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了說,小弟不是法律系的,只是有修過著作權法,如有謬誤之處還請見諒與指教。
※ 引述《Paranoid (Gentoo 萬歲)》之銘言:
: 著作權法
: 第 51 條
: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
: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第 59 條
: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
: 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
: 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 第 59- 1 條
: 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
: 式散布之。
: 第 65 條
: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
: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二 著作之性質。
: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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