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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eigemachen ()》之銘言: : ※ 引述《zeus1984 (妄遠星)》之銘言: : : 「生物」中對於「生命」的意義。 : : 也就是用群體(物種)來作說明。 : : 它所探討的不是單一個體是否具有生命。 : : 個體的討論在此是沒有意義的, : : 不予回應。 : 嬰兒是群體,"太監們"你認為不是群體,而是"個體", : 請你提出根據可嗎? 我沒有這樣說。 我什麼時候說到嬰兒是群體, 而太監、目不明耳不聰甚至手足殘缺的人們, 他們是/不是群體? 君不見我放了「物種」二字嗎? 不過比較弔詭的是, 例如我把獅子跟老虎配種, 生出的獅虎/虎師, 他能稱為生命嗎? 以我前面提到的定義, 似乎不行。 : : 其實這是錯誤的, : : 依照生物學的說法, : "嬰兒"是群體,為甚麼"沒有性成熟的人"(如12歲以下的人的集合)不是群體? : : 同前面,生物生命的意義, : : 不是去探討單一個體。 : "耳目皮膚痛覺等等器官功能喪失的人,或是肢體殘障者缺乏"的人, : 若有很多個個體,是否能說他們是"群體"? : : 其實一點也不重要! : : 這只是個定義罷了。 : : 很重要嗎?(聳肩) : 那麼"不合理/不完整"的定義是不是應該補全呢? : : ---- : : 就跟我們定義--人是一種四隻腳的動物。 : : 然後你跑來argue說, : : 不對阿,人也有生出來沒有手/腳的; : : 或是生出來有,但被截肢,這些也是人。 : : 然後要求更改定義。 : : 這種就是很沒意義的討論! : 我認為這很有意義,因為"人權"不只是"健全或成熟的人"才具有的。 : 考慮"人權的剝奪"涉及法益,引述的內容送上法庭也要被視為完備。 : 法庭上你總不能對法官與律師說"這只是個定義罷了。很重要嗎?" : 作為"剝奪生命權"的辯護吧。 so? 你還是不懂我的意思。(雙手一攤) 如果他不被視為一個人, 何來人權之說? 如果他不被視為一個生命個體, 何來剝奪生命? 這在我們倫理課上的討論, 是很重要的。 要討論之前一定要了解前提, 不管是否是隱藏的,或是明顯的。 不過從我個人的立場, 我是覺得發育神經系統, 才能算的上是生命。 : ------------------------------------------------------------- : ps. : "月經與發炎"與"月經期間性交與傳染疾病"正相關的論述, : 我已經貼出來,說明我的論述有所本了,以昭公信。 我還沒看。 謝謝。 -- 你幾歲,我不感興趣。 我想知道你是不是願意冒看起來像傻瓜的危險, 為了愛,為了你的夢想,為了生命的奇遇。 我想要知道你是不是能跟你自己單獨相處, 你是不是真的喜歡做自己的伴侶,在空虛的時刻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3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