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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來書四章十二節   反對三元論者雖然很難推翻帖前五23的教訓,但他們認為真理不能光憑一處經文被斷 定,他們認為必須以其他經文佐證之。三元論者指出除帖前五23節外,尚有其他有力經文 ,證明「靈」與「魂」之分別,其最明顯者為希伯來書四章12節:「因為神的話是活的, 是有功效的,比一切兩刃的劍更鋒利,能以刺入,甚至剖開魂與靈,骨節與骨髓,連心中 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這裡清楚說明神的話「剖開魂與靈」,假若魂與靈是同義詞, 則如何可以分開此二事?Ellicott指出無論如何解釋「骨節與骨髓」,魂與靈的分開是不 能抹殺的事實。「此處以聖強有力的詞藻指出神的話如何刺透魂的感覺衝動,而進入靈的 清醒明智交通領域,並在明亮的光照下為神爭辯,逼使人接受或拒絕福音。」在解釋這節 經文時,有許多牽強的說法,是講不通的。譬如印尼華人牧師中有一位認為此經文主題為 神的話大有能力,這能力大到一個地步連分不開的東西(靈與魂)也能分開,這種說法根 本站不住腳。來四12有上下文,上文言魂與靈,下文字骨節與骨髓,假若上文之兩樣(魂 ,靈)是分不開的,下文之兩樣東西(骨節,骨髓)也必須是分不開的,只是下文的骨節 與骨髓明顯是可以分開的。其次,假若真如該牧師言,神的話大能到一個地步,連分不開 的魂與靈也可以分開,則事實上魂與靈就是可以分開的了,不管是神的話出現前分開,或 神的話出現後分開,總言之兩者是遲早分開的。 Delitzsch指出有人將此經文解作「內心的骨節與骨髓都能分開」,換句話說,以「 魂與靈」泛指「內心」而根據其為所屬格(genitive),將其聯於「骨節與骨髓」,並將 「骨節與骨髓」寓意解,此解法純屬牽強。Delitzsch指出「魂與靈」可按字面解,「骨 節與骨髓」可按寓意解,而神之話之鋒利,漫延至全人物質與非物質部分,非物質部分將 其分為靈與魂,物質部分將其各部分以「骨節與骨髓」寓意描寫之,至於屬靈的「神的話 」如何能分開屬物質的各部分,Delitzsch云此為Rielm提出之質疑。雖然沒有答案,然而 仍不能否定上文「魂與靈」分開之事實,並引Rielm之話,承認希伯來書之作者將yuch( 魂)與pneuma(靈)擺在一起作人內裡非物質部分之對比,證明人性是分作三部分的。二 元論的Lange在解釋來四12時,只強調神的話刺入剖開的功能,並不太敢摸剖開甚麼,在 那裡剖開,這樣做免除了爭議,只是他也得承認:「靈(pneuma) 既然指出人性中一種 與魂(yuch)不同的組成元素,則此處必是證明人性三元論,正如帖前五23證明三元論一 樣。但是馬太六25,雅二26則毫無疑問指向二元論,以上二者並不表示聖經互相矛盾,只 說明兩種說法皆被認可。」這裡他基本上承認來四12證明「靈」與「魂」是有分別的。甚 至基於此段經文他無法不承認三元論。只是他以別的經文打圓場,提出兩可的妥協。 Dean Alford是三元論者,但他對來四12的見解有一點不同。他認為神的話不是分開 「靈」與「魂」,乃是將「靈」本身剖開,另外又將「魂」本身剖開,也就是說將「靈」 分作幾部分,亦將「魂」分作幾部分。雖然這種解法獨到,但以我們的主題來說,還是吻 合三元論-基本上仍贊同「魂」與「靈」是不同的東西,屬不同「部門」(two separate departments of man's being)。至於「骨節與骨髓」,他認為是寓意的說法,描寫「魂 」與「靈」之各自內部對分。除此之外,又有一派認為「靈」與「魂」不是被剖開的對象 ,乃是剖開進行的地方。換句話說,神的話不是剖開「魂」與「靈」,乃是在「魂與靈」 交接的地方進行剖開的工作。這種說法雖然避免扯開「魂」與「靈」,但仍承認「魂」與 「靈」之不同,並承認二者有交接點。 教父Tertullian認為「魂」與「靈」是不可能分開的,他的理由是分開了就各自獨立 了。他所認為的分開,在拉丁文是divide et opera,即「魂」與「靈」完全分離,各自 運作,成為兩個單獨存在的個體。Tertullian認為這與事實不相符合,人不可能有多過一 個的「存在」。他指出的理由沒有不對,但J. B. Heard指出,來四12所說的「剖開」, 不是特土良所說的「分開」separation,而是一種「分辨」distinguishing。神的話分辨 甚麼是屬魂的,甚麼是屬靈的,這兩者是的確可以分辨的,但這並不是說這兩者可以單獨 生存,各自運作,故此「魂」與「靈」之不能獨立生存,並不能證明「魂」與「靈」不能 分別。 無論如何,來四12字面清楚解釋,靈與魂是可以分別的。既然可以分別,就證明二者 是屬於兩個不同部分,也就證明人性三元論的說法。 哥林多前書二章十四至十五節 除帖前五23和來四12外,尚有三、四處經文,證明「靈」與「魂」的分別。首先是林 前二章十四、十五節:「然而屬魂的人不領受神的靈的事,因他以這些事為愚拙,並且他 不能明白,因為這些事是憑靈看透的,惟有屬靈的人看透萬事,卻沒有一人看透他。」這 裡提到「屬魂的人」和「屬靈的人」的對比,屬魂的人是 yucicos ze amqrwpos psychikos de anthropos,(和合本繙作「屬血氣的人」並不對),與屬靈的人 pneumatikos pneumatikos對立,一種人「不認識神的事」,另一種人「看透萬事」。一 個人可以是一個屬魂的人,也可以是一個屬靈的人,屬靈的人與屬魂的人明顯說明兩種不 同的人。假若靈與魂是同義詞,如何能同一種人同時有兩種不同的表現。使徒保羅並沒有 說這兩種人是同類的人,也沒有說他們的表現相同。相反的,他強調這兩種人不同的表現 ,兩種不同表現說出兩種不同功用,兩種不同功用說出兩個不同部分,這是最清楚不過的 。假若魂與靈是同義詞,泛指「靈魂」,如何能說這個屬「靈魂」的人一面又不領受神的 靈的事,一面又看透萬事呢?這是絕對解不通的。一個人不可能同時「不領受神的事」, 又同時「看透萬事」。大部分二元論解經家都承認這裡是指兩種人,但不承認是活在兩個 不同部分的兩種人,而是活在兩種不同狀態裡的人。換句話說,「屬魂」是一種狀態,「 屬靈」是另一種狀態。Barnes云「屬魂」是指受「天然直覺官能,屬動物的情慾與愛好影 響的人」,而「屬靈」則是指受神的靈影響的人。同一個人,受「動物的情慾與愛好影響 」則稱為「屬魂」,受聖靈吸引則稱為「屬靈」。(Barnes這樣解法不太解得通。若受靈 吸引者稱「屬靈」,則受「動物的情慾與愛好影響」者應稱「屬肉」或「屬慾」。是否「 肉」、「慾」、與「魂」又是同義詞,以致「屬肉」與「屬魂」是一樣呢?事實上,林前 二、三章除了「屬靈的人」與「屬魂的人」之外,還有一個「屬肉的人」sarkikoi (Sarkikoi)(3節)。設若「屬魂的人」與「屬肉的人」是同義詞,那聖經為何又將兩 者分別,用兩個不同的名詞,而不用同一個名詞呢?不同的字說明不同的東西,這是最基 本的解經邏輯。)以上討論證明,林前二章十四、十五節既說到「屬靈」與「屬魂」兩種 不同的人,就說明人裡面兩個不同的部分。 哥林多前書十五章四十四節 其次,林前十五44說:「所種的是屬魂的身體,復活的是屬靈的身體。若有屬魂的身 體,也就有屬靈的身體。」這裡再一次將「屬魂」與「屬靈」作一對比。假若魂與靈是同 義詞,此節根本解不通。面臨這些經節,連最死硬的二元論者也得承認靈與魂是有分別的 。為甚麼這裡提到「屬魂的身體」與「屬靈的身體」呢?J. B. Heard指出,在這裡保羅 比較復活前的身體與復活後的身體。復活前的身體是天然受造的身體,是第一個創造裡亞 當承受的身體,這個身體的中心是人的魂;復活後的身體是在新造裡的身體,是從基督來 的榮耀的身體,這個身體的中心是人的靈。因著中心不同,所以一個稱為「屬魂的身體」 ,一個稱為「屬靈的身體」。遇到這類在同一節內「靈」與「魂」對比的經文,二元論者 不能再稱二者為同義詞,只能退一步解釋這是人體內非物質部分之向上與向下不同的傾向 ,向上時稱為「靈」,向下時稱為「魂」。這是退而求其次的解釋,是求全的解釋,絕對 不能說這是惟一正確的解釋。有了先入為主的二元觀念,當然只能如此解釋。Heard又說 ,因為有這二者-「魂」與「靈」的對比,故此有兩種不同的本性,而此兩種不同的本性 ,一個來自頭一個人亞當,一個來自第二個人基督,每一個本性都是藉著某一種出生被帶 進來的。在亞當裡的本性,藉天然的出生被帶進來,在基督裡的本性,藉在基督裡的重生 被帶進來。 雅各書三章十五節 雅各書三15說:「這樣的智慧,不是從上頭來的,乃是屬地的,屬魂的,出於鬼且像 鬼的」。這裡比較上頭來的智慧與屬地的智慧,雖然沒有提到靈,但明顯屬地的智慧就是 屬魂的智慧(因經文明顯說:「屬地的,屬魂的」),是與前者從上頭來的智慧相對的。 「上頭來的」智慧,源頭乃是聖靈;「屬地的」智慧,源頭乃是鬼(「出於鬼且像鬼的」 )。假若靈與魂是同義詞,屬靈與屬魂是修辭法上之重疊,則「屬魂的」既是「出於鬼且 像鬼的」,則「屬靈的」豈非也同樣是「出於鬼且像鬼的」?明顯這是解不通的。「屬靈 的」與「屬魂的」肯定不能是一樣的,並且很明顯聖經是否定「屬魂的」。無論是此處經 文,或以上林前二14,15節經文,「屬魂」都是消極的,不是積極的。 猶大書十九節 猶大書19節說:「這就是那些製造分裂,屬魂而沒有靈的人。」這裡經文再一次將魂 與靈對列在一起,它描述一種人是屬魂的,是沒有靈的。姑勿論這節該如何解釋,首先得 承認的,是從這節可見,魂與靈不可能是同義詞,怎可能一個人是屬「那東西」而又沒有 「那東西」呢? 這裡所描寫的人,不是醉酒淫亂的人,不是放縱肉慾的人,乃是製造分裂的人。製造 分裂的人,很可能是一個斯文的人,甚至有口才、有恩賜的人,雖然他的舉止動作斯文, 但他是「屬魂」的。這種「屬魂」的人,可以有很高尚的談吐,但他全人是「屬魂」的, 他生活的管治原則是「屬魂」的,而這樣的一個人,乃是「沒有靈」的。換句話說,他的 靈是不起作用的,死掉的,像是不存在的。當一個人不照著靈生活行動,而光照著他的魂 生活行動,他就像一個沒有靈的人一樣。Alford阿福德於此節註解說:「魂是人所是的中 心,是每個人的自我。魂在每個人裡面,與人較高的部分-靈-相連,也與人較低的部分 -體-相連,一個引牠向上,一個拉牠向下。凡降服於較低慾望的人,就是屬肉的;凡藉 著他的靈與神的靈交通,專注於全人更高目標的,就是屬靈的。凡留在半途,只想到自己 和自己利益,無論是肉體的,或是理性的,都是屬己(屬魂)的;這樣的人,他裡面的靈 下沉並墮落為附屬品,附屬於較低的魂。」Alford又指明,此節的靈不是指聖靈,乃是指 人的靈。背道者缺靈,不是指沒有神的靈,乃是指像一個沒有人的靈的人一樣。他們「不 是真的沒有靈,因靈是他們三部分性質中的一部分(帖前五23);但從價值的意義說,他 們已經沒有靈。他們的靈墮落了,服在魂,就是自我生命的權勢之下,以致失去了本身真 正的活力。」以上Alford清楚指出,此節強而有力證明人的魂不等於他的靈,靈的功用與 魂的功用也大大有別,同時他的話也提示,魂必須被棄絕,靈方能得勢。 聖經的引證不只以上數處,但以上數處已足夠證明靈與魂的分別。有人認為光是帖前 五23不能斷定三元論,但帖前五23不是惟一經文,更有來四12,林前二14,15,十五44, 雅三15,並猶19,都有力的分辨靈與魂之區別,並指出靈與魂兩者之間應取應捨之選擇, 可謂再清楚不過了。 其他經文 Ellicott指出,除具體的經文外,新約有兩對很明顯的對比:(1)靈與肉體;(2)魂與 身體。換句話說,在新約中,靈總與肉體相對,而魂則與身體相對。為甚麼有這種不同的 相對呢?「肉體」在聖經中,與墮落之後之犯罪傾向有關,是消極的,而「身體」指人物 質的外殼,沒有消極的意義。「靈」與「肉體」相對,即提示「靈」是超越的,是向上的 ,是為著神的,是反罪惡、反肉慾的。「魂」與「身體」相對,即提示「魂」只是作為與 「身體」分別之名詞。「魂」是非物質部分,如同「身體」是物質部分。「魂」與「身體 」只是非物質與物質部分之比較,沒有道德問題插入,而「靈」與「肉體」則有屬神與屬 罪,聖潔與情慾,向上或向下的對比。因為有這種不同,所以有「靈」與「魂」的分別, 在與情慾對比時用「靈」,在與物質身體對比時用「魂」,故「靈」比「魂」涉及更高層 次的意義,非僅指人非物質部分,更確定有所指人與肉體相爭之部分。以上論證是從比較 側面證明靈與魂之分別,其邏輯雖然比較間接,但仍是十分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