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 題 警政署全面提高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配分與獎勵
日 期 2003/3/3
發佈單位 警政署
內 容
警政署於近日全面檢討修訂「內政部警政署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計畫」
,為鼓勵基層員警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自三月一日起,
增訂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配分,每案十分、每名人犯十分,
查獲侵權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每滿一千萬元,另加計配分十分,
並以各單位每半年查獲案件之配分總分,進行績效評比,
在行政獎勵方面也較以往全面提高,除團體評比獎勵提高一倍外,
查獲個案並按查獲侵權物品之價值多寡,分級獎勵,如查獲侵權金額逾
新台幣一億元以上,並查獲射出成型機、燒錄機或其他製造機具者,
有功員警將獲記大功以上獎勵,以鼓勵
員警查緝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專責警力。
二、增加航空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三總隊、基隆港務警察局、
台中港務警察局、高雄港務警察局、花蓮港務警察局等機關編為評比單位,
以加強邊境案件之查緝。
三、增訂場所監控與查察並提高查緝勤務密度,要求各市、縣(市)警察
局對轄內可疑非法生產盜版品之工廠、倉庫、商場、夜市及市場,造冊監管,
實施諮詢布置,前項場所並由所屬直屬隊、分局、派出所「每週」針對轄
內上開處所規劃專案取締勤務二次,加強取締不法侵權案件。
四、要求加強追查上游製造工廠、倉庫,及利用電腦網路侵權與夾報販賣仿冒
、盜版品案件。
五、要求各警察機關查獲侵權價值逾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真品估值市價)
之重大案件或查獲數量三萬片以上之盜版光碟或查獲預錄式盜版光碟製造工廠者,
應於查獲時起八小時內發布偵破重大侵權案件新聞。
六、增加報表管理以加強績效統計作業並訂定獎懲規定。
七、增訂查獲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之配分為每案十分,人犯每名十分,
查獲之仿冒、盜版或其他扣押物品,市價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每滿一千萬元,另核計配分十分,並以各單位每半年獲得之配分總分,
作為評比獎勵基準。
八、提高評比績優單位團體獎勵,並增訂個案獎勵規定,採重獎重懲方式
,依據查獲侵權物品金額之多寡,分級規定獎勵額度,如查獲侵權金額逾新台
幣一億元以上,並查獲射出成型機、燒錄機或其他製造機具者,
總獎度為大功肆次(查緝人員得拆分敘獎);另訂定本機關被他機關
查獲重大侵害智慧財產權案件時之懲處規定,以要求轄區警察機關
自行維護轄區治安。
警政署表示,經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起執行
「警察機關掃蕩夜市盜版光碟專案執行計畫」,掃蕩全國夜市盜版光碟,
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專責警力,
再加上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至四日執行「雷霆四號」、二月二十二日
至二十四日執行「緝仿一號」全國同步查緝仿冒、盜版專案行動以後,
市面盜版與仿冒情形已較以往大幅減少,不過警方仍將定期及不定期發
動全國同步查緝行動,以落實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智慧財產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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