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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根據醫師法相關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  但考慮本版為學術討論之專區,且時常會有人至板上問病求方,所以建議這些至板上  問病求方之板友能夠詳述其自身之症狀以供參考(請參閱本版精華區,第三點,◆求  診注意事項以及po文格式),但所問得之藥方僅供參考,建議可以將所問得之方藥拿  至有合格資格之醫師處與其討論,否則後果請自行負責。  另外,請各位回答該給何種處方之板友能夠於文章中詳述自己的想法(引用條文、病  因病機或是其他),讓大家了解給這個方的用意及想法,不然是很容易被兔槽的^^  最後,本版從今日開始(2005年7月31日)起,不歡迎所有含有廣告內容且不詳說理由  之文章,其中包含:    1.推薦某藥方或藥品而無詳述理由者。 ==>欲於板上開方者,請詳細說明開方思                        考邏輯。    2.推薦某醫師或醫院而無詳述理由者。    3.推薦某網站而無詳述理由者。  凡推薦以上三者之文章而無詳細理由者,將刪除原文(原文將備份於精華區第19個目  錄中),並將原po文者禁po文一週;因相同理由犯滿三次者,則終身不得於本版發表  文章。   以上規定自公告後開始實行。 ============================================================================== 以下為目前相關之法律條文 ============================================================================== 醫師法 第三章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 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 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 行治療。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 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2.75.162
Aimei:我在抗癌板有發文章,拜託板主把IBMR51的文章砍掉可以嗎 ? 12/06 05:04
Aimei:我光看到他的文章就頭痛 給反西醫的家人看到,更會認為支持西 12/06 05:05
Aimei:醫的人都跟IBMR51一樣怪怪的 > < 浸IBMR51水桶吧~~ 12/06 05:05
Robbie:該給我病人看了 每次我不針患處都被唸 03/19 23:05
Emeraldcat:題外話好奇問一下, 是哪間醫院 <-骨科主動會診中醫 XD 06/19 16:37
Emeraldcat:XD 推錯文。。 06/19 16:37
ashray:抗癌版在哪? 08/11 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