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bert (帶不走的煩悶..)》之銘言:
: 插個話...
: 一被抓到就以常業犯論處
: 不太可能吧
: 必須證明那些人有犯罪之慣行才能這樣
: 知識無價v.s.知識有價?
我也覺得不太可能 常業犯應是經常性且有營利行為才算
知識應該無價 我想這是大家想想求取知識的途徑就會明白吧
這樣會造成兩種經濟效應
相較於有智財權保護的企業在"有限的競爭"享受昇高的利潤
沒取得智財權保護的企業則"面臨劇烈的競爭"
而不論是公司行號商業運作或一般的各種使用
都會處處有一些"滑稽荒唐"情形
不知是否這樣的無形資產獲利真的是有形的三倍
不過從各國貿易中對此之重視度應有跡可尋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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