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tc@xx.nctu.edu.tw, 看板: Config》之銘言:
: In tw.bbs.config ltc@xx.nctu.edu.tw wrote:
: 大家要知道,按照我國法律,侵害五份就算常業犯,常業犯指以犯罪為
: 職業,判刑是很重的,賠償也極為驚人,不要因為無知跟自己開玩笑。
第 91 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
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1 條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
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
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
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意圖營利而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
開展示、改作、編輯或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其所侵害之著作超過五件,或權利人所受損害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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