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八】
凡八旗之制,正藍旗,藍旗藍裳;正紅旗,紅旗紅裳;正黃旗,黃旗黃裳;正白旗,白旗
白裳。四色亦各有鑲,是為四鑲,蓋以四色之旗,應四方而設也。旗纛亦照本旗色。上三
旗即天子親軍,管於內務府都虞司;下五旗分力隸諸王,凡男丁勿論貴賤,太半屬於旗下
,精銳皆隸兵籍,老弱皆服國役,各旗若有闕額,則必以其同旗所屬人陞補之,世世相襲
,毋得混雜。每旗各設都統、副都統、章京、驍騎、撥抃等官,使之上下相統,大小互維
,合之,則中外諸軍統於一將;分之,則一校所領各為部曲,如有發兵之事,則定大將調
取各旗兵丁以屬之,罷還,則其兵各復歸本旗。按明初軍制,五都督府雖掌兵籍,不得與
於調發;兵部雖得調發,亦不得與於治兵者,所以戒專戎也;中葉以後,屢致變更,洪武
定制,不能遵守,而清人此法,似得其遺意矣。凡宦於四方者,無力回籍,則許給盤纏,
安押於其土,惟各旗人員,及身隸奉天版籍者,皆定限摧回。八旗諸軍,每朔給銀三兩。
此其大較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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