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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lime.bbs@bbs.nsysu.edu.tw (高市新興高中超爛)》之銘言: > 有個問題: > 為何 P2P 和"非法複製"會視為相同的行為? > 使用 P2P 交換自己的照片(MSN 就有這功能), > 使用 P2P 抓取合法的軟體(Plucker 建議大家用 P2P 減少該站負擔). > 是否能將非法複製行為和 P2P 加以區別. 如果是合法的資料交換,相信著作權人是不會沒事幹跑去蒐證的. 現在這邊的情況應該都屬"使用P2P軟體進行非法複製"才對. 只是有些單位或許是管理方便,或許是硬體受限,結果決定對所有P2P傳輸軟體設限. (這邊說的是eDonkey/BitTorrent之類,和MSN傳檔功能無關) 這樣的話也會造成合法使用P2P軟體的使用者的損失,實在可惜. -- 本人在此站的信箱已成為廣告信必發名單,故請勿回信至此! 如有連絡本人的需求,請改回信至: alica(點)bbs(AT)bbs(點)cgu(點)edu(點)tw 謝謝!   -- <師大附中 BBS 站> bbs.hs.ntnu.edu.tw ★ From: nat-40.adsl.nt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