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 站長的責任
核發帳號要有紀錄,該記錄應為可信賴的。
要保存使用者上線記錄,該記錄應為可信賴的。
經由司法程序需提供帳號使用者身份,與上線記錄。
站長版主是否常態行使編輯權力,並非絕對,但站長版主應在 BBS 站
上作明顯宣示讓使用者知道該站是否行使編輯權力,但仍應保留管道在合
理時間處理具名檢舉明顯侵權之 local post。
以報社讀者投書、電視 call 節目為例,報社、電視台是否要負連帶責任
,是否常態行使編輯權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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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ltc@xx.nctu.edu.tw, 看板: Config
標 題: Re: BBS 站長的責任
發信站: National Chiao Tung University (Wed Jul 7 17:01:34 2004)
轉信站: ptt!ctu-reader!news.nctu!not-for-mail
ltc@xx.nctu.edu.tw wrote:
> BBS 站長的責任
> 核發帳號要有紀錄,該記錄應為可信賴的。
> 要保存使用者上線記錄,該記錄應為可信賴的。
> 經由司法程序需提供帳號使用者身份,與上線記錄。
> 站長版主是否常態行使編輯權力,並非絕對,但站長版主應在 BBS 站
> 上作明顯宣示讓使用者知道該站是否行使編輯權力,但仍應保留管道在合
> 理時間處理具名檢舉明顯侵權之 local post。
> 以報社讀者投書、電視 call 節目為例,報社、電視台是否要負連帶責任
> ,是否常態行使編輯權是關鍵。
講的更白一點,站長版主要行使編輯權力是很危險的,因為 BBS 不像報紙,
不像電視,定時出版。BBS 不定時不定量,只要表達行使編輯權力之後,就
要對BBS 站上所有 post 負連帶責任。
若明白表達不行使編輯權立,只要保存使用者帳號申請紀錄,上線使用記錄,
站主需負連帶言論責任機率不大。
BBS 大致公認為公開場合,若有毀謗事實,可以訴諸法律討回公道。
BBS 若有違反分類,要站長花費人力,冒行使編輯權力的危險,願意的站長
不多。
BBS 若有濫發帳號事宜,個人認為要有縱容使用者侵害他人權益之事實,但站
長是否濫發帳號,要訴諸法律,看看經由司法程序,站長拿不拿得出記錄來,
才能確定站長是否有濫發帳號,導致侵害他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