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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二元論提出之聖經根據的駁斥 二元論的聖經根據,上文已經提過,在這裡我們詳細作一駁斥,作為三元論的反證。 A. H. Strong指出四個理由,第一是對神創造過程的解釋。創二7說,「耶和華神用地上 的塵土造人,將生氣吹在他鼻孔裡,他就成了有靈的活人,名叫亞當。」這節聖經最重要 的是三個詞: 1. 「地上的塵土」; 2.「生氣」; 3.「有靈的活人」。「生氣」在希伯 來文是nvmtjyym (nishmat hayyim),應繙作「生命之氣」。有靈的活人在希伯來文是 npv jyh(nephesh hayyah)應繙作「活的魂」。二元論者認為以上三件東西,只有1.和3. 是清楚說明人具備的。2.是耶和華所吹出的,所以神用自己的氣吹在地上塵土,結果產生 活的魂;故「土」與「魂」是僅有的兩件事。Delitzsch是舊約解經權威,在解釋創二7時, 他強調耶和華之「生命之氣」在人身上產生的作用:「創造的神從祂自己創造出人裡面一 些與自己同質的東西,就是人的靈。」他特別解釋,此「生命之氣」與「活的魂」之不同 處。「生命之氣」之「生命」(hayyim)是名詞,而「活的魂」之「活」是形容詞。聖經 從未用(neshamah hayyah)「活」之「氣」或(nephesh hayyim)「生命」之「魂」。 換句話說,「生命」只用在「氣」上,而「活」只用在「魂」上。由此證明「生命之氣」 與「活的魂」二者有根本之分別。前者說出第一因,後者說出此因帶來之果。先有「生 命」,後有「活」。「這明顯用詞上之限制和講究,說明靈與魂之間相互之關係,靈乃是 生命的源頭…魂雖然也活著,但不是憑自己活,乃是依靠靈並受靈控制而活…。正如「生 命之氣」源於眾靈之神;照樣,「活的魂」也源於「生命之氣」。Delitzsch的話是相當 清楚,但這樣的說法還不表示人裡面產生了一個靈,只證明「生命之氣」與「活的魂」是 基本上不同的。往後Delitzsch繼續指出,賽二22,四二5,伯二七3等經文顯示 (nishamat hayyim)「生命之氣」不單是從神來的,也是在人裡面被造的。「他鼻孔裡 不過有neshamah」(賽二22),「賜neshamah給地上的眾人」(賽四十二5),「我的 neshamah尚在我裡面」(伯二十七3),這幾節清楚指明,創世記出自神的neshema hayim, 產生了人裡面的neshemah,神出來的生命之靈產生了人裡面的靈。賽五七16說得更清楚, 指明這個人裡面的neshema是神所造的:「恐怕我所造的…neshema都必發昏。」若將此節 與耶三八16比較,耶三八16說,「那造我們nephesh(魂)之永生的耶和華。」一處說 nephesh(魂)是神造的,另一處說neshema(靈)是神造的。由此可得結論,魂如何是神 造的,靈也是神造的。以上經文足以證明,創二7神造人的時候,不僅造了魂,也造了靈, 並且這靈與耶和華生命之氣是很有關係的。但魂與靈卻又清楚有別,不能彼此混淆。 Delitzsch繼續指出,人的靈與神的靈關係極深,箴二十27說人的靈是耶和華的燈,甚至 有些地方說這個靈是神聖的。其原因是這靈的來源是出自神的,但牠雖然出自神,卻與神 的靈有別。保羅在林前二11節清楚指出這道理。Delitzsch又說:「靈雖可看為生命本身, 但他仍是被造的,是神直接造的,而魂乃是間接被造的。靈是神命定之生命能力,而魂是 這生命能力繁衍出來的生命,但不能說這兩者就是一個不能分開的個體。魂的被造是在靈 的被造之後,故此聖經清楚分別靈與魂,故不能說靈進到人裡面,就變成人獨特的魂,也 不能說,靈是統稱,魂是靈之個別表現。」 二元論者之第二個理由,是「魂」與「靈」二詞在聖經中彼此更替使用,譬如二詞皆 與情感有關(創四一8,詩四二6),皆與基督捨命有關(太二十28,二七50),皆與人死 後狀態有關(來十二23,啟六9)。在這點上Berkhof還加上以下論點:「靈」與「魂」皆 與動物有關(傳三21,啟十六3),「魂」不單用在人身上,也用在神身上(賽四二1,耶 九9,摩六8來十8)。死了的人也稱為「魂」(啟六9,二十4)。「魂」也有分屬靈功能 (可十二30,路一46,來六18,19,雅一21)。聖經有些地方說「體與魂」(太六25,十 28),有些地方說「體與靈」(傳十二7,林前五3,5),人死了稱為「交出魂」(太六 25,王上十七21,徒十五26),但又稱為「交出靈」(詩三十一5,路二十三46,徒七 59)。以下我們一一駁斥上面提出各點。 首先我們要確立一個原則,就是假若兩段經文相似,不能就因此下結論說兩段經文之 內所記載的東西是相等的,也不能把這些東西畫上等號。神的話就是神的話,它怎樣說, 肯定是有它的意思的。不能隨意將不同的東西算作一件東西。舉例說,福音書中記載主耶 穌一次餧飽五千人,另一次餧飽四千人,不少聖經學者根據這兩個神蹟相似之點就作出結 論云,這是同一事件,由不同傳述而產生兩種記錄。甚至認為這證明福音書外有更早手卷 等猜臆。這些只是人的猜臆,不是真理,只有神的話纔是真理。又如有人根據創世記有些 地方重複(如第一章人的創造與第二章人的創造),就猜臆這不是摩西頭手寫的,而是根 據更早失傳之不同版本合編的。這也是人的猜臆,並不是真理,只能作參考。例如創世記 一章與二章之不同記載,各有其重點,一章是大綱,二章是細則,一章寫宇宙的創造,二 章寫人的創造。這個分別是重要的,根據這原則,我們來看以上提出之靈與魂類似經文, 創四一8是說法老「靈裡不安」,詩四十二6是說大衛「魂裡憂悶」,時間不同,地點不同, 人物不同,怎能說因為兩者都與情感有關,所以「魂」與「靈」就是一個東西?馬太二十 28說主以「魂作贖價」,二七50則說祂「交出靈」。雖同樣說到基督的捨命,但角度不同, 一是以魂作贖價(在此「魂」是指第一種用法,即泛指生命),一是交出祂的靈,一點不 能證明「魂」就是「靈」。來十二23說到「被成全之義人的靈」,而啟六9則說到在祭壇 下「被殺之人的魂」。這兩段經文所描寫的是否一班的人尚是問題。Alford說,來十二章 之義人有人說是單指新約聖徒(Grot. Mosh. Bengel,Sykes,Baumgarten,Schmid, Storr),有人說是單指舊約聖徒(Corn. a-Lap., Schlicht., Wolf, Schutz, Bleek, De Witte, Ebrard),至於啟六9指的是那一班人又是問題。即使兩處所指的都是同一班 人,希伯來書所說的人靈是在屬天的耶路撒冷,啟示錄的殉道者的魂是在祭壇底下,一個 是在天上,一個在祭壇下,怎能硬說這兩個是一個東西,從而推理一處說的魂就是另一處 說的靈?有解經者說,啟示錄六章之魂指殉道者的「生命」而言,因為舊約獻祭時血倒在 壇下,而血代表生命。假若如此解法是對的話,那更不能證明「靈」與「魂」之交替使用, 因為這裡所說的「魂」,不再是專指心理的魂(第二種用法),而是泛指人的生命(第一 種用法)。 至於Berkhof加上的幾點,也不能立足。雖然「靈」與「魂」皆用於動物上(傳三21, 啟十六3),只能說這問題涉及動物有否魂和有否靈的問題,並不涉及「魂」與「靈」是 否相同的問題。至於「魂」一詞也用以描寫神並不足為奇,上文已說過,聖經常以人之情 感心理借寓來描寫神。但不管借寓不借寓,這也不能證明「魂」與「靈」是一樣的。至於 人死了還稱他作「魂」並無可大驚小怪之處。假若「魂」作為第一種用法,泛指全人,則 人死了以「魂」代表他那個人還是對的。除此之外,若接受人死魂不死之論,則死後稱人 為「魂」更無不妥。但這還不是重點,重點是人死後被稱為「魂」,與「靈」「魂」之分 根本扯不上關係。Berkhof另外指出魂的一些與神有關的經文,以證明「魂」也有屬靈功 能,而不是單單「靈」可以有這些功能。只是查讀他所引的經文,可十二30是說以全「魂」 愛主我們的神,這是很合三元論的解釋,因三元論說「靈」是與神靈交的機關,而魂,包 括情感在內,乃是愛神的機關。若不以「魂」愛神,則該以何機關愛神?他又引來六18, 19說到「魂的錨」作為信徒的盼望,這盼望乃是作先鋒的耶穌,已經進入幔內,這盼望對 我們的「魂」乃是一個錨,叫我們的心思、情感、意志不受搖動,能安穩在神的信實和應 許上。我們的靈是聖靈居住的所在,但我們的心思、情感常會搖動,故需神的應許來作它 們的穩固。這也不能證明魂與靈就是一樣東西。他又引雅一21說,「所栽種的話,就是能 拯救魂的話。」這裡說到魂的救恩,上文已討論過這救恩與靈的救恩之不同之處,故此雅 一21只證明魂需要得救,並不證明魂與靈的功能相等。 Berkhof還引用路一46,47馬利亞的「魂」尊主為大,而她的「靈」則以救主為樂。 許多二元論者都引此經文證明「魂」與「靈」之相同,根據他們意見,這裡是詩體,凡詩 體之疊句中上句下句許多東西可畫等號。這是一種解法。我們認為聖經用兩句話說出一件 事,每句話就必定有它個別獨特的意思,神的話不會是多餘的,不須講的話牠不會重複講。 馬利亞的話是詩體不錯,但上下句仍有不同講究,首先上句下句所用之動詞時態不同,尊 主為大是現在時態,而以救主為樂是完成時態,兩個不同時態,說明兩個不同時期之舉動, 有先後之分。「靈」首先以救主為樂,然後「魂」尊主為大。李常受解釋說:「我們必須 在靈裡與主有交通,並在魂裡彰顯主。首先,我們與祂有交通,然後,我們彰顯祂。我們 先以祂為樂,然後尊祂為大,我們在我們的靈裡以祂為樂,並用我們的魂尊祂為大。這兩 個器官是為著兩種用處。你若要接觸主,就必須用你的靈。你若要彰顯主,就必須用你的 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11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