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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 凡恤刑之典,有朝審、熱審之法。所謂朝審者,每年霜降後十日內,將刑部重囚赴天安門 外,會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等官,逐一審錄,請旨處決,直隸各省重囚,令督撫各官 照在京例詳審,具奏定奪。所謂熱審者,因天時盛暑,恐罪囚淹斃,順治定制,每年小滿 後十日內,三法司會審,笞罪、放釋、徒流以下減等,重囚可疑可矜者,奏請定奪,直隸 各省一體通行。明朝亦有熱審之制,節目亦未知其如是,而其後以罪人妄希倖門,胥吏因 緣延期,多有逃脫法網之弊,使之停止。雍正即位初,詔令復舊,且熱審外,自順治又有 恤刑之例,五年一行,至期,命部寺各法司官會同審裡,其在直省者,慎選廉明部寺官, 奉勑分往,同按詳審,矜疑減釋,恒倍於熱審之數。正邢則每於霜降以後、冬至前後為之 ,凡徒流以下之罪,不為囚禁,着以大枷,置之接衢,此所謂枷 示眾,或一二月,或三 月而放釋,是以沿路道傍多見著枷者,蓋此類也,枷 常須洗滌,薦席常須補置,冬設暖 匣,夏備涼醬,無家屬者,日給倉米一升,冬給絮衣,夜給燈油,病給醫藥,七十以上、 十五以下,及廢疾者,不許混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9.1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