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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是認為,向神父告解會比自己悔罪來得有意義,更有警惕自己的效果, 也符合聖經的教導。以下轉錄一篇文章。 http://same_root.tripod.com/A5.htm 告解vs自行悔罪與神父的赦罪權柄 1.誤解者根據若一1:9認為信徒犯罪後,只消認罪懺悔,天主便赦免他,因此無需告解; 他又認為主耶穌只把赦罪的權柄交給教會,沒交給神父, 加上神父都只不過是人,那有資格赦罪。小弟嘗試回應一下。 A)告解vs自行悔罪 2.首先,天主教徒若犯小罪,自行懺悔(發上等痛悔)便成,無需告解, 但若犯大罪,則需領告解聖事(或稱「修和聖事」)。 3.正如若一1:9所說: 「若我們明認我們的罪過,天主既是忠信正義的,必赦免我們的罪過, 並洗淨我們的各種不義。」 一個人如果真心認罪痛悔自己的罪(不論大罪小罪), 即使他沒有機會告解(例如一生都找不到神父),天主都會寬恕和赦免他, 但請留意,是「沒機會告解」,並非「有機會去告解而不去」, 如果他可以去告解,他應該去,因為這是天主的意思, 若20:21-23清楚記載主耶穌在復活之後,顯現給宗徒時建立告解聖事, 將赦罪(及不赦)的權柄交給他們,叫他們赦免人們的罪, 那時, 主耶穌「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罷!你們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 你們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 所以我們要遵行主耶穌的意思去告解,好領受赦罪的大恩。 4.若一1:9和若20:21-23兩者沒有衝突, 你去告解時要認罪痛悔,你認罪痛悔的話就會遵行主耶穌的意思去告解, 領受上主的赦罪和寬恕。 其實,告解本身都包含「真心認罪痛悔」, 懺悔者真心認罪痛悔自己的罪,乃告解聖事的必備要素, 如果那個人根本沒認罪痛悔,那麼,即使「辦了告解」,也沒有真正「告解」。 5.基督徒犯罪,不僅得罪了天主,也損害了教會(例如令教會蒙羞), 天主教徒到神父那裏告解,正是與主與教會和好, 「而教會卻以仁愛、榜樣和祈禱,幫助他們悔改。」[註:1] B)神父的赦罪權柄 6.單從上述若20:21-23 已可見到主耶穌將赦罪權交給了宗徒(即今日的主教,他們是教會的領袖), 根據聖經的記載, 宗徒可以選拔他們的助手--長老(宗14:23,鐸1:5,簡單來說,即今日的神父) 和執事(宗6:1-7),而天主透過宗徒給長老和執事覆手, 賦予他們各種神恩和權柄 (參閱宗6:6,10;宗8:5,38;宗20:28,弟前4:14,弟後1:6-14, 鐸1:6-7,伯前5:1-4,雅5:14-16等), 好能分擔牧養天主的子民。 神父是主教的助手,分享了主教的司祭職權,因而領受了從主耶穌那裏而來的赦罪權。 7.主教和神父都只是人, 如果主耶穌沒將赦罪的權柄交給他們,他們憑著自己的確沒資格赦罪, 但是主耶穌將赦罪的權柄交給了他們,所以他們有權柄以天主之名赦罪。 [註:1]:《懺悔聖事禮典》導言(1973)(按1983年法典修正)第5號 -- 《十架頌》 by 康熙 \●∕ 功成十架血成溪,百丈恩流分自西。  ̄ ̄ ' ̄ ̄ 身列四衙半夜路,徒方三背兩番雞。 >> 五千鞭韃寸膚裂,六尺懸垂二盜齊。 慘慟八埃驚九品,七言一畢萬靈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211.74.76.225 > -------------------------------------------------------------------------- < 作者: jimmyduh (安的哩安的哩一把一把~~~) 看板: Christianity 標題: Re: 關於告解 時間: Wed May 28 18:23:08 2003 ※ 引述《tuju (兔子愛烏龜)》之銘言: : 題外的另一個問題.. : 如果神父聽到一個十惡不赦的罪?? : 他可以去報警嗎??有這樣的先例嗎?? : 他不報警有沒有違法啊?? 神父聽到的告解內容絕對不可以向第三者轉述 神父在聽告解的時候 其身份視為天主的代表 也藉天主的權柄赦罪 因此神父所聽到的告解內容 絕對不能向第三者轉述 神父如果被發現有這樣的行為 會受到教會嚴厲的處罰 在天主教教理裡面 稱之為「(告解)聖事的封印」 告解者向神父所說的一切 都由告解聖事予以封印起來 有一部爭議性很大的電影叫做「神父」 其中有一段的故事是這樣: 一個小女孩向神父告解,說她的爸爸經常會性侵害她,請求天主原諒。 神父當然知道這是一個嚴重的罪行, 但卻礙於教會規定,不能向任何人說出來, 於是他所採用的方式,只能用暗示的, 提醒小女孩的媽媽要多關心小女孩,不要讓小女孩獨處......等等, 神父也提醒那個爸爸不要做出天主所不容的罪惡, 雖然這樣的方法終究還是沒有用,但是神父已經盡其所能了, 而且似乎從來沒有人關心,神父把所有人的秘密都藏在心裡,是多麼痛苦的一件事。 教會有教會的堅持,但是面對一件罪惡時,也是可以有所行動的。 再講一個題外話, 教會有其良知, 這個良知有時候卻是與世俗政治下的法律有所抵觸的, 例如極權統治下的政治犯,教會卻有可能盡全力去保護政治犯, 昔日與北韓政權對抗、與馬可仕政權對抗、與國民黨政府對抗的許多神父, 每一個都是秉持著良知,積極在保護人類最基本的權力, 雖然以當時的法律,他們都是違法的, 但在有良知的人眼中,他們都是最令人敬佩的英雄。 違不違法?Who cares? 重要的是有沒有違背自己身為一個人的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