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
冠禮則生髮未燥而盡剃,加帽更無可論,而男女之別,則實遵明制,故其法亦嚴,凡同姓
婚、尊卑婚、相避婚、良賤婚、妻妾之失序者、逐婿嫁女者,並禁之,其夫雖迯亡,至三
年後始許告官改嫁。迎婿之禮,則不過結彩棚以行之,元無奠鴈及婿婦交拜等節。新婦之
見舅姑,則行三拜,如我國新婦之禮云,此皆胡俗,不必盡責以古禮,而陸沉已久,皇明
亦未矯革,蓋中原之風,想多染於此習者也。
漢人恥與清人結婚,而貧窮者不得不為之,然猶以為羞,凡其婚娶,不用媒妁,富者以銀
買取妻妾,貧者終身無匹,漢人及仕宦者不然云,未知信否,而嘗聞江南有識之士,則間
多有講行朱文公家禮者,且受聘之女,執禮奔哭於新郎之死,入門展拜靈筵,而不為憑尸
,只吊主人云。以此推之,兒女之臨變講禮猶如此,江南婚喪之制,果不如北方之全無禮
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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