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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 是台灣特產,國外沒有相關慣例可以參考。BBS 大多架設在校園網路
,BBS 版面的建立大致由站長決定,BBS 版主產生方式各站不同,大體經
由遴選或推舉方式產生,版面管理方式各站不同各版不同,BBS 站主版主
所享有的編輯權力以及管理能力遠低於報紙讀者投書版面的編輯。參考傳
統媒體,讀者投書言責由投書者自負,但是負擔編輯責任者也需負擔部分댊傳播資訊責任,一般來說編輯工作做的越少編輯者負擔的言責應該越輕。
我個人認為站主落實帳號登記與保存使用記錄準備司法調查是無法推託的
責任,完全不作編輯動作的版面與版主分擔的言責應該越輕。
對於當事人個人權益因為 BBS 站上某些文章受損,可以用法律認可之正
式文件通知站主保持使用記錄,若某些文章不經查證明顯可以判定違法的
,也可以用正式文件提醒站主,不要繼續散佈共同傷害當事人權益。至於
站主版主有沒有協助散佈不實文件的責任,需要由國家司法認定。
誨謗罪是國家司法管轄範圍,國家法律位階遠超過 TaNet 網路公約,
。根據電信法提供網路服務者不對網路內涵負責,網路內涵由作者自負,
當然 BBS 版主,Tanet 管理單位,學校,在交通部電信局的解釋一直沒
有定論,但按照電信法精神,趨向於只要沒有編輯的行為網路言論應該由
作者言責自負。
劉大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