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如果要討論到
新聞報導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四款的條文時
是牽涉到一些新聞學的部分
不過要是他們要堅稱社論或是一些新聞評論和廣告公關不是單純為傳遞事實的話
我想也許行得通
而著作權法第52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又牽涉到了複雜難解的合理使用範圍
他們是否能夠凹的成功仍在未定之天
不過也只能說他們實在是吃相難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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