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lime.bbs@bbs.nsysu.edu.tw (高市新興高中超爛)》之銘言:
> 有個問題:
> 為何 P2P 和"非法複製"會視為相同的行為?
> 使用 P2P 交換自己的照片(MSN 就有這功能),
> 使用 P2P 抓取合法的軟體(Plucker 建議大家用 P2P 減少該站負擔).
> 是否能將非法複製行為和 P2P 加以區別.
如果是合法的資料交換,相信著作權人是不會沒事幹跑去蒐證的.
現在這邊的情況應該都屬"使用P2P軟體進行非法複製"才對.
只是有些單位或許是管理方便,或許是硬體受限,結果決定對所有P2P傳輸軟體設限.
(這邊說的是eDonkey/BitTorrent之類,和MSN傳檔功能無關)
這樣的話也會造成合法使用P2P軟體的使用者的損失,實在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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