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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根據 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二十三節 當然,對我們來說,三元論最強力的證明不是神學家說的話,而是神說的話。聖經最 強烈支持三元論的經文是帖前五23和來四12。帖前五23說:「且願和平的神,親自全然聖 別你們,又願你們的靈,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在我們主耶穌基督來臨的時候,得以完 全,無可指摘。」這裡清清楚楚將靈、魂、體以三個不同名詞表達之,而三個名詞之間又 以「與」字分開,在中文,英文,希臘文都是一樣。假若魂與體是兩件東西,則以同樣原 則解經,靈與魂也必須是兩件東西。若說魂與體之間的「與」字是區別兩樣不同質的東西 ,則靈與魂之間的「與」字必須顯示同等的區別。至於有人問,魂與體的分別是可以理解 的,是常識,但魂與靈的分別誰能理解?那是不是人天然常識能理解的才能接受,天然常 識不能理解的就不能接受呢?天然常識,今古哲學,是不信主的哲學家的分析,我們怎能 期望他們認識屬靈的事,怎能倚靠他們幫助我們認識聖經?我們所應該接受的是聖經的觀 念,不是天然哲學的觀念。聖經雖不是反理性,卻是超理性的,聖經說的是屬靈範圍裡的 事,當然憑天然觀念和哲學所演變的解經無法理解。 在舊約靈與魂的分別已有,但其分別不是那麼清楚;到新約,πνευμα(靈)與 ψμχη(魂)的分別就清楚很多了。在這件事的認識上為甚麼有舊約和新約的不同呢? 有人解釋因為舊約是希伯來文寫的,受希伯來哲學影響,而新約是希臘文寫的,受希臘哲 學影響。他們認為希伯來人觀是二元的(或一元的),希臘人觀是三元的。我們前面已經 題過,其實希臘哲學根本不是三元的而是二元的,這個問題還是其次。這種理論不能被接 受最主要的原因是聖經是神的話,我們不相信神的話是受世俗哲學所感染,或受人的思想 所限制的,說舊約與新約的不同是由於希伯來文化與希臘文化的不同,就將舊約和新約基 本的分別推到人為因素上。假若這理論是正確的,那我們也可以說律法與恩典的不同,舊 的「約」和新的「約」的不同,以色列國和教會的不同,都是因為希伯來文化和希臘文化 的不同產生的,這種說法明顯是不能接受的。我們認為可以接受的解釋有兩種: (一)聖經的啟示是漸進的。 某一個真理在舊約只是糢糊的看見,在新約則清楚的啟示。譬如基督的救贖,在創 世記只有亞當的皮衣所提示,到了出埃及記則有更明顯的啟示;逾越節的羊羔,清 楚代表基督,只是等到新約來臨,這啟示才有完滿的交待。教會的問題也是一樣, 舊約所啟示的只是一個提示性的影兒,新約才將這真理清楚顯明。甚至重大如三一 神本身的啟示,在舊約也只是提示性的,等到新約才清楚顯明父、子、靈之分別。 根據此解釋,舊約「靈」與「魂」之分別比較含蓄,而新約「靈」與「魂」之分別 比較清明,是合乎情理的。 (二)根據三元論的立論,人是分成三部分,墮落之後三部分皆存在,只是靈不起作用, 如同死了一樣,至新約人重生之後,靈始被點活過來,且由聖靈所內住;故此真正 對靈的認識,乃是在人得救之後,聖靈降臨之後,人才對靈界之事有所認識。根據 此點,舊約聖徒很自然對「靈」與「魂」的分別比較糢糊,新約信徒有了聖靈,自 然對靈界事物比較清楚,對「靈」與「魂」的分別也比較肯定。如J. B. Heard言: 「聖經中永生問題必須等到那位「藉著福音將生命和不朽壞照耀出來」的一位(提後 一10) 來臨之後才顯為明白,照樣,靈作為「魂中之魂」這一真理,也不能在屬物 質的時代(舊約時代)被顯明,必須等到聖靈親自內住人心,其亮光始能照明。未 有完整的神學啟示(神觀),當然不能先有完整的心理學(人觀),這道理是明顯 的。舊約時代時「還未有那靈,因為耶穌尚未得著榮耀」(約七39),而那靈工作 的範圍既是靈,並在我們的靈裡與我們同證我們是神的兒女,則在舊約那靈的存在 與人靈的存在應同樣是一個隱藏的謎。聖靈的身位未說明,這靈活動的範圍(人的 靈)當然也就沒有說明…舊約之心理學,如同舊約之神觀,有不完全之處,而新約 對神格內部彼此運作之更深認識,鋪平道路,叫人更深認識人本身內部之相互運作 。」 回到帖前五章23節,數位解經權威如Henry Alford,Franz Delitzsch, Ellicott等 ,皆以靈、魂、體為三個不同的部分。Alford云:「靈是人最高並獨特的一部分,他是人 永恆並負責任的一部分,魂是次等屬動物的部分,包含與其他動物共通的情慾與肉慾之功 能。不過人的魂與動物的魂不同,人的魂可被其靈變為高尚並被拔高。保羅對此二者之分 別是清楚的,我們可從林前二14看見這事實,靈是人接受聖靈的一部分,在不屬靈的人中 ,這部分是被壓在魂的管治下的,這種人被稱為「屬魂的人」,「沒有靈的人」(猶19) 。」Ellicott指出23節有兩部分,上文是說和平的神使人「全然」聖別,下文是說「靈」 與「魂」與「身子」得蒙保守,上文是指人全統性的聖別,下文是指在這全統性之稱謂下 之個別部分的成聖工作。假若我們承認「魂」與「體」是這全統性之稱謂中之個別兩部分 ,則「靈」必須也是這全統性之稱謂中的另一部分。 許多二元論者不能否認「靈」與「魂」有其分別,但他們只承認這是功用上的分別, 而不是性質上的分別。Dr. Lange是十九世紀德國解經家,他的commentary匯集各家各派 的說法,他自己本人是二元論者,但即使他也得承認「靈」、「魂」、「體」不是如 De Wette所云只是修辭法上之疊句。他承認「聖經的確有分別靈與魂,但不一定指兩個不 同組成部分,或兩種不同元素,只能說是一個本質中兩種不同關係,兩面不同講究,或兩 種不同功用。」 他又說:「可能有人指出聖經許多地方只有兩極的對比,馬太六25,十28等對比「體 」與「魂」,而林前五3,七34等則對比「體」與「靈」。這些人根據以上,可能推論「 魂」與「靈」既在不同場合與「體」對立,則「魂」與「靈」必定是同一樣東西。但是, 我們要明白,以上經文不過點出人之物質與非物質部分,在「體」、「魂」對立之經文中 ,「魂」一詞作為非物質部分之統稱,包括「靈」在內,而在「體」、「靈」對立之經文 中,「靈」一詞作為非物質部分之統稱,包括「魂」在內。若將帖前五23之「靈」與「魂 」作為修辭法上的重複疊句(rhetorical amplification)(如De Wette所倡),或根本 上是同義詞(如Jowett所倡),則漠視所有正統解經之原則。若承認這二者有分別,但將 其分別歸咎於柏拉圖主義(如Lunemann所倡)這論調同樣不能被滿意的接受,並且會叫人 對聖經真理產生懷疑。假若保羅在這裡所說的是三元論,這種三元論就必定是真實無誤的 。」以上所指De Wette與Jowett之解釋,是今日二元論者最常高舉的解釋,這類解釋以「 靈」與「魂」為同義詞或修辭法上之疊句,這是勉強又牽強的解釋。是否任何兩個詞放在 一起就可以任意解釋作同義詞?若是這樣,則馬太二十八章之父、子、靈豈不可以解作為 同義詞,或「修辭法上的疊句」,這是明顯解不通的。事實上馬太二十八章所說之父、子 、靈的「名」是單數的「名」,就是這「名」是單數的,也不可將三者解作一者,或將三 者之中任何二者視作同義詞。既然如此,帖前五23之「靈」與「魂」與「體」既是三者, 並以希臘文kai 分開之,又如何能解釋為二者,並以其中兩詞視為同義詞?無怪Lange認 為此舉「漠視所有正統解經原則」。有人把希伯來詩體之重複疊句扯到這裡來借用,他們 說在希伯來詩體中,常常出現上聯下聯之對偶,而上下聯之對偶許多時候是說一樣東西, 這些對聯詩體是否說同樣東西且勿說,至少在帖前五23根本不是詩體,更談不上希伯來詩 體,故此解釋絕對無法立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