斷與明朝的聯系﹐俯首稱臣。   經過一系列的努力﹐金國已牢牢控制了整個東北。   1636年四月﹐滿洲、蒙古貴族、漢人降將、八旗文武大臣在盛京(今沈陽市舊城)舉行隆重典禮﹐為皇太極奉上“寬溫仁聖皇帝”(蒙古稱號為博克達徹辰汗)尊號﹐改元“崇德”﹐建國號“大清”。改“金”為“清”的目的在於昭示天下﹕他所統治的清國(清朝)﹐已不再屬於滿族一個民族﹐而是多民族中原封建王朝的繼續。   至1644年(清順治元年)入關前夕﹐南起鴨綠江邊﹐東瀕海岸﹐北抵黑龍江流域﹐西迄今內蒙古自治區西北﹐西南抵山海關的廣闊區域﹐以及該地區內的眾多人口﹐都處在清朝的統治之下。   (二)社會經濟的發展   滿族建國不久﹐已舉族遷入遼沈漢地﹐這給滿族社會經濟﹐帶來兩方面影響。第一﹐滿族人早先長期以漁獵為主要經濟﹐兼營采集、農耕、畜牧﹐遼沈是久經漢人墾拓的農業地區﹐滿族入居遼沈以後﹐不能不放棄傳統經濟﹐實現向農業經濟的全面轉移﹔第二﹐滿族建國初﹐仍以奴隸制為社會的基本形態﹐當用武力攻佔遼沈並以統治者身份居住在當地以後﹐卻不能不被當地比較先進的封建關系所征服﹐於是開始向封建制度邁步。   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在明代女真社會中﹐農業是一種古老的經濟成分﹐但由於諸部遷徙不定﹐內戰不休﹐加之耕牛、農具和必要勞動力長期匱乏﹐農業隻能作為漁獵經濟的一種輔助成分﹐停留在廣種薄收、生荒粗放的耕作階段。明代末年﹐建州女真、海西女真的農業經濟有了比較明顯的發展。滿族建國初﹐盡管對外征戰不已﹐但內部社會秩序基本保持了穩定﹐成為農業發展的必要前提。努爾哈齊在原先牛錄屯田制基礎上﹐進一步將國家的土地分配給旗人﹐⑸L爍□值耐戀爻譜鰲捌斕亍薄W畛□□斕孛婊□邢蓿□植家運兆雍恿饔穎□贍□︵鹵雎□遄災蝸匾淮闢┤□行模□由斕教□牒唾【醫□暮庸鵲卮闆=鴯□劑熗繕蚱皆□院螅□□□□胛□吮V□烊說納□疲□啃腥φ劑裳簟10V蕕卻ν戀?30萬日(日或作晌﹐1日約6畝﹐合180萬畝)﹐作為旗地﹐分授八旗人丁。1爾後﹐因旗地所入不敷支用﹐又移兩黃旗於鐵嶺﹐兩白旗於安平(在今沈陽市東南)﹐兩紅旗子石城(今鳳城縣東北)﹐兩藍旗於大城。旗地面積顯著擴展﹐奠定滿族向農業經濟過渡的物質基礎。努爾哈齊在將30萬日土地分配給旗人時﹐規定了旗地授予的辦法﹕每1男丁授田6晌﹐以5晌種谷﹐1晌種棉。從此﹐以6晌地作為1個分配單位﹐稱之為“份地”(俗稱“一個漢子地”)。“計丁授田”制的實施﹐使每個滿族人戶與土地建立起穩定的關系﹐並以土地作為主要經濟來源。   滿族入居遼沈後﹐與漢族雜居﹐開始形成小聚居大分散的分布特點。在漢族農民影響下﹐滿族農業技術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早先滿人種地采取廣種薄收﹐刨一個坑撒一把種的方法﹐此後取仿漢人播種經驗﹐實行單稞等距離播種。“用這種辦法播種﹐長出的苗壯﹐收獲的糧食也多”2。天聰年間皇太極諭令八旗說﹕“窪地當種樑、稗﹐高田隨地所宜處之﹐地瘠須加培壅﹐耕牛須善喂養”。3依據土質選擇作物品種﹐施用糞肥培植地力﹐飼養農牛講求方法﹐對農業生產的技術和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   建國以後﹐滿族的手工業呈現了生機﹐特別是直接服務於軍事的部門。早在赫圖阿拉時期﹐滿族中已出現專業的鐵匠、制革匠、木匠﹐鐵匠技藝尤為精熟。進入遼沈後﹐大批漢族工匠被擄入旗﹐帶入了先進的技術。手工匠的分工有鐵、鑄、銀、箭、鞍、造船、織布、磁器制作等﹐行業齊全。每個牛錄下都有若幹名專職匠人﹐王公貴族家往往匠役成群。冶煉業發展引人注目﹐出現了鋼鐵。1631年(天聰五年)成功鑄造出“紅衣大炮”﹔所鑄沈陽實勝寺大鐘重達千斤。努爾哈齊時開始鼓勵滿族人種棉﹐皇太極更重視棉紡業發展﹐他本人所有的棉莊就有10所﹐年征棉1萬斤。   1637年(崇德二年)八旗納布匹漢民4742丁﹐每丁納布2匹﹐全年共征布9484匹﹔金國境內麻、絲、布、帛均能織造﹐接近自給。   農業、手工業的發展﹐帶動了商業的繁榮。沈陽是商業中心。城內八旗各有街市﹐分別征稅管轄。與毗鄰各民族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貿易關系﹕同朝鮮貿易以糧、布為主﹔同蒙古貿易主要是易換牛羊﹔同黑龍江流域各民族通商﹐主要是易換貂皮等珍貴皮毛。隻是由於與明朝正常關系接近中斷﹐一定程度影響了與明人的貿易。農業民族、漁獵民族、遊牧民族的不同產品以金國為媒介往來交流﹐商業的活躍刺激了經濟的繁興。   生產關系的變革。滿族入居遼沈以後﹐建立起大片旗地。在旗地上﹐存在兩種不同性質的生產形式。   一種是廣大八旗人丁領有的小塊土地──份地。份地是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制度。滿族先民曾以射獵采集為主要生業﹐這種生業需要在遊動中組織生產﹐不能固著於一塊土地﹐況且山區地曠人稀﹐所以在很長時間內未形成土地私有觀念。份地國有﹐正是這種傳統的繼續。   計丁授田的結果﹐強化了滿族人丁的依附民地位。份地是主要的經濟來源﹐“一家衣食﹐凡百差徭﹐皆從此出”1﹐領有份地的旗人﹐除了按三丁抽一的比例承擔兵役外﹐余丁必須向國家交納糧賦﹐承擔徭役。皇太極曾列舉每牛錄人了在一年中承擔的各項徭役多達30余項2。滿族統治者為了保証兵源、徭役、賦役、賦斂﹐嚴格限制旗人行動自由﹐不許擅離所屬牛錄。在這種控制下﹐一部分普通旗人因作戰有功﹐佔有奴僕﹐地位上升﹐同時也有不少人陷入貧困。僅據1641年調查﹐在滿洲、蒙古16旗的400多牛錄中﹐就有48個牛錄為清一色的貧人3﹐佔總數十分之一強。   旗地的另一種形式﹐是滿族貴族和八旗官員佔有大量的土地。擄掠戰爭的勝利﹐提供了充足的奴隸來源﹐奴隸制莊園得以發展起來。   1619年﹐一位在薩爾滸戰役中被俘而進入赫圖阿拉的朝鮮人看到﹕“自奴酋(指努爾哈齊)及諸子﹐下至卒胡﹐皆有奴婢(互相賣買)、農莊(將胡多至五十余所)﹐奴婢耕作﹐以輸其主”4。“農莊”的滿語稱“拖克索”﹐是滿族奴隸主將奴隸束縛在土地上的一種剝削形式。農莊一般不超過10人﹐在莊頭管理下從事耕作﹐生產品除維持起碼生計外都歸奴隸主所有。   遷入遼沈以後﹐滿族貴族和八旗官員除按所屬壯丁數領受大量土地外﹐又領取最高統治者的賜莊。在莊園制發展的同時﹐它的內部關系也有所變遷。一般情況下﹐奴隸制的發展是以充足的奴隸來源為前提的﹐但大量擄獲人口並不總意味著奴隸制的順利發展。遼沈是封建經濟關系發展成熟的地區﹐滿族統治者將奴隸制強加到當地漢族人民身上﹐勢必激起強烈反抗﹕大量漢族人口逃亡﹐留居當地的漢民則采取多種方式繼續抵抗。生產萎縮、經濟蕭條、社會動盪不安﹐迫使滿族統治者在如何治理漢地上作出新的選擇。努爾哈齊1625年(天命十年)規定﹕每莊田由壯丁13人﹐牛7頭﹐地100晌組成﹔莊田上的收入﹐20晌供公差﹐80晌自己食用。1盡管規定這部分壯丁擁有自己的獨立經濟﹐可以將一部分收獲物歸為已有﹐但他們的身份仍是奴隸而不是農奴。   皇太極即位以後﹐多次大規模入關擄掠漢民為奴﹐使旗人的奴僕數量激增﹐1633年(天聰七年)統計﹐滿洲旗人中佔有10名以上漢人奴僕的就有1580戶之多﹐2貴族佔有的奴僕可達800─900人。以奴僕所編莊園為代表的奴隸制是旗地上的主導生產關系ꄿ1635年貴族瓦克達(皇太極侄)因罪被籍沒時﹐有莊園23所。崇德初年﹐屬皇太極本人領有的糧莊、棉莊、鹽莊多至78所﹐其中舊莊69所﹐新莊9所。3莊丁除完納額糧外﹐必須交納豬、鵝、雞、雞蛋、青麻等各種雜項﹐所受剝削嚴重﹐沒有生產積極性。按規定不能完納額賦的按數鞭笞﹐莊丁因不堪其苦多有逃逸﹐致使多數官莊不能完成額糧。在皇太極的65個糧莊中﹐未完額征的就有54個。這種狀況表明﹕與漢地封建地主制相比﹐滿族的奴隸制仍存在明顯差距。   (三)政治制度的改革   努爾哈齊建國﹐任用子侄分領八旗﹐領旗貴族稱“和碩貝勒”(意為旗主)。八旗旗主是旗的所有者﹐彼此地位相等﹐權力義務相當。在此基礎上﹐以旗主為核心建立議政會議制度﹐作為國家的中樞機構。舉凡軍國大政、刑政司法、汗位繼承﹐均由諸王集議決定。以貴族議事會形式組成權力中樞﹐在北方民族歷史上是習見的現象。努爾哈齊晚年﹐提出八王(即八旗旗主)共治國政的主張﹐規定汗位繼承必須由八王共同推選﹐同時明確了人王在經濟上的平均原則。“共治國政”的基本宗旨﹐是以集體的權力制約個人的權力﹐以合作共議限制個人專斷﹐它與經濟上“八家(八王)均分”的原則﹐都不是努爾哈齊的創新﹐而是部落時代民主制度和平均分配傳統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殘余影響。   努爾哈齊時代的國家制度﹐以議政會議為核心﹐八旗制度為骨幹﹐基本上是對部落舊制的改造。國家制度需要進行相應的變革。這種變革﹐是以皇太極即位為開端的。   加強汗權。努爾哈齊第八子皇太極是經過議政會議諸王推舉而繼承汗位的﹐當時諸王均享有很大權力﹐尤其是代善、阿敏、莽古爾泰三和碩貝勒﹐均年長於皇太極﹐曾與他並稱“四大貝勒”。皇太極臨朝時﹐三大貝勒並坐左右同受臣屬朝拜。皇太極不能不為結束旗主並立、事權不一的局面竭盡全力。首先﹐擴大議政會議人選。在八旗各設總理旗務大臣﹐與諸王共議國政﹐以達到分散諸王權力的目的。   1629年(天聰三年)廢除四大貝勒按月分直政事的舊制﹐改以諸貝勒代之。1631年(天聰五年)頒行的《離主條例》﹐在裁抑八旗旗主特權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條例》規定﹐凡八旗貴族犯有私行采獵、隱匿戰利品、擅殺人命、姦污屬下婦人等罪愆﹐準其屬人和奴僕告訐。告訐屬實﹐準予離主。1632年﹐取消“凡國人朝見﹐上與三大貝勒俱坐受”的儀式﹐改由皇太極一人“南面獨坐”。與此同時﹐借故囚禁阿敏﹐處罰莽古爾泰﹐二人先後死去。三大貝勒中僅剩代善一人﹐對皇太極唯命是從。皇太極執掌正黃、鑲黃、正藍三旗﹐在八旗旗主中形成舉足輕重的實力地位。   完善等級制。皇太極為了突出汗(皇帝)權的至高無上﹐制定了一套等級制度。頒行皇族(宗室)勛爵﹐依據諸王公貴族輩份、與汗的血緣親疏、功績的大小﹐明確他們的政治地位﹐分別賜予和碩親王、多羅郡王、多羅貝勒、固山貝子、固倫公主、和碩公主、和碩格格、多羅格格、固山格格、固倫額駙、和碩額駙、多羅額駙、固山額駙等名號。厘定功臣襲職例﹐宣布免除功臣徭役﹐並命專管牛錄。對不同等級貴族、官員的服制﹐公文用語都作了專門規定。這些措施﹐有助於規范統治集團內部的等級關系﹐保証他們的特權利益﹐以加強汗(皇帝)的權力。   增設機構。努爾哈齊時的國家機構﹐制度簡樸。作為中樞機構的議政會議沒有明確的編制和一定的職守﹐這難以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1631年(天聰五年)﹐皇太極采納漢官建策﹐依仿明制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統一管理全國的軍事、民政、刑獄諸事宜。任用八旗貝勒分管部務﹐下設滿、蒙、漢承政(入關後改稱尚書)、參政(侍郎)、啟心郎諸職。六部管部貝勒的資歷、地位、權勢都不能與皇太極相比﹐而且每部官員均參用八旗官員﹐從而杜絕了管部貝勒專擅的可能。六部各有專責﹐是直接聽命於汗(皇帝)的中央行政機關。1636年(崇德元年)﹐仿明制設都察院﹐職掌監察﹔1638年創設理藩院﹐專理蒙古諸部事宜。入關以後理藩院權限擴大﹐成為管理邊疆民族事務的專門機構﹐這是滿族政治家的創制。二院與六部合稱“八衙門”。   努爾哈齊起兵之初﹐曾任用俘獲的漢人龔正陸為師傅(巴克什)﹐掌管滿、漢文書。以後﹐簡拔滿人額爾德尼、達海、希福等人在“書房”理事。   1629年(天聰三年)皇太極在書房基礎上設立文館﹐主持翻譯漢文書籍、記注本朝政事。文館成員初時以滿人為主﹐以後陸續擢用范文程、寧完我等一批漢族文士。文館成為滿、漢文士薈萃的場所﹐為皇太極刷新政治、振興文化作出重要貢獻。   1635年皇太極將文館擴大為內三院﹕內國史院記注皇帝起居詔令﹐纂修書史﹔內秘書院撰擬往來書狀、皇帝敕諭、登錄奏疏﹔內弘文院注釋歷代政事得失、御前進講、頒行制度。三院各設大學士、學士主管。大學士參予機要﹐是皇帝處理政務的得力助手。   內三院與八衙門的設置﹐是滿族統治者“參漢酌金”﹐雜揉滿漢制度的產物。與此同時﹐議政會議在決策軍國大政時仍發揮重要作用。清朝國家機關因此更為完備﹐國家權力也更加集中於皇帝了。   增設蒙、漢八旗。努爾哈齊建國時﹐滿洲人是金國的主體民族﹐蒙古人、漢人與滿洲人合編八旗之內。進入遼沈以後﹐蒙、漢人口急劇增長﹐國內民族成分的對比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八旗(即後來滿洲八旗)既不能容納眾多的人口﹐也難以協調各民族的關系﹐於是有增旗之舉。1622年(天命七年)科爾沁蒙古兀魯特部部長明安﹐率三千戶歸附﹐努爾哈齊曾準他們別立一旗﹐是蒙古單獨編旗的開端。   1634年(天聰八年)皇太極將蒙古左、右營正式析為兩旗。翌年﹐以察哈爾、內外喀喇沁各部相繼歸附﹐改定八旗制﹕將原隸八旗滿洲的部分蒙古人丁析出﹐與舊蒙古兩旗和新附人丁重新編組﹐成立八旗蒙古(蒙古八旗)。   努爾哈齊時對漢人多加殺戮﹐但對於主動降附的明將﹐仍照例收養。   1618年撫順守將李永芳投降後﹐努爾哈齊命他依照明朝制度轄領舊部﹐隸屬八旗。皇太極即位後﹐大批收編明朝員兵。   1631年(天聰五年)將漢人降兵編為一旗(後稱舊漢兵)。   1633年﹐正式編漢軍為一旗。1637年(崇德二年)析置為兩旗。1642年(崇德七年)鬆錦之役﹐清朝生俘明薊遼總督洪承疇﹐大批明兵非降即俘﹐於是編定八旗漢軍(漢軍八旗)。蒙古八旗﹐漢軍八旗旗制與滿洲八旗同﹐分為固山(旗)、甲喇(參領)、牛錄(佐領)三級﹐是與滿洲八旗並列同隸八旗制度。蒙古、漢軍八旗的編立﹐為越來越多的蒙古人、漢人躋身於清朝各級機構舖平道路。滿族統治者聯合起部分蒙(牧主)、漢(地主)階級分子﹐為入關奪取全國政權作好了準備。 第二節 清軍入關對滿族的影響   1636年皇太極稱帝後﹐多次大舉攻明﹐準備奪取全國統治權。1643年(崇德八年﹐明崇禎十六年)八月皇太極病死﹐第九子福臨(清世祖)即位﹐年號順治。世祖即位時年僅六歲﹐以親叔多爾袞和堂叔濟爾哈朗共同輔政。翌年春﹐多爾袞親率清軍入關﹐奪取北京。同年九月﹐世祖從盛京(沈陽)遷都北京﹐建立起清中央王朝。世祖親政以前﹐多爾袞一直是清朝實際上的最高統治者。清朝遷都北京﹐滿族再一次掀起遷徙熱潮。除一少部分留居遼沈﹐絕大多數人舉家攜眷移居關內。以後﹐八旗兵丁駐防全國各地﹐滿族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與漢族的雜居﹐這對它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深遠影響。      一、統治民族地位的確立      清朝定鼎北京﹐先後鎮壓各地農民起義﹐消滅南明三個小朝廷﹐用20余年的時間基本結束了大陸上的武裝抗清鬥爭。滿族成為全中國的統治民族﹐政治、經濟地位均發生顯著變化。滿族統治者統治全國﹐不能不聯合漢族地主階級代表和蒙古等少數民族貴族﹐但這種聯合並不是一種平等關系。滿族統治者旨在擴大和鞏固自己的特權地位﹐確立起“首崇滿洲”的原則、並作為有清一代恪守不變的國策。   (一)維護滿洲貴族特權   世祖曾標榜﹕“朕不分滿漢﹐一體眷遇”﹐實際上卻以“首崇滿洲”為圭臬1﹐中樞機構均重用滿族親貴大臣。議政王大臣會議是滿族貴族控制國家的重要工具﹐擁有很大權力。參予議政的成員除宗室貴族親王、貝勒、貝子外﹐還有滿洲的勛臣貴戚。康熙初﹐滿洲、蒙古八旗都統和各部尚書俱為議政大臣﹐唯漢軍與漢人無權參與。會議設有“議政處”﹐每屆朝期﹐議政王大臣們聚集皇宮中左門外會議﹐“清朝大事﹐諸王大臣企議既定﹐雖至尊無如之何”2。體現出滿洲貴族在清政權中舉足輕重的核心地位。   多爾袞攝政時﹐曾以內三院為六部之首﹐如明朝內閣之制。大學士品級﹐滿洲一品﹐漢人五品﹐滿尊漢卑。世祖親政以後﹐撤銷內三院﹐以原內三院滿漢大學士兼管各部事﹐正式改行內閣制。內閣大學士表面上滿、漢各半﹐實則漢大學士班列滿大學士之次﹐不問政事。崇德年間六部一度隻設滿尚書﹐1648年(順治五年)實行滿漢尚書復職制﹐實權操於滿官之手。“京堂俱一滿一漢﹐印歸滿官”3。康熙初年劃一滿漢官品級後﹐同樣是滿官權重﹐漢六部九卿隻是奉行例行公事﹐“滿人謦欬﹐無敢違者”。   滿族統治者在進行封建政治制度建設中需要漢臣的參與﹐但又要防止特權為漢臣所侵奪﹐特別創立了分缺制﹐以確保對中央和地方高級職務的佔有。為此﹐將中央機構的職務即“缺分”﹐分為宗室缺、滿洲缺、蒙古缺、漢軍缺、內務府包衣缺和漢缺。康熙《大清會典》共載內閣、六部等13個中央機構中有品級和無品級額缺2082個﹐大部為滿洲和內務府包衣佔有。1漢軍和漢人的額缺325個﹐僅佔15.6%。對於地方官員﹐滿族統治者重視的是督、撫一級人選。1647(順治四年)至1735(雍正十三年)90年間﹐旗人任督、撫的共計770人﹐其中漢軍十居其七﹐滿洲十居其三﹐蒙古僅二人2。而邊疆大吏如駐防將軍、副都統、參讚大臣、辦事大臣﹐則由滿人專任。就全國官員總數而言﹐漢人多於滿人﹐但京城內外文武要缺﹐則滿人多於漢人。由於有滿洲隻任六品以上官的規定﹐保証了人數較少的滿人集中控制中央和地方的要職。   滿族貴族不但通過一定制度﹐將自己的政治特權固定下來﹐還采取措施﹐試圖把這種特權地位永久保持下去。對皇帝一族的宗室、覺羅(清制﹕清太祖以下支派稱宗室、其疏者稱覺羅)錫予封爵﹐1653年(順治十年)定﹐宗室封爵自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共十等。其中禮親王、睿親王、鄭親王、莊親王、豫親王、順承郡王、克勤郡王﹐“皆國初有大勛勞者﹐世襲不降封”3﹐俗稱“鐵帽子王”﹐世代承襲不替。其余宗室王公封爵以世遞降﹐貴族子弟根據爵秩高低領受高官厚祿。對滿族異姓功臣、貴戚封以世爵﹐即所謂“民世爵”﹐分為公、侯、伯、子(精奇尼哈番)、男(阿思哈尼哈番)、輕車都尉(阿達哈哈番)、騎都尉(拜他喇布喇哈番)、雲騎尉(拖沙喇哈番)、恩騎尉九等。清初規定﹕開創勛勞“不論階次﹐咸世襲罔替”4﹐以確保滿族貴族取得的特權﹐可以傳遞子孫後代。   滿族仕進與漢族不同﹐並不專靠科舉考試。一為侍衛﹐其中以御前侍衛最顯貴。侍衛的挑取﹐並不是滿族的特權﹐而是滿族中人數極少的閥閱世家的特權。清制﹐內外滿大臣子弟﹐五年一次挑選恃衛﹐一經入選﹐往往不數年擢至顯職。一為筆帖式(漢譯文書)﹐是滿人進身的又一捷徑。中央各部、院、寺、監均設筆帖式一職﹐人數最多﹐幾乎清一色滿人。筆帖式品級雖低(最高者不過六、六品﹐低則八、九品)﹐但升遷最快﹐隻要善於奔走攀援﹐雖目不識丁﹐不一二十年﹐亦可富貴﹐甚至外升督撫﹐內轉尚書侍郎。   滿族統治者通過這些措施﹐為滿人進身提供便利之階。有清一代﹐盡管漢官的人數在不斷增多﹐地位也在逐漸提高﹐“首崇滿洲”原則卻從未動搖﹐用意是深遠的。   (二)旗民差別待遇   滿族統治者在維護自己的特權時﹐總是竭力把自己粉飾成代表整個滿族的利益﹐制造滿漢民族的畛域。八旗是清朝統治賴以維持的主要支柱﹐因此被視為“國家之根本”﹐享受種種特殊待遇。   經濟上﹐優養旗人。從入關時起﹐宣布永遠免征八旗人了的差徭、糧草、布匹﹐從此隻承擔兵役。為了解決旗人生計﹐保証置辦軍械馬匹的開支﹐入關之初﹐圈佔京畿方圓259公裡內18萬余頃漢民土地分給入關旗人﹐並且禁止旗民交產。對於滿族統治者來說﹐圈佔旗地不過是沿用關外時的舊制﹐但對當地漢民來說﹐卻是赤裸裸地對他們的暴力掠奪。由於八旗兵丁經常出兵在外﹐又建立起俸餉制度。八旗兵丁俸餉遠高於綠旗漢兵﹐康熙年間八旗馬甲每月餉銀3兩﹐每年餉米46斛(23石)﹐“計其所得﹐已多於七、八品官之俸祿”1。更非一般漢民所能攀比。   法律上﹐實行旗民差別待遇。旗人與民人發生糾紛﹐州縣官無權判決﹐須依旗民分治的原則﹐由各旗和地方特設的理事同知審理。民人犯法﹐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罰﹐旗人則享有換刑特權﹐“笞、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2﹐犯徒刑一年者﹐換刑枷號二十日﹔流刑二千裡﹐換刑枷號五十日﹔犯極邊充軍的﹐換刑枷號九十日。旗人犯盜竊罪免刺字﹐即使是重犯﹐也不過刺臂而不像對漢人那樣刺面﹔犯死罪者也可減等﹐由斬立決改為斬監候。《清史稿‧刑法志》在解釋這樣做的原因時說﹕“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則入檔﹐壯則當兵﹐鞏衛本根﹐未便遠離”。滿族統治者視八旗為鞏固統治的主要軍事機器﹐所以才在經濟、政治、法律上予旗人以種種特殊待遇。滿族與其它民族地位的不平等﹐成為制造民族歧視與矛盾的源淵之一。      二、八旗組織的變化      清朝入關以後﹐在廣大漢族地區繼續沿用明朝制度﹐設置布政使司﹐後來演變為省、府、州、縣各級地方行政機構﹐任命督、撫、知府、知州、知縣等管理民政。與此同時﹐為維護自己的統治特權﹐又千方百計保留本族舊有的社會組織和制度﹐將滿人“俱隸八旗”﹐形成“旗民分治”的管理體系。八旗組織適應統治者的政治需要﹐發生了一些新變化。   (一)軍事職能的加強   八旗兼有行政、經濟、軍事多項職能﹐隨著清朝對全國統治的建立﹐八旗的軍事職能大為強化了。   清朝為了以較少的八旗兵丁有效控制全國﹐采取了“居重馭輕”﹐重點配置的政策。北京是統治的中心﹐也是八旗駐紮的主要地點﹐以後為了鎮戍地方﹐將一部分旗兵陸續派往全國各地駐防﹐於是形成“禁旅”與“駐防”的區別。   禁旅八旗﹐又稱京旗﹐分左右翼駐紮北京城內。左翼四旗﹐鑲黃旗在城東北﹐駐安定門內﹐依次而南為正白旗﹐駐東直門內﹐鑲白旗駐朝陽門內﹐正藍旗駐崇文門內﹕右翼四旗﹐正黃旗在城西北﹐駐德勝門內﹐依次而南為正紅旗﹐駐西直門內﹐鑲紅旗駐阜城門內﹐鑲藍旗駐宣武門內。京旗各佐領在行政上歸本旗都統管轄﹐但在軍事系統上﹐又按照兵種﹐將前鋒、護軍、馬甲、步甲獨立編營。其中﹐驍騎(馬甲)營、護軍營、步軍(步甲)營均按旗分設﹐前鋒營按左右翼分設。護軍營與前鋒營平時警衛宮禁﹐皇帝外出時扈從行營﹐是八旗兵的精銳。以後陸續增設虎槍營(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火器營(1691年﹐康熙三十年)、健銳營(1749年﹐乾隆十四年)、善撲營、神機營為特殊兵種。   清代禁旅八旗的兵額是保密的。順治年間約有8萬3﹐乾隆年間為10萬余人4﹐清末增至12萬余人5。禁旅八旗以滿洲八旗為主﹐遇有戰事﹐派出作戰﹐戰畢撤歸京師﹐為清朝基本的軍事力量。   八旗駐防制度開始於順治朝﹐發展於康、雍兩朝﹐迄乾隆朝始告形成。順治年間﹐各地駐防僅15000余人1﹐康熙、雍正年間漸增至90000余人2﹐清中葉達10萬余人3。從此﹐駐防八旗兵額大體與京旗持平﹐這種狀況一直延至清末。   康熙至乾隆年間﹐八旗在東北的駐防地由15處增至44處﹐在各省駐防地由9處增至20處﹐乾隆年間在新疆新設8處。其中﹐配備在京畿和東北的兵力﹐約佔駐防八旗總數的一半﹐而東北的駐防八旗又佔畿輔地區以外駐防八旗的半數以上。東北並未配備綠旗漢兵﹐說明清朝統治者非常重視自己的“發祥地”。相比之下﹐內地各吽圻籾r□潰□皇〔還?1─3處。其中又以長江以北較多﹐湖南、江西、廣西、貴州等處未設駐防。內地軍事戍守的任務﹐主要由60余萬綠旗漢兵擔任﹐八旗駐防起監視作用。八旗兵丁屯駐在全國70余處重要城鎮和水陸沖要﹐根據需要各設駐防將軍、都統、副都統﹐或隻設城守尉、防守尉為其統領﹐他們成為清朝控制全國的重要力量。   清世宗胤禛說過﹕“駐防之地﹐不過出差之所﹐京師乃其鄉土”4。駐防各地的兵丁﹐最初是從京旗各佐領派撥的﹐並由這些來自不同旗、佐的兵丁﹐在駐防地組成新的佐領。但他們的戶籍﹐仍隸屬原旗原佐領。所以在清初疻w問奔淅錚□□榔烊巳園馴本╦魑□□塹墓氏紜K孀拋□樂貧鵲墓潭a□□□榔烊說幕□□淙蝗粵□粼□於紀逞妹牛□氡咀裊斕墓叵等粗鴆較魅□□16謐□賴鋇匭緯尚碌鈉烊巳禾濉?   八旗駐防制度的實施﹐使滿族的分布進一步呈現大分散小聚居的特點﹐分散在全國各地──南至廣州、北抵璦琿、西迄伊犁﹐最集中的地方則是北京城內外和畿輔。   清朝定都北京以後﹐為了加強中央政權的軍事力量﹐確立起八旗常備兵制。   入關前滿洲旗人“出則為兵﹐入則為農”﹐實行的原是兵農合一的體制。入關以後﹐清朝統治者對兵丁揀選、兵種、俸餉逐一規定﹐形成一套完備的軍事制度。   規定兵丁揀選之法。八旗的基層單位佐領是按人丁編設的﹐清代佐領丁額屢有變化。努爾哈齊定每牛錄(佐領)壯丁300人﹐皇太極時改為200人﹐入關初沿用此制。康熙時滿洲佐領總數增加﹐但每佐領的標準丁額卻縮減為100人﹐乾、嘉年間又改為150人。其實﹐這些都隻是官方字西上的規定﹐具體到每個佐領﹐由於在人員構成、隸屬關系上存在種種差異(佐領有公中佐領、勛舊佐領、世襲佐領等差別)﹐壯丁數額相差是很懸殊的。作為一個壯丁(俗稱“漢子”)的標準未成定制﹐有時以身高1.6米為合格﹐有時以一定年齡為標準(如15歲、16歲、18歲等)﹐但八旗壯丁每3年編審1次的制度則被嚴格遵守﹐合格者編入丁冊。   從佐領壯丁中產生組成八旗軍隊的甲兵(俗稱“披甲”)。揀選甲兵俱驗以騎射﹐合格者入選﹐至60歲而免。沒有被選充“披甲”的則稱“余丁”。在統治階級特別需要時﹐余丁也要服兵役。   各佐領兵丁名額都有明文。據康熙《大清會典》卷八一載﹕京旗滿洲、蒙古佐領﹐設前鋒2名﹐親軍2名﹐護軍17名﹐撥什庫(領催)6名﹐馬兵(馬甲﹐又稱驍騎)40名﹐步兵撥什庫(步軍領催)2名﹐步兵(步甲﹐又稱步軍)18名﹐鐵匠2名﹐共89名﹔漢軍佐領﹐設撥什庫4名﹐馬兵30名﹐步兵撥什庫2名﹐步兵12名﹐共48名。以後﹐各佐領兵額與所設兵種又有所調整。   建立兵餉制度。康熙朝定制﹕前鋒、護軍、領催﹐月餉4兩﹐馬兵3兩﹐年餉米46斛(23石)﹔步兵領催月餉2兩﹐步兵1兩5錢﹐年餉米22斛(11石)﹐出兵時另有行糧。這種待遇到乾隆年間基本保持了穩定。相比之下﹐駐防兵丁待遇低於京旗﹐馬兵月餉2兩﹐米2鬥5升(合歲支米12.5鬥)﹐與綠旗馬兵的餉米相差無幾。   兵額與兵餉大體確定以後﹐額兵成為吃糧當差的職業軍人﹐未當兵的閒散余丁﹐則是無差無餉的旗下平民。當兵食糧成為滿族人的主要職業﹐經濟上形成對統治者嚴重的依賴。   (二)旗人人身束縛的加強   清統治者給予旗人高出民人的待遇﹐意在利用他們作為統治全國各族人民的工具。基於這一政治需要﹐在“優養”旗人的同時﹐又采取種種措施﹐加強了對他們的控制。   入關初﹐清統治者重新改訂八旗組織與職官的漢譯名稱﹕“牛錄”改稱“佐領”﹐其長官“牛錄額真”亦改稱“佐領”﹔“甲喇”改稱“參領”﹐其長官“甲喇額真”亦改稱“參領”﹔同時將固山(旗)的長官“固山額真”改稱“都統”﹐其副職“美凌額真”改稱“副都統”。“牛錄”的本義為“大箭”﹐“甲喇”的本義為“節”﹐“美凌”的本義為“圍肩”﹐“額真”則是“主人”的意思。清統治者通過改換這些名稱﹐進一步清除了八旗組織中的部落制度痕跡。與此同時﹐對於各級職官的職守均加以明確規定。都統“掌八旗之政令﹐稽其戶口﹐經其教養﹐序其官爵﹐簡其軍賦﹐以讚上理旗務”﹐綜理一旗的軍、政、經事務﹐以下各級官員分別管理所屬。舉凡軍政、戶籍、銓選、司法、婚喪、稽察不軌﹐各有所司﹐八旗組織的管理體制因此更加正規熔瘝趷뜿   佐領是八旗的基層組織﹐每佐領一般轄數十戶﹐每戶約計數口以至數十口人丁。其長官職掌人口、田宅、婚喪、兵籍諸事宜﹐對本佐領人戶擁有很大的權限﹐“凡位居公侯並俯就之﹐猶縣令之轄鄉紳也”1﹐至於普通旗人﹐更不在話下了。同一佐領人丁﹐均編入丁冊﹐對於壯丁的三代以及出身成分﹐或正戶(又稱正身﹐即自由民)、或開戶(奴僕獲準出戶並在旗下獨自立戶者)、或戶下(奴僕)﹐一一詳晰注明﹐並嚴格禁止出身卑賤者混入正戶旗人階層﹐以利分化和控馭。   滿洲八旗編設之初﹐各部部長、族長率領屬部入旗以後﹐即出任各級官職﹐對舊屬仍保留著相當權威。當時“牛錄”、“甲喇”、“固山”的長官之所以各以“額真”(主人)相稱﹐蓋緣於此。這種傳統權力往往因同旗人世世代代居住同一佐領而得以綿延存續。入關後﹐清統治者利用這種傳統關系﹐並結合漢族社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佐領內建立起族長制度。族長最初由族眾推舉產生﹐選出後由佐領驗放﹐入選族長的多為休致(退休)的官員或者德高望重的長老。族長的多寡﹐視佐領內宗族的數目而定﹐由於佐領是多族姓的聚居﹐故族長常在三四人左右。遇到涉及本族的公私事務﹐族長與佐領一同策劃﹐並有權教導族人﹐可見族長雖非爵秩﹐其權威也頗令人敬畏。   1725年(雍正三年)重定﹕族長一缺﹐由都統、副都統從各族中擁有男爵、輕車都尉、騎都尉、雲騎尉等世職的貴族﹐或舉人、生員、領催等人中選取﹔每三年由都統對族長考察一次﹐對教導族人有成績者﹐予以獎勵。族長人選與考核的制度化﹐使這一職務從舊貴族控制族人的工具日癒變為封建統治階級鈴束滿族人民的手段。   為了加強對各地駐防旗人的管理﹐又建立旗人保甲制度。清初沿襲明制﹐在地方州縣以下建立保甲組織﹐10戶為甲立1甲長﹐10甲為保立1保長﹐為封建政府負起直接管理和監視人民的職責。   1686年(康熙二十五年)清朝又在畿輔屯居旗人中試行保甲法﹐將各莊屯旗丁與當地民戶共編保甲﹐令旗人屯撥什庫(屯領催)與保、甲、鄉長共同稽查不軌。   1729年(雍正七年)﹐世宗諭令近畿旗莊依仿漢民保甲之制﹐設立屯目、鄉長。屯目、鄉長的設立﹐意味著旗籍保甲長的產生﹐是旗人保甲組織走向完善的重要一步。1關於屯目的職掌﹐《戶部則例》有如下的明文規定﹕“屯居旗人﹐責成理事同知及該州縣擇老成者放為屯目﹐不拘旗分﹐令其管束﹐其鄉村窵遠畸零旗戶﹐即交附近屯目管轄﹐仍冊報八旗存案。凡旗人有來及往他處經營者﹐報明屯目給限﹐若無故逗留或潛往他處﹐報官嚴拿懲治。”從屯目的職掌不難看出﹐清統治者編設旗人保甲的目的就是對屯居旗人的行止進行更嚴密的監督與控制。乾隆年間﹐在東北、口外以及部分駐防八旗居住地﹐先後設立了旗人保甲組織。1813年(嘉慶十八年)北京發生了林清領導的天理教起義﹐直搗皇宮﹐有一些旗人曾參與這次起義﹐表明滿族內部階級矛盾的激化﹐促使清統治者擴大了編查旗人保甲的范圍﹐除少數王公大員及披甲兵丁外﹐上起宗室覺羅﹐下至旗人家丁﹐八旗滿洲、蒙古、漢軍的各個階層幾乎都被編入當地的保甲組織。2   清統治者還建立起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入關初規定﹕八旗人丁不得擅離本佐領居住﹐違者以逃旗論﹐人口財產入官﹐本人治罪。不久﹐繁文縟節癒增癒多﹐規定在京旗人不準擅自離城20公裡﹐各省駐防旗人不準擅自離城10公裡﹐違者交刑部治罪﹔旗人因事出境﹐須到本旗衙門告假領票﹐票內注明本人年貌﹐呈報所去地方旗衙知曉﹐回旗時﹐再由該地旗衙告知本旗﹔並出具印文交本人帶回銷假﹐如果中途他往﹐或久住外地不歸﹐也要以逃旗論。旗人經商貿易﹐學習技藝、與民人交產、通婚或抱養民人之子﹐都在反復申禁之例。這些限制﹐成為旗人正常生活的桎梏。八旗人丁戰時奉命出征﹐平時以時操練﹐春秋兩季還要進行長時間的集中訓練﹐隻有以當兵作為唯一的職業。   駐防旗人分散在全國各地﹐除東北外﹐大部分駐防地處在漢族社會包圍之中﹐清統治者采取了幾項特別措施﹕   不許在外地世居置產。1684年(康熙二十三年)定﹐關內駐防旗人﹐如果有老病、解退、亡故﹐家眷俱令還京﹐子弟和家人內有披甲當兵的﹐也必須革退還京。同時規定﹐駐防旗人不準在當地置產。從此﹐駐防旗人亡故後﹐一律用棺收斂或火化後送京歸旗﹐家中妻子兄弟一同回京。統治者擔心旗人世居外地﹐形同土著﹐養成安土重遷的心態﹐以至與漢民融合﹐而喪失勇武驃悍的雄風﹐所以才有如此違悖常理的規定。這項給旗人造成諸多不便的陋規一直沿用到乾隆年間。   建築滿城。清朝入關後實行“滿漢分居”制﹐除將在京旗人盡徙內城﹐漢民盡遷外城外﹐在各駐防地陸續修築滿城﹐由旗兵攜眷聚居其中﹐與當地漢民隔離分治。滿城與一般兵營、堡塞的區別在於﹕它是當地社會中一個相對獨立的小社會﹐城內包括軍事設施、官衙、居住區、學堂、廟宇﹐布局亦如京師﹐按八旗分左右翼依序排列。西安滿城在西安城東北角﹐以後逐漸擴充﹐佔全城的二分之一﹐內有大街7條﹐小巷94條。成都滿城官街8條﹐兵街42條﹐每街居數十戶﹐每戶佔地一二畝﹐稱“甲地”﹐住房各3間﹐周回圍牆。利用這種形式﹐將駐防旗人禁錮在一個狹小的天地中。   在清統治者的重重限制下﹐無論是在京旗人﹐還是關內的大部分地區的駐防旗人既不能從事農業生產﹐又不能經商逐利﹐不得不脫離生產和流通領域﹐轉以俸餉和統治者的賞賜為主要經濟來源。清統治者在“優養”旗人的同時﹐又剝奪他們自謀生計的權利﹐這對滿族產生的消極影響是深遠的。   (三)上三旗與下五旗   清太祖努爾哈齊晚年﹐曾沿用過去時代的遺制﹐將八固山(八旗)作為家族的私產﹐在親近子侄中分配。領旗的旗主(和碩貝勒)享有在經濟、政治上均等的特權。清太宗皇太極即位以後﹐為強化自己的統治地位﹐在八旗增設管旗大臣﹐由大臣牽制八旗諸王﹐又陸續削奪阿敏、莽古爾泰兩大旗主﹐直接統轄正黃旗、鑲黃旗、正藍旗﹐但其余各旗仍分別由和碩親王執掌。1644年(順治元年)﹐世祖福臨沖齡即位﹐叔父多爾袞以旗主身份攝政﹐實際秉執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他與阿濟格、多鐸是同母所生的兄弟﹐原領有實力雄厚的兩白旗﹐1648年﹐多爾袞加豪格(皇太極長子)以“徇隱部將冒功”的莫須有罪名﹐將其瘐死獄中﹐乘機將隸屬皇太極一家的正藍旗奪為已有。多爾袞兄弟實領兩白一藍三旗﹐威權自專﹐形成對皇權的巨大壓力。1650年(順治七年)﹐多爾袞病死﹐世狙親政﹐時年14歲﹐倚恃堂叔濟爾哈朗﹐對多爾袞一系展開反擊。1651年(順治八年)﹐迫令多爾袞親兄阿濟格自縊(此前﹐多鐸已病死)﹐追論多爾袞悖逆之罪﹐下詔迫削封爵﹐又興起大獄﹐處死多爾袞一系親近貴族重臣數十人。世祖通過這些努力﹐沉重打擊宗室強藩﹐鞏固了皇權。世祖在原先領有兩黃旗的基礎上﹐把原先隸屬多爾袞的正白旗劃歸己有﹐成為新上三旗(原正藍旗換出)。從此﹐正式形成上三旗與下五旗的體制。上三旗為“天子自將”﹐歸皇帝自領﹐地位高貴﹐人多勢眾﹐構成八旗的核心﹔下五旗成為諸王、貝勒、貝子等宗室貴族的分封之地。上三旗與下五旗的分治﹐是八旗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是以皇權為代表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的明顯標志。   1662年(康熙元年)﹐聖祖玄燁即位以後﹐陸續分封諸兄弟子侄為下五旗王公﹐與原有本旗王公共同管轄每一旗人丁﹐於是一旗有王公數人﹐不再存在一個旗主專擅一旗的局面。1679年(康熙十八年)確定王公府屬官員名額﹐並規定王公府屬佐領下人在各王公門上行走﹐至於各王公名義上領有的旗分佐領(下五旗佐領)則歸各旗都統管理。都統“掌宣布教養、整諸戎兵﹐以治旗人”1。直接承受皇帝令旨﹐各旗王公從此無權幹預旗務。   上三旗下五旗制度﹐造成了正身旗人社會地位事實上的差別。上三旗守衛皇城﹐挑取侍衛﹐皇帝外出時擔任扈從﹐是皇帝最依重的親軍。下五旗除守衛京城外﹐被大批派往各地駐防戍衛。聖祖沖齡即位時﹐以索尼(正黃旗)、蘇克薩哈(正白旗)、遏必隆、鰲拜(鑲黃旗)為四輔政大臣﹐均出身上三旗﹐說明上三旗人在參預政治方面也享有優勢。   為了破除上三旗下五旗人的軫域隔閡﹐鼓勵下五旗人為皇帝建功立業﹐特別建立了“抬旗”制度。“抬”意即由下往上升。由“滿洲下五旗﹐抬入上三旗者﹐謂之抬旗”2。其本支子孫準一同抬旗﹐同胞兄弟仍隸原旗。皇太後、太後母家在下五旗的均準予抬旗。以後﹐抬旗方式多樣化﹐上三旗的漢軍可以抬人同一旗分的滿洲旗。聖祖生母孝康皇後一家﹐佟佳氏﹐原隸鑲黃旗漢軍﹐後抬入鑲黃旗滿洲﹐後族抬旗自此始。另外﹐包衣旗人可以拔出內務府抬入滿洲旗。不同形式的“抬旗”﹐成為清代滿、蒙、漢軍旗人間、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中、正身旗人與非正身旗人間成分流通的一種特殊途徑。   (四)內務府包衣三旗   上三旗下五旗分治後﹐各旗所有的包衣(滿語“booi”﹐意即“家的”﹐指某人的私屬)隨之析為兩個系統﹕上三旗包衣稱“內務府屬”或內府旗人﹐為皇家私屬﹐編為內務府鑲黃、正黃、正白三旗(內三旗)﹔下五旗包衣稱“王公府屬”﹐為各王公的私屬﹐編為府屬佐領、管領。   內三旗與八旗(外八旗)是兩個獨立的組織體系。有別於八旗佐領(又稱旗分佐領)統屬於各旗都統﹐內三旗初隸領侍衛內大臣﹐1674年(康熙十三年)改歸內務府﹐從此終清之世不改。   內三旗的構成與八旗也有所不同﹐內參領下設有內府佐領、旗鼓佐領、內管領。內府佐領﹐即皇家所有的滿洲佐領﹐成分為滿洲平民﹔旗鼓佐領即皇帝所有的漢人佐領。宗室奕賡《寄楮備談》中說得明白﹕“內務府三旗漢軍佐領﹐俱名旗鼓佐領﹐舊作齊固佐領。”在康熙《大清會典》卷一五三中﹐又把“旗鼓佐領”﹐直接寫為“(內務府)漢軍佐領”。旗鼓佐領均由關外入旗的遼沈舊漢人編成。內管領(滿語為“琿托和”﹐意即“半個佐領”)﹐又稱“辛者庫牛錄”﹐意思是“內管領下食口糧人”。編入內管領的最初是滿、蒙、漢族奴僕﹐以後內部成分漸有分化。《寄楮備談》說﹕“辛者庫﹐乃半個佐領下食口糧人也﹐起初原系家奴﹐向例不許為官﹐內府俱賤視之。”在內三旗中地位最低下。   內府三旗初設滿洲佐領9﹐旗鼓佐領12﹐高麗(朝鮮)佐領1﹐以及內管領20。1695年(康熙三十四年)增至滿洲佐領15﹐旗鼓佐領18﹐朝鮮佐領2﹐管領30。1   內三旗包衣人﹐除擔任內廷供奉親近差使﹐專供驅使外﹐有按丁披甲的義務。其中﹐滿洲、朝鮮佐領﹐披甲人各89名(或90名)﹔旗鼓佐領﹐披甲人各59名﹕管領﹐披甲人各89名。2兵種為前鋒、護軍、驍騎﹐均分別編營。乾隆年間﹐內三旗護軍營額兵1065人﹐前鋒營額兵1114人﹐驍騎營額兵5250人。3均布列皇城內﹐各按旗分﹐星羅棋布﹐拱衛皇宮﹐是直接役屬皇室的親兵。   內府旗人的身份地位較低﹐但由於他們是皇帝的奴僕和私屬﹐一旦為其寵信也可能外任肥差、執掌重權﹐成為詩禮簪纓的世家望族。內府旗人允許入學、考試、為官﹐旗鼓佐領下人在內務府仕進與滿洲同。在疻wㄌ跫□驢梢蘊□旎蚋鈉□?   1632後(順治九年)議準﹕內務府三旗佐領、內管領下官員﹐有軍功勞績﹐奉特旨令其開出內府佐領、內管領者﹐各歸上三旗旗下佐領。順治年間卓靈阿因父罪編入包衣籍﹐以後世祖認為定罪過重﹐又將他開出包衣﹔王輔臣初為八王阿濟格兒子的“蝦”(侍衛)﹐八王得罪死﹐王輔臣被沒入“辛者庫”為奴。世祖聞其勇冠三軍﹐特旨拔出辛者庫﹐授御前侍衛。在人數眾多的內府旗人中﹐能膺此殊榮的﹐隻是鳳毛麟角。   內務府三旗的形成﹐是滿族皇帝獨掌三旗﹐並在八旗中確立起經濟、軍事、政治絕對優勢的產物﹐同時﹐又保留著滿族早期奴隸制的明顯殘余。內三旗與八旗並行不悖的存在﹐構成清代滿族社會組織的一大特色。 第三節 滿族從封建農奴制向地主制的轉化   清朝遷都北京以後﹐通過圈地、逼迫投充等暴力手段﹐一度將落後的農奴制強行擴大到關內。但所圈土地基本集中在近京250余公裡內﹐總共16萬余頃的圈地隻佔當時全國耕地面積500多萬頃的近三十分之一。因此﹐就全國范圍而言﹐盡管明清鼎革之際的大規模戰亂造成了嚴重的經濟破壞與人口耗減﹐封建地主經濟並沒有改變。滿族統治者用暴力確立起自己的統治﹐卻無力將落後的農奴制向全國推廣﹐不但如此﹐連畿輔一帶孤島式的農奴經濟﹐也在漢族地主經濟汪洋大海般的包圍與侵蝕下迅速瓦解。      一、入關初滿族的生產關系      隨著滿族一躍成為全國的統治民族﹐滿族統治者的剝削對象由以往的旗下奴僕擴大到全國人民﹐剝削對象的擴大為他們提供了新的剝削收入﹐進而引起滿族內部階級關系的變化。   (一)旗地形態   1644年(順治元年)﹐清朝下令清查近京各州縣“無主荒田”﹐分給遷來的王公勛臣和八旗官兵。後又下令﹐不論有主無主土地﹐悉行圈佔。到1669年ꎕ庥w醢四輳╠宄□誚□?250公裡內﹐東起山海關﹐西達太行山﹐南至河間﹐北抵長城的廣大地區﹐先後進行了三次大規模圈地﹐共圈佔旗地166838頃之多。1這些旗地﹐一部分由皇帝和王公貴族、官僚佔有﹐建立奴隸制或農奴制莊園﹐另一部分仍按“計丁授田”原則﹐分給八旗人丁﹐作為負擔兵役的“份地”。名義上﹐圈佔的應是明朝皇親貴戚、王公、太監的土地以及無主荒田﹐實際上這些土地在明末農民起義的社會動盪中多已為農民佔用。所以﹐圈佔土地是一場對漢族農民的野蠻掠奪。   清朝為了滿足皇室、王公、貴族、官僚的剝削需要﹐將關外的編莊制度引入關內。   在皇帝所有土地上設立的為皇莊﹐又稱內務府官莊﹐是皇室私產。畿輔皇莊有地13272頃2。從順治元年開始圈地設莊﹐到康熙中﹐在畿輔、奉天、熱河等處﹐共設皇莊(園)1000余所。官莊依生產性質﹐分為糧莊、銀莊、豆秸莊、稻莊、各種爪菜果園。畿輔糧莊每莊領地18頃﹐納糧360倉石。還要交納大量的豬、雞、鴨、鵝、蛋等﹐並將定額租折交雜糧﹐皇莊承擔的雜泛差派也非常繁重。皇莊設莊頭1人﹐役使莊丁進行生產。莊丁是皇家的奴僕﹐無人身自由﹐被嚴格束縛在莊園內﹐身份世襲。內務府設有專門懲罰壯丁的司法機構──慎刑司﹐對壯丁嚴加鈴束。莊丁的身份地位和入關前一樣﹐仍是奴隸或農奴。   賜予八旗宗室王公的莊田為王莊計13338頃1﹐半莊和園823所2。王莊星羅棋布於京畿各處。順治未年談遷在《北遊錄》中記載說﹕“都城外俱滿洲賜莊。”大莊每所地420─720畝不等﹐半莊每所地240─360畝不等﹐園每所地60─120畝不等。這些賜予土地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按世爵分領的莊園地﹐一是按丁給地。八旗王公在入關前攻城掠地時擄有大量壯丁﹐按規定﹐這些壯丁均各給地6晌(36畝)﹐實際上都歸主人所有。康熙朝珧|螅□址食首擁耐豕□□安輝偌貧「齣兀□□前淳糝卻踴首□誆Ω闆<魄淄醺齣卮罅缸?20所﹐銀莊3所﹐半莊2所﹐瓜園和菜園各2所﹐果園3所﹐共39所﹐約724頃﹐郡王以下﹐貝勒、貝子、公等按爵秩遞減3。除賜予地外﹐宗室王公在入關初﹐還利用逼民投充方式攫取大量土地。所謂“投充”﹐就是強迫漢族農民投身旗人名下為奴。多爾袞攝政時濫收投充800多人﹐其子多爾博依仗權勢多收投充人至680余名﹐“皆帶有房地富厚之家”4。其同母弟阿濟格所收投充人亦近700名﹐平均每丁帶地10余頃﹐合計8000余頃。5所以﹐王公貴族的莊地面積遠遠超過了賜予地。王莊與官莊性質相同﹐各設莊頭﹐督率莊丁生產﹐屬封建農奴制生產關系。   分給八旗官員的圈地叫“官員莊田”。盡管官員莊田與分配給兵丁的“份地”均稱作“一般旗地”(或簡稱“旗地”)﹐性質卻有所區別。八旗官員首先按封爵和品級的高低分得土地。副都統以上給地40晌(240畝)﹐參領以上各給地12晌(72畝)。此外﹐還按“計丁授田”原則分取旗地。早在入關前﹐八旗官員就在戰爭中擄獲了大量人口﹐當時就有“將領從役最多﹐富家畜馬最強﹐是以所得必多”的說法。入關以後繼續通過擄掠和逼民投充擴大奴僕隊伍。佔丁較多的官員﹐得田每至數百晌﹐田連阡陌﹐壯丁眾多﹐有條件設立農奴制莊田。官員莊田的規模因人而異﹐大小不等。莊園壯丁除向莊主完納租銀外﹐當主人出征時﹐還必須隨同充當廝役(控馬奴)。莊丁對主人保持嚴格人身依附﹐不能隨意離去。主人可以將莊丁出賣或轉贈。然而﹐他們畢竟不是奴隸﹐法律禁止主人任意殺害奴僕﹐否則要給予鞭笞、罰俸以至革職處分。   清朝在圈佔畿輔土地時﹐依照入關前舊制﹐對廣大八旗人丁實行“計丁授田”﹐作為旗人負擔兵役的物質保証。   1648年(順治五年)八旗人丁(包括戶下奴僕)共有3469316﹐其中除少數王公貴族外﹐共領旗地140128頃7﹐佔畿輔圈佔旗地166800余萬頃的70%以上。1645年(順治二年)定﹐每名壯丁授地6晌﹐1650年又改為5晌。如果與漢族農民相比﹐每丁5晌(合50畝)的佔地標準是不低的。但就八旗內部來說﹐這種貌似公允的分配方法﹐隻能加深旗人間的分化﹐使貧者仍貧﹐富者癒富。   1658年(順治十五年)翰林院學士折庫納在奏疏中指出﹕“滿洲披甲人﹐或止父子﹐或止兄弟﹐或止一身﹐得田不過數晌﹐征役甚煩﹐授田甚少﹐殊為可憫。”8除少部分富裕旗人佔地較多﹐役使奴僕生產外﹐絕大多數旗兵沒有或隻有少量奴僕﹐本身“遠涉數千裡﹐長征一二年”﹐隻能依靠余丁在家耕種土地﹐維生度日。缺少勞力的人戶﹐“田不甚墾﹐多荒”1。   入關初的畿輔旗地﹐大體是關外時期奴隸制或農奴制經濟的移植。但是在當地封建地主經濟的大力滲透下﹐很快顯示出向新的更為先進的經濟關系過渡。王莊、皇莊的直接生產者中﹐除農奴外﹐出現了“老佃戶”和“現租戶”的新成分﹐他們多半是莊園余地的開墾者和帶地投充的投充人。“老佃戶”按規定交納一定的“年貢”﹐同時擁有土地的永佃權﹐莊頭一般不能任意更改租率。“現租戶”是租種莊地的普通佃農﹐按年輸租於莊頭﹐與莊園主沒有人身依附關系。2在漢民帶地投充莊地上﹐多數是由投充人招民佃種﹐向家主交納地租﹐表明王公莊園內部潛在滋長著地主經濟因素。   對於比較貧困的下層旗人來說﹐由於缺少壯丁以及土地﹐本來就不具備農奴制的生產條件﹐兼以兵役的重負﹐不能不很快轉向租佃制。1653年(順治十年)﹐《北遊錄》作者談遷述其在北京一帶見聞說﹕“各旗下不論貴賤﹐各給田若幹﹐收其租不復給惱。”乾隆年間直隸總督孫嘉塗曾回顧﹕“定鼎之初﹐雖民田圈給旗人﹐窗撳酼o袢聳渥庾災鄭□袢俗災制淶兀□烊俗勻Σ渥狻薄〞?1646年(順治三年)正白旗人楊守才在任邱縣領得圈地1頃5畝﹐將其中60畝招民佃種﹐每畝租銀4分。4   (二)階級關系   滿族皇帝、王公貴族、官僚和一部分富裕的上層旗人﹐構成清朝的統治階級。入關後﹐他們的地位進一步提高﹐特權加大﹐在利用旗地剝削農奴的同時﹐依靠國家的強制權力收斂賦稅剝削全國人民。在關外時﹐八旗王公各照爵秩﹐領取莊田﹐並不支取俸祿。入關後﹐沿用明制﹐征收地丁銀、雜稅銀、鹽課、關稅糧。   165l年(順治八年)前後﹐國家歲入額賦僅1480余萬兩﹐順治末年﹐增至2400萬兩。5滿族統治者擁有了靠聚斂來的巨額財富﹐將其中一部分作為俸餉﹐分給王公貴族和八旗官員。滿族宗室貴族中地位最高的和碩親王﹐歲俸銀1   萬兩﹐米1萬斛(5000石)﹐以下世子、多羅郡王、長子、多羅貝勒、固山貝子、鎮國公、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遞減﹐最低一級奉恩將軍﹐歲支銀160兩﹐米80石。其余閒散宗室及齡(16歲)以後﹐都有錢糧賞銀。功臣外戚世爵中最高的一等公﹐歲俸銀700兩﹐米350石﹐以下遞減﹐至雲騎尉﹐歲支銀80兩﹐米40石。八旗官員中最高的都統﹐歲俸銀180兩﹐米90石﹐最低的驍騎校歲俸銀60兩﹐米30石。   皇帝任意頒贈的銀物又往往超過固定的收入。   1648年(順治五年)﹐世祖以宗室“貧乏”為理由﹐賜以公瓦克達銀6000兩﹐固山貝子尚善等人各5000兩﹔同年﹐以“奉太祖高皇帝配天”頒賞﹐親王賜金100兩﹐銀1萬兩﹐緞100疋﹐以下至奉恩將軍﹐銀40兩。   1651年(順治八年)正月世祖以“親政”頒賞﹐和碩親王銀10000兩﹐緞100正﹐以下至輔國公﹐銀1000兩﹐緞10正﹔八月﹐加皇太後徽號﹐又賜和碩親王銀7000兩﹐緞100正﹐以下至多羅貝勒﹐銀1700兩﹐緞20疋。6皇帝頒賞的名目繁多﹐有“登極賞賚”、“親政賞賚”、“萬壽賞賚”、“徽號賞賚”、“配享賞賚”、“升祔賞賚”、“冊立賞賚”等固定名義﹐以及隨時即興的特恩賞賚。每次頒賞對象﹐上自宗室王公﹐異姓民世爵公、侯﹐下至八旗大小臣工﹐至九品官以上﹐無一遺漏。1歷次頒賞都要揮霍掉巨額財富。1654年(順治十一年)8月﹐例贈約黃緞640O匹﹐銀355000余兩﹐竟以“戶部告絀﹐賞未行”2。   此外﹐本量八旗人員﹐獲得世爵﹐或擔任官職。康熙年間﹐在京王以下滿洲官員兩季俸銀1121900余兩﹐漢官兩季俸銀僅37094兩。3滿族封建統治階級隊伍不斷擴大﹐年領糧﹐月領餉﹐並且利用職權﹐獲得大量財帛田地﹐已成為封建統治階級中最有特權的集團。同時﹐由於滿族貴族、官員不僅直接榨取農奴的生產品﹐而且剝削以漢族為主體的全國人民﹐這就改變了入關以前單一的奴主經濟體制﹐而具備了領主與地主的雙重身份。   滿族的被統治階級﹐包括“正身旗人”的大多數和“戶下家人”。所謂“正身旗人”﹐也就是旗人中的自由民階層。然而﹐上起鐘鳴鼎食的天潢貴胄﹐詩禮簪纓的世宦閥閱﹐下至普通的旗人﹐在“正身旗人”的外衣下﹐卻包含著不容僭越躐等的階級分野和政治等級。正身旗人的主體是領取“份地”、承擔兵役的旗兵和余丁。入關以後﹐普通旗人的物質生活條件有所改善﹐旗地收入和俸餉是經濟的主要來源。但是﹐八旗人丁出兵時買馬置械﹐均需自備﹐沉重的兵役負擔﹐常將他們驅入窘困處境。   八旗人丁在人身上除了受到八旗制度的嚴格束縛外﹐往往還受到故主子弟的鈐束。清制﹐八旗佐領依佐領一職的承遞關系﹐可以分為多種類型﹕開國初各部酋長率部歸附﹐授之佐領﹐以統其眾者﹐為勛舊佐領﹔率眾歸附﹐因卓有勞績﹐賜以人戶成一佐領者﹐為優異世管佐領﹔僅同弟兄族裡歸附﹐授之佐領者﹐為世管佐領﹔因戶小人稀合編一佐領﹐由兩姓、三姓輪流任佐領者﹐為互管佐領﹔各撥出余丁﹐攢為一佐領者﹐為公中佐領。4在多種類型佐領中﹐惟公中佐領一職不世襲﹐但在清初佐領中﹐所佔比例很小。由於大批佐領控制在世家貴族子弟手裡﹐便形成佐領下人對佐領的傳統依附關系。特別在王公貴族領有的下五旗﹐旗主子孫世襲王爵﹐口含天憲﹐視旗下人丁為私屬﹐任意差遣役使﹐濫用刑罰。使普通旗人實際處於低下的社會階層。   被壓迫階級的最下層﹐是服役於皇室、王公、官僚和一部分富裕旗人的家內奴僕和莊園壯丁。他們沒有獨立戶籍﹐隸屬主人名下﹐所以又稱“戶下人”或“旗下家人”。由於滿族統治者在入關以前大規模擄掠人口為奴的結果﹐奴僕成為人數最龐大的社會階層。八旗編審壯丁冊載﹕1748年(順治五年)八旗人丁共346931。其中﹐漢軍、台尼堪壯丁45849﹔滿洲壯丁55330﹔蒙古壯丁28785﹔滿洲、蒙古包衣阿哈尼堪(包衣為“家裡”意﹐阿哈為“奴僕”意﹐“尼堪”為“漢人”意﹐全意為“漢人家奴”)壯丁216967。5戶下奴僕約佔全部八旗人口的70%以上﹐正是清初滿族蓄奴制度異常發達的一個縮影。由於滿族貴族擄掠的主要對象是漢族人民﹐漢人構成旗下奴僕的主體﹐而且多為滿洲旗人所佔有﹐又使旗內的階級壓迫不能不帶有鮮明的民族壓迫的色彩。此外﹐淪落為奴的也有不少蒙古人、朝鮮人和滿洲人。   戶下奴僕的主體是隨同主人從關外遷來的陳年奴僕﹐又稱“關東舊人”或者“盛京帶來人”。入關以後﹐滿族貴族在圈地同時﹐為了擴大奴僕隊伍﹐實行逼民投充的政策。在此名義下淪為滿族貴族、官員的奴僕將近50000人1。滿族貴族、官員和富裕旗人還通過契買手段﹐擴大對奴僕的佔有。戶下奴僕是地位最卑賤、身份最低下的階層﹐沒有任何自由﹐聽憑家主在專門的人市上買賣﹔身份世襲﹐本身生活嫁娶都不能自主﹔主人對奴僕衣食不能使其豐足﹐又任意凌侮﹐稍不遂意﹐即加捶楚。他們的身份仍是家奴和農奴。雖然﹐在年久的奴僕階層中﹐有少數人因立有戰功或者通過其它途徑取得了開戶人的資格﹐但絕大多數奴僕的階級地位並沒有變化。   清朝定都北京後﹐將八旗人丁置於高出全國人民的政治地位﹐又予以經濟上的優遇﹐暫時緩和了正身旗人內部的階級矛盾。滿族內部的階級矛盾主要表現為農奴主與戶下奴僕間的對立沖突。逃亡是奴僕反抗的主要方式。   1646年(順治三年)僅數月間﹐逃亡奴僕已有數萬。攝政王多爾袞警告﹕自入關以來﹐逃亡已十之七﹐不嚴此令﹔必致無復一人。2說明不甘壓迫的奴僕大批逃亡﹐並呈現癒演癒烈的趨勢。清廷制定極為嚴厲的“逃人法”﹐試圖維護落後的農奴制度。1654年(順治十一年)間﹐旗下逃奴多至數萬﹐所獲不及十分之一﹐3又說明統治者的倒行逆施不過是徒勞的努力。奴僕的大批逃亡產生的嚴重後果是﹕農奴主因為勞動力的喪失而生業凋零﹐不得不采取更加適合漢族地區的剝削方式。      二、從領主經濟到地主經濟      滿族入關以後﹐封建領主經濟的發展遇到難以克服的障礙。奴僕的大批逃亡和反抗﹐使莊園缺乏足夠的勞動人手﹐由於生產萎頓﹐在經濟上也變得無利可圖。封建地主經濟首先在一般旗地上滋長蔓延﹐爾後﹐皇莊、王莊也逐漸放棄了陳舊的生產方式。乾隆年間﹐地主經濟成為旗地經濟的主導形態。   (一)一般旗地中地主經濟的發展   滿族領主經濟的主要特征是旗地國有以及農奴主對農奴的役使﹐它的瓦解相應表現為旗地的私有化與生產者身份的轉變。二者都是通過旗地土地買賣關系與租佃關系相輔相成的發展實現的。一般旗地的地主經濟因素從入關開始時迅速壯大﹐康熙末年﹐已成為普遍的經濟形態。   旗地買賣關系。旗地是滿族統治者分配給旗人的份地﹐隻賦予佔有權和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因此在入關伊始便規定﹕旗地不準越旗交易和私售與民﹐違者以盜賣官田論罪。但普通旗人所得地畝本來有限﹐頻年出征不能用力於畎畝﹐地多荒蕪﹐加之天災人禍的襲擊﹐經濟地位極不穩定﹐於是從康熙初年便出現了八旗人丁典賣旗地的事件。   1670年(康熙九年)康熙帝頒行諭旨﹕“官員甲兵地畝﹐不許越旗交易﹔其甲丁本身種地﹐不許全賣”。4這表明﹐同一旗分旗人互相買賣土地使旗地合法化。土地買賣﹐是實現所有權的重要手段。   由於旗地本不準買賣﹐所以清朝在入關以後並沒有像對待民地那樣﹐建立管理土地交易的稅契制度。康熙以後﹐旗地典當活動癒演癒烈1﹐私家交易形成大量白契﹐日積月累﹐交易雙方經常為土地的歸屬與權益問題互相構訟﹐給清政府實行旗地管理帶來越來越多的麻煩。1723年(雍正元年)﹐清政府正式建立旗地買賣的稅契制度﹐規定從此以後旗人典賣房地﹐必須到八旗左、有翼收稅監督處領取印契(又稱紅契﹐即官方頒給的財產轉讓証件﹐主要有地契和房契)﹔凡實買實賣者照民間例納稅(按買賣價銀的3%取稅)﹔至於典賣旗地亦準予納稅﹐年滿取贖時將原印契送兩翼監督驗看銷案。2對買賣土地進行稅契﹐歷來是土地所有權的法律保証﹐同時也是土地買賣合法化的重要標志﹐因為隻有當旗人土地私有權得到清廷事實上認可以後﹐才可能建立這種制度。於是﹐不準越旗交易的禁令便成為一紙具文。   1758年(乾隆二十三年)﹐清廷不得不面對現實﹐宣布準許旗人不拘旗分買賣土地3。從此﹐不同旗分旗人間土地買賣不受任何限制。當時﹐旗民不準交易的禁令雖然沒有撤銷﹐但已不是對旗地私有權的約束﹐而是作為滿族地主兼並旗地的一個保障。   實際上﹐早在康熙年間﹐畿輔地方漢族地主就開始兼並旗地。由於有旗民不準交產的禁令﹐所以這種買賣多半是在“典”的形式下進行的。“典”是一種隻讓渡使用權﹐但保留所有權及回贖權的財產交易形式。因為民人典買旗地時所定回贖期限很長﹐顯然等於變相的買賣行為。正如當時人指出的﹕“名曰老典﹐其實與賣無二。”4乾隆初年﹐畿輔地方的民典旗地已不下數百萬畝﹐典地民人不下數十萬戶﹐普通旗人手中的土地相當一部分已落人民人之手。在關外﹐旗地典賣事件也層出不窮﹐1673年(乾隆十二年)四月﹐盛京將軍達爾當阿提到﹐奉天旗人將旗地“以五六十年乃至一百年為期﹐寫立文契﹐典與民人耕種”5。到乾隆中期﹐奉天民典旗地已達12萬余晌。6因此﹐無論就旗人內部還是旗民之間來考察﹐旗地買賣關系在乾隆年間均達到非常發達的地步。   旗地租佃關系。清朝進關以後﹐下層旗人因不具備農奴制的生產關系﹐紛紛改行封建租佃制﹐但就旗地莊園看﹐農奴制生產關系佔據主導地位。當時對旗地的提法一般是設立莊頭﹐撥丁耕種當差﹐“滿洲藉家僕資生”﹐大體反映了旗地經營方式的狀況。旗地租佃關系與買賣關系的發展﹐不斷削弱了領主經濟對土地生產者的人身束縛﹐使旗地的主要生產者由農奴轉變為佃戶。康熙年間禁止圈地和逼民投充以後﹐旗地上的農奴“贖身者頗多”。“資佃耕種﹐收取租息”已成為畿輔地方旗地經營的主導形式7。關外奉天地方旗人﹐原先“俱各力田躬耕﹐以資生計”﹐到這時也是“本身自種者少﹐雇民佃種者多”8。從此﹐關內外的滿族地主﹐都是招佃收租和雇工耕種﹐役使農奴的現象幾近絕跡。同時﹐清朝回贖的大片民典旗地﹐都是招佃收租﹐再沒有設置重新分配給旗人。到乾隆年間﹐一般旗地的地主經濟已經日益鞏固。   (二)農奴制莊園經濟的衰落   滿族封建領主經濟的主導形式是皇莊和王莊﹐由於它與專制主義國家機器緊密嵌合﹐而具有比一般旗地更加頑固有力的超經濟強制力量﹐在向地主經濟的過渡中步履也更為艱難﹐直到乾嘉以後﹐這一過渡才基本完結。   清朝進關不久﹐在莊園內部出現了以“老佃戶”和“現租戶”為代表的封建租佃制因素。以後﹐“因充差之壯丁﹐濫逃者頗多﹐以致差銀無著”﹐直接影響到莊園主的收入﹐1滿族貴族改行新的剝削制度﹕一種方式是將莊頭、壯了承領的莊地按畝征收租銀﹐另一種形式是滿、漢農民向莊頭、壯丁典種、佃種莊地﹐按畝交納租銀。使祖佃關系進一步滋長起來。為了滿足日益奢侈的物質生活﹐滿族貴族還通過置買手段﹐積極兼並土地。據雍正年間畿輔地區某王府的《取租冊檔》和《差銀冊檔》的記載﹐在該王府擁有的約980頃土地中﹐“原額地”(即清入關時分授王公貴族的老圈地﹐及投充地)約有773頃﹐“原租地”(即王府置買旗地、民地基礎上設立的納租地)約207頃2。“原租地”實即王公貴族通過兼並建立起封建租佃關系的土地﹐在當時約佔全部莊地的20%以上﹐可見貴族莊園內並存著領主經濟和地主經濟的雙重雪棷VG逋10□吮U賢豕□笞謇□媯□□轄□扯〉淶鋇諒餱□兀□□牽□憂宄躋岳矗□戀渥□氐男形□床慍霾磺睿□□疚薹n□埂﹖滴蹌曇洌□悄岊醋櫻e退獨袂淄醮□圃□錚╦□孿□簦□也□牘佟R院笞□羋叫剷蛔□送檔洌□啻?1500余晌。3壯丁不斷盜典莊地﹐是領主經濟萎縮的又一原因。   1745年(乾隆十年)﹐清廷鑒於以農奴制為主導的內府官莊經濟疲憊不堪﹐難以為繼﹐規定將畿輔518所官莊的16000余名口莊丁及家屬放出為民﹐聽其自謀生計。4仍舊留在官莊的少部分壯丁﹐主要是莊頭子侄和同姓族人﹐他們在經濟上可以承領官地﹐自種或者出袉t□謖□紊峽梢躍枘曬γ□15κ暈□□□得魃矸蕕匚灰丫□仙□□幸□諭□艫吶├□4誘庖院螅□芨a7釤□4群擁卻□僮□叫□男蟹飩ㄗ獾柚啤B□10號├襝蜃□煩械韞俚亍13贍勺庖闢□□吩螄蚰諼窀□閃阜畈睿□導蝕τ淞岸□□鰲鋇牡匚弧7飩u□┐□媼伺├□□晌□僮□鬧饕□投□ΑS氪送□保□豕□□耙猜叫□械枋兆狻?   18世紀以後﹐除內務府官莊、王莊和吉林、黑龍江等處旗地﹐還保留著領主制殘骸外﹐滿族土地私有制基本形成﹐地主經濟佔據了主導地位。   (三)滿族封建關系的新格局   當滿族由領主經濟過渡為地主經濟時﹐社會面貌煥然一新﹐反映在社會關系上的主要變動有﹕(1)地主取代領主﹐成為社會的統治階級﹔(2)奴僕隊伍人數銳減﹐蓄奴制度日趨瓦解﹔(3)下層正身旗人的人身依附關系明顯鬆弛﹐由領主私屬成為皇帝統治下的平民。   滿族地主階級的形成。滿族地主的主體是從往昔封建領主中蛻變而來的。他們在清初用暴力圈佔的大片土地基礎上﹐改行兼並的形式﹐進一步擴大對土地的佔有。滿族皇帝是全國最大的地主﹐內務府會計司掌領的莊園共有1089所﹐地20000余頃﹐年收入賦糧93440石、菽2225石﹐芻120000余束﹐賦銀47900余兩。5除上述額征以外﹐各莊每年還要輸納茜草、線麻、蔞蒿、黃花、薤、諸蔬、麥、稻、秫、諸秸、紅花、蓼子、芥子、菜子、瓢、帚、豬、鵝各種雜項。供應皇帝一族揮霍的剝削收入還不止這些。   乾、嘉年間﹐當大量旗地在“典當”名義下流入民間的同時﹐滿族大地主兼並的土地卻有增無已。清末莊親王有地5000余頃﹐分布幹畿輔、奉天和口外等地。1大片地產是累世兼並的結果﹐也是對廣大滿漢農民的瘋狂婪索。乾、嘉年間有名的“貪相”和珅﹐有地800Q頃﹐任大學士20余年﹐積聚財貨多達8億兩﹐是滿族大地主的典型代表。甚至權貴的家人也奴仗主勢大事兼並﹐成為新興的地主。出身公主陪嫁人的家人那親保﹐1742年(乾隆七年)被查抄時﹐房產6000余間﹐地產近600頃﹐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土地都是通過置買手段兼並的。滿族大地主佔有的土地越多﹐地租積累量越大﹐兼並的力量就越強﹐成為清代地主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   皇莊、王莊原本是滿族貴族憑借特權和暴力奪佔的民地﹐由於地主經濟的迅猛發展﹐土地交易中的暴力因素隨之削減。盡管滿族王公貴族還享有政治、經濟特權﹐但在原先圈佔土地基礎上﹐主要通過價買的經濟手段兼並土地。   乾、嘉年間﹐除了旗下奴僕置買正身旗人土地仍受到禁止﹐在貴族與下層旗人、上三旗人與下五旗人、正身旗人與包衣旗人之間的土地買賣﹐不受任何身份限制。封建地主經濟無孔不入的觸角﹐使一些舊貴族的家境趨向敗落。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宗室諾穆謹的一件賣契這樣寫著﹕“立賣契人系鑲紅旗包衣常興佐領奉恩將軍諾穆謹﹐今有本身地……陸頃玖拾玖畝貳分情願賣與本旗滿洲額爾青額佐領下閒散成祿名下永遠為業﹐言定賣價紋銀四千兩整。”1811年(嘉慶十六年)宗室成英的一件賣契的契文為﹐“今據鑲藍旗宗室常齡佐領下奉國將軍宗室成英有老圈地陸段拾頃參拾畝……賣與正自旗包衣貽恭佐領下候補主事那興阿名下﹐價銀壹千伍百兩。”奉國將軍是宗室封爵的第十一級﹐奉恩將軍是第十二級﹐兩位賣主都是有爵位宗室﹐但作為他們買主的﹐一位是旗下的閒散(未挑補任何官差的平民)﹐另一位是包衣佐領下人。清初的包衣佐領下人﹐不過是滿洲貴族的私屬﹐迫至清中葉﹐已經可以合法地契買貴族的土地﹐可知旗人土地買賣的身份限制大為鬆弛的變化。上述事實還表明﹕領主經濟的瓦解﹐直接促進了滿族內部經濟關系的變化。大部分上層旗人﹐在地主經濟的發展中實力孲窗慼撕C羧盞牧□□晌□□□鰨□芬燦猩偈□耍□捎謚種衷□蚨□揖乘□洹M持謂撞愕娜ㄊ埔巡荒艿□酒芳毒糝齲□谷【□誥□玫氖盜Γ□紫缺閌峭戀卣加械畝嗌佟?   蓄奴制度的瓦解。清朝進關初期﹐戶下家人構成旗內人數最龐大的社會階層﹐滿族社會的封建化進程使落後的蓄奴制度一步步剝蝕﹐大批旗下奴僕獲得了人身自由。   在滿族社會中﹐奴僕不僅地位最卑賤﹐同時也是成分最復雜的階層。由於淪落為奴的原因﹐充當僕役的時間各不相同﹐因此對於家主的人身依附程度也有差異。根據這些情況﹐滿族統治者將他們劃分為“入冊奴僕”和“未入冊奴僕”﹐有區別地加以對待。這裡的“冊”﹐是指八旗丁冊﹐奴僕的入冊與否﹐是確定他們是否真正享有旗籍的主要依據﹐清官方文獻中的所謂“盛京帶來人”、“帶地投充人”、“遠年擄掠人”以及“印契”買賣的奴僕﹐均為正式載入八旗丁冊的奴僕﹐自然不享有獨自立戶的資格﹐隻能附注於家主戶下。此外還有白契奴僕﹐因賣身契上未經官方鈴蓋印信﹐是由買賣雙方私相授受的﹐所以向例“不入丁冊”﹐清初旗人的白契奴僕為數很少﹐絕大多數是由關外帶入的陳人。   對於入冊奴僕(可稱為旗籍奴僕)﹐自清初即實行“旗下開戶”的釋放形式﹐允許立有軍功或經家主贖身放出的奴僕在旗下獨自立戶﹐成為豁除奴籍的“開戶人”。   1678年(康熙十七年)定﹕“滿洲蒙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聽﹔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1文中的“滿洲蒙古家人”是指滿洲、蒙古旗人役使的“漢人奴僕壯丁”。順治初年﹐他們的人數多達210000余人﹐對於這部分奴僕﹐清朝統治者不僅不準他們改人民籍﹐甚至禁止他們加入漢軍。滿族統治者將開戶人禁銅於滿、蒙旗下的目的﹐一定程度上是為了保留原主對開戶人的特權﹐是在滿洲“人口稀少”壯了不敷披甲的情況下﹐保証披甲壯丁有足夠的來源。   對於未入冊的白契奴僕(無旗籍奴僕)﹐清初統治者雖然在名義上承認他們有“照原價贖出為民”的權利﹐但同時又規定﹐凡旗人置買的白契奴僕超過一定年限﹐即一概作為“印契奴僕”對待﹐不準贖身為民。2無異於剝奪了大多數白契奴僕豁除奴籍的可能。   “旗下開戶”的條件是苛刻的。早在入關以前即規定﹕在攻城之役中首先登城的奴僕﹐準予開戶﹐由統治者償給原主身價。康熙初又規定﹐從軍奴僕﹐得過三個頭等功牌者﹐準予開戶。雖然後進一步放寬條件﹐準許得頭等功牌二次者﹐即準開戶。但真正能夠通過軍功而獲得人身自由的奴僕﹐為數還是很有限的。清初的滿族統治者既與落後的領主經濟保持千絲萬縷的聯系﹐所以總是極力阻止奴僕解放的趨勢。在他們看來﹕家中役使之人﹐“皆獲自艱辛﹐加以收養﹐宜無可去”﹐所希望的仍是“奴僕充盈﹐安享富貴”。   經過康熙年間封建關系的不斷發展﹐許多旗下奴僕通過“自行贖身”或者“借名贖身”等等非法途徑出旗為民﹐“冒為平民者甚眾”3﹐說明禁錮旗奴的政策已窒礙難行。加之當時大部分正身旗人的經濟狀況每況癒下﹐已喪失蓄養奴僕的經濟能力﹐而旗人人口孳生日多﹐又不能允許越來越多的開戶人擠佔正身旗人的俸餉份額﹐因此﹐從1725年(雍正三年)起﹐準許一部分旗籍奴僕出旗為民﹐這意味著滿族統治者第一次從原則上認可了入冊奴僕出旗為民的合法性。   乾隆初年﹐伴隨著旗地向地主經濟的全面過渡﹐旗下奴僕喪失了原先從事生產的經濟價值﹐有的奴主因此抱怨說﹕“雖有家奴之名﹐徒糜衣食養贍﹐而無絲毫利益”。4清朝統治者開始大規模釋放奴僕﹐繼1745年(乾隆十年)將內務府官莊壯丁撥出旗下﹐編入民籍以後﹐又於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至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十數年間﹐陸續宣布將所有八旗開戶人﹐另記檔案人(打入另冊的開戶人和旗人抱養的民子)、內務府和下五旗王公府屬包衣中的大部分家人準許出旗為民。   旗下家人的大批出旗為民徹底改變了滿族內部階級成分的比例關系。康熙未年﹐旗下家人在旗人中所佔比例已經由順治初的71%減至54%﹐經過乾隆年間大規模出旗為民以後﹐人數繼續銳減﹐到1812年(嘉慶十七年)隻佔全部人口的14%﹐絕對人數也由順治初的210000丁減少到50000丁。1仍留在旗內的旗下家人的經濟、政治地位也發生引人注目的變化。1737年(乾隆二年)改變了包衣管領下女子不準聘與包衣佐領下人﹐包衣佐領下女子﹐不準聘與八旗之人的舊規定﹐允許彼此互為婚姻﹐這是社會身份逐漸接近的表現。乾隆年間幾次動帑回贖旗地﹐其中“奴典旗地”(旗下奴僕和開戶人典買正身旗人的土地)多達5000─6000項﹐約佔當時回贖旗地總額的四分之一﹐2這反映一部分非正身旗人經濟地位的崛起。由於蓄奴制度的瓦解﹐傳統的階級分野在封建地主經濟的運行中進行著新的組合。   人身依附關系的鬆弛。康熙年間﹐以下五旗為王公貴族分封之地﹐和碩親王不再像清初那樣領有全旗﹐而是由皇帝從上三旗撥給15個滿、蒙、漢軍旗分佐領和包衣佐領作為私屬﹐親王以下諸王、貝勒﹐也分別領有若幹佐領。此舉雖然破除了旗主專擅一旗的積弊﹐但王公貴族仍以所得佐領為私產﹐在子孫中承襲﹐對於所屬佐領的旗人任意差遣役使﹐“遇有過失﹐輒行鎖禁﹐籍沒家產﹐任意擾累”3。下五旗旗員身為國家官屬﹐卻處在諸王私人支配之下﹐兩廣總督楊琳﹐為敦郡王屬下﹐郡王遣人赴廣﹐據其衙署勒索﹐楊琳無可奈何。八旗都統五格﹐於清世宗面前奏對﹐對已經獲罪削籍的允□﹐仍口口聲聲稱之為“主”。故主尚有如此淫威﹐足見下五旗旗人對於舊日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是很強的。   清世宗本來是在諸兄弟傾軋中“奪嫡”而得皇位的﹐即位後殺戮諸弟﹐進一步激化了矛盾。當時親王等各有五六佐領﹐兵丁三四百名﹐6個親王所屬兵丁多至2400─2500名﹐加上其它若幹王公的兵丁﹐竟多至4000余名。4世宗為了鞏固地位﹐不遺余力打擊諸旗王公權勢﹐以杜禍源。他借口“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仰生”5﹐嚴禁諸王對所屬旗人擅行治罪﹔規定除王府護衛仍由本主升擢﹐其余官員的升擺貶黜﹐皆歸有司﹐諸王特權自此始絀﹔又禁止諸王私遣人役﹐需要時必須列名請旨。舊例﹕上三旗護軍扈衛宮禁﹐下五旗護軍各守王公府邸﹐世宗改為﹕下五旗各旗分佐領17名護軍除留2人仍隸屬王公外﹐余者均派在守衛皇宮。下五旗宗室、覺羅原先俱隸本府王公包衣佐領下﹐世宗命令將他們撤出王府屬下﹐置之公中佐領。使由王公私屬變為國家屬人。   清世宗通過裁抑宗藩使自己的統治地位得以鞏固。從此﹐不但上三旗人為其控制﹐下五旗人“雖各自有該管之主﹐而其心亦隻知有君上﹐不知有管主也”6。此後﹐盡管八旗王公仍舊享有尊崇的政治地位﹐經濟上領取優厚的俸祿、收取旗租﹐與八旗高級官員構成滿族封建地主最上層﹐但對於旗人已失去昔日的權力。正身旗人不再是領主私屬﹐成為皇帝統治下的旗下平民。上述變化表明﹐滿族已跨入成熟的封建社會。 第四節 滿族的貢獻與自身發展   清前期自17世紀70年代清聖祖親政起﹐到18世紀末﹐被史家譽為“康乾盛世”﹐前後經歷康熙(1662─1722)、雍正(1723─1735)、乾隆(1736─1795)三朝﹐它是中國封建社會的最後一次繁榮時期。當時的清朝﹐國力昌盛、地域廣闊、空前統一﹐作為統治民族的滿族﹐不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而且在振興經濟、鞏固統一、抵御外侮、開發邊疆等活動中都作出了巨大貢獻。在思想文化、文學藝術、科學技術等領域﹐滿族也取得豐碩成果﹐豐富了祖國的文化寶庫。通過廣泛的社會活動﹐滿族建立起與國內各民族的密切關系﹐自身也得到進一步發展。      一、滿族的歷史貢獻      清前期是滿族人才輩出的時代。康、雍、乾祖孫三人均是有為的君主。三朝執政共154年﹐超過清朝一代統治的一半﹐在清朝政治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順治朝10余年﹐執掌國政的仍是來自關外出身奴隸主的老一代滿族政治家﹐他們在滿族建國的事業中曾慣經征戰﹐屢建功勛﹐聲名赫赫﹐入關以後仍舊依戀本民族的一些落後制度﹐並在關內漢族地區強行推行圈地、投充﹐剃發、易服﹐並頒行“逃人法”。   清聖祖即位時年僅8歲﹐由勛舊老臣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4人輔政。4大輔臣是滿族貴族保守勢力的代表﹐在“凡事皆遵太祖太宗時定制行”的名義下﹐繼續推行滿族的落後制度。   1667年(康熙六年)聖祖親政﹐面對的是經濟調弊、社會動盪、內憂外患頻至沓來的局面﹐首先翦除4大臣中最為專橫的鰲拜﹐將統治權收歸己有。在滿族諸帝中﹐從聖祖開始自幼研讀儒家經典﹐親政後頒行《聖諭十六條》﹐中心內容是以儒家學說、主要是程朱理學作為統治社會的思想。表明在漢族地區成長起的新一代滿族政治家在觀念上的重大轉變。聖祖基本采取適合漢族地區的統治政策﹐首先廢止了圈地、投亢等擾民苛政﹔通過開設“博學鴻儒”科﹐組織纂修明史﹐多方延攬漢族文士﹐使民族矛盾與階級矛盾趨於和緩。為了復興殘破的經濟﹐他汲取歷代帝王的統治經驗﹐制定“與民休息”的施政方針﹐認為“從來與民休息﹐道在不擾﹐與其多一事﹐不如省一事”1。於是招集流民、獎勵墾荒﹐實行“更名田”﹔整頓賦役﹐減免課稅﹐減輕農民負擔﹔組織大修黃河﹐6次南巡﹐親閱河工。聖祖的這些努力為重振經濟作出了重要貢獻。   聖祖在位61年﹐始終致力於國家的統一和鞏固。   1673年(康熙十二年)以後﹐歷時8載﹐運籌指揮﹐調動滿漢將士﹐平定了吳三桂等“三藩”的大規模叛亂。   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遣水師收復台灣。設府置縣。東北是滿族的故鄉﹐為了抵御沙俄入侵者的步步侵逼﹐聖祖於奉天將軍(盛京將軍)之外﹐相繼設立寧古塔將軍(吉林將軍)、璦輝將軍(黑龍江將軍)﹐分兵駐防。指揮收復雅克薩的兩次戰役﹐迫使沙俄政府議和。   1688年(康熙二十七年)中俄《尼布楚條約》的簽訂﹐使東北邊疆在以後百余年中保持了相對穩定﹐1696年(康熙三十五年)﹐聖祖率八旗兵親征塞外﹐大敗南犯的西北厄魯特蒙古準噶爾部。戰後﹐漠北喀爾喀蒙古全部內屬﹐由清政府按盟旗制度加以管理。同時﹐加強了對青海厄魯特蒙古和碩特部以及西藏地區的控制。聖祖為政寬緩﹐勤於政務﹐事必躬親﹐執政期間初步奠定了清朝繁榮興盛的基礎。   清世宗胤禛在位僅13年﹐由於立志“以勤先天下”﹐勵精圖治﹐仍多所建樹。政治上﹐積極整飭吏治、清理虧空﹐力矯官場中積弊﹐使漸染貪黷風習的清朝政局一時頗有振作氣象。改革中樞制度﹐設立軍機處﹐使專制主義中央集權臻於極點﹐為以後歷朝所遵行。經濟上繼續康熙年間行之有效的政策﹐並對賦役制度實行重大改革﹐“攤丁入畝”的措施使農民負擔趨向合理﹐保証封建經濟持續發展的勢頭。執政末年庫存銀3400余萬兩﹐國用充裕。世宗繼承乃父事業﹐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統治﹕與沙俄簽訂《恰克圖條約》﹐確定了中俄北部疆界﹔先後平定青海和碩特蒙古、西北準噶爾蒙古和西藏地方貴族之動亂﹐並在西藏設立駐藏大臣﹐對西南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改土歸流”。世宗雖為人猜忌多疑﹐統治嚴酷﹔但基本國策多與吽撮^宦魷喑小M□庇鐘興□鷚媯□又□匭拿耨Ⅲ□苑鈑直冉霞笤跡□虼送平□飼宄□聳5氖僕罰□浴翱登□6饋鋇某魷制鸕匠猩掀糲碌淖饔謾?   清高宗弘歷生於封建社會的“盛世”﹐繼承父、祖兩代人創立的基業﹐卻不甘心作守成之君﹐在位期間充分施展了他的政治抱負﹐並使清代封建經濟達到歷史最高水平。乾隆中葉﹐庫存積帑7000余萬兩﹐田畝增至741萬余頃﹐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全國人口已增至3億7百余萬。強大的經濟實力使高宗得以進行一系列邊疆戰爭和反擊外國入侵戰爭並確立起清朝統治。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用武力平定準噶爾部酋長阿睦爾撒那的叛亂﹐使困擾康、雍、乾三朝統治者﹐前後歷時六七十年的準噶爾部分裂問題最終得到解決。不久﹐進兵天山南路﹐統一全新疆。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設立伊犁將軍為西北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徹底扭轉了歷代中央王朝對該地區管理不力的局面。1792年(乾隆五十七年)高宗派軍驅逐入侵西藏的廓爾喀(尼泊爾)軍﹐次年頒行《欽定西藏章程》﹐擴大了駐藏大臣的權限﹐以加強清政府對西藏的統治。乾隆朝最終奠定中國這樣一個版圖遼闊的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基礎。   乾隆年間在康熙間編纂《清文鑒》和雍正間二體《清文鑒》(滿、蒙文鑒)基礎上﹔陸續纂為、三體《清文鑒》(滿、蒙、漢文鑒)、四體《清文鑒》(滿、藏、蒙、漢文鑒)、五體《清文鑒》(滿、蒙、藏、維、漢文鑒)。五體《清文鑒》共收辭條18000余條﹐是以五種文字對照的分類辭書。同時完成的還有《西域同文志》(六種文字對照的人名、地名匯編)、《同文韻統》(梵藏漢標準譯音表)。多民族語文辭書的出現﹐是各民族關系日趨密切的反映﹐並且推動了彼此間在文化上的交流。高宗本人熟諳滿、蒙、漢文﹐粗通藏、維語。他自己敘述過﹕“朕即位之初﹐以為諸外藩歲歲來朝﹐不可不通其語﹐遂習之﹐不數十年而畢能之。”高宗勤奮學習民族語文的目的﹐在《滿蒙漢三合切音清文鑒‧序》中說得很清楚﹐是為了“聯中外之性情”。這種識見以及他在這方面的造詣﹐在歷代封建帝王中實屬罕見。清朝是一個以少數民族為核心的政府﹐對於邊疆和民族事務尤為關注。中央政府設有理藩院﹐專門處理邊疆和民族事宜。根據不同地區與民族的具體情況﹐分別制定《理藩院則例》、《回疆則例》、《蒙古律例》等制度。使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在政治體制上得到進一步鞏固。清朝對民族地區實行了就封建社會來說最成功的民族政策﹐其統治大大促進了各民族之間經濟、文化、政治的聯系。康、雍、乾三朝是清代滿族傑出政治家的最活躍時期﹐在承認他們的歷史貢獻的同時還應該看到﹐作為封建地主階級和統治民族的最高代表﹐他們所采取的一些措施﹐也曾對中國社會產生消極的影響﹐殃及後世。封建專制主義﹐到情代前期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並且造成了官僚政治的種種惡果。由於對廣大漢族人民猜疑防范﹐不斷制造“文字獄”﹐以高壓手段鉗制人們的言論﹐禁錮人們的思想﹐將新思想的萌芽芟夷殆盡。對外實行閉關政策﹐嚴重阻礙了中外的經濟文化交流﹐助長了虛驕愚昧的社會心理﹐成為近代中國進步的障礙。而高宗對貪官污吏的寬縱及其本人對奢侈生活的不厭追求﹐更是清朝政治積弊叢生、日癒腐敗的禍源之一。   在當時中央政府和封疆大吏的滿族人中﹐雖不乏耽於享樂、追逐奢侈、貪墨成習之徒﹐但施政利民、清廉自矢、勇赴國難、建功邊陲的賢臣良將也大有人在。康熙年間直隸巡撫格爾古德﹐執法嚴明﹐因反對權貴圈佔民地﹐被譽為“鐵面”﹐受到聖祖嘉獎。兩江總督傅拉塔﹐任內清弊政﹐斥貪墨﹐體察民虞﹐奏免民欠﹐讞獄明慎﹐為民人稱頌。鄂爾泰、於康熙末年任內恘瀞潦庄桑a保□□芫□范G違例需索﹐胤禛即位後(即世宗)因他嚴於執法擢為布政使﹐後任雲貴總督﹐勤勞任事﹐主持西南地區的“改土歸流”。世宗夸讚他為“滿漢文武大臣中第一人”。乾隆年間大學士阿桂一生戎馬倥傯﹐屢建邊功。在整飭吏治﹐懲治貪污﹐興修水利﹐屯田邊域諸方面多有功績﹔為官清廉自持﹐與大貪官和坤同任軍機大臣十數年﹐互相對立﹐世宗雖題匾額為“一團和氣”﹐而後人卻譬之為“薰蕕不相合”。1750年(乾隆十五年)西藏貴族珠兒默特那木札勒叛亂時﹐駐藏大臣傅清、拉布敦計殺叛首﹐自己卻不屈自盡。這些滿族的優秀人物﹐雖然有著他們的歷史局限與階級局限﹐但在推動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展方面﹐均作出了積極建樹。   清前期經濟的發展﹐主要是以漢族為主體的全國各民族人民辛勤勞動的結果。滿族人民在開發邊疆﹐主要是東北和西北的活動中作出了突出貢獻。東北是滿族的故鄉﹐清朝入關時為奪取全國統治權﹐驅使大批滿族人入關作戰﹐以至富庶的遼沈平原一度呈現“荒城廢堡、敗瓦頹垣、沃野千裡、有土無人”的衰敗景象。康熙年間為了抵御沙俄入侵﹐開始將大批旗兵調回東北屯戍駐防。因順治年間﹐東北全境八旗兵僅2403名﹐康熙前期增至9454名﹐此後與俄關系雖趨緩和﹐駐兵仍持續增加﹐雍正朝已達26750人﹐乾隆朝以後長期保持在3萬余名左右。出關旗兵均攜眷前往。在滿漢人民的辛勤墾拓下﹐東北地方的大片荒原被辟為熟田﹐旗地數目迅速增長﹕1644年─1667年﹐奉天旗地有461382晌﹐到1693年﹐為1167544晌﹐增加了兩倍半﹔以後陸續擴展﹐1765年達2893500晌﹐增加又有兩倍多。   東北旗地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清初分給八旗官兵的“份地”。   1645年(順治二年)奉天等處初設防御﹐各授祿米田50晌。   1675年(康熙十四年)添設城守尉等官眯╡g□杪幻滋?80晌。旗下兵丁﹐各授口米田10晌。這些土地就是後來的所謂“老圈地”或“旗紅冊地”﹐性質與畿輔旗地相同﹐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二是旗人自行開墾荒地。清初奉天一帶旗人贍養家口﹐拴養馬匹﹐購置軍械﹐舉凡一切開支均出自農耕﹐所以任意開荒﹐收獲頗豐。對於振興關外經濟﹐起到良好的作用。   1644年以前﹐吉林、黑龍江的農田為數很少。   1652年(順治八年)八旗兵丁駐防吉林﹐1683年(康熙二十二年)駐防黑龍江﹐推動了墾荒事業向邊遠地區的發展。1783年(乾隆四十八年)上述地方的旗地﹐官莊地已有61萬多晌﹐主要是八旗人丁親手開墾的。滿族人民對東北邊疆的開拓﹐為當地從事采獵的兄弟民族﹐起到示范作用。   19世紀初﹐索倫(鄂溫克)、達斡爾等民族也漸知樹藝﹐辟地日多﹐1提高了社會生產與生活的水平。   乾隆中葉﹐清政府在控制天山南、北路以後﹐為了鞏固西北邊防調集大批八旗人丁攜帶家口﹐千裡迢迢移駐新疆﹐並興舉屯田。駐防伊犁惠遠、寧遠兩城的八旗滿洲、蒙古和錫伯、索倫兩營兵丁的屯田稱“旗屯”。1812年(嘉慶十七年)八旗丁口共87640人﹐旗屯地44000畝。21802年(嘉慶七年)﹐伊犁旗人為解決屯田水源問題﹐曾在伊犁河北岸、惠遠城一帶修建了長達數十裡長的大渠二條和支渠﹐名“通惠渠”﹐灌溉田地數萬畝。八旗兵丁屯田生產﹐有利於中原地區農業技術、水利知識的轉入與推廣﹐促進當地糧、棉產量的迅速增長。滿族等民族的“旗屯”與維吾爾族農民的“回屯”、漢族移民的“民屯”和綠旗兵丁的“軍屯”﹐共同改變了新疆的生產面貌。   滿族人民在清代“生則記檔﹐壯則當兵”﹐當兵是每個滿族人丁義不容辭的義務﹐在鞏固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鬥爭中﹐八旗兵丁作出了重要業績。在平定“三藩之亂”、反擊沙俄入侵、丶慫迄X煉□慷□業壤□握揭壑校□似旃儔醜罅靠□罷匠。□簧偃嗽謖秸□諧鏨□□潰□uα14怠R徊糠職似烊碩。□□諭褪□ㄧ酢2肫牘□□20□□□4□鍘三醮骸9樗紜20□摹17怪蕁19□恕10諑襯酒搿14晾緄妊乇咧卣穎□鉤梢壞來傭□鋇轎鞅泵嘌郵□蚶□謀叻老摺?   長年的出兵打仗﹐對於旗人來說不僅是沉重的經濟負擔﹐而且帶來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每一次大的戰役﹐都給旗人增添一批孤兒寡婦。1731年(雍正九年)﹐八旗兵丁曾與準噶爾部騎兵大戰於新疆境內的和通泊。由於統帥傅爾丹輕敵冒進﹐八旗兵大敗﹐折損人丁6881名﹐其內半數以上是從征的幫丁和僕役。1僅在1731年(雍正九年)至1740年(乾隆五年)短短10年中﹐西北駐防重鎮右衛一處的陣亡兵丁就達577名之多。2長期的戰爭給旗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對於鰥寡孤獨廢殘者的撫恤﹐始終是八旗內部一項很重要的工作。《嘯亭雜錄》作者昭槤說﹕“八旗士卒﹐多效死疆場﹐故丁口稀少。”滿族人世世代代以先世的赫赫武功感到驕傲﹐又不能不因戰爭的殘酷而陷入痛苦憂患之中。      二、入關以後滿族的發展      入關以後的滿族﹐因不斷融合外民族成分而壯大。同時﹐也有一部分成分分離出來﹐融入其它民族。這種血緣的交流﹐有益於滿族自身的發展﹐又密切了與各兄弟民族間的關系。   (一)“新滿洲”入旗   “新滿洲”是相對於“陳滿洲”而言的身份性概念。入關前﹐部分東北邊遠地區的居民在內遷編旗時稱“新滿洲”﹐當時實行“八家分養”制﹐被分散編入滿洲八旗的“新滿洲”﹐參予了滿族共同體的形成。此後所謂“新滿洲”是指1644年清朝成為中央政府以後入旗的東北邊民。   1644年(順治元年)﹐隨同清軍入關的就有不少被征招而來的邊疆各民族。據當時旅居北京的一位意大利耶穌會士記載﹕“大批韃靼人(當時西方人將蒙古人與滿族人統稱之為“韃靼”)進入中國﹐來的不光是女真人﹐還有奴爾幹人﹐西部的古韃靼人和魚皮韃靼人”。3這裡提到的“魚皮韃靼”﹐應是指來自黑龍江流域的赫哲人部落。作者還聲稱﹐他本人曾親眼看到很多來自西北方的一些蒙古族部落。   當滿族剛剛在關內站穩腳跟時﹐作為他們主要發祥地之一的黑龍江流域卻受到來自北方的沙俄哥薩克的侵擾。清朝政府當時將主要兵力用於與南明政權的戰爭﹐無力在黑龍江北岸組織對侵略者的反擊﹐隻好在順治末年將自己所管轄的黑龍江上、中遊的邊疆民族人民分別南遷到嫩江流域和以寧古塔(今黑龍江省寧安縣)為中心的牡丹江流域。與此同時﹐清政府通過當地部族首領進一步擴大招撫的范圍。   1653年(順治十年)﹐通過混同江流域(從黑龍江與鬆花江匯流處下迄今俄境哈巴羅夫斯克市即伯力的一段)的赫哲族部長庫力甘招撫了黑龍江下遊副使哈喇等九姓432戶﹐以及入海處的“東海費牙喀”(今尼夫赫人﹐舊稱基裡亞克人)的9村居民。1654年(順治十一年)﹐派遣“興堪”(興凱湖)的庫雅拉姓酋長札斯胡裡等10名噶柵達(滿語﹕村長)隨同清廷章京分赴烏蘇裡江流域的額思庫倫等地﹐招回當地壯丁   114人。1656年(順治十三年)﹐輝春地方的庫雅拉部“總管”責達庫奉當時東北最高軍政長官沙爾虎達之命﹐率噶柵達16人﹐部民164人、分赴阿庫裡(今俄境瓦庫河)、尼滿(今俄境伊曼河)、厄勒(今俄境濱海省的霧迷大溝)、約索(今俄境納赫塔赫河一帶)等處﹐廣為招徐散居部落。厄勒、約索位於錫赫特山脈以東﹐距琿春500余公裡之遙﹐途中山嶺縱橫﹐窩集(森林)密布﹐夏潦冬雪﹐人跡罕至﹐終於招回壯丁860人﹐遷入琿春。大規模的招撫活動一直持續到康熙初年始告結束。清朝南遷並集結黑龍江上、中遊邊民的同時﹐又招徠黑龍江下遊和烏蘇裡江東的大批壯丁﹐作為“新滿洲”編入旗籍。   1670年(康熙九年)﹐清政府首先把寧古塔將遷來的壯丁編為14個“庫雅拉佐領”(額兵845)。   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另在琿春編設了3個“庫雅拉佐領(額兵150)。“庫雅拉”是滿族舊姓之一﹐原籍琿春及以東地方﹐這裡作為對烏蘇裡江以東廣大濱海地區和琿春河附近歸附部落的泛稱。編入“庫雅拉佐領”的各民族主要來自琿春、喜祿河(伊魯河﹐今俄境別利措瓦山附近)、雅蘭河源(今俄境濱海地區南端)、烏蘇裡江源﹐以及北迄阿庫裡、尼滿、厄勒、約索一線。1其中部分民族編入旗籍後﹐成為“新滿洲”的一部分。   1674年(康熙十三年)﹐清政府在寧古塔舉行有史以來最大規模的一次“新滿洲”編旗活動﹐將遷來的4700余名壯丁以及他們的眷屬編為40個“新滿洲佐領”(額兵2000)。其中部分民族的主體是來自鬆花江下遊及黑龍江北畢瞻河(今俄境比佔河)流域的氏族、部落﹐並吸收了烏蘇裡江下遊及支流畢歆河、諾羅河、木倫河的散居人民。“新滿洲”入旗﹐為聖祖組織對沙俄入侵者反擊﹐收復失地提供了一支主力軍。   東北邊疆局勢安定以後﹐清政府為了加強對整個黑龍江下遊各族部的有效管理﹐完善三姓城(今黑龍江省依蘭縣)的駐防制度。1714年(康熙五十三年)將徙自黑龍江中遊的德新(在烏蘇裡江口)、集納林(黑龍江同江勤得利)、喜魯林(今黑龍江省撫遠縣境)等地1500余名壯丁編為4個新滿洲佐領。   1731年(雍正九年)將當地協領衙門升格為副都統衙門的同時﹐再加以烏蘇裡江口以北、黑龍江下遊的“八姓”赫哲人壯丁﹐增編16個新滿洲佐領﹐總共2000兵丁。   “新滿洲”來源地域廣泛﹐覆蓋了烏蘇裡江和黑龍江流域及毗鄰地區。人口眾多﹐據不完全統計﹐入旗壯丁超過7000余人﹐全部人口不少於三四萬人。這裡本來就是滿族的發祥地﹐當地居民早在清初即參與了滿族共同體的形成﹐因此南遷入旗不過是重新踏上前輩的足跡﹐是一件很自然的事。   在“新滿洲”眾多族姓中﹐除寧古塔、紐呼特、薩克達、尼馬察、顏札、庫雅拉、巴雅拉、富察這樣一些傳統的滿洲舊姓﹐還包括墨爾哲勒、烏札拉、托科洛、葛依克勒、努業勤、恰喀拉等等屬於赫哲族、烏德赫族的姓氏。“新滿洲”族姓大多被載入《八旗滿洲氏族通譜》的事實充分說明﹐與滿族有著密切血緣關系與同一文化背景的東北民族成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又一次參與了滿族的壯大和發展。   對於入旗的“新滿洲”﹐清朝均按八旗滿洲制度進行管理。相對於封建化的滿族來說﹐這些邊疆民族的社會狀況是比較落後的。為此﹐聖祖提出對來歸之人“施以教化”即以封建文化思想加以熏陶﹐並派出部分滿洲官兵分別編入新滿洲佐領﹐教習“滿洲禮法”﹔“新滿洲”原先以漁獵為主要生業﹐1678年(康熙十六年)﹐清政府將31個新滿洲佐領共壯丁3500余人﹐眷屬11000余口移駐盛京﹐按滿洲制度“計丁授田”﹐發給籽種、耕牛。“新滿洲”的面貌隨之發生全面變化﹕從不知稼穡的漁獵民變為“以耕讀為本”的旗人﹔新滿洲入旗前原無文字﹐刻木記事﹐入旗後學習滿文﹐到康熙未年﹐嚴然是禮貌言談﹐與滿洲無異了。在服飾上也發生“初服魚皮﹐今則服大清衣冠”的變化1。這一系列連鎖反應顯示﹐“新滿洲”已從生產方式、思想意識、文化習俗全面滿化﹐成為滿族的正式成員。因此﹐《吉林通志》說﹕“佛(陳)與伊徹(新)、庫雅拉﹐皆滿洲也。”   康、雍年間﹐以集結在嫩江流域、祖籍黑龍江上遊和精奇裡江的達斡爾、鄂溫克(索倫)、鄂倫春族編為”布特哈(打牲)八旗”﹐它是參考八旗制度而建立的軍ꄱ7□14□弦壞淖櫓□﹖滴踔校□叫沖櫚饕徊糠腫扯”轡?39個八旗索倫佐領和達斡爾佐領(額兵2340)﹐分駐璦輝、墨爾根、齊齊哈爾諸城。這些被編入八旗的達斡爾、索倫入在八旗制度的嚴格管理下同樣全面接受了滿族文化的熏陶。明末清初精奇裡江的達斡爾族酋長巴爾達奇﹐編入京旗後隸正白旗滿洲﹐授一等男爵。精奇理、克音、烏力蘇、德都勒、托爾佳、敖拉、倭勒、多錦、多拉爾等眾多的達斡爾、索倫族姓﹐均作為“滿洲一姓”﹐被載入《八旗滿洲氏族通譜》中﹐正是部分黑龍江上遊土著民族與滿族融合的反映。   清朝統治者成功地將東北邊疆廣闊地域內經濟落後、組織渙散、民族成分復雜的土著民族聚集起來﹐統一管理﹐並改造為八旗駐防的一支勁旅﹐對於鞏固東北部邊疆﹐產生了深遠影響。在滿族發展史上﹐也是一次重要的事件。清末人估計﹐黑龍江駐防八旗中﹐陳滿洲所佔比例﹐不過十分之一罷了。2   (二)外族人的“滿化”清太祖努爾哈齊建國時創立的八旗組織﹐原本就是多種民族成分的綜合體﹐據《八旗通志》記載﹐在天命年間的400個牛錄中﹐滿洲蒙古中錄308個﹐蒙古牛錄76個﹐漢軍牛錄16個。其中﹐滿洲蒙古牛錄以滿洲為主﹐又編入了少量蒙古人和漢人。以後﹐歸附日眾﹐人口加增﹐分設蒙古、漢軍八旗﹐但滿洲旗內的蒙、漢成分非但沒有減少﹐反而因對外擄掠戰爭的升級與規模擴大而不斷增長外族成分。   1629年(天聰三年)至n38年(崇德三年)短暫10年間﹐八旗軍兵4次破關而入﹐擄掠漢民不少於二三十萬。清朝入關以後畿輔一帶被迫投充旗下的漢民約有5萬人。所有這些淪為奴僕的外族人﹐絕大多數被編入滿洲旗下。   數十萬計的外族人員或者被編入內務府三旗和下五旗王公府屬包衣佐領、包衣管領、旗鼓佐領﹐淪為皇家與王公貴族的私屬和家奴﹐或者附入八旗滿洲官兵戶下﹐充任僕役。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這些外來人員對於滿族文化耳濡目染﹐逐漸滿化。3據劉獻庭《廣陽雜記》卷一記載﹕“滿洲擄去漢人子女年幼者﹐習滿語純熟﹐與真女真無別。”外族人子弟﹐最易被同化﹐在用滿語﹐著旗裝的同時﹐生活起居無不同於滿俗。男人剃發﹐女子天足﹐不用漢姓﹐改易滿名。   早在滿族開國時代﹐隨侍努爾哈齊左右的家人中就有一漢人﹐滿名洛翰﹐本姓劉﹐因扈從努爾哈齊受傷致殘﹐被賜姓覺羅﹐這是漢人改從滿姓的開始。1滿洲旗下還有一部分漢人﹐最初是遼東地方的平民﹐因為在關外時曾與滿人一同戍守邊台﹐被稱為“台尼堪”(意即“坐台漢人”)。入關以後﹐他們仍舊世代與滿洲人同編一佐領﹐享受同等待遇。子嗣隨之將漢姓隱去﹐改用滿姓滿名﹐或者取“台尼堪”中“台”的諧音。改稱“台姓”、“唐姓”、“談姓”﹐是他們在民族心理上與滿族產生認同感的重要標志。2乾隆年歷仕浙江總督、杭州將軍、兵部尚書等顯赫職務的正藍旗滿洲人性桂﹐先祖王國左﹐原本是明末遼東義州的漢人﹐1622年(天命七年)隨蒙古兀魯特部長索諾木歸附金國後﹐世代隸屬滿洲旗。性桂位居一品﹐任職滿缺﹐名列《滿洲名臣傳》。書中全然未提及他出身漢人﹐儼然已成為滿族中的一位顯宦。滿洲旗下漢人中能夠如性桂一家發跡的為數寥寥﹐但他的家庭歷史所揭示出的漢人滿化的基本事實﹐不僅對於滿洲旗下漢人﹐而且對於有過相似經歷的朝鮮人、蒙古人、藏人、維人而言﹐都具有普遍意義。   《八旗滿洲氏族通譜》的編纂體例中載﹕“乾隆五年十二月初八日奏定﹕‘蒙古、高麗(即朝鮮)、尼堪(漢人)、台尼堪(台漢人)、撫順尼堪(撫順漢人)等人員﹐從前入於滿洲旗分內歷年久遠者﹐注明伊等情由﹐附於滿洲姓氏之後。”書中共載八旗滿洲1276姓﹐除滿洲741姓芠t□皆孛曬?235姓﹐高麗43姓﹐尼堪247姓。這些附載族姓﹐都是清初被編入滿洲八旗和內務府的外民族人後裔。因為與滿族長期相處﹐生活習俗、精神面貌、心理狀態均已滿化﹐所以經清廷批準﹐列入《八旗滿洲氏族通譜》。   清初滿族統治者對於旗下外民族成員﹐施行強制滿化政策﹐而滿洲旗人享有的特權地位﹐又促進旗內的外民族人員主動地接受這種同化﹐這就推動了外民族成分同化於滿族的過程。外民族人臍身“滿洲”的途徑多種多樣﹐最重要的有以下幾種﹕   第一﹐奴僕開戶。清初八旗兵丁東征西討﹐隨帶奴僕同行。滿族統治者為減少滿洲兵丁的傷亡﹐提倡獎勵軍功政策﹐允許立有戰功的奴僕豁除奴籍。在原佐領獨立開戶﹐稱開戶人。1731年(雍正九年)清廷用兵西北﹐與準噶爾部戰事方酣﹐苦幹兵源不足。世宗下旨遴選京城旗人奴僕2000名組成“家選兵”﹐又將陣亡將士的家奴編為“復仇兵”﹐派往軍前效力。凱旋後﹐這些家奴連同眷屬均被授予旗下開戶的權利。   1746年(乾隆十一年)﹐駐防綏遠城的“家選兵”計有2400名﹐10歲以上幼丁和壯丁6400余名﹐全部家口不下一二萬人。八旗開戶人已形成人數可觀的階層。   奴僕開戶後﹐可以當兵﹐食餉﹐擔任低級軍官﹐享有高出於奴僕的政治地位﹐但與正身旗人相比﹐又時時受到歧視和壓抑﹐開戶人為了徹底改變這種不盡如意的處境﹐唯有混入正身旗人一途。世宗目睹這種危險﹐曾發出警告說﹕“八旗現今開檔人(即開戶人)及養子(即抱養的民人和旗奴之子)當前鋒、護軍者甚多0﹐[若]輩即與滿洲等矣”。3前鋒、護軍是滿、蒙旗丁專佔的頭等差使﹐收入多於七、八品官的俸祿﹐大批旗奴、開戶人充補滿洲佐領兵缺﹐在身份上逐漸與正身旗人混淆莫辨。   1729年(雍正七年)以後﹐清統治者曾花費20余年時間﹐對旗人戶籍進行大規模的清查整理﹐清查的重點對象便是混人滿洲人中的開戶人。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清廷允許被清查出的大批開戶人出旗為民﹐但仍有不少逃避過清查的開戶人繼續愛緣於正身旗人之列。   1762年(乾隆二十七年)高宗下諭終止曠日持久的清查﹕“其二十二年以前﹐閱年已久﹐無憑查核﹐著無論有無情節﹐亦悉加恩免究﹐均令作為另戶旗人”1。一部分滿洲旗下開戶人經過長期的努力﹐在爭取到與正身旗人同等待遇同時﹐實際上實現了向滿人身份的轉移。   第二﹐抱養義子。清代滿族人以當兵食餉為主要經濟來源﹐如果無有子嗣﹐就意味無法享受這種待遇﹐因此必須抱養他人之子為子﹐一些滿洲佐領由於本佐領下陣亡壯丁較多﹐戶口凋零﹐人丁不旺﹐也鼓勵旗人抱養義子。抱養的對象﹐除族中子弟外﹐還有戶下家生子(陳奴之子)、開戶人之子以及民間子弟。清初對旗人抱養對象並沒有任何具體限制﹐無嗣人抱養他人之子隻須報明本主﹐送部注冊﹐即可增入本佐領壯了冊內。一些漢人、開戶人、養子借此混入滿人之列﹐數輩之後即自稱“滿洲”。   旗人養子不全是民人或奴子﹐但二者的確為數不少。雍正年間禁止抱養民人之子﹐但收效甚微。   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高宗承認﹕旗人抱養民人之子的事件無論在京旗、還是在駐防旗人中均為數可觀。   清代中葉﹐隨著滿漢軫域的日益消泯﹐抱養民人之子問題大有不可抑制的趨勢。   1821年(道光元年)清查出混入滿、蒙八旗的民人及子弟多達2400余人。荊州一地的滿、蒙旗人中抱養民人之子的就有400余名﹔江寧、京口駐防的滿、蒙旗人中﹐抱養民人之子為嗣的竟達1795人之多。2在有數千額兵的駐防地﹐抱養民人之子的竟有如此之多。駐防八旗散居各地﹐與民人形成密切的經濟、文化關系﹐分散進入到滿洲家庭中的民人子弟﹐自幼與養母養父生活在一起﹐自然成為滿族的一部分。   第三﹐締結婚姻。清太祖努爾哈齊起兵後﹐繼續沿用部落時代舊傳統﹐以建立聯姻關系﹐作為與其它部落和民族首領聯盟的重要手段。滿族與蒙古語言異而服制、風俗相似﹐兩民族貴族在戰爭中形成共同的政治利益﹐努爾哈齊一家與歸附的蒙古各部酋長曾建立穩定的聯姻關系。此後﹐與蒙古王公世世聯姻﹐成為清歷朝統治者恪守的國策之一。其中﹐皇室與蒙古著姓博爾濟吉特氏的婚姻最為頻繁3﹐正是蒙族通過婚姻加入滿族的一個縮影。   清初滿、漢人間亦互為姻媾。撫順明將李永芳降金後﹐娶貝勒阿巴泰女﹔佟養性自明投附﹐娶宗室女﹐兩人對外均稱“額附”(滿語女婿之義)。皇太極攻取大凌河城以後﹐采納貝勒岳托建策﹐以諸貝勒女妻明朝一品降官﹐以諸大臣女妻二品降官﹐以全國中漢人女和莊頭女給配眾降兵。4同時﹐漢人女嫁給滿洲人的也決非寥寥可數。《順治朝題本》即提到親王阿濟格有“尼堪福晉”(福晉﹐對夫人的尊稱)。   入關以後﹐世祖仍準滿漢官民相互婚娶﹐又制定婚嫁報部的具體管理辦法﹕滿洲官員之女欲與漢人為婚﹐以及漢官之女欲與滿洲為婚者﹐呈報禮部。無職者聽其自便﹐無需報部。1665年(康熙四年)定例﹕“寧古塔流徙民人有嫁女旗下者聽”50000016_776_11﹐說明當時還沒有滿漢通婚的限制。   八旗滿洲、蒙古、漢軍同隸旗籍﹐故婚姻不受限制。清朝諸帝往往挑選漢軍秀女﹕世祖皇妃中有4人出身漢軍﹔聖祖所娶漢軍女子更多﹐其生母孝康後(康熙時尊稱慈和太後)是漢軍佟圖賴女﹐而佟圖賴妻又為滿洲覺羅氏﹔嘉慶帝母孝儀後也出身漢軍。清制﹕後族出身漢軍者準予抬入滿洲旗。在中下層旗人中﹐漢軍嫁女滿洲旗人者﹐更為司空見慣了。   內務府三旗包衣管領與包衣佐領下人﹐最初是不準互相通婚的﹐同時﹐包衣佐領下女子也不準嫁給八旗佐領下人﹐這完全暈因為包衣人身份比較低下的原故。1737年(乾隆二年)﹐清廷取消了這一限制﹐有利於內務府包衣與滿族旗人的相互融合。   (三)漢軍出旗為民   當大批外來成員逐步同化於滿族的同時﹐也有一部分不同程度已被“滿化”的漢軍旗人被滿族統治者逐出八旗﹐這就是乾隆年間發生的“漢軍出旗為民”問題。   漢軍旗人雖然出身漢族﹐但因為久隸旗下﹐凡事取法滿洲旗人﹐文化上受到滿族的強烈影響﹐所以曾被法國人白晉稱作“滿族化了的漢人”2。   不過﹐在為數眾多的漢軍旗人中﹐因入旗時間和入旗緣由的不同﹐在“滿化”的程度上也各有差異。漢軍旗人“有從龍入關者﹐有定鼎後投誠人旗者﹐亦有緣罪入旗、與夫三藩戶下歸入者﹐內務府﹐天公包衣撥出者﹐以及招募之炮手﹐過繼之異姓﹐並隨母、因親等類﹐先後歸旗﹐情節不一”3。其中﹐關外入旗的遼東漢軍(俗稱陳漢軍)後裔滿化程度最深﹐不但因為他門與滿洲人相處時間最長﹐而且由於“從龍入關”的光榮經歷﹐自有一種其它漢軍所沒有的優越感﹐反映在習俗上﹐“知滿洲禮者十居六七﹐知漢軍禮者十居三四”。而入關以後入旗的漢軍旗人(新漢軍)﹐在祭祀儀禮上依從滿洲禮者僅十居一二﹐從漢人禮者卻十居七八。4這部分漢軍資歷較淺、來源復雜﹐入旗後又不能擺脫漢人社會的影響﹐何況在滿族統治者眼裡他們“本系漢人”﹐往往與滿、蒙旗人另眼相待﹐凡此種種原因﹐他們在很大程度上仍保持著舊的文化傳統。   1742年(乾隆七年)﹐高宗旨在緩和“八旗生計”的壓力﹐諭令在京八旗漢軍出旗為民﹐隻有“從龍人員子孫”即陳漢軍子孫因為“舊有功勛﹐歷年久遠”﹐所以特別優待﹐不在出旗之列。隨後﹐各省駐防漢軍旗人也被強令出旗。截至1779年(乾隆四十四年)﹐除廣州駐防僅存1500名漢軍外﹐其它地方的駐防漢軍己幾被剔除一空。同時﹐滿、蒙、漢軍旗內開戶人、抱養民子、另記檔案人﹐內務府和下五旗王公所屬的漢族血統包衣人﹐也多被出旗為民。   1723年(雍正元年)八旗漢軍與包衣漢人壯丁共計44萬余人﹐佔當時八旗人丁總額(616845人)的72%﹔中間經過乾隆一朝﹐到1812年(嘉慶十七年)八旗漢軍與包衣漢人壯丁僅有22萬余人﹐佔當時八旗人丁總額(523009人)的43%1。90年間﹐八旗漢軍人丁反而大幅度減少的事實足以証明﹐乾隆年間漢軍與包衣漢人的出旗為民規模是巨大的。   大批漢罕出旗為民以後﹐騰出的兵缺糧餉主要歸滿、蒙旗人佔有﹐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旗人生計的窘困。一部分滿洲化的漢軍歸入民籍﹐成為溝通滿漢文化的橋樑。有些漢軍旗人改入民籍後始終保持了滿族族籍﹐出旗為民使他們重新從事農業、手工業勞動﹐與漢族人民建立起親密無間的友情﹐這對滿族自身發展來說﹐影響也是積極的。   在“新滿洲”入旗﹐漢軍、開戶人、包衣旗人的大部分被出旗為民以後﹐滿族這個民族共同體趨於穩定。而尚未出旗的仍佔相當數量的各種非滿洲成分﹐在心理素質、社會地位各方面進一步“滿化”﹐並最終成為滿族共同體成員的一部分。   (四)滿漢關系的發展   入關以後﹐滿族人民經歷了一個與漢族和其它各民族人民從互相隔閡到逐漸了解、互相學習和融合的過程。滿族貴族在入關初﹐推行圈地、投充、剃發、遷海等擾民政策﹐在南下剪除南明三個小朝廷、平定“三藩”過程中﹐八旗兵丁也曾擾害漢民。滿漢矛盾長期激化的基本原因﹐是由於滿族貴族推行民族壓迫歧視的政策﹐而滿族落後領主制與漢族封建地主制的沖突﹐又為民族壓迫注入了階級壓迫的內容。隨著滿漢雜居共處局面的形成﹐彼此交往增多﹐語言、文化、思想意識、倫理道德諸方面差異縮小﹐尤其是滿族向封建地主制的轉變﹐使妨礙滿漢關系正常發展的主要障礙得以袪除。   1.滿漢雜居的形成。清朝入主中原﹐實行旗民分居制﹐旗人居住京師內城﹐漢人居住外城。規定除八旗投充漢人不動外﹐凡漢官及商民人等﹐盡徙城南居住﹐百般阻撓旗人與民人的正常交往。清朝所以不遺余力地推行“旗民分治”﹐意在利用八旗組織拱衛滿洲貴族的統治寶座﹐“八旗乃國家根本”一語﹐形象地道出了清統治者對八旗的嚴重依賴。但事與願違﹐旗人傾慕漢人街市繁華﹐存在著經濟、文化交流的迫切需要﹐定制不久﹐旗人也有移往外城居住的。乾隆初﹐外城居住的旗人已400余家。嘉慶年間﹐宗室覺羅也紛紛移往﹐例不能禁。當不少旗人移居外城時﹐而內城居住的漢人增長更為迅速。形成旗民雜居共處的局面。   在畿輔﹐清朝統治者實行大規模圈地的結果是旗人的屯村星羅棋布。最初﹐“老圈旗地界址甚為分明”。圈內民戶被強迫遷往它處。清統治者強令旗民分住﹐但未能如願。旗圈內有少數民戶因戀土重遷﹐“不肯舍房就地﹐是以父子祖孫相沿居住”2。旗地采用租佃制後﹐“民佃旗產半僦居以謀食”3。隨著旗民間的頻繁交產﹐民人有典買圈內旗地者﹐旗人有置買圈外民地者﹐旗屯漢民雜居共處的局面在康熙年間大體形成。1723年(雍正元年)﹐清廷旨在防范旗人漸沾漢俗﹐一度強迫在屯居住耕讀為生的旗人子弟全部移住京城。但被集中到京城以後﹐他們完全脫離生產領域﹐終日無所事事﹐成為仰食父兄﹐不士不農不商不賈﹐非兵非民之徒﹐生計窘苦。   1739年(乾隆四年)﹐經直隸總督孫嘉塗奏準﹐八旗閒散人等仍準在屯居住自行耕種。清朝統治者被迫放鬆對旗人屯居耕農的限制以後﹐畿輔旗人與民人發展起日益密切的聯系。   在直省各地﹐駐防旗人被集中在滿城精g□朊竇浣煌□歡仁艿窖細襝拗啤5□砂偕掀□鈉烊藗I守一處﹐日用所需無不仰給外界﹐如果斷絕與當地民人接的觸﹐顯然是不可能的。駐防兵丁攜眷駐守一地﹐首先必須解決糧食問題﹐除內地各省可以就地征收或截取漕糧以供兵食﹐邊遠地區的八旗駐防在官糧以外﹐大多招民墾荒。乾隆初年在綏遠城設立駐防後﹐在當地撥出大片“代買米地”﹐招內地漢民出塞耕墾。熱河、山海關以及關內外大片旗地﹐也多由民人耕種。旗民交往的普遍形式是貿易。駐防旗人的餉銀隻有與漢人交易才能夠消費。尤其在商品經濟比較發達的內地省份﹐寄生性質的滿城是漢族商賈攫取利潤的最理想對象。先是﹐雍正年間籌議在山東青州設立駐防時﹐曾有人認為該處偏僻﹐不宜設防﹐世宗批駁說﹕“如雲地方貧苦﹐商賈不至﹐則建立大鎮﹐駐防多兵﹐貿易者自將輻輳”。1旗民間這種經濟上的依存關系﹐促使各地滿城內的店舖、酒樓、當舖應運而生。綏遠城建立後﹐漢、蒙商人紛紛湧至﹐城內戲樓酒肆大小數十百所﹐整日燔炙煎熬﹐管弦謳歌﹐旗民雜沓﹐列座喧呼。江寧、青州等處漢民﹐日日肩挑柴草﹐販人滿城﹐以為生計。漢民先傭值於滿城﹐隨後便攜眷居住的現象也普遍起來。雍正末年﹐山東德州滿營內空隙地上民人自蓋店舖已有200余間﹐旗人借此向民人斂取租銀。乾隆年間﹐漢人在滿營內傭估、貿易﹐已成為令統治者痛心疾首又無可奈何的事實。2   東北是滿族肇興之地﹐在遼沈地區﹐早在努爾哈齊統治的天命年間已形成大范圍內滿漢雜居。清初當地滿漢人民隨同遷入關內﹐留下大片荒地。但在人口比較密集的住處﹐卻依舊保持滿漢雜居的傳統。順治年間行經山海關外中後所的旅行者看到﹕當地“雜滿漢數十家﹐又東濱海﹐多蒙古屯牧焉”3。滿、蒙、漢人同居一地﹐耕農牧放﹐形成經濟上的共存關系。順治年間清政府為振興遼東經濟﹐實行“遼東招民授官例”﹐鼓勵漢族地主、官吏招民出關。爾後民人日漸聚集﹐又觸動清政府的隱憂。   1679年(康熙十八年)清政府在奉天清丈土地5484155晌﹐分定旗地4605380晌﹐民地878775晌﹐4後者僅佔全部地畝的六分之一。為了防止漢民侵佔旗地﹐傷害旗人生計﹐清政府自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開始嚴格劃定旗民界限﹐禁止旗民互相越界耕墾。旗界內﹐除旗人“份地”(紅冊地)和“旗余地”(旗人在份地外開墾的荒地)﹐還有大片有待墾辟的生荒地。清統治者試圖用一道人為柵檻來保護旗人的經濟利益﹐隔斷與民人的交往﹐但大批關內民人的湧入使這一希望成為泡影。旗民之界很快從混淆不清發展到再無旗界、民界的地步。   奉天以北寧古塔等地順治年間尚少漢人足跡﹐以後流入商賈逐漸增多﹐康熙未年﹐寧古塔城已有居民三四百戶﹐商賈36家。最初滿人居內城﹐漢人居外城和東西城門外﹐以後漢人徒入城中。5。   吉林、黑龍江等地的滿漢關系伴隨民人的湧入而迅速發展。   1734(雍正十二年)至1780年(乾隆四十五年)將近50年中﹐吉林地方旗地由8426余頃增至24305余頃﹐隻增長了近3倍。同期﹐民地由273余頃猛增至11619頃﹐增長了42.5倍。1民地的迅速增長﹐反映了漢族流民經遼東向東北邊遠地方不斷擴散的迅猛趨勢。   2.滿漢關系的發展。滿漢雜居局面的形成﹐為兩個兄弟民族關系的改善與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在畿輔﹐隨著旗地生產關系的變化﹐一部分滿洲貴族與上層旗人轉變為封建地主﹐下層屯居旗人則耕田度日﹐甚至淪為滿漢地主的傭工、佃戶。滿漢人民阡陌相通﹐疆理與共﹐在濬河、捕蝗、修渠諸方面通力合作﹐建立起密切的經濟聯系。關外滿漢人民長期在壟畝相連的田地上共同勞動﹐創造出多種農作的輪種制度﹕“今歲豆﹐明歲粟﹐三歲谷﹐周而復始﹐地乃不傷”。2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增產方法﹐1747年(乾隆十二年)寧古塔將軍阿蘭泰奏稱﹕吉林烏拉原先僅有旗人﹐而後民人陸續移住﹐與旗下滿洲雜居﹐彼此結為好友。很多滿洲人生計拈據無力娶妻﹐因為貪圖民人富裕多與之結親3。旗人聘妻﹐俗尚重禮。往往貧家無力納采﹐婚姻失時﹐隻好轉娶民女。這助長了旗民通婚的蔓延。   (五)滿族文化的繁榮   清初的滿族文化﹐帶有漁獵民族古樸、生動、豐富多采的內涵﹐在與漢民族長期交往中﹐又經歷了一個汲取漢文化的過程。隨著兩族文化上的差距逐步縮小﹐社會發展水平日癒接近﹐滿族文化獲得空前繁榮。在經史、詩詞、文學、書畫等漢族文化的傳統領域﹐滿族都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   1.文化教育。滿族肇興時代﹐“無論長幼﹐爭相奮勵﹐皆以行兵出獵為喜”﹐嫻於騎射﹐疏於文教。建國以後﹐滿族統治者為了加強對廣大漢族人民的統治﹐逐步沿用“漢法”﹐改革舊制﹐同時開始注意到本民族的文化教育。清太宗皇太極在位時﹐曾下令滿族王公子弟8歲以上、15歲以下﹐俱就學讀書﹐“使之習於學問﹐講明義理﹐忠君親上”4。滿族統治者提倡就學讀書﹐旨在維護自己的特權地位﹐但是﹐同時對於提高本民族的文化水準﹐廓除落後的思想意識﹐也的確起到開風氣之先的作用。   清朝入關伊始﹐為八旗子弟接受教育提供了種種便利條件。規定滿洲官員﹐文官在京四品以上﹐在外三品以上﹔武官在京在外二品以上﹐各送1子入監。護軍統領、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侍郎、學士以上之子﹐俱為蔭生。其余各官之子﹐俱為監生。1665年(康熙四年)規定﹐恩蔭子弟﹐先送國子監讀書﹐後授官職。先是﹐為了擴大旗人教育的范圍﹐1644年於滿洲八旗各覓空房一所﹐立為書院﹐教習八旗子弟﹐翌年﹐定牛錄各取官學生2名﹐以20名習漢書﹐余俱習滿書﹐普通旗人子弟逐步有了受教育的機會。1656年(順治十三年)世祖諭內稱﹕“今見八旗人等﹐專尚讀書﹐有子弟幾人﹐俱令讀書﹐不肯習武﹐殊違我朝以武功定天下之意”。5為此﹐規定﹕凡額外私自讀書子弟﹐不準選用考試。清朝統治者耽心八旗子弟重文偃武﹐銷磨披堅執銳、沖鋒陷陣的勇氣﹐所以采取限制措施。但這正好說明﹐重教育喜讀書開始在滿人內蔚然成風。   除八旗官學外﹐清朝統治者又逐步開設景山官學(內務府旗人子弟)、咸安宮官學(內務府旗人幼童及官學生中的俊秀者)、宗室學(八旗左右翼各一)﹐覺羅學(八旗各一)﹐八旗義學。各地駐防八旗也紛紛興建學校。這樣﹐到雍正年間﹐基本健全了八旗子弟的教育制度﹐使不同階層不同旗屬的旗人子弟﹐普遍獲得了學習的機會。入學子弟﹐課讀經史﹐學習滿漢文﹐兼習騎射。除各類官辦學校外﹐私家教育也漸有起色。乾隆年間前因居士《日下新謳》詩雲﹕“學貼標門教滿洲﹐旗童秋爽竟來投﹐跏趺滿炕喧功課﹐‘阿厄嗚窩﹐念字頭。”形象生動地描述了北京城內私塾先生教授滿族幼童的情景。當時私塾先生訓蒙﹐往往標貼於門﹐大書一“學”字﹐以招學人﹐如果是滿洲師傅﹐則貼一滿文“學”字。學習滿文﹐須先從十二字頭念起﹐阿、厄、嗚、窩﹐便是字頭起首之音。私學與官學相結合﹐使滿族人享有比一般漢族人優越的受教育條件和較多的機會﹐滿族的文化素質普遍有所提高。   為了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滿族統治者所作的另一項努力就是組織人力翻譯漢文書籍。從努爾哈齊時起﹐曾命著名滿族文士達海等人翻譯《明會典》、《素書》、《三略》﹐作為施政用兵的參考。皇太極改設文館(書房)以後﹐為了“以歷代帝王得失為鑒”﹐組織專人在達海指導下大規模迻譯漢籍。達海生前參予翻譯的就有《通鑒》、《六韜▲LⅠ睹獻印貳Ⅰ度□□盡罰ㄊ導礎度□□菀濉罰□Ⅰ洞蟪司□貳Ⅰ段渚□罰□紙諞肓傘13稹7巍16□氖貳D諶鶯□□□6貳14□隆19誚蹋□得髀□迦慫□媼緣暮鶴迨榧□丫□嗟憊惴骸>」堋度□□菀濉飛形匆臚輳□渲幸恍╕涔室鹽□□甯鶻撞閎慫□參爬值饋?   清朝進關﹐設翻書房於太和殿西廊下﹐加快了汲取傳播漢族文化的步伐。阿什坦與和素父子﹐是這一時期滿族的翻譯大家。1645年(順治二年)﹐譯《洪武寶訓》﹐以明開國君主朱元璋的訓諭作為清朝治國施政的重要依據。1650年(順治七年)世祖將滿文《三國演義》頒賜滿洲諸王以下﹐八旗甲喇章京(參領)以上﹐當作兵書閱覽。康熙時﹐漢族儒家學說精粹《四書》、《五經》的滿譯本均已出齊﹐作為滿族人行為規范的楷模。乾隆年間﹐用20年時間﹐完成了對佛學經典《大藏經》滿譯本的翻譯。此後﹐滿族人多已習用漢語文﹐不再借助滿文讀本﹐大規模的譯書工作始告完竣。漢文書籍被源源不斷地介紹到滿族人中來﹐對滿族人民在政治、經濟、軍事、法律、文化等諸多領域的活動產生了深遠影響。   滿族統治者組織翻譯漢籍的宗旨始終是為了統治利益的需要﹐因此﹐對於官方譯本以經史政書為主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但是﹐這些書籍大多“詞義深奧﹐難以誦習”﹐真正在滿族民間大量流行的譯本仍是《水滸傳》、《西廂記》、《三國演義》、《金瓶梅》等早已在漢人中膾炙人口的通俗讀物。康熙年間﹐“稗官小說盛行﹐滿人翻譯者眾”1﹐在滿族民間湧現出一批出色的翻譯家﹐雖然他們沒有留下自己的名姓﹐卻為滿族文化的豐富發展作出了寶貴貢獻。   2.滿族思想意識。滿族從皇太極在位時開始闡揚漢族的儒家學說﹐但當時統治者把主要精力傾注在開疆拓土﹐奠定基業上﹐文化建設非常薄弱﹐況且全民族文化水平很低﹐傳統觀念甚至氏族部謬嶁屆憐攠N饈對諫緇嶂腥員3智苛矣跋□H牘匾院□氖□□曇洌□雜咨□□旱卦諶寮宜枷胙□障碌男亂淮□□迦搜桿儷沙□鵠矗□枷胍饈痘廊灰恍隆J□孀雜籽卸寥寮揖□洌□煜俺討燉硌□□運穩逯祆漵任□浦兀□銜□□難□擔骸敖悅靼拙□罰□橛詿籩兄琳□雹淞T諼皇弊櫓□嘈礎緞岳砭□濉貳19爰□噸熳尤□欏罰□□□憑偃寮已□怠?1670年(康熙九年)頒行的《聖諭十六條》﹐主要內容為“敦孝弟以重人倫”、“尚節儉以惜財用”、“隆學校以端士習”、“講法律以儆愚頑”﹐實質上是以漢族傳統思想程朱理學作為包括滿族在內的全社會的統治思想﹐以鞏固封建王朝的根基。世宗即位以後﹐規定﹕每月初一和教場射箭之期﹐由佐領傳集所屬兵丁﹐講解《聖諭廣訓》﹐以後又將職守轉給佐領下的各族長﹐成為宗族活動的首要內容。1在統治者大力灌輸和漢族的影響下﹐儒家的一套倫理觀念很快在滿族中風靡一時。思想意識的深刻變遷有益於汰除傳統意識中一部分陳舊落後的糟粕﹐並推動滿族封建化進程﹐作用是積極的。但以程朱理學為代表的封建社會後期的儒家學說的“三綱五常”成為滿族人行為準則以後﹐貞女節婦年年受到統治者的“旌表”。《八旗通志‧列女傳》卷二三九說﹕“每稽歲終婦女節烈﹐則旌門之典﹐莫盛於八旗﹐而從殉者尤多。”許多年青寡婦成為封建禮教可憐的犧牲品。   3.滿族語言文字。滿語又稱“國語”或者“清語”。清初滿族人無不國語純熟。入關後﹐與漢族人民雜居共處﹐在經濟、政治、文化、生活各方面接受了大量的漢族影響﹐作為滿族交際工具的滿語自然失去它當初的重要性。   1671年(康熙十年)清政府因滿官已熟習漢語﹐撤銷了各部衙的啟心郎(滿語﹕通事)﹐到康熙末年﹐北京城內閭巷間滿、漢人交往皆用漢語。乾隆時﹐京旗滿人“清語生疏﹐音韻錯謬”2﹐大隄騿撮l久褡逵□浴9嗇詬韉刈□賴陌似□□摶慘丫□ㄓ煤河鎩1糾辭宄□娑a□□薰僭北匭臚ㄏ□□鏤摹﹕罄矗□蠆悔下□鋃□艿交實鄢庠鸕穆□薰僭痹嚼叢蕉唷6□彼淙皇鍬□宓墓氏紓□嘁蚱□裨喲Γ□滴蹌╟曄14╕胤降穆□酥杏械囊丫□櫨諑□鎩M□螅□庵直浠□塩案□□□兜募□幀10諏□□﹗都□滯餳恰肪砣□竊兀骸凹□直韭□薰世錚□曬擰10壕□磽投□櫻□嘟韻拔□□錚□□錚□=□□□輳ㄇ□︿╟輳□□髏窠□啵□途誘咭呀□拔□河鎩﹗閉饈導噬戲從沉寺□10喝嗣□□誚煌□男枰□□質橇矯褡騫叵等找婷芮械慕□□?   在滿族逐漸使用漢語的同時﹐漢族人民也從滿語中汲取了不少富於表現力的生動語匯﹐這一點﹐在北京和東三省漢語方言中表現得較為明顯。清中葉以後﹐滿族中下層人民在日常談話中﹐兼用滿漢詞匯﹐稱“滿漢兼”﹐是滿、漢語言交匯中出現的一種有趣的語言現象。   滿文同樣走過了由盛而衰的變化。清朝前期﹐政府的重要公文均使用滿文﹐康雍年間逐漸雜用漢文。乾嘉以後﹐在軍機處、內務府等主要由滿員把持的重要機構中﹐漢文文件逐漸佔據優勢。今天﹐保存在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的滿文檔案尚有150萬份之多﹐它是研究清代政治、經濟、軍事、邊疆事務、中外關系以及滿族歷史文化的瑰寶。清代滿人還用滿文撰寫或翻譯關於政治、歷史、法律、民俗、宗教、文學、語文等方面的大量著作。現今收入《世界滿文文獻目錄》3的文獻就有1100余種及滿文碑刻拓片646件﹐具有很高的收藏和研究價值。康熙年間﹐翰林院掌院學士滿洲旗人傅達禮等人﹐奉康熙帝意旨﹐集35年功力﹐完成《御制清文鑒》﹐全書共280類﹐12000余條﹐是清朝官修滿文辭書的第一部宏篇巨制﹐其中積蘊著滿族的許多傳統語匯、釋義及早期生活的豐富信息。以後滿文增加了大量新詞匯﹐語法結構日益嚴譎窗戮X痘□潭讓饗蘊岣摺G□︿曇渥氤傻摹段逄邇邐募闆罰□彩沾?18000余條﹐不但是滿族辭語的集大成者﹐也是研究清代藏語、維語、蒙語等民族語言的歷史特點及其彼此關系的重要依據。   4.滿族小說詩辭。小說詩辭是漢族文人傳統創作領域﹐清代前期﹐滿族在這個領域中湧現出一大批優秀人才﹐他們運用嫻熟的漢文寫作技巧﹐完成了一批不朽之作。   在文學創作領域﹐最著名的作家是曹雪芹。曹雪芹﹐名霑﹐字夢阮﹐號雪芹﹐內務府正白旗旗鼓佐領下人。乾隆年間完成小說《紅樓夢》80回﹐內務府鑲黃旗旗鼓佐領下人高鶚續補後40回﹐成120回。小說以滿族貴族家庭生活的素材為基礎﹐貫穿賈寶玉、林黛玉愛情悲劇的主線﹐真實再現了清代社會經濟文化的風貌﹐對中國封建社會後期的腐朽與黑暗進行了有力揭露和大膽抨擊。小說結構宏偉謹嚴﹐語言生動自然﹐刻畫人物栩栩如生﹐把中國古典小說創作推上高峰﹐在世界文學史上佔有一定地位。乾隆年間鑲黃旗滿洲人和邦額創作文言體短篇小說集《夜談隨錄》12卷﹐這是作者依據在各處所見所聞寫成的。半為傳奇體﹐半為筆記體﹐主要描寫滿族下層人民的困苦生活﹐以及封建社會的世態炎涼﹐對街肆奇聞也有涉及。作者對滿族皇帝草菅人命公開表示不滿﹐在《陸水部》一篇中對遭世宗流放處置的漢族知識分子陸生楠寄予同情﹐曾被貴族昭槤斥為“悖逆之詞”。和邦額與曹雪芹等滿族作家表現出的反封建意識﹐是滿族內部階級矛盾激化的反映。   正黃旗滿洲人納蘭性德﹐大學士明珠子﹐字容若。多才多藝﹐尤擅寫詞。著《飲水集》、《側帽集》﹐內容以抒情寫景見長﹐描寫北方風光的作品﹐真切動人﹐詞風清新婉麗﹐名冠清代詞壇之首。清代滿族詩作之多﹐令後人嘆為觀止。聖祖、世宗、高宗均能詩善文﹐在他們倡導下滿族上層社會中詩風常盛不衰。鐵保編《熙朝雅頌集》136卷﹐1804年(嘉慶九年)刊行﹐收錄清初至中葉八旗滿洲、蒙古、漢軍的詩作7700余首﹐是旗人詩作的總結集。   5.滿族民間文藝。清初滿族民間原流行反映傳統祭祀活動、狩獵生活的滿語歌謠。入關以後﹐又汲取漢民族歌謠曲藝的素養﹐漢人中傳唱的“邊關調”﹐就曾譯為滿語傳誦。蒲鬆齡《聊齋志異》卷七《沂水秀才》篇﹐提到當時流傳的“滿洲調”﹐是一種滿語俗曲﹐而漢族民間廣為傳唱的“鄉荷包”﹐就是一支源於“滿洲調”的俗曲。1795年(乾隆六十年)刊行的民歌集《霓裳續譜》中搜集了一些留傳於京師一帶的滿族民歌﹐其中反映了滿族祭祖、跳神的傳統習俗。這些民歌雖然用漢語傳誦﹐卻帶有滿族文化的鮮明色彩。   滿族人還獨立創造了一些新的曲藝形式。乾隆年間京城外火器營人文小搓﹐曾從征西域及大小金川﹐凱旋歸途中自創“馬上曲”﹐因名“小搓曲”﹐後來又訛稱“搓曲”、“岔曲”、“脆唱”﹐成為滿族八角鼓曲藝的創始﹐1當時﹐北京內城禁止開設戲園﹐旗人隻能以雜耍、八角鼓、曲詞自娛。八旗子弟將營中傳唱的俗曲改為雅馴的詞曲﹐名曰“子弟書”。子弟書是一種說唱藝術﹐有唱詞﹐無說白﹐配合鼓板、三弦演唱。《天咫偶聞》卷七說﹕“此等藝﹐內城士夫多擅場﹐而瞽人其次也。”說唱子弟書的不僅有旗人﹐而且還有民間的藝人﹐它逐漸成為市井中喜好的一種曲藝形式。子弟書傳世之作約400余種﹐多取材明清小說、傳奇﹐也有一些作品反映現實社會生活。奕賡(鶴侶為筆名)作《侍衛嘆》、《老侍衛嘆》等作品﹐形象生動地反映了清代中葉旗人生活與神態﹐揭露和鞭撻了滿族統治階層的腐朽。無名氏《螃蟹段》通過一個滿族青年和漢族妻子吃蟹過程的喜劇情節﹐歌頌了滿漢人民間的愛情。子弟書文學價值較高﹐對後世北方曲藝影響很大﹐許多優釓蹢埸衩峞犛藇~蠊摹6□貝蠊摹19坊u蠊牡惹□招問降謀A艚諛濬□敲竇湮囊罩械囊恢ζ孑狻?   6.滿族滿族史書、筆記。滿族統治者注重本朝和本民族歷史的整理和編纂。清太祖、太宗二朝﹐形成大量滿文檔案﹐後世稱“滿文老檔”。現存老檔記事起自1607年(明萬歷三十五年)﹐止於1636年(清崇德元年)﹐共180冊﹐按年月編排﹐內容包括社會經濟、軍國大政、文化風俗、民族關系﹐它是滿族早期歷史的最原始記錄。滿文老檔原用老滿文書寫﹐乾隆時人們已難以辨識﹐1775年(乾隆四十年)重新整理繕抄﹐刪汰重復﹐成無圈點(老滿文)和有圈點(新滿文)正、草本各一部﹐不久又重抄二部﹐老檔抄本今分存北京、沈陽兩地﹐原本藏於台灣﹐今已影印出版名為《舊滿洲檔》﹐10冊。   清朝繼承歷代修史的傳統﹐以編年體裁纂修歷朝皇帝《實錄》。雍正、乾隆年間官修的本族專史有《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八旗通志》、《滿洲源流考》、《滿洲祭神祭天典禮》、《滿洲實錄》等﹐專史保留了有關滿族源流、演變過程、人物事跡、典章制度的豐富史料﹐在清代史學中佔有重要地位。《滿洲實錄》圖文並茂﹐以滿、蒙、漢三種文字對照寫成﹐是歷代官修史書中前所未有的新體例。乾、嘉年間﹐滿族上層貴族官員稽古右文﹐熱衷私家著述。宗室奕賡所撰《佳夢軒叢著》與宗室昭槤所撰《嘯亭雜錄》和《續錄》﹐是記述清朝政治、軍事、文化、典章制度和滿族風俗儀禮的兩部著名筆記。   7.滿族書畫藝術。乾隆以後﹐滿族在書畫、鑒賞、藏書等方面均有很高造詣。清前期的幾位皇帝均雅好書畫﹐在他們的獎掖提倡下﹐王公貴族子弟也多遊藝於筆墨。昭槤曾感慨地說﹕“余素不善書﹐人爭嗤之﹐深以為恥。”1這說明能書擅畫在滿族貴族中已蔚成風氣。成親王永瑆與鐵保的書法素享盛名﹐與漢人翁方綱、劉鏞並稱四大家。滿族宮廷畫家唐岱參用西法﹐繪畫山水﹐風格沉穩深厚﹐被聖祖稱為“畫狀元”。滿人的指頭畫﹐更是獨步畫壇。索額圖、明珠精幹鑒賞﹐曹寅、昌齡富於藏書﹐均名重一時。   8.滿族自然科學。聖祖嗜學而不囿於偏見﹐積極向西方傳教士學習天文歷算、地理、醫藥等自然科學知識﹐以及繪畫、哲學、拉丁語﹐在中國歷代最高統治者中堪稱第一。在位時組織編修《數理精蘊》、《歷象考成》、《皇輿全覽圖》。以後﹐高宗命編繪《乾隆內府皇輿圖》(俗稱十三排)﹐反映大一統國家的地理全貌﹐有很高的科學價值。正白旗滿洲人博啟﹐精於勾股和較之術﹐他的成果在乾、嘉年間很有影響。滿族傳統醫學尤精於正骨﹐覺羅伊桑阿醫術精湛﹐是著名的正骨專家。文通著《百一三方解》﹐奇克唐阿著《厚德堂集驗方萃編》﹐均是有名的醫學著作。   9.滿族宗教信仰。滿族人早期信仰薩滿教﹐這是一種原始多神教信仰。努爾哈齊時﹐立竿祭天﹐用兵及有大事必祭﹐是崇信薩滿教的一種表現。滿族人平日在家中供“祖宗(神)板”﹐院中豎索羅竿﹐祭祀時請薩滿跳神。   1616年﹐努爾哈齊稱汗立國之初﹐在赫圖阿拉城東山頂上蓋造了佛寺、玉皇廟(實為堂子)和十王殿等﹐號稱七大廟。說明滿族形成之初﹐對蒙、漢等民族廣為篤信的佛教已不陌生。滿人在祭祀天、地、山、川、禽鳥動物的同時﹐還崇拜關帝、觀音﹐又說明﹐在滿人的薩滿教信仰中﹐滲入了外來宗教的神祇。入關後﹐儒家學說與佛教等深入人心﹐與滿族傳統信仰發生沖突。沖突的結果﹐隻能是古老薩滿教的進一步衰落。不過﹐由於在八旗制度束縛下的滿族人民始終居住於相對封閉的聚居區中﹐自成一個小社會﹔加上滿族人民固有的民族意識以及對傳統文化的依戀心理﹐使薩滿教的習俗﹐甚至在滿族語言已無法保存的時候﹐仍得以在家庭內世代傳承﹐不絕如縷。   關內滿族薩滿的活動﹐散見於清代文人筆記、小說中。《夜談隨錄》記述了乾隆年間北京城內薩滿驅鬼的故事﹕時有一人名叫莊壽年﹐為黑狐所祟﹐病況彌篤﹐無藥能醫﹐於是延請鑲白旗蒙古人穆薩滿作法驅怪。其日﹐“鄰人觀者如堵”﹐隻見薩滿頭戴兜鍪(神帽)﹐腰系金鈴﹐“撾鼓冬冬﹐日誦神咒”。跳神之後﹐趨步登樓﹐遂用神叉殺死一狐。從此怪絕﹐病者痊癒。這個故事雖摻有荒誕不經的成分﹐卻証明直到乾隆年間﹐薩滿教在京旗中尚有一定影響﹐但從“觀者如堵”的場面來看﹐薩滿的跳神活動已是一種普受歡迎的現象了。然而在比較邊遠的東北農村﹐滿族人家家門前立神竿﹐堂屋裡供“祖宗板子”﹐更是很普遍的現象。   10.滿族風俗習慣。滿族先民長年居住山林河谷﹐漁獵活動使他們養成精幹騎射的特長。婦孺亦均嫻於騎射﹐女子執鞭馳馬﹐無異於男子。男嬰降生後﹐在大門上掛一副弓箭﹐預示他將來能成為一名出色的射手。進入遼沈地區以後﹐滿族迅速過渡為農業民族﹐騎射開始受到影響。進關以後﹐戰爭漸少﹐生活環境比較安定﹐騎射技藝日益荒疏。滿族統治者為了保持八旗的戰鬥力量﹐不得不三令五申地提倡“國語騎射”﹐但終無濟於事。   當滿族的生活方式與漢族的生活方式日臻趨近時﹐改變了若幹舊有習俗。滿族人氏族社會末期群婚制的某些殘余﹐“嫁娶則不擇族類﹐父死而子妻其母(指後母)”1。弟妻寡嫂的現象也非常普遍。1631年(天聰五年)皇太極力矯此陋俗﹐諭令﹕凡娶繼母、伯母、叔母、兄嫂、弟婦﹐永行禁止。2康熙朝以後﹐八旗每年旌表婦女節操﹐未婚守節的寡婦﹐又強調嚴旗人男女之別﹐氏族制度遺俗漸為嚴格的封建倫理道德所取代。   滿族人在關外原實行火葬﹕死於家者﹐第二日“舉之於野而焚之”﹐如死於外出征戰﹐由同偯帢b□骰倚□刈逭□H牘爻躒韻□慫祝□綣□勒呤槍笞澹□鷦□被掛□□狽偕丈□八□諾拇罅懇攣錆婉也□K持文曇洌□本├烊酥鸞□男型獵帷5□逋持握叩P淖□攔儔□牒好窈狹鰨□蛔妓□撬籃笤詰鋇厴枇7剴悖□剷匭牘樵峋├歟□娑a呵樵缸笆9啄舅途┬擼□□渥運停蝗縉鬥Σ荒蘢運停□曰鴰□偎汀J夠鷦峋傷自謐□榔抖≒械靡圓寫嫦呂礎G□≒校□逵謐□榔烊思沂艋鼐╙笪摶暈□□□濟髁鈄□榔烊慫籃缶偷贗獵幔□桓挪蛔冀□□〞□□宓腦崴滓燦牒鶴逋□橐恢隆?   但在很長時期內﹐滿族仍繼續保留著若幹傳統的風俗習慣。平日注重禮節﹐相見時曲右膝﹐右手沿膝下垂﹐俗稱“打千”。親朋相見﹐行抱腰接面大禮﹐男女皆然。喜好歌舞﹐宴筵時﹐主客男女輪番起舞﹐一人唱歌﹐眾人呼“空齊”以和之﹐即“莽式舞”。清宮廷中有“慶隆舞”﹐扮演騎馬逐獸的舞姿。獸應弦而斃﹐人稱“射媽狐子”4。這是源於滿族早期狩獵之制的舞蹈。滿族始終保留傳統服裝發飾﹐男子剃發﹐身著袍褂﹐女子穿長衫﹐天足。   滿族在文化方面迸發出的巨大創造力﹐是與其由漁獵民族轉入農業民族﹐由奴隸社會轉入封建社會的歷史進程相輔相成的。與漢民族文化的交流﹐是滿族文化發展的有利條件。這種發展縮小了與漢民族在文化生活上的差距﹐有助於消除民族隔閡。滿族在文化領域中取得的卓越成就﹐充實了祖國文化寶庫的積蘊﹐體現了他的聰明才智。 第五節 滿族統治階級的腐朽與八旗生計的惡化   乾隆中葉﹐清朝疆域遼闊﹐四海晏安﹔國力強盛﹐“康乾盛世”臻於頂點。然而盛極而衰﹐在一片歌舞升平中﹐社會的階級矛盾也醞釀成熟。滿族地主階級侈靡逾度﹐崇尚浮華﹐在難以滿足的貪欲驅使下對滿漢人民加緊了剝削壓迫﹐政治上也走向腐化墮落。高宗為政標榜“寬緩”﹐實際上卻往往成為寬宥貪官污癆F目謔怠T嚼叢蕉嗟南虜閆烊嗽諑□10旱□韉吶貪□娌11露槿肫獨□哪嗄錐□摶宰園巍﹗鞍似焐□啤鋇畝窕□蟠蠹□□似烊四誆康慕準睹□堋?      一、統治階級的衰朽      滿族在入關初期﹐還保持著比較淳樸的風氣﹐當時兵連禍結﹐經濟蕭條﹐統治者在生活上一般還不敢恣意奢侈﹐縱情遊嬉。聖祖比較儉約﹐宮中費用不及明朝的十分之一﹐並諄淳告誡滿族王公和八旗官員保持勤儉樸實的傳統。世宗本人也不事奢華﹐嘗命從人將宮中食余之物日日檢貯﹐數年間積累數十石之多﹐並以此事廣為宣諭﹐意在表率臣僚﹐形成清明的政治風氣。但是﹐滿族貴族、官僚在全國范圍內是一個經濟、政治地位最優越的社會階層。當統治秩序穩定下來、封建經濟繁榮興旺的背景下﹐滿族貴族官僚追求浮華、貪圖享受的風氣難以竭止的速度彌漫。康熙年間﹐八旗王公貴族婚嫁多用錦繡金珠﹐死喪燒毀珍寶車馬﹐“嫁一女可破中人數十家之產﹐送一死而可罄主人數十年之用。暴殘天物﹐莫可計算”1。當時掌握權力的滿族顯要大多斂財納賄﹐以為奢靡揮霍之資。權臣索額圖家資富贍﹐史稱“通國莫及”。另一權臣明珠貪臟在法﹐“貨賄山積”。滿族貴族世襲高爵厚祿﹐養尊處優﹐日以遊樂為嘻﹐平居積習﹐亦相效尤。居家器用﹐衣服飲撰﹐無不備極紛華﹐爭夸靡麗。這種現象﹐到乾隆時有加無已。   高宗炫耀盛世﹐生活侈靡﹐對於女樂、珍寶、宴筵、尋遊、無所不好。六次南巡﹐到處遊山玩水﹐所到之處﹐官紳競獻珍奇土產。1780年(乾隆四十五年)高宗70歲生辰﹐各地官僚將掊克聚斂的民脂民膏競相入貢祝壽。皇帝家族婚喪壽禮﹐常年不斷﹐豪侈場面﹐司空見慣。高宗女兒下嫁和珅兒子豐紳殷德時﹐妝奩所費數百萬兩﹐待公主於歸﹐又賜帑銀30萬。高宗還大興土木﹐廣建宮苑﹐耗費不貲。皇帝即如此奢華﹐滿族的僕ト坉崹憛撕芊憎畭餇M□】孕笊□濬□衷班螅□蚯淄醯屢嬗靡□□蛄澆ㄔ轂鶚□□□啃□唬□謚鍆踣≒形□鈑擰8咦諛謚陡﹖蛋玻□萏□薇齲□抑小壩叻蚪災□□彌□攏□□□蚧ㄈ輾嚥□蚯□雹淞B□騫笞騫倭牛□漲饗砝鄭□聊纈詬』□□罅炕u牙醋韻率艫陌□諢唄浮﹕瞳|是歷史上有名的“貪相”﹐任大學士20年﹐貪污贓款不下億萬兩。伍拉納任閩督﹐惟以貪酷用事﹐曾倒懸縣令以索賄﹐與另一貪官浦霖貪索贓款積至三四萬兩之多。當時﹐為官者上行下效﹐貪風日熾﹐所以史家稱﹕“非其時人性獨貪也﹐蓋有在內隱為驅迫﹐使不得不貪者也”。1   滿族統治者貪賄成性﹐官場上形成朋比徇私、容隱欺蒙的腐敗風氣。官員“以模棱為曉事﹐以軟弱為良圖﹐以鑽營為取進之階﹐以苟且為服官之計”2﹐大官僚唯知貪戀祿位﹐墨守陳規﹐不以國事為重﹐下屬則極盡阿諛逢迎之能事﹐或者緘默以取容。清朝百務廢弛、財政虧缺、吏治敗壞、案牘山積。滿族統治集團的腐化沒落﹐日益削弱了統治能力﹐使清朝統治走向下坡。      二、八旗生計的惡化      與滿族統治階級奢靡無度的生活形成鮮明對照的﹐是下層旗人經濟生活狀況白益惡化。這個問題﹐在康熙年間初露端倪。乾隆年間﹐已成為八旗內部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   北京是八旗駐紮的最大重點﹐也是“八旗生計”最嚴重的地區。數十百萬旗人久居京城內外﹐兵額有限﹐人口加增﹐又不事生產﹐生活每況癒下。沈起元在《擬時務策》中說﹕“甲不能遍及﹐而徒使之不士、不農、不工、不商、不兵、不民﹐而環聚於京師數百裡之內﹐於是其生日蹙”。3   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裕親王允祿奏報說﹕八旗中無法維持生計的鰥寡孤獨多達6000余名。無人贍養的旗人子弟淪為乞丐﹐甚至寡妻冒稱民婦並自賣為奴等觸目驚心的事件也接踵而至。   關內駐防旗人的經濟生活大體與京旗相同。東北地區的旗人在清初均領有旗地﹐以後陸續開墾荒地﹐經濟上一度比較寬裕。但是﹐伴隨大批漢民的湧入﹐旗人土地大多被漢族地主和農民典買﹐生計也每況癒下﹐1741年(乾隆六年)寧古塔將軍鄂彌達奏報﹐吉林烏拉3000名滿洲兵丁中﹐富戶僅21戶(272口)﹐中戶848戶(8829口)﹐貧戶1185戶(8935口)﹐赤貧戶678戶(2894口)4。這個典型材料表明﹐當地滿族人中﹐基本可以溫飽的中戶還不足三分之一﹐絕大多數是貧戶和赤貧戶。   八旗生計的惡化﹐絕不局限於北京或吉林烏拉一二地﹐已經迅速蔓延為全國各地旗人中普遍存在的嚴重社會問題。正身旗人生計日絀﹐使八旗兵丁的戰鬥力不斷削弱渙散﹐直接損害了清朝統治者的利益。為了緩解八旗生計問題的沖擊﹐清朝統治者陸續采取了賞賜銀兩、增加兵額、京旗移墾、漢軍出旗、動用公款回贖民典或“奴典”旗地等一些措施。盡管這些措施使旗丁的困難一時有所和緩﹐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乾隆年間﹐除定例婚喪賞銀和不定期的“恩賞”外﹐將回贖旗地的旗租發還﹐每年加賞八旗兵丁一月錢糧。但賞銀落入旗兵之手後﹐或者抵補私債﹐或者妄行靡費。不過數月﹐罄盡無余﹐依舊貧乏如故。漢軍出旗後﹐將余出兵額﹐主要由滿洲人丁充補﹐同時增加兵額﹐但增加的兵額趕不上人口的增長。京旗移墾本身不失為一項積極的措施﹐同樣收效甚微。   18世紀中﹐高宗決定將京旗3000戶閒散移往拉林(今黑龍江省雙城縣)屯墾﹐實際移往2000戶。其中老幼不能耕作的佔十之一﹐年壯而不譜耕作的又佔十之六七﹐力能耕作的隻佔十之二三。北京旗人長期脫離生產﹐不免沾染好逸惡勞的習氣﹐缺乏開荒種地的勇氣和能力。在以後4年中﹐拉林旗人大部分又逃回北京5﹐所遺地畝漸為民人耕佔。不久﹐清政府遷廒洽u燁巴□□潛□塩□埃┤塗眩□忠允□芨嬤鍘V揮卸□北鏡仄烊說耐塗鴨蘋□嫌舋鶘□?   19世紀初﹐吉林、奉天旗丁前往雙城堡耕墾的已有3000戶﹐10000多人。   八旗生計惡化﹐有多重原因﹐概括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滿族人口增長。八旗人丁隻有當兵者領取糧餉﹐余丁耕種土地。百余年間﹐下層旗人地畝己典買殆盡﹐家口卻不斷繁衍。從1648年(順治五年)到1812年(嘉慶十七年)的160余年間﹐八旗滿洲人丁增長了大約4倍﹐即從55000余丁增至222000余丁1。而與此同時﹐八旗的兵額隻增長了大約兩倍半﹐即從入關初的不足10萬增到20余萬。生齒日繁與收入日絀的矛盾造成了以“一分之產而養數倍之人”的狀況﹐旗人的生活負擔不能不隨之加重。戶部尚書樑詩正在奏疏中說﹕“百年休養﹐戶口眾多﹐無農工商賈之業可執﹐類皆仰食於官。”這是旗人窮乏潦倒的重要原因。   第二﹐滿族封建剝削的加劇。清初旗人依恃糧飽和地畝為主要經濟收入﹐當大部分下層旗人的土地在滿漢地主的交相兼並下化為烏有時﹐僅有的糧餉收入便成為滿漢高利貸者、姦商牟取暴利的淵藪。乾隆年間商品經濟迅速發展﹐土地集中的趨向日益高漲﹐滿漢地主往往與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勾結在一起﹐在社會上形成強大的經濟力量。大地主和珅一人就有當舖75座﹐對城市貧民進行苛剝婪索。商業資本和高利貸資本不僅猖撅於北京和內省﹐還伴隨民人出關的熱潮向邊遠地區擴張。據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的文獻記載﹐奉天境內的當舖多達831家。各地旗人月餉年米﹐發放有期﹐臨時急用﹐隻能典當借貸﹐高利貸資本乘機網羅射利。乾隆年間﹐在北京的社會上留傳著這樣一段話﹕“捐二十余兩可得一甲士(指馬甲)之銀米﹐坐食一載﹐謂之‘典甲’﹔捐十余兩可得一甲士米之半﹐飽食經年以待其本謂之‘典米’﹔九錢作一兩﹐八百當一千﹐謂之‘月支’﹔米未領下而先賤買﹐謂之‘短米’”2。所雲“典甲”、“典米”、“月支”、“短米”﹐都是當時高利貸者乘旗人窘困之機﹐牟取暴利的剝削形式。“典”﹐是一種實物形式的高利貸﹐即預先將對方的不動產(如地、房)或者動產(如牲畜、衣物以至旗人糧餉)低價典入﹐由於典押物作價遠低於本身的實際價值﹐兩者的差價就構成高利貸的利息。當時一馬甲月餉3兩(年36兩)﹐年米46斛(23石)﹐高利貸者隻需事先用20余兩即可全部佔有﹐其剝削率之高是顯而易見的。   八旗貴族、官員運用各種手段攫取大量財富﹐開當舖、設錢店﹐明目張膽地對旗人進行高利貸剝削。有的佐領官在本佐領內借放印子銀(一種貨幣形式的高利貸)﹐有10個月扣完者﹐亦有12個月扣完者。每月關領錢糧時﹐勒令清償﹐不許暫緩。因而將利作本﹐利又加利﹐“以致兵丁生計﹐往往因此匱乏”3。八旗官員利用職權對貧兵貸放銀兩﹐好比享有政治特權的高利貸姦商﹐貧困兵丁先是典賣土地房屋﹐繼之以軍馬兵械﹐年米月餉﹐經濟破產是飲酖止渴的唯一結局。   第三﹐八旗制度的束縛。八旗組織從建立之日起﹐便以對旗人的嚴格管理作為重要的組織原則。但由於當時旗人各有耕地﹐出則為兵﹐入則為農﹐耕戰兩事﹐未嘗偏廢﹐所以八旗的高度組織性非但不是滿族發展的障礙﹐相反卻是滿族崛興的組織保障。入關後﹐八旗組織的軍事職能進一步強化﹐而生產職能卻迅速萎縮。清統治者為了保証官兵的收入﹐建立起俸餉制度﹐並在1654年(順治十一年)宣布﹐準許家有4丁以下的出征旗丁﹐將旗地盡數退出交旗﹐“量加錢糧月米”1﹐不啻成為旗人退出生產領域提供條件。加之﹐八旗兵丁因為頻年出征﹐無力從事農畝﹐隻得將土地轉祖給民人﹐加快了旗地轉入民人之手的過程。康熙年間﹐西方傳教士衛匡國在《靼韃戰紀》中指出了旗人脫離農業生產的影響﹐“這些人大部分都不會耕地種田﹐從來沒有使用過鋤和犁﹐隻會舞刀弄劍”。旗人不事農耕﹐又不許經營工商﹐如果外出謀生﹐將被視為“逃旗”而受到重懲。旗人除了當兵食餉外﹐隻能仰給於統治者的賞賜﹐終日無所事事﹐又沾染好逸惡勞的惡習。八旗一步步變為寄生性的社會組織﹐喪失了當年朝氣蓬勃的活力。   對於旗人因不事生產而生計窘困的處境﹐清統治集團逐步有所認識。乾隆年間組織京旗移墾﹐就是放寬對旗人下鄉種地限制的一種嘗試。問題在於﹐清統治者允許少數京旗閒散下鄉或者關外移墾﹐都是以不妨礙八旗兵丁拱衛京師的宗旨為前提的。1816年(嘉慶二十一年)﹐旗人法式善曾提出京旗閒散耕墾口外、西北一帶的建策﹐仁宗旻寧斥責說﹕“若如所奏﹐豈非令京城一空﹐尤為荒謬之極﹗”2不久﹐御史羅家彥提出“令八旗老幼男婦皆以紡織為業”的建議﹐亦被仁宗下令革退。理由是﹕所奏與八旗勁旅屯住京師的本計大相刺謬3。清朝統治者不能放棄八旗勁旅屯住京師的“本計”﹐也就無法放鬆對旗人自謀生計的限制。廣大旗人從不耕不戰到難以生活﹐顯示出清朝統治的嚴重危機﹐也表明滿族內部分化的加劇。      三、滿族人民的反抗      “八旗生計”的惡化實際上也就是下層旗人的貧困化﹐廣大旗民對清朝政治腐敗的不滿和憎惡﹐因此與日俱增。   一部分正身旗人﹐主要是余丁和少數兵丁﹐因為生活拈據﹐被迫舉借私債﹐以後家產典當凈盡﹐隻剩下逃旗一途。乾隆年間﹐兵役束縛與生產勞動之間的矛盾益形尖銳﹐逃旗事件此伏彼起。1741年(乾隆六年)寧古塔將軍鄂彌達奏報﹕吉林烏拉3000滿兵貧苦日甚﹐逃走者甚多4。   1745年(乾隆十年)山海關、張家口等駐防八旗﹐一年之內報逃之案﹐竟有250余起之多。從1743年(乾隆八年)起﹐清朝統治者制定了處罰八旗人了逃亡的“逃旗法”﹐又頒布處罰失察官員的規定﹐但這並不能阻止旗人紛紛逃亡的勢頭。旗人逃亡就是要沖破八旗制度的樊籬﹐取得自謀生計的權利。   滿族內部的分化奠定了滿、漢人民共同反抗清朝統治的階級基礎。1730年(雍正八年)﹐乍浦地方出現攻擊清朝統治的“匿名謗帖”﹐其中有乍浦水師旗營滿兵因每月僅得一兩餉銀而怨聲載道的內容﹐世宗聞報﹐亟命浙江總督李衛追查。滿族統治者最為擔心的是滿、漢人民的聯合﹐所以總是處心積慮地設閾防閒﹐但是已不能阻止滿、漢人民在思想感情上的匯流。滿、漢佃戶聯合抗祖甚至發展到對抗官府﹐1805年(嘉慶十年)盛京旗人關英、巴圖力等15人佃種馬廠升科地。抗租不納類似事件﹐乾隆以後﹐比比皆是。   少數旗人把鬥爭矛頭直指滿洲貴族和最高統治者。乾隆年間出現旗人加入民間秘密宗教團體白蓮教及其支派紅陽、混元、一柱香等教門事件﹐甚至有宗室覺羅“不系黃、紅腰帶﹐交納匪徒”的記載1。   1803年(嘉慶八年)發生“御廚”滿洲人陳德(一作成得)持刀“犯駕”事件﹐陳德是八卦教(天理教)徒。1813年(嘉慶十八年)又爆發“林清犯闕”的肘腋之變。畿南天理教首領林清﹐發動天理教起義﹐打出“大明天順”的旗號﹐組織200人直搗皇城。雖因計劃欠周﹐行動過於草率而失敗﹐卻使朝野上下震驚一時。不少旗人與謀其事﹐宗室海康、慶瑤﹐漢軍旗人曹綸、曹福昌父子﹐豫王府包衣陳爽﹐御書房滿洲蘇拉等先後被捕處死。未被緝獲的則有“黨中巨魁”包衣人祝現2。少數八旗人戶參加秘密會社的抗清鬥爭﹐並讚同“反清復明”口號﹐這是滿族內部階級嚴重分化的明証。仁宗在事後的“罪己詔”中不得不承認﹕“變起一時﹐禍積有日。”滿族旗人受著殘酷的專制統治和封建盤剝﹐對封建統治的氏期不滿促使他們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反抗﹐從逃旗、抗租、行刺﹐最後發展到有組織的武裝起義。滿族內部階級矛盾的激化﹐表明越來越多的旗人沖破滿、漢民族界限﹐走上與漢族人民共同反抗清朝封建統治的道路。   在本民族人民的反抗鬥爭面前﹐滿族統治者被迫放鬆了對正身旗人的人身束縛。關於旗人逃旗﹐18世紀中期原定﹕逃走一月者﹐不論投回還是緝獲﹐一概削去旗籍﹐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19世紀改為﹕投回者免罪﹐仍準挑差。同時﹐允許京旗下鄉屯種﹐外官可以隨帶成丁子弟赴任。1825年(道光五年)﹐規定對兵丁和余丁區別對待﹐除旗兵告假或私自出境仍照舊辦理外﹐閒散旗人(即余丁)告假﹐隻須呈報佐領、參領即準外出營生。如果在外年久﹐願改入民籍﹐聽其呈改。與過去相比﹐滿族人民所受八旗制度的束縛程度明顯減輕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一﹐第3頁上。   1《清武皇帝實錄》卷三﹐第8頁下。   2廣祿等譯﹕《清太祖朝老滿文原檔》第2冊﹐第13、14頁。   3《清太祖武皇帝實錄》卷一﹐第8頁上。   1李民□﹕《建州聞見錄》﹐第43頁。   2《滿洲實錄》卷四﹐乙卯年六月。   3《滿文老檔》太祖卷四。   4《明英宗實錄》卷一一三﹐正統九年二月甲午。   5《清太宗實錄》卷二一﹐天聰八年十二月王辰。   6《八旗通志》初集卷一﹐第4頁。   1劉景憲等﹕《清太宗時期的“新滿洲”問題》﹐《歷史檔案》1981年第4期。   2王鍾翰﹕《關於滿族形成中的幾個問題》﹐《清史新考》﹐第48─50頁。   1《武皇帝實錄》卷三﹐第14頁下。   1王鍾翰﹕《滿文老檔中計丁授田商榷》﹐《清史續考》第198─214頁。   2《盛京刑部原檔》﹐王佩環﹕《吨諢撳|厙奧□逕緇峋□眉捌瀋□□λ□健罰□端鈉矯褡逖芯俊?1988年第2期。   3《清太宗實錄》卷一三天聰七年正月庚子。   1高士俊﹕《謹陳未議奏》﹐載《天聰朝臣工奏議》卷上﹐第6頁。   2《清太宗實錄》卷一七天聰八年正月癸卯。   3《清太宗實錄》卷五四崇德八年正月己未。   4李民□﹐《建州聞見錄》﹐第43頁。   1《滿文老檔》太祖卷六六天命十年十月初四日。   2《清太宗實錄》卷一四﹐天聰七年七月辛卯。   3《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崇德三年五月初八日。   1《清世祖實錄》卷七二﹐順治十年二月丙午。   2談遷﹕《北遊錄‧紀聞下》﹐第368頁。   3同上書﹐第349頁。   1陳文石﹕《清代滿人政治參與》﹐台灣中研院史語所集刊第48本。   2福格﹕《聽雨叢談》卷三﹐第57頁。   3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一﹐第1頁。   4昭槤﹕《嘯亭雜錄》卷一○﹐第329頁。   1《八旗通志》初集卷六七﹐第1291頁。   2《清史稿》卷一四三﹐第4196頁。   3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五﹐第14頁上、15頁下。   4《清朝文獻通考》卷一七九﹐第6395頁。   5《清史稿》卷一三○﹐第3879頁﹐   1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一二七﹐第1頁上下﹐第12頁下﹐第20頁下。   2雍正《大清會典》卷一四四﹐第10頁上─12頁上﹔卷二一七﹐第13頁上─15頁下。   3乾隆《大清會典》卷九六﹐第3頁上─15頁上﹔嘉慶《大清會典》卷六九﹐第4頁下─8頁下。   4《八旗通志》初集卷六八﹐第1328頁。   1談遷﹕《北遊錄‧紀聞》﹐第375頁。   1華立﹕《從旗人編查保甲看清朝“旗民分治”政策的變化》﹐《民族研究》1988年第5期。   2《清仁宗實錄》卷二八○﹐嘉慶十八年十一月戊申。   1乾隆《大清會典》卷九五﹐第1頁上。   2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一﹐第2頁。   1《八旗通志》初集卷四一﹐第779─783頁。   2嘉慶《大清會典》卷七七﹐第5頁上。   3乾隆《大清會典》卷九一﹐第1頁上。   1嘉慶《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三五﹐第9頁下﹔昭槤《嘯亭雜錄》卷八﹐第226頁。   2昭槤﹕《嘯亭雜錄》卷八﹐第226頁。   1康熙《大清會典》卷二一﹐第10頁下─21頁上。   2《八旗通志》初集卷一九﹐第337─338頁。   3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一九八﹐第10頁上。   4《清世祖實錄》卷五九順治八年八月癸酉。   5楊學琛﹕《清代的八旗王公貴族莊園》﹐載《滿族史研究集》﹐第151頁。   6允祥﹕《為報順康年間編審八旗男丁事奏本》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載《歷史檔案)1988年4期。   7康熙《大清會典》卷二一﹐第22頁下─29頁上。   8《清世祖實錄》卷一二七順治十六年八月壬辰。   1談遷﹕《北遊錄‧紀聞下》﹐第378頁。   2王鍾翰﹕《清代旗地性質初探》﹐載《清史新考》﹐第82頁。   3《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五﹐第11頁上。   4《內務府來文》﹐載《滿族歷史檔案資料選輯》﹐第131頁。   5王慶雲﹕《石渠余記》卷二﹐第76頁。   6《八旗通志》初集卷五三一五四﹔談遷﹕《北遊錄‧紀聞下》﹐第360頁。   1《八旗通志》初集卷五三。   2談遷﹕《北遊錄‧紀聞下》﹐第362頁。   3劉獻廷﹕《廣陽雜記》卷二﹐第74頁。   4吳振棫﹕《養吉齋叢錄》卷一﹐第2頁。   5胤祥《為報順康年間編審八旗男丁事奏本》﹐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   1左雲鵬﹕《論清代旗地的形成、演變及其性質》﹐《歷史研究》1961年第5期。   2《清世祖實錄》卷二六﹐順治三年五月庚戌。   3《清世祖實錄》卷八四﹐順治十一年六月甲子。   4《八旗通志》初集卷一八﹐第318頁。   1王鍾翰﹕《康雍乾三朝滿漢文京旗房地典賣契約四種》﹐《清史續考》第219─229頁。   2《八旗通志》初集卷七○﹐第1347─1348頁。   3《清高宗實錄》卷五五七﹐乾隆二十三年二月甲戌。   4《皇清奏議》卷四五﹐赫泰疏語。   5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滿文月折檔》﹐乾隆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達爾黨阿奏。   6《八旗通志》二集卷六六﹐第32頁上、33頁下。   7《清高宗實錄》卷一七二﹐乾隆七年七月乙未。   8《清高宗實錄》卷二○六﹐乾隆八年十二月辛亥。   1《英公府地冊》﹐載《滿族歷史檔案資料選輯》﹐第224頁﹔王鍾翰﹕《清代旗地性質初探》﹐《清史新考》第82─84頁。   2鬆村佑次﹕《關於旗地的〈取租冊檔〉和〈差銀冊檔〉》﹐《東洋學報》45卷。   3遼寧省檔案館藏﹕《盛京總管內務府檔》1896號。   4《乾隆十年六月內務府會計司呈稿》﹐載《滿族歷史檔案資料選輯》﹐第150頁。   5乾隆《大清會典》卷七八﹐第1頁上下﹔《大清會典》卷八七﹐第10頁下、11頁下﹔卷九○﹐第6頁上下。   1楊學琛﹕《清代的八旗王公貴族莊園》‧載《滿族史研究集》第155頁。   1康熙《大清會典》卷二三﹐第29頁下。   2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八五七﹐第7頁下、8頁下。   3雍正《諭行旗務奏議》卷一﹐第23頁下。   4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滿文月折檔》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伊蘭泰奏。   1劉小萌﹕《試析旗下開戶與出旗為民》﹐載《中國民族歷史與文化》。   2劉家駒﹕《清朝初期的八旗圈地》﹐第155、158─162頁。   3《清世宗實錄》卷六﹐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   4《八旗通志》初集卷二六﹐第497頁。   5雍正《上諭八旗》卷一﹐雍正元年七月十六日。   6雍正《上諭八旗》卷四﹐雍正四年五月十二日。   1《清聖祖實錄》卷四○康熙十一年十二月丁巳。   1西清﹕《黑龍江外紀》卷六﹐第67頁。   2《滿族簡史》﹐第92頁。   1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滿文月折檔》雍正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錫保奏。   2同上書﹐《滿文月折檔》乾隆五年閏六月二十二日補熙奏。   3衛匡國﹕《韃靼戰紀》中譯本﹐載《清代西人見聞錄》﹐第29頁。   1劉小萌﹕《清前期東北邊疆徙民編旗的考察》﹐載《邊疆史地研究論文集》。   1吳振臣﹕《寧古塔紀略》﹐第241頁﹔楊賓﹕《柳邊紀略》卷三﹐第77頁。   2西清《黑龍江外紀》卷三﹐第28頁。   3王鍾翰﹕《清代八旗中的滿漢民族成分問題》﹐《清史續考》﹐第43─74頁。   1《八旗滿洲氏族通譜》卷七四﹐第807頁。   2定宜莊等﹕《台尼堪考》﹐載《清史研究通訊》1988年第3期。   3《八旗通志》初集卷三一﹐第14頁上、15頁上。   1《清高宗實錄》卷六六四乾隆二十七年六月丁酉。   2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一一一五﹐第11頁下。   3鄭天挺﹕《探微集》﹐第50頁。   4《清太宗實錄》卷一一﹐天聰六年正月二十五日。   1《清朝文獻通考》卷二○三﹐第6678頁。   2白晉﹕《康熙帝傳》﹐第27頁。   3《清高宗實錄》卷二六四﹐乾隆七年四月壬寅。   4福格﹕《聽雨叢談》﹐第137頁。   1《清初編審八旗男丁滿文檔案選譯》﹐載《歷史檔案》1988年第4期﹔嘉慶《大清會典》卷一二﹐第22頁下。   2孫嘉淦﹕《孫文定公奏疏》卷四﹐第20頁上、30頁上。   3《淶水縣志》卷一﹐第17頁伂}?   1雍正《誅批諭旨》第三一冊﹐田文鏡奏折。   2《清高宗實錄》卷五一九﹐乾隆二十一年八月壬戌。   3談遷﹕《北遊錄‧紀郵下》﹐第103頁。   4《清聖祖實錄》卷八七﹐康熙十八年十二月癸未。   5方拱乾﹕《絕域紀略》﹐第108頁﹔吳振臣《寧古塔紀略》﹐第232頁。   1定宜莊等﹕《試述清朝乾隆年間的東北流民及其對旗人生計的影響》﹐載《黑龍江民族叢刊》1988年第1期。   2楊同桂﹕《沈故》卷二﹐第7頁下。   3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滿文月折檔》乾隆十二年七月四日阿蘭泰奏。   4《清太宗實錄》卷一○﹐天聰五年閏十一月庚子。   5《八旗通志》初集卷四七﹐第914頁。   1震鈞﹕《天咫偶聞》卷二﹐第43頁。   2《清聖祖聖訓》卷一二﹐第17頁。   1《八旗通志》初集卷七○﹐第1359頁。   2《清高宗實錄》卷一○九六﹐乾隆四十四年十二月甲子。   3富麗編﹐1983年10月北京。   1崇彝﹕《道咸以來朝野雜記》﹐第105頁。   1昭槤﹕《嘯亭雜錄》卷一○﹐第341頁。   1李民□《建州聞見錄》﹐第43頁。   2《清太宗實錄稿本》﹐第6、7頁。   3《清高宗實錄》卷一一四三﹐乾隆四十六年十月戊戌。   4姚元之﹕《竹葉亭雜記》卷一﹐第6頁。   1徐旭齡﹕《力行節儉疏》﹐載《皇朝經世文編》卷三四﹐第9頁下。   2昭槤﹕《嘯亭雜錄》卷一○﹐第314頁。   1薛福成﹕《庸盒筆記》卷三﹐第4頁下。   2《清史稿》卷三五六﹐第11309頁。   3《皇朝經世文編》卷三五﹐第14頁上。   4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滿文月折檔》﹐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鄂彌達奏。   5《清高宗實錄》卷六○○﹐乾隆二十四年十一月庚申。   1允祥﹕《為報順康0躂頛鵘攽泵稾悄齰茩蛦蹎伒@□赫□□晡逶魯跛娜眨患吻□洞笄寤岬洹肪硪歡□□?22頁上下。   2北京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滿文月折檔錄副奏折》﹐乾隆七年十一月福將奏。   3《八旗通志》初集卷七○﹐第1351頁。   1《清世祖實錄》卷八○﹐順治十一年正月乙卯。   2《清仁宗實錄》卷三二四﹐第8頁下─9頁上。   3奕賡﹕《東華錄綴言》卷六﹐第11頁上。   4《滿文月折檔》乾隆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奏。   1《清高宗實錄》卷六九三﹐乾隆二十八年八月乙巳﹔   2奕賡﹕《東華錄綴言》卷六﹐第12頁下─13頁上﹔昭槤《嘯亭雜錄》卷六《癸酉之變》。 -- 奈何風乍起﹐輒憶蓴羹鮮。 ※ 來源:‧水木社區 http://newsmth.net‧[FROM: 59.66.8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