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吐蕃
自9世紀後半期﹐鄰近漢地的吐蕃轄區爆發了一場“■末”起義﹔吐蕃統治的中心地區經歷了為期近30年之久的奴隸平民大起義之後﹐吐蕃奴隸制的統治被徹底摧毀。自10世紀起﹐吐蕃進入封建制社會﹔至13世紀初葉﹐封建農奴制度在烏思(一作烏斯﹐或作衛﹐即今以拉薩市為中心的地區)、藏(即今以日喀則市為中心的地區)、阿裡(一作納裡﹐即今阿裡及迤西周邊地區)等地普遍確立﹐吐蕃社會向封建制過渡的過程﹐約經歷了300年之久。在此期間﹐佛教以藏傳佛教的形式得到了恢復和發展﹐並相繼形成諸多教派﹐各教派又往往與地方封建割據勢力緊密結合﹐成為吐蕃封建社會的突出特點。同一時期﹐鄰近漢地的原吐蕃轄區﹐也陸續興起了一些吐蕃族的地方封建勢力﹐其中最富實力的是■廝□政權。
第一節 吐蕃封建割據的出現
一、吐蕃王室後裔與佛教復興
被稱作“邦金洛”的吐蕃奴隸平民大起義後﹐原吐蕃轄區內未能形成較為統一的政權。原吐蕃王室後裔歐鬆之子貝考讚﹐於公元895年為起義軍擒殺﹐1其子尼瑪袞西逃澤布隆(今西藏自治區札達縣)。尼瑪袞三子分據三地﹕長子日巴袞據瑪域(今克什米爾列城)﹐形成拉達克王系﹔次子紮西德袞據普蘭(西藏今縣)﹐是為普蘭王系﹔三子德祖袞據澤布隆﹐形成古格王系。三部分割據勢力﹐被稱作“阿裡三圍”(阿裡﹐藏語領域之意)。後﹐拉達克王系單獨發展﹐普蘭王系絕嗣﹐遂與古格王系合而為一。2
古格王系的德祖袞生二子﹐長子柯日繼父位﹐後出家為僧﹐取法名意希沃﹐讓位與其弟鬆艾。鬆艾卒﹐傳位與其子拉德。其時﹐意希沃雖已出家﹐但仍左右古格小王朝的朝政﹐力圖恢復、發展佛教﹐曾資送民間聰穎子弟去天竺(今印度)等地學習佛教經典﹐仁欽桑布(958─1055)譯師為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仁欽桑布曾先後在摩揭陀(今印度比哈爾邦南部)、迦濕彌羅(今克什米爾)等地潛心學經﹐返回古格後﹐在意希沃建立的托林寺(996年建)內主持譯經。古格王拉德為表彰仁欽桑布譯經的功績﹐將轄區內普蘭一帶的協爾等三個地方封賜給他﹐作為谿卡(即莊園)﹐這是藏族古代史上有關封建領主莊園的最早記載﹐時當公元11世紀初葉。1
另一支吐蕃王室後裔永丹的六世孫意希堅讚據桑耶(今西藏紮囊縣)一帶﹐自稱“阿達”﹐意為領主﹐同時﹐他又是著名的桑耶寺的寺主﹐身兼兩任﹕領主和寺主﹐形成集政教權力於一身的封建割據勢力。2
此外﹐吐蕃王室後裔中﹐還有亞澤(今尼泊爾西北部)、雅隆覺臥(今西藏乃東縣)等封建割據勢力。這些吐蕃王室的後裔在奴隸制崩潰以後﹐又陸續形成為新興的封建領主﹐而且都采取利用佛教以維護其新建立起來的封建統治的手段。顯然﹐這是與佛教在吐蕃奴隸制社會中的深遠影響有密切關系的。
8世紀中葉﹐吐蕃讚普達瑪禁佛﹐佛教在吐蕃全境遇到很大的破壞。但佛教並未就此一蹶不振﹕一部分佛教僧侶逃往吐蕃統治的邊遠地帶﹐伺機東山再起﹔一部分佛教徒懾於禁佛命令﹐在家族內部傳承佛教。
宗喀(今青海省西寧市一帶)是吐蕃王朝統治的邊遠地帶。9世紀中葉達瑪禁佛後﹐有一部分吐蕃僧侶攜帶佛教經典﹐逃來宗喀傳教授徒﹐到10世紀後半期﹐宗喀的丹底(今青海省平安縣境內)已成為著名的佛教中心。
978年(宋太平興國三年)﹐桑耶地區的政教首領意希堅讚得知宗喀一帶佛教盛行﹐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資送魯梅‧楚臣喜饒等10人前往宗喀學習佛教﹐西藏佛教史遂以978年為“後弘期”3之始。魯梅等人在宗喀學經受戒﹐返回吐蕃時意希堅讚已去世﹐在其子阿達赤巴的大力扶植下﹐魯梅等人分別在烏思、藏等地建立寺院﹐剃度僧人﹐吐蕃地區的佛教重新得以流傳﹐史稱“下路宏法”。4
與宗喀地區佛教盛行的同時﹐吐蕃西境阿裡古格地區的佛教勢力也有所恢復和發展。前已述及﹐意希沃派遣仁欽桑布等人出國留學﹐返回古格後﹐建寺譯經。為進一步發展佛教﹐意希沃又極力主張迎請摩揭陀國超巖寺上座高僧阿底峽來古格。多方搜羅黃金以作禮聘阿底峽之用﹐最後被敵國殺害。古格王族絳曲沃秉承其叔祖意希沃的遺願﹐於1042年(宋慶歷二年)迎請阿底峽來古格托林寺譯經傳教3年﹐1945年(宋慶歷五年)阿底峽應堆壟(今西藏堆龍德慶縣)富豪仲敦巴(1005─1064)之請﹐離古格前往烏思藏地區傳教授徒﹐是為自西路傳來的佛教復興勢力﹐史稱“上路宏法”。5
史實表明﹐10世紀後半期吐蕃新興的封建領主﹐極力投身於佛教的恢復和發展的活動。他們不惜花費重金﹐或不遠千裡派人受戒學經﹐或迎請域外著名高僧講經傳教﹐終於使佛教重新在吐蕃得到發展。“後弘期”中的“下路宏法”和“上路宏法”的實質﹐應從統治階級的實際需要得出結論。
二、封建農奴制度的形成
在吐蕃出現割據一方的地方封建勢力的同時﹐也有另外的不同情況。
自10世紀開始﹐從吐蕃西境的阿裡﹐沿藏布(今雅魯藏布江)到藏、烏思一帶﹐由於奴隸平民大起義的結束﹐原有的居民聚落有所擴大﹐更有一些新的居民聚落出現。此時﹐農業生產力較前更為發展﹐除原有的水利排灌設施繼續使用外﹐還掌握了施肥、中耕的技術﹐羊毛紡織的技術也有了很大提高。各地農牧業及其它土特產﹐品種多樣﹐數量豐富﹐如烏思藏地區盛產青棵和精細氆氌﹐塔布(今西藏山南地區東部)、工布《今西藏林芝一帶)地
區農牧兼營﹐多畜牧業產品﹐阿裡地區多黃金和鬆耳石。各地區之間交換關系頻繁﹔來自多麥(今青海、甘肅兩省)的綢緞和來自康(今西藏東部、四川西部)地區的茶葉﹐也都運到烏思藏地區與當地產品進行交換。1
在前述各居民聚落中的農業生產者﹐主要是由吐蕃奴隸制社會中的平民和奴隸轉變而成的自耕農民。原來的奴隸主階級﹐一部分憑借其過去的統治經驗﹐以及遠較一般自耕農民優厚的實力﹐逐漸變成割據一方的新興封建領主﹐古格、桑耶等地的割據勢力屬之﹔另一部分奴隸主實力喪失﹐也成為自耕農民。當吐蕃社會向封建制過渡的早期階段﹐即11─12世紀﹐自耕農民為數眾多﹐封建割據勢力不僅很少﹐而且實力也不夠強大。
新的生產關系帶給吐蕃社會以經濟繁榮的新局面。自耕農民的小土地經營﹐促進了農業的發展。另一種形式是在一些新興封建領主的統治范圍內﹐被稱作“農奴”的勞動者﹐已與過去的奴隸不同﹐他們有了一小部分受自己支配的獨立經濟﹐生產積極性明顯地高於奴隸制度下的奴隸。此時﹐吐蕃奴隸制政權已經崩潰﹐原來吐蕃王朝為平民規定的諸多貢賦和捐稅﹐已一概取消﹐開墾土地也再無限制﹐這些都為吐蕃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開辟了有利條件。
自耕農民內部階級分化劇烈。有些原來的平民或奴隸﹐在新的形勢下靠自耕起家﹐逐漸上升為封建領主。如11世紀時﹐藏傳佛教噶舉派創始人瑪爾巴(1012─1079)﹐出身於洛紮(西藏今縣)自耕農民家庭﹐兼營農牧業生產﹐並多次赴天竺、泥婆羅(今尼泊爾)等地販賣黃金及其它土特產品﹐家道由是日興。同時﹐瑪爾巴還兼做宗教職業者﹐因他在天竺等地曾從佛教高僧多人學習梵文及佛法﹐返回家鄉後﹐即以譯經和傳授佛教密宗教法為業。瑪爾巴要求門徒必須向他獻上大部以至全部財產﹐還要替他耕地、修房﹐服多種勞役。2他依靠侵吞他人財產﹐無償地佔有他人勞動等做法﹐使他的階級地位迅速地上升為封建領主。然而絕大多數的自耕農民﹐在各地封建割據勢力的控制和脅迫下﹐逐漸改變了原來自耕農民的身分﹐成為新興封建領主的農奴。
自10世紀吐蕃社會向封建制過渡以來﹐烏思、藏、阿裡等地區的土地經營形式出現了空前活躍的現象﹐首先是土地可以自由買賣﹐3這在吐蕃土地經營制度史上是空前未有的事﹐在吐蕃奴隸制社會的歷史文獻中﹐迄今沒有發現過買賣土地的記載﹐隨著土地買賣的出現﹐將土地以陪嫁、饋贈等手段轉讓於他人的情況﹐史籍中屢見不鮮。4由此可見當時吐蕃社會的自耕農民﹐是享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權的。
13世紀初葉﹐阿裡、藏、烏思、塔布、工布等地區﹐確立了封建農奴制度﹐領主莊園制基本上取代了此前普遍存在的土地自耕形式﹐此時的個體自耕農民除極少數上升為封建領主外﹐絕大多數都變成了各地封建領主的農奴。
其一﹐12世紀末葉﹐達壟噶舉(藏傳佛教一教派支系名)的創始人紮希貝(1142─1210)﹐以“調解爭端”的手段﹐將達爾域、絨二地置於其統轄之下﹐二地人民都變成了他的屬民。1到13世紀初葉﹐紮希貝的族侄仁欽袞(1191─1236)繼任達壟噶舉的主持人。仁欽袞采取訂立契約的形式﹐將烏思地區南部的部分農民變成其屬民﹐為其服勞役。不久﹐仁欽袞的屬民即由82戶增至5000人之多。上述“屬民”即封建領主統治下的農奴。可見在12世紀末葉時﹐吐蕃腹心地帶的烏思地區﹐已經有大量的個體自耕農民變成了實力雄厚的寺院封建領主的農奴﹐喪失了自耕農的地位。
其二﹐13世紀初葉﹐藏傳佛教薩迦派教主薩班‧貢噶堅讚之弟桑擦‧索南堅讚﹐在藏地區的斯塘等地設立市集﹐修建民舍﹔“在仲堆、仲麥、達托、芒卡寨欽、藏哇普、夏堆麥、大那等地建立莊園﹔在絳迥、喀索、果齋、客爾普等地建立了許多牧場﹔在熱薩等地牧養馬匹”2。表明藏地區一個家庭的成員在其勢力范圍內即建立起許多莊園﹐從事領主莊園制的土地經營。其時﹐農牧產品豐富的藏地區的封建領主絕非僅此一家。
其三﹐12世紀末葉﹐藏傳佛教噶當派的怯喀寺和基布寺(在今西藏墨竹工卡縣一帶)﹐寺權為吐蕃王室的後裔雅隆覺臥家庭所控制。
13世紀初葉﹐二寺的寺主拉卓微袞波(1186─1259)利用其家庭的勢力﹐又兼並了工布、塔布地區的數十座寺院。拉卓微袞波既是領主﹐又是眾多寺院的寺主。這些寺院此時都有了寺屬農奴﹐拉卓微袞波有權指派寺院總管和管理寺屬農奴的官吏“米本”。3
上述史實﹐除表明13世紀初葉時﹐吐蕃各地向封建制過渡的過程已告結束﹐和封建領主莊園制的土地經營方式已經普遍建立之外﹐還反映了新興的地方封建勢力與藏傳佛教寺院勢力緊密結合的特點。同一時期﹐蔡巴、帕竹、止貢等藏傳佛教噶舉派的支系﹐也都分別由一些地方封建勢力把持、操縱以至篡奪了領導權﹐4以僧俗一體的形式成為割據一方的封建領主。這一特點的形成對後世影響深遠﹐藏族史上“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正是由此發展而來的。
三、藏傳佛教及其各教派的形成
在10世紀到12世紀末葉﹐吐蕃社會向封建農奴制過渡的時期中﹐藏傳佛教興起﹐隨後﹐藏傳佛教的一些教派也陸續形成。佛教於7世紀時傳入吐蕃﹐在吐蕃王室的大力扶植下﹐勢力一度獲得相當大的發展。9世紀中葉達瑪讚普禁佛﹐但佛教並未就此滅絕。到10世紀後半期﹐即吐蕃社會進入封建制不久﹐佛教又在新興封建領主的利用扶植下﹐重新得到恢復和發展﹐前述“下路宏法”和“上路宏法”﹐即是兩支佛教復興勢力的活動。
10世紀後半期在吐蕃社會復興起來的佛教﹐與9世紀中葉以前在吐蕃王朝時期流傳了200余年的佛教﹐已經有了明顯的不同。此時的佛教是佛教與本教經過長期鬥爭、融合後形成的佛教﹐它吸收了許多本教色彩而成為具有獨特地方形式的佛教﹐即藏傳佛教。
藏傳佛教興起於吐蕃社會向封建農奴制過渡的歷史時期﹐形成了宗教勢力與地方封建勢力在政治、經濟上的緊密結合﹐這一特點使藏傳佛教服務於封建農奴制度更為直接﹐也更具適應性。
當10世紀後半期藏傳佛教興起時﹐藏傳佛教內部尚未出現派別﹐其原因主要是當時封建經濟的發展尚比較分散﹐各地新興封建領主階級的實力也尚嫌不足。就宗教范圍而言﹐藏傳佛教源流不一﹐門戶各異﹐此時佛教經典的翻譯尚未系統完備﹐在教理和修習方面也屬初步發展階段。因此﹐建立教派的條件顯然還不成熟。到11世紀中葉﹐吐蕃的封建經濟獲得了進一步發展﹐散處各地的封建領主﹐其統治地位日趨鞏固﹐當他們彼此間已有余力爭奪權勢時﹐由不同的封建領主控制下的藏傳佛教﹐門戶之見日益鮮明﹐由此而陸續形成若幹不同派系。
最早建立的藏傳佛教教派是噶當(意為教誡)派。創始人為1045年迎請阿底峽到烏思藏地區傳教、並拜阿底峽為師的仲敦巴。阿底峽去世(1054)後﹐仲敦巴於1056年(宋嘉祐元年)在熱振(今西藏林周縣境內)地方修建熱振寺﹐創建噶當派。1此派於12世紀末葉﹐曾與吐蕃王室後裔雅隆覺臥地方勢力結合﹐但是它並未掌握單一地區的行政權力。
15世紀初葉﹐此派與當時新建立的格魯派(黃教)合流﹐遂不復存在。
噶當派建立後不久﹐1073年(宋熙寧六年)﹐藏地區仲曲河谷(今西藏薩迦縣境內)的封建領主款‧貢卻傑布(1034─1102)﹐在其家鄉修建薩迦(意為灰土)寺﹐創立薩迦派。自款‧貢卻傑布起﹐薩迦寺寺主由款氏家族世代相傳。款氏家族自稱系吐蕃王朝時期貴族奴隸主款氏之後裔﹐2是為奴隸主在新的生產方式下轉變成封建領主的又一例証。元代﹐此派得到朝廷的崇奉和支持﹐其領袖人物受封為“帝師”﹐地位顯赫﹐成為鼎盛一時的教派。
在11世紀中葉以後陸續形成的藏傳佛教各教派中﹐以噶舉派的支系最為繁多。噶舉意為佛語“傳承”﹐以重視師長口傳、門徒心領的傳授方法而得名。有塔布噶舉、香巴噶舉兩個傳承系統﹕香巴噶舉12世紀初葉創始於藏地區香(今西藏南木林縣)地方﹐後來實力衰微﹐對後期社會影響不大﹔3塔布噶舉的創始人塔布拉傑(1079─1153)﹐原屬噶當派﹐後改從米拉日巴(1040─1123)學習噶舉派教法﹐於1121年(宋宣和三年)建崗布寺(今西藏朗縣境內)﹐是為塔布噶舉最早的寺院。4又因米拉日巴受業於11世紀時著名譯師瑪爾巴﹐瑪爾巴被認為是塔布噶舉的祖師。後世稱之為噶舉派﹐均指塔布噶舉傳承系統﹐瑪爾巴遂被認為是噶舉派的創始人。
由塔布噶舉又分出噶瑪、蔡巴、拔戎、帕竹4大支派。4大支派的創立人均為塔布拉傑的弟子﹕
由都鬆欽巴(1110─1193)創立的噶瑪噶舉﹐是塔布噶舉四大支派中最大的一支。藏傳佛教活佛轉世傳承的制度﹐由此派率先采用﹐時當13世紀初葉。黑帽系和紅帽系是此派兩個著名的活佛轉世系統。黑帽系的轉世系統一直沿襲至今。此派主寺為1178年(宋淳熙五年)由都鬆欽巴建立的楚布寺(在今西藏堆龍德慶縣境內)。1
蔡巴噶舉是1175年(宋淳熙二年)由向蔡巴(1123─1194)創立的﹐主寺蔡寺(在今西藏拉薩市南郊)即建於是年。此派建立後不久﹐即被當地一封建領主噶氏家族操縱﹐實力稱雄一時﹐元代曾是烏思藏十三萬戶之一。其後實力衰落﹐不復存在。2
拔戎噶舉創建於12世紀﹐創始人達瑪旺秋建拔戎寺於拉堆絳(今西藏昂仁縣)﹐在當地形成過“政教合一”的局面。達瑪旺秋的弟子熱巴曾受中原王朝(疑是金朝﹐待考)“帝師”封號。後衰亡不存。3
帕竹噶舉由帕木竹巴(1110─1170)創立。主寺丹薩替(在今西藏桑日縣境內)﹐建於1158年(宋紹興二十八年)。此派建立後不久﹐即被當地一封建領主朗氏家族操縱了實權﹐後發展成為烏思藏地區最大的地方封建勢力﹐元代曾是十三萬戶之一﹐其領袖人物迭受元、明兩代朝廷封贈﹐實力盛極一時。
15世紀中葉以後﹐權勢漸為下屬貴族攘奪﹐寺院也並入格魯派﹐帕竹派遂不復存在。4
帕木竹巴有弟子8人﹐分別建立了8個小支派﹐較為著名的有止貢、達壟、雅桑、主巴等四派﹐其中止貢、達壟、雅桑3派元代分別為烏思藏十三萬戶之一﹐各自雄踞一方﹐實力強大﹐除雅桑派早在元代即已衰亡不存外﹐止貢、達壟、主巴等3派至今仍有流傳。8小支派中綽浦、修賽、葉巴、瑪倉等4派﹐均已先後消亡。5
此外﹐11世紀中葉至13世紀後半期﹐陸續形成的藏傳佛教的教派還有寧瑪、希解、覺宇、覺囊等派。寧瑪﹐意為舊派﹐自認為保存了8世紀吐蕃時代佛教的舊傳承﹐主要依靠尋求布施以傳教﹐因而沒有形成割據一方的封建勢力﹐但卻一直流傳至今。其它各派早已先後消亡。6
在藏傳佛教各教派形成的歷史歷程中﹐各教派分別修建了一些寺院。寺院建成後﹐事實上形成了諸多個宗教文化中心﹐隨著寺院的建成﹐在寺院附近出浀傿炰龰e壞鵲募□穎□╟撩竦納唐方換換□□□捕莢謖飫□□校□虼耍□略涸諞歡u潭壬掀鸕攪朔比俜飩n□煤臀幕□淖饔茫渙硪環矯媯□鱟式ㄋ碌囊恍╡□撞環值姆飩□□鰨□捕際茄≡諗╟烈到銜□4□牡氐悖□蠣騁住13煌ㄒ□宕□□7略海□裨蛭摶匝□釵□□詼嗟納□恕?
從藏傳佛教各教派形成之日起﹐歷史上即不斷出現各教派之間的鬥爭﹐甚至同一教派的不同支系間﹐也不斷發生紛爭。其實“教派之爭”的實質是這些僧俗一體的封建領主之間為爭奪權勢而進行的爭戰。直至17世紀中葉格魯派(黃教)寺院集團取得絕對優勢地位以後﹐“教派之爭”始基本結束。
第二節 鄰近漢區原吐蕃轄區進入封建社會
自吐蕃王朝崩潰後﹐“■末”起義席卷了鄰近漢區的原吐蕃轄區。在河西隴右(今甘肅、青海兩省東部)直到導江(今岷江)流域以西地區﹐以原屬吐蕃的諸族部為主﹐包括漢族及其它各民族分別割據自立﹐“大者數千家﹐小者百十家”互不統屬。這些地主勢力集團“各有首領﹐內屬者謂之熟戶﹐余謂之生戶”1。這一遼闊地區內的農牧業生產一向發達﹐由於這裡是唐朝和吐蕃長年爭戰的前線﹐以及吐蕃王朝的殘酷統治﹐致使生產力遭受到嚴重的破壞。隨著吐蕃王朝的崩潰和■末起義的勝利﹐當地吐蕃等族較快地恢復和發展了農業生產﹐一些地區以養馬為主的畜牧業也有所發展。
漢文史籍關於■末的記載﹐止於912年(後樑乾化二年)﹕是年二月“■末首領熱逋砵督、崔延沒相等並授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太子賓客﹐遣還本部”2。此後的■末部已與當地各族部融合﹐走上了共同發展的道路﹐遂不再見之於史。
總之﹐由於鄰近漢區的原吐蕃轄區﹐歷史上受先進生產方式的影響較早﹐和中原封建王朝的政治聯系更為直接﹐一些陸續興起的地方勢力﹐先後向唐、後樑、後唐、後漢、後蜀等王朝朝貢、請封﹐建立了不同程度的隸屬關系。3
10世紀中葉﹐宋代興起﹐這一關系又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因而這些地區要比遠離漢地的吐蕃本部﹐更早一步地完成了封建化。
下面﹐分別敘述幾個地區進入封建社會的情況和特點。
一、涇、渭二水上遊地區
涇、渭二水發源於今甘肅省東部﹐二水的上遊谷地於11世紀初葉時﹐有很多吐蕃族部居住。
宋初即存在著北方契丹族建立的遼朝的武力威脅﹐雙方長期處於和戰不定的局面。隨後﹐宋朝不斷受到黨項人建立的西夏王朝(1032─1227)的侵擾﹐西夏又成了宋朝西北方的一個勁敵。西夏轄區從河套到賀蘭山﹐與漢地連接西域的交通要道“河西走廊”相鄰﹐號稱“地饒五谷﹐歲無旱潦”﹐農牧業都比較發達﹐加以建國伊始﹐武力雄強﹐其勢力如向南擴張﹐涇、渭二水的上遊便是首當其沖的前沿地帶。
為了防御西夏南侵﹐自11世紀初葉﹐宋朝即在涇、渭上遊委任吐蕃各族部的大小首領﹐擔任各級官吏﹐招撫其下屬人民屯田。在蕃漢雜居區﹐推行優待蕃部的政策﹐撥給閒田﹐免稅耕種。每到春秋季節﹐宋朝還派軍隊保護其耕作和收獲。吐蕃族部﹐名為“熟戶”的﹐宋朝稱之為“內屬”臣民。宋朝還規定﹐禁止附近漢民購買已經撥給“熟戶”蕃民的土地﹐已購者勒令退還﹐以保護屯田制度。
宋朝又通過委任的各部首領﹐招募一部分蕃民組成以使用弓箭為主的地方武裝力量﹐名為“弓箭手”。充當弓箭手者﹐除原有的耕地外﹐另外再撥給一定數量的土地耕種﹐規定二年以後繳納一匹馬﹐以代替租稅﹔同時﹐宋朝還征調各族部人力﹐築塹、濬壕、立柵、修建堡砦﹐以防西夏的武力侵擾。
宋朝對待涇、渭上遊的吐蕃諸族部﹐凡屬蕃人內部的糾紛﹐依本族習慣法處理﹔蕃漢民族間發生爭端﹐則按宋朝的法律裁決。同時﹐宋朝還向蕃人明確其應守法律﹐逐步加強對本地區的治理。1
上述表明﹐宋朝將涇、渭上遊地區的吐蕃諸族部置於其直接統治之下﹐推行寓兵於民的屯田政策﹐所規定的封建義務並不苛重﹐使吐蕃諸族部得以在相對安定的環境中恢復和發展生產。宋朝的管而不嚴﹐征而不重的統治﹐收到了顯著的成效﹐在較短的時間內使這裡的封建經濟取得很大的發展。
二、涼州─六谷地區
與涇、渭二水上遊相鄰的河西走廊﹐曾被吐蕃王朝長期佔據﹐但是原居的漢人為數眾多﹐對較後到來的吐蕃人民在發展生產方面﹐起了有益的作用。吐蕃王朝崩潰後﹐唐朝繼續在河西走廊的重鎮涼州(今甘肅省武威市)設置管理軍政的官員。從唐末經五代直到宋初﹐涼州的吐蕃六谷部勢力強大﹐10世紀中葉﹐六谷部左廂首領折逋嘉施曾向後漢請命﹐被授以節度使官職。2宋朝對六谷部首領的封賜格外優厚﹐這是由於六谷部是協同宋朝共御西夏南侵的主要力量﹔還由於涼州歷代以產良馬著稱﹐宋朝的北路馬匹來源﹐主要由涼州提供的緣故。六谷部首領先後有折逋葛支(宋太祖朝)、折逋阿喻凡、折逋喻龍波(太宗朝)、折逋遊龍砵、潘羅支、廝鐸督(真宗朝)等人﹐或入朝﹐或貢馬﹐與宋朝關系密切。31001年(宋咸平四年)﹐宋朝授潘羅支管理涼州地方的行政大權。後又布施大量財物﹐作為修建當地佛教寺院之用。宋朝國勢積弱﹐有“弓矢兵器不入外夷”的規定﹐而對六谷部卻破例賜給弓箭和其它武器多種﹐增強其武備力量﹐以利於共同抗御西夏的侵擾。
1004年(宋景德元年)西夏主李繼遷攻下涼州後﹐潘羅支集六谷部及鄰近者龍族反擊西夏軍﹐大勝﹐李繼遷中流矢遁死﹐先是潘羅支屢請助宋合擊西夏﹐或以涼州路遠﹐不能預約出兵日期而持異議﹐真宗趙恆認為﹕西夏“每來寇邊﹐及官軍出則已遁去﹐使六谷部族近塞捍御﹐與官軍合勢﹐亦國家之利”。潘羅支奏捷﹐說明宋朝聯六谷部共御西夏﹐取得了一定成效﹐六谷部因而也得到宋朝更多的支援。當1006年(景德三年)六谷部人民遭受到瘟疫蔓延的災難時﹐宋朝一次就撥給犀牛角、白龍腦、安息香等各種藥材76種之多﹐及時地解除了六谷部人民的病痛危難。六谷部向宋朝貢馬﹐一次即達2000─5000匹﹐宋朝則是以漢地的彩繒和茶葉作為回賜。4
此後二三十年間﹐六谷部和漢地的貿易發展﹐商旅往來頻繁﹐直到1028年(宋天聖六年)六谷部被強大的西夏武力攻佔之前﹐六谷部和宋朝一直保持著密切的政治、經濟聯系。
三、湟水流域─唃廝□部地區
1032年六谷部被吐蕃攻破後﹐屬民多退往湟水流域﹐依附於另一支吐蕃地方封建勢力■廝□部。
■廝□﹐既是人名﹐又是族名﹐也是地名和地方封建政權名。吐蕃語﹐意為佛子。作為人名的■廝□(997─1065)﹐本名欺南陵溫□逋﹐吐蕃讚普達瑪──歐鬆一系的後裔﹐生於磨榆(或譯瑪域﹐今西藏阿裡地區與印轄克什米爾接壤的地帶)國。
12歲(1008年)時由高昌(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來到河州(今甘肅省臨夏市)。
當時﹐河湟地區吐蕃族部的首領李立遵(據宗哥﹐即今青海省平安縣)和溫逋奇(一作溫逋哥﹐據邈川﹐即今青海省樂都縣)﹐得知■廝□系吐蕃讚普之後﹐可借以號召部眾﹐遂迎■廝□至廓州(今青海省化隆縣境)。不久﹐李立遵又將■廝□遷至宗哥﹐挾■廝□以號令附近各族部﹐自封為■廝□的“論逋”(相)﹐較前更具實力。1
李立遵﹐一作李遵﹐又稱郢成藺逋叱﹐原為僧人﹐故稱“藺逋叱”(今譯仁波且﹐蕃語對僧人的尊稱)﹐後還俗﹐割據一方。自得■廝□後實力大振﹐又圖謀自立為“讚普”﹐請求宋朝冊封。宋朝不許﹐認為“讚⑸w□珊購乓病A19褚謊緣彌□□我源Α鮐□□埃殼腋從星螅□□豢芍啤保□謚皇詬□盍19癖K塵□詼仁溝墓僦啊﹗鮐□□浯Α霸奩鍘蔽唬□任辭敕猓□參詞芊猓□翟虼筧ㄅ月洌□□苤樸諶恕?
李立遵向宋請封讚普未遂﹐心懷怨恨﹐1016年(宋大中祥符九年)與宋軍戰於三都谷(今甘肅省甘谷縣境)﹐宋將曹瑋以逸待勞﹐“迫奔三十裡﹐斬首千余級”﹐李立遵戰敗﹐退返湟水流域。3
三都谷戰後﹐■廝□與李立遵失和。約於1023年(宋天聖元年)﹐■廝□遷邈川依溫逋奇﹐與宋通好。1032年(宋明道元年)﹐宋授■廝□寧遠大將軍、愛州團練使職﹐授溫逋奇歸化將軍職。旋溫逋奇又陰謀取代■廝□﹐發動政變﹐事敗被殺﹐■廝□遷青唐(今青海省西寧市)﹐結束了受制於地方豪酋的無權地位﹐建立起當時統轄洮惶流域數十萬屬民的以吐蕃族為主體的封建政權﹐即■廝□王朝。
■廝□建政初期即面臨西夏的武力威脅。西夏自元昊執政(1031)後﹐以涼州為據點﹐積極準備向河湟地區進攻。1035年(宋景祐二年)﹐元昊攻破■廝□部貓牛城(一作犛牛城﹐今青海省大通縣境)﹐進而又攻青唐等地。■廝□率吐蕃諸族部反擊入犯的西夏軍﹐“數以奇計破元昊”﹐將元昊逐出河湟地區。4從此﹐■廝□政權得以日益鞏固。
1038年(宋寶元元年)﹐宋朝授■廝□保順軍節度使職。在相對穩定的形勢下﹐■廝□政權維持了近百年的統治﹐與宋朝一直保持臣屬關系﹐並聽從宋朝的調遣﹐派兵與盤踞在河西走廊的西夏軍作戰。■廝□卒(1065)後﹐三子不和﹐董氈據青唐﹐瞎氈據龕谷(今甘肅省榆中縣境)﹐磨氈角據宗哥。至12世紀初葉﹐三部先後降宋﹐子孫內徒﹐受賜趙姓。5
自■廝□遷青唐後﹐興修宮殿﹐設置官府﹐廣建佛寺﹐發展生產﹐制定了一系列的施政措施。■廝□的轄區內草原廣闊﹐河谷等g□戀胤飾鄭□╟烈瞪□□急冉戲4鎩T謨刖懲獾慕渙鰨□鮐□□歡弦耘╟斂□酚□詰亟□泄惴旱拿騁諄□□□渲新聿杞灰資侵饕□哪諶藎□彩譴蠊婺﹗安杪□□小鋇那暗肌A磽猓□鮐□□炕勾幽詰卦私□□鰲9□骱橢秸諾任鍥貳〞僮院遊髯呃任□饗惱季鶯螅□饔蚋韉厴搪萌□性□厙闢□噯頻讕□□鮐□□常□皇敝□洌□□瞥晌□低ㄖ醒牆煌u囊□兀□鮐□□康納趟笆杖氪笤觶□□彝□瓷碳中□齣納唐罰□糠值卦淞鮐□□偷亟□薪換唬□傭□闆鮐□□諧〈□純漲暗姆比佟?
■廝□政權有鞭笞、杻械等刑罰﹐但尚無成文法﹐訴訟從習慣法和神法。由於■廝□本人大力興佛﹐佛教僧人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在調解爭端、通好聯絡方面﹐僧人起著一定的作用。■廝□部通用吐蕃文字﹐以十二地支紀年﹐2保持著吐蕃民族的文化傳統。
四、熙州(臨洮)、河州(臨夏)地區
■廝□部的分裂衰落﹐使西夏勢力得以南進﹐原來宋朝聯合■廝□部共同防御西夏的戰略破滅﹐因而迫使洮河流域的熙州、河州地區必須加強自己的防衛力量。
宋神宗時(1068─1085)﹐王安石為相﹐頒行新法。屯兵營田的制度也在熙河地區開展﹐而且較此前在涇渭上遊的屯田規模更大﹐制度也日趨完備。當時熙河地區的居民仍以吐蕃諸族部為主﹐如何使蕃民納入屯兵營田制度﹐以加強當地的防衛力量﹐是宋朝十分重視和關切的問題。此時﹐王安石極力向朝廷舉薦王韶經營熙河地區。王韶是當時有識之士﹐曾詣闕上書﹐提出“欲取西夏﹐當先復河湟﹐則夏人有腹背之憂”的戰略遠見﹐很得神宗趙頊的讚賞。31072年(宋熙寧五年)﹐宋朝派王韶招撫沿邊諸蕃部。數年間王韶在熙河地區開拓土地1200裡﹐招撫蕃族30余萬。
1074年(熙寧七年)﹐王韶又在當地招募蕃兵弓箭手﹐使之分駐各砦﹐每砦又分三五個指揮﹐簾ㄣI酉孿焦□□?250人﹐每人給地1頃﹐蕃官2頃﹐大蕃官3頃。另募漢族弓箭手為隊長﹐逐步使蕃兵與漢兵在體制上趨於一致﹐加強了當地的防御力量。4但是﹐不少蕃民在分得田地後不善經營管理﹐為鼓勵蕃民通過墾殖發展生產﹐並防止他們向私人借貸﹐以致無力清償﹐失去土地﹐宋朝特別放給屯墾蕃民年息十分之一的“官錢”貸款﹐名為“蕃漢、青苗、助役法”5。同時﹐宋朝在熙河地區還招募了一部分蕃民﹐利用荒辟耕地免租牧馬﹐推行寓馬於農、兼事畜牧的政策。6對一些不願從事農耕而樂於經商的蕃民﹐宋朝也準許他們以土地向漢民換取商品﹐使蕃漢兩民族互通有無﹐各得其利。7
原來熙河一帶﹐因唐蕃間戰亂頻仍﹐農田大部分荒廢無收﹐歷經五代、宋初﹐當地糧食都是由內地輾轉運來的。宋朝的屯兵營田政策在熙河地區收到了成效﹐僅經過二三十年﹐至12世紀初葉時﹐熙河二州的糧食已達到自給有余的水平。8
隨著熙河地區農牧業生產的發展﹐附近吐蕃族部與內地的聯系也日益增多。經營熙河地區的宋將王韶﹐鑒於蕃漢兩民族間馬茶交易的重要作用﹐針對熙河地區缺乏茶葉﹐又以茶與蕃民易馬﹐曾奏請朝廷運送蜀茶來熙河。1宋代﹐北路馬源枯竭﹐急待開發西路馬源。王韶的建議得到采納﹐宋朝設置了專門管理茶馬交易的機關﹐又在熙、河二州和雅州(今四川省雅安市)等地設立馬市﹐經營以雅州、名山(四川省今縣)等地的茶葉換取蕃馬事宜。僅熙河地區在11世紀90年代﹐每年輸往內地的蕃馬即達2萬匹之多。2
歷史上的“茶馬互市”並非始自宋代﹐長期以來從事畜牧業生產的吐蕃各族部﹐即有以羊、馬或其它畜產品﹐向漢族換取茶、絹等物品的傳統。宋朝發展了這一傳統的交換關系﹐將蕃、漢兩民族間零星的馬茶交易集中起來﹐使之成為一項大規模而有組織的貿易活動。茶馬互市既反映了漢族與吐蕃族經濟聯系的日益增強﹐也表明了兩民族人民之間互相依賴、互相支援的親密關系﹐具有極深遠的歷史意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東嘎‧洛桑赤列著﹐郭冠忠、王玉平譯﹕《論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第32頁﹐貝考讚卒年﹐藏籍《增續源流》作公元923年﹐異。
2劉立千譯﹐《續藏史鑒》﹐第3頁。
1王森﹕《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37頁﹔參藏文手抄本《仁欽桑布傳》。
2《續藏史鑒》﹐第6、7頁。
3西藏佛教史以佛教在吐蕃王朝的傳播為“前弘期”。達瑪禁佛﹐“前弘期”結束。978年魯梅等人赴宗喀取經學法﹐使佛教得以在吐蕃重新發展﹐故稱之為“後弘期”。
4《續藏史鑒》﹐第2頁﹔《論西藏政教合一制度》﹐第34、35頁。
5《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31、32頁。
1參見劉立千譯﹕《米拉日巴傳》﹐第37頁。
2《米拉日巴傳》﹐第57─83頁。
3同上書﹐第23、33頁。
4《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37頁﹔《米拉日巴傳》﹐第28頁。
1《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35頁。
2阿旺貢噶索南著、陳慶英等譯﹕《薩迦世系史》﹐第99頁。
3《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56、57頁﹔釋迦仁欽德著、湯池安澤﹕《雅隆尊者教法史》﹐第66、67頁。
4《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27、130─132頁。
1土觀著、劉立千譯﹕《土觀宗派源流》﹐第49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53、54頁。
2《土觀宗派源流》﹐第95、96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68、69頁。
3《土觀宗派源流》﹐第60─62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95、96頁。
4《土觀宗派源流》﹐第62、63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96─101頁。
1《土觀宗派源流》﹐第64─67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簪D罰□?101─122頁。
2《土觀宗派源流》﹐第69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25─127頁。
3《土觀宗派源流》﹐第74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27、128頁。
4《土觀宗派源流》﹐第67─69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28、132頁。
5《土觀宗派源流》﹐第69─76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132─151頁。
6《土觀宗派源流》﹐第31─45、87─94、114─123頁﹔《西藏佛教發展史略》﹐第39─50、156─163頁。
1《宋史》卷四九二﹐第14151頁。
2《冊府元龜》卷九七六﹐第11467頁下。
3《舊五代史》卷一三八﹐第1839─1841頁﹔《新五代史》﹐卷六○﹐第730頁﹔卷七四﹐第913─915頁。
1涇、渭吐蕃諸部史料﹐主要根據《宋史》卷一九一﹐第4751─4754頁﹔《宋史》卷二五八﹐第8984─8989頁﹔參見《宋史》卷四九二。
2《新五代史》卷七四﹐第914頁。
3《宋史》卷四九二﹐第14153─14157頁。案折逋葛支疑是折逋嘉施異名﹐折逋遊龍砵疑是折逋喻龍波異名。
4同上書﹐第14153─14158頁。
1《宋史》卷四九二﹐第14160頁。
2《宋史》卷二五八﹐第8986頁。
3同上。
4《宋史》卷四九二﹐第14161頁﹔《宋史》卷四八五﹐第1394頁。
5《宋史》卷四九二﹐第14162─14168頁。
1《宋會要輯槁》第8冊﹐第7826、7827、7830頁。
2《宋史》卷四九二﹐第14162頁。
3《宋史》卷三二八﹐第10579頁。
4《宋史》卷一九一﹐第4757─4759頁。
5《宋史》卷三二八﹐第10576頁。
6《宋會要輯稿》第8冊﹐第7139頁。
7同4﹐第4759頁。
8《宋史》卷三三二﹐第10690頁。
1《宋史》卷一八四﹐第4498頁。
2同上書﹐第4953頁。
--
奈何風乍起﹐輒憶蓴羹鮮。
※ 來源:‧水木社區 http://newsmth.net‧[FROM: 59.66.8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