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這個事件我們可以看清保護智慧財產美麗神話背後的醜惡動機
著作權法保護到創作人?
在這樣的著作權規定下 受雇者的著作財產權全歸雇用者所有(著作權法第11條)
等於是讓資本家可以合法佔有受雇者的勞動成果
然後再打著保護創作人的旗幟大行斂財之實
是對使用者與創作人的雙重剝削
而看似利益衝突的創作人與使用者
在這樣的環境下都是弱勢族群
今天就算記者們全部都認為 自己寫出來的報導可以讓他人無償使用
仍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因為 著作人不等於著作權所有人
著作權法兼顧大眾使用利益?
今天智財局的官員可以大剌剌的說
在著作權法第44條 ~ 63條 規定了合理使用範圍 請大家不用擔心
而這幾條的內容大致不脫
為了XX上的需要(教育、報導、學術.....) 得在合理範圍內
使用他人著作
而對於何謂『合理使用範圍』 規定在第65條
1.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2.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其中的第四項 翻譯成人話叫做
只要不礙到老子賺錢 要怎麼用隨便你
今天我們copy了一片CD 影印了一本課本
雖然是個人非營利使用 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 (著作權法第51條)
但是只要廠商能夠證明 他的商業利益受損 一樣能起訴我們
那麼 怎樣算是影響到商業利益? 怎麼判斷?
今天他就是少賺了那幾十塊 幾百塊 如果真的硬要提出告訴 其實是行得通的
而第三項所提到的比例原則
在實際案例上也發生過 一本書只印了兩三頁也被起訴的
為什麼?
書商的說法是:「印的那兩三頁是整本書之精華所在 所以侵害到他們的利益」
這些事情都是真的
而著作權法的現況就是那麼誇張
在今年行政院送立法院審理的 著作權法草案裡
更是擴大了非告訴乃論(一般俗稱公訴罪)的範圍 和加重了刑期的刑度
更是象徵著國家的公權力淪為為企業財團開路的打手
更別提這樣的著作權法是在美方多方施壓下所訂定出來的了
可嘆的是大多數的人並不能注意到著作權規定的種種不合理之處
只能盲目的隨著政府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推動起舞
十分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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