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社社團章程99/3/1初訂版
第一條:來電社(以下簡稱"本社")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輔導準則成
立,並依此訂定本社章程。
第二條:(社址尚待學校公佈)。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轉入電機系之學生,培養其與原系內學生及轉入電機系之學生之良好
互動關係為宗旨。轉入電機系之學生為本社之當然會員,得享本社之各項權利;
且有遵守本社規定之義務,其會員資格於畢業後消失。
第四條:本社設社長一人,負責對外代表本社,對內綜理會務。
第五條:本社設副社長一人,襄助社長處理會務。
第六條:本社並設正、副活動部長各一名負責一般活動企劃與執行。正、副學術部長各一
名負責各類學術活動之企劃。正、副總務部長各一名負責財務收支報表建立及審
核各類收支帳目。祕書部長一名,負責會議記錄、開會聯絡及通訊錄之建立。監
事數名,由當屆社員大會決定監事人數,負責監督糾舉本社內之不當情事。
第七條:本社之正副社長及第六條中所列之幹部任期為一年,本社成立之第一任所有幹部
任期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底止,之後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應屆畢業
生不得擔任上述幹部職務。
第八條:本社每年三月必須召開社員大會一次,遴選正副社長及各幹部,出席人數需達本
社會員總數之一半,並得相對多數之出席會員人數同意始得擔任該職務。本社創
立後的第一任各幹部於本社創立大會時遴選任命之。
第九條:本社各幹部之解除職務得經五分之一之本社會員人數連署召開臨時社員大會,並
經超過三分之二的會員出席,且達三分之二之出席會員人數之同意,始得解除該
幹部之職務。並於一個月內由社長召開社員大會進行補選該幹部之任命,出席人
數需達本社會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並得相對多數之出席會員人數同意始得擔任該
職務。
第十條:本社幹部若因不克之因素不願繼續擔任本社幹部,可簽呈辭職書予社長,並由社
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之,選舉辦法同第九條。
第十一條:監事若發現任何本社內之不當情事可經十分之一之會員人數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並必須以書面資料發送各會員說明此不當情事,其餘罷免辦法依據第九條行
之。
第十二條:本社經費由會費、學校編列之預算、各項贊助及其他收入組成。
第十三條:本社會費由社長決定,經幹部會議通過後實施之。
第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得經五分之一之本社會員人數連署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或社長召開
社員大會,並經超過四分之三之會員出席,且達三分之二之出席會員同意,始
得修改本章程。一般辦法經一半之會員出席,且達一半出席會員同意,始得建
立或修改。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之會議準用內政部公佈之會議規範之規定行之。
第十六條:本社之解散得經三分之一之本社會員人數連署召開臨時社員大會,並經超過五
分之四的會員出席,且達四分之三之出席會員人數之同意始解散。本社之財產
經結算後平分予全體會員。
第十七條:本章程自通過後立即施行,其餘未盡事項得依本章程另行訂定辦法實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