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ster.bbs@bbs.ee.ncu.edu.tw (try or test)》之銘言:
: > 有個問題:
: > 為何 P2P 和"非法複製"會視為相同的行為?
: > 使用 P2P 交換自己的照片(MSN 就有這功能),
: > 使用 P2P 抓取合法的軟體(Plucker 建議大家用 P2P 減少該站負擔).
: > 是否能將非法複製行為和 P2P 加以區別.
: P2P 只是一種方法或者是傳遞資訊的一種策略. 問題是在侵權的非法複製
重製
: 這個問題上. 非法的侵權複製有很多爭議之處:
是有很多爭議之處,但下面似乎還好。
著作權法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9 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
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
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第 59- 1 條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
式散布之。
第 65 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1.智財權是一種財物, 財物當然可以擁有與買賣, 但通常會伴隨雙方同意的
: "合約" 來進行. 唱片行買的 CD 聽過之後, 假如買受發票齊全, 買賣的約定
: 假如也未明言限制轉移至第三者, 這種情況通常是可以將發票, 合約, 連同
: CD 片, 再立一個轉讓合約把擁有的 CD 當二手貨轉賣的. 但這時候, 如果這
: 片 CD 有額外備份片就必需跟著轉讓合約轉移或者從轉移者處銷毀.
: 2.某些合約是可以讓擁有 CD 者是同時可以擁有該 CD 的備份的, 否則原購 CD
: 受到損壞, 那這項財產豈不自動蒸發 ? 因此假如合約限制不得有備份, 那麼
: 買方就會要求賣方必需憑損壞的媒介物補發新的堪用品. 總之, 合約需雙方同
: 意, 符合對等的權益. 一份 CD 在使用時, 某些合約如果有使用數量的限制,
: 例如限定買方一人使用, 那麼買者在使用時, 備份的 CD 就不能同時讓其他人
: 同時使用. 但如果合約沒有指明限制某對象才能使用, 這時候跟擁有使用權的
: 朋友借來輪流錯開使用, 可能是在合約同意的範圍的.
: 3.假如你到大賣場買個電風扇, 拿回家發現有缺陷, 某些賣方是允許退貨還錢的.
: 但玻璃紙包裝的軟體或 CD 都會在包裝上附合約, 一拆封就是視為同意, 如果
: 這時候 CD 有缺陷, 通常是不能 "試用不合意, 可以退貨退錢" 的, 因為賣方
: 擔心已被複製, 因此好一點的狀況只能換貨, 賣場就補個有記號的備份. 當然
: 某類軟體也是可以試用的, 因為天數一到, 如果未完成付費交易轉移, 就會無
: 法使用. 某些賣方會提供免費試看的多媒體部份樣片或廣告片, 甚至會註明歡
: 迎複製散播, 這類智財物就是給免費試看的, 這些也是有合約宣告的.
: ======================================================================
: 是否 "非法複製" ? 完全都是由買賣或供需雙方以合約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
: 權利與責任, 只是軟體類智財權都是在按下 accept 或 拆除包裝紙時, 就是已
: 被視為同意簽署合約.
: 這些事總是以不侵害別人權益為基礎, 反過來如果你擁有權益(可以自行製
: 作或買受)也不應該忽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蝕. 交易的價位跟合約的權責是有關
: 的, 而合約的內容可以經由協商談判而得到雙方的同意, 不去爭取反過來說就是
: 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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