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eigemachen ()》之銘言:
: ※ 引述《zeus1984 (妄遠星)》之銘言:
: : 「生物」中對於「生命」的意義。
: : 也就是用群體(物種)來作說明。
: : 它所探討的不是單一個體是否具有生命。
: : 個體的討論在此是沒有意義的,
: : 不予回應。
: 嬰兒是群體,"太監們"你認為不是群體,而是"個體",
: 請你提出根據可嗎?
我沒有這樣說。
我什麼時候說到嬰兒是群體,
而太監、目不明耳不聰甚至手足殘缺的人們,
他們是/不是群體?
君不見我放了「物種」二字嗎?
不過比較弔詭的是,
例如我把獅子跟老虎配種,
生出的獅虎/虎師,
他能稱為生命嗎?
以我前面提到的定義,
似乎不行。
: : 其實這是錯誤的,
: : 依照生物學的說法,
: "嬰兒"是群體,為甚麼"沒有性成熟的人"(如12歲以下的人的集合)不是群體?
: : 同前面,生物生命的意義,
: : 不是去探討單一個體。
: "耳目皮膚痛覺等等器官功能喪失的人,或是肢體殘障者缺乏"的人,
: 若有很多個個體,是否能說他們是"群體"?
: : 其實一點也不重要!
: : 這只是個定義罷了。
: : 很重要嗎?(聳肩)
: 那麼"不合理/不完整"的定義是不是應該補全呢?
: : ----
: : 就跟我們定義--人是一種四隻腳的動物。
: : 然後你跑來argue說,
: : 不對阿,人也有生出來沒有手/腳的;
: : 或是生出來有,但被截肢,這些也是人。
: : 然後要求更改定義。
: : 這種就是很沒意義的討論!
: 我認為這很有意義,因為"人權"不只是"健全或成熟的人"才具有的。
: 考慮"人權的剝奪"涉及法益,引述的內容送上法庭也要被視為完備。
: 法庭上你總不能對法官與律師說"這只是個定義罷了。很重要嗎?"
: 作為"剝奪生命權"的辯護吧。
so?
你還是不懂我的意思。(雙手一攤)
如果他不被視為一個人,
何來人權之說?
如果他不被視為一個生命個體,
何來剝奪生命?
這在我們倫理課上的討論,
是很重要的。
要討論之前一定要了解前提,
不管是否是隱藏的,或是明顯的。
不過從我個人的立場,
我是覺得發育神經系統,
才能算的上是生命。
: -------------------------------------------------------------
: ps.
: "月經與發炎"與"月經期間性交與傳染疾病"正相關的論述,
: 我已經貼出來,說明我的論述有所本了,以昭公信。
我還沒看。
謝謝。
--
你幾歲,我不感興趣。
我想知道你是不是願意冒看起來像傻瓜的危險,
為了愛,為了你的夢想,為了生命的奇遇。
我想要知道你是不是能跟你自己單獨相處,
你是不是真的喜歡做自己的伴侶,在空虛的時刻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3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