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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0.13  中國時報 美式標準 逼兩岸保護智財權 陳旭華/特稿 台美投資貿易架構會議一登場,我方立即受到美方對於延長著作權時間、侵權列為公 訴等議題的強力要求。面對超強的美國,個別國家幾乎不可能抵擋其壓力,美國就硬是讓 中國大陸用二十年的時間「學會」立法保護智慧財產,中國大陸智財權保護處處充滿美國 斧鑿痕跡。 「智慧財產權」,中國大陸稱「知識產權」,是屬於一種「無體財產權」,一九八九 年的美中知識產權談判中,中國方面原先承諾在著作權法中的保護時間為二十五年,一九 九一年開始的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美國向中共施加了巨大的壓力。美方先是要求由中方 將時間由二十五年延為五十年,在中方滿足其條件後,一九九四年起的第二回合談判,美 方重點是進而要求中方配合加強執法力度。 此後,美國挾其世界第一強國之勢也硬是讓中國大陸於一九九二、一九九五、一九九 六年簽訂部分智慧財產權(IPR)協定,其中還順利的將特定違反智慧財產權者予以刑 事罰則。另外中國大陸由於電腦軟體盜版極其嚴重,在美方的多次關切下,保護電腦軟體 著作權之新規定也於今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其明確規範涉及電腦軟體開發、使用及運用的 相關利益。依據該新規定,個人電腦軟體開發者,可永久保有著作權,死後仍得續保有其 著作權達五十年的期間。 中國大陸為進一步符合國際規範,去年更是一口氣實施了新專利法、新著作權法和新 商標法以能更符合WTO之智慧財產權協定條款。新專利法於去年七月一日實施,新著作 權法也於去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實施,新商標法則於去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科技的進步及移轉,促使擁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在國際間流通使用。雖然,智慧財產 權已變成國際間所公認無形商品,我方也應予相當之尊重保護,但是強權國家以保護智慧 財產權為由,要求我國政府延長國際普遍認定的五十年標準至七十年,則又是其慣用手法 ,特別是在台灣回合談判後,尚有其它亞洲鄰國將上美國的談判桌,我方先例一開,必為 鄰國所鄙。 尤其智慧財產權之保護精神中,也考慮到為避免過長時間的智財保護影響全體人類的 對無形財產的共享、共有,甚而發生阻礙人類的進步的情事,因此才會有時限上的限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