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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從二軍制度談台灣棒球發展《五》 發 表 人:TCT(lynnminmay83) 發表時間:2003/01/09 04:29:59 ─────────────────────────────────────── 兩聯盟談判過程中,關於「一公司一球隊」部分,網路上討論者不多,反而是針對「改名 」與「叛將條款」在網路上掀起驚濤駭浪!筆者在此先就「叛將條款」部分加以說明,而 「改名」部分容後敘述。 中職向來為「人治」團體,一切生殺大權均操之於所謂的「領隊會議」手中,聯盟會長僅 為虛位,乃一有名無實的職位罷了,政策執行者為兼任職棒公司總經理的聯盟秘書長擔任 ,政策的擬定與規劃,則由各領隊開會決定,將結果交由秘書長執行,故中職的規章形同 虛設,因所有的規章都可經由領隊會議推翻,所以球員互毆可以沒事,如象隊洋將帝波與 龍隊三壘手郭建霖的打架事件,也可以禁賽,如鯨隊捕手王光浩跟龍隊洋將大帝士的打架 事件,職棒成立之初答應讓聲寶巨人加盟的承諾也可以一改再改、一延再延,導致聲寶巨 人與競標失敗的年代公司合組那魯灣公司及台灣大聯盟,「假日飛刀手」陳義信甚至是以 「洋將」身分加盟兄弟象隊的! 職棒成立之初,四支球團與球員簽下「不定存續約」,每五年一簽,球員約滿必須拿到「 離隊同意書」始可離隊,這種不合理的合約,造成日後明星球員集體跳槽那魯灣,各領隊 也在挽留球員失敗後,於領隊會議中定出「跳槽球員永不錄用」的規章,且因當年有六名 中職儲訓裁判也一併跳槽那魯灣,故去年中職更宣佈將此一條款擴大至裁判與工作人員, 同樣採取「永不錄用」共識,並於媒體上公開宣示此一條款的存在,要求那魯灣加盟中職 球隊遵循,將跳槽球員摒除於職棒圈外。 這一切均是源於中職球團對球員所抱持的老大心態,且無論球團或球迷均未具有職業意識 所致!中職組織雖然設有仲裁委員會,但沒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等規定向內政部 申請,所以仲裁法中所規定的仲裁人不具仲裁身份,以致無法產生與法院的確定判決,而 成為一個空殼!球員若對薪資或合約不滿,無法經由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得到合理公平的結 果,只能任由球團宰割,若球員因此跳槽或向其他球員連署,下場就是「永不錄用」四字 !球團甚而在領隊會議中要求其他球團也不可吸收該球員,一心置球員於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