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
凡各省皆設養濟院,以養鰥寡孤獨殘疾,及貧窮無告者,每月給米三斗,及綿布一匹,官
吏或減者,以盜論;不收養者,亦罪之,此亦遵襲明制,而支給之數則加減不同矣。康熙
又令各省別設育嬰堂,人民貧不能撫養子孫者,許以收養,嚴禁遺棄途路者;又立義塚法
,使埋枯骨,多數收瘞者旅賞,而京師則養濟院設於廣寧門外,康熙特立碑;育嬰堂設於
廣渠門內,雍正二年,又下詔獎勸,特頒扁額,并賜白金以資助之,仍敕各省,使照京師
例而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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