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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易傳物字別義   竊謂「物」字訓解,其在先秦,尚有一義可得而說。《易》〈繫辭下〉 云: 道有變動,故曰爻;爻有等,故曰物;物相雜,故曰文;文不當,故吉凶生焉。 此稱爻之有等曰物。韓康伯《注》: 等,類也。乾,陽物也;坤,陰物也。爻有陰陽之類,而后有剛柔之用,故曰「爻 有等,故曰物」。 孔穎達從而疏之,曰: 「爻有等,故曰物」者,物,類也。言爻有陰陽貴賤等級以象萬物之類,故謂之物 也。51 韓氏明以類釋「等」,而孔氏則轉以釋「物」。韓氏實以陰陽剛柔之位言物, 故續解〈易繫〉下文「物相雜」,謂是「剛柔交錯」;而孔氏則改言「萬物遞 相錯雜」。此處其實《注》《疏》異義。下逮朱子《本義》,則曰: 等,謂遠近貴賤之差。相雜,謂剛柔之位相間。52 朱子似兼採韓、孔之義,然終避去「物」字並未明白注出,即在《語類》中 亦無更清晰的解說。竊謂清張爾岐言之最了,其言曰: 爻何以謂之物?以爻有遠近貴賤之等差,故曰物。物也者,從其不齊之質而名之 也。物何以謂之文?是物也,剛柔之位相間而立,故曰文。文者,從其錯雜而名之 也。......爻、物、文,都就爻位說。53 這是說,「物」是指不同的爻位而言,至於何以稱之曰物,張氏解釋為「從 其不齊之質而名之」,是即指爻之初二三四五上而言,故謂有遠近貴賤之等 差。此解物義,較朱子更明朗可從。蓋物字本義,擧牛擧勿。勿者,《說文》 以為「州里所建旗,象其柄,有三游,帛帛,幅半異,所以趣民。」古文字 學者或據卜辭謂勿當象弓弦之振動,與物字所擧者初非一字;物所擧勿則象 耒刺田起土,由起土而訓為土色,土色非一,故引申為雜義。故卜辭中「物」 為雜色牛,又古者謂雜帛為物,載籍中如《周禮》〈地官.牧人〉之「掌牧六 牲,阜蕃其物」、〈載師〉〈草人〉之言「物地」,諸物字並有不同種類、品級 之義。姑無論勿字何說為當,總之凡言「物」者,皆取雜類不一以為義。54 物之訓事,事亦非一,亦當由此義引申而出。即如人亦得稱物,如言「尤物」 「人物」,仍不脫此義。故《易傳》言「爻有等,故曰物」,自當如張爾岐所 釋,乃指有遠近、高下、貴賤等差不齊之六爻爻位而言。此不齊之各爻位, 乃有初三五與二四上陰陽剛柔之相間,自此言之則謂之文。張氏謂「爻、 物、文」皆就爻位說,至為明確。如是「物」乃有遠近貴賤等差不齊之位之 意,故《禮》家稱射位為物,亦宜自此義引申,則並不嫌其為特解。 七、由易傳物義會通大學物有本末 惟《禮》家射事之物,但偏取其位義,以之解說格物,於義已通,而於 串講上下文義,則嫌猶有未周;然此一解說,實已為詮釋《大學》提供了一 個嶄新的思考角度。竊謂如言《大學》格物,似不如逕取《易》爻各等之位 之義,更較周全。《易》一卦六爻,爻各有其爻位;每一爻位,各有其爻 象,亦各有其爻理或爻義。如〈乾.初九〉:「潛龍,勿用」,初九居六爻最 下,乃其位;潛龍是其爻象;勿用則其占,然亦可謂是其爻義或爻理。處初 居下,固宜有沈潛勿用之理,故戒占者如此。占者筮遇此爻,《易》之象 占,不啻開示其所當行之理;而居此位而有此象、宜遵此理而行者,則正屬 占者自身。故《大學》之物,當不指他人,亦不指人我之間,而實即指己身 而言。己位則非孤懸,必有與之相對者:有射物,則有射侯;爻位則更然, 有己位,即有成其所謂遠近貴賤高下之位與之相對應;不過言「格物」則只 就己位而言。而《易》爻之物,變動不居,尤合用來說明《大學》之意。孔 孟儒家所謂「君子思不出其位」、「行有不得,反求諸己」,《中庸》所謂 「失諸正鵠,反求諸其身」者,其義固皆可相通,都是強調但求諸己之意,而 《大學》格物亦不外此義。「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 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人交,止於信」,此即格物。謂為人君當守其為 君之道,而其道則在仁;為人臣、為人子,亦莫不各有其當守之道。以之比 方《易》道,則君臣、父子,猶爻之二、五,有其尊卑上下之別,因亦各有 其當守之義理。故所謂「格物」者,實無異於孔門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正名」之義。君臣、父子各皆一名,亦各皆一物,一名有一名當行之道,亦 猶一物有一物當循之理。格於此物,即守居此位者所宜循之義理。則此格 字,或訓至而止,或訓正,皆無不可,蓋猶格局、及格之格,總之是不踰越 此物之範圍。而《易》爻位之物,固已蘊涵此義。《易》〈乾.文言〉:「乃 位乎天德。」孔氏《正義》:「位當天德之位。」朱子《本義》:「天德, 即天位也。蓋唯有是德,乃宜居是位,故以名之。」是亦以其爻位所宜有之 德以稱其位,乃就其所當然以為言。故《大學》所謂「知止」,亦即是知其所 當止處,其義即猶「格物」。所當止處即是至善,故或謂格物即止於至善,其 義亦近,但當知格物只如錢先生所說之立場,乃為學做人的基本立場,是初 步起端的第一步,而只當「知止而后有定」;止於至善則已達此最理想的標 準,斯即戴先生所說「物格」之義,此即當定、靜、安、慮而后有得。55 由是而言,能格物則可謂知止,「知止而后能定、靜、安、慮、得」,有 得乃始是物格。格物非工夫,工夫當自致知以下,故前文所引清儒已謂「格 物本非第一義」;若轉自此一角度參入,則古本《大學》之無格物傳,亦非 無說可通。 若本此解進窺《大學》本文,其言「物有本末,事有終始」者,亦自可 貫串而解。朱子《章句》釋此兩句云: 明德為本,新民為末。知止為始,能得為終。本始所先,末終所後。此結上文兩節 之意。56 朱子蓋認此兩句為上文兩節的總結語,本末與終始分繫,而皆各有所當先 後。阮元則主事即物,故說: 「事有終始」,即「物有本末」,重言以申之也。「先後」者,兼本末、終始言也。57 謂「先後」兼承本末、終始以為言,與朱子不異;而謂事、物乃一義之重 申,則與朱子所解不同。朱子於格物既以事訓物,此處又二之,宜乎阮氏不 之從。大抵一般讀《大學》經文者,往往熟於朱註,先入為主,總易將此數 句認為是結括上文之語。稍後陳澧曾記清初王復禮別有一說,其言曰: 「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朱子《章句》云「結上文」。王氏 復禮《四書集注補》以為「起下文」;引高中元《私記》,云:「『本末』二字,即 下文『本亂末治』字;下文六『先』字,即此『先』字;七『後』字,即此『後』 字。蓋此條總言其意,而下二條詳列其目也。」「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脩身 為本。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此謂知 本,此謂知之至也。」《集注補》云:「『此謂知本』,正應『脩身為本』,非衍文 也。人能『知本』,非『知之至』而何?故後文只單疏誠意,無煩補格致也。」此二 條,不從朱注,實可以備一解也。58 所錄後一條涉及古本與改本之是非,非本篇論旨所在,姑置勿論;然其謂 「物有本末」四句所以起下文,非如朱子說為結上文,則極有見地。59「物有 本末」之本末,與下文「本亂末治」同其所指,緊扣文義,正可與拙解格物 相配為說。蓋若知物非即事,則「物有本末」固非如阮元所說即「事有終 始」;亦非如朱子所說,物、事分承前文之兩節。此數句乃所以起下文,則 此有本末之物,正是下文「格物」之物。何謂物之本?經文固已明言「自天 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脩身為本」,則修身是本;「脩身為本」即承上「物 有本末」之本而言。何謂物之末?此則必配合下文「本亂末治」以為說而後 可。因為本末即猶樹木之根本與枝葉,根本雖一,而枝葉則可以非一,故本 有定指,而末無定謂。 今試略闡此義。《大學》所以言「格物」者,正因人之地位各有等差不 同,故同一人,可以為君,亦可以為臣;可以為父,亦可以為子;其名之不 同,端視其相對一方與己身之關係而定。故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即是所謂 「物」,此猶乎「爻有等」之物;以其位不同,故名不同,而所以為修身者亦 各異,所謂「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 慈,與國人交止於信」者是也。人各就其所當之名而正,即無異就其所當之 物而格;然不曰正名而曰格物者,乃就其同一身之本與相對之末有其不同之 倫理而言。如一人為君,其下有臣民,然其上尚可有其師父。自此一君自身 相與之上下而言,彼等皆是末,而其倫理則各有分殊:於其臣民,當「體群 臣」「子庶民」;然於其父,則依然為子,固當孝;雖位居九五,於其師則仍 當「尊賢」;此皆盡屬其「為人君止於仁」之所當涵括。《中庸》言:「期之 喪達乎大夫,三年之喪達乎天子,父母之喪無貴賤一也。」朱子《章句》: 「喪服自期以下,諸侯絕,大夫降;而父母之喪,上下同之,推己及人也。」 蓋期喪,謂諸父昆弟之喪。大夫之貴,猶不得臣其諸父昆弟,故為之服,但 比常人少降;諸侯則得臣其諸父昆弟,故絕不為之服。60 惟父母不以其子之 尊卑變,故子孫雖為天子,乃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亦同遵三年服。又如 《禮記》〈學記〉言:「當其為師,則弗臣也。大學之禮,雖詔於天子,無北 面,所以尊師也。」故雖居君位,但不得臣視其師。此等皆是因其所當物之 不同,而其倫理之實亦隨而相異。亦可謂因其倫理之不同,其禮節亦隨而相 異。故凌廷堪以為格物皆禮之器數儀節,其義亦非不是,只端就其發於外之 用而言,實亦與朱子專就事理而言者同病,蓋皆遺落「格物」與「物有本末」 之相關而獨立求解所致。若謂物指等差不同之地位而言,自其本之對末,內 固不離事理,外亦不離禮節,是皆「格物」義所可有而相通包括者。 由是言之,同一人也,當其「物」之為子,則正其為子之名,循其為子 之理,至其本分,亦止其本分,是謂「格物」;他日為父,則正其為父之 名,循其為父之理,至其本分,亦止其本分,是亦「格物」;此亦所謂「壹 是皆以修身為本」。故自人之身而言,身是本,相與之對象是末;自其事而 言,則修身是本,齊家、治國、平天下則是末。物既指位,自就人言,然言 「物」則必有其相與者,猶《易》爻位之有其相應,此則《禮》家射位之與射 侯,良堪比擬。故就八條目而論,致知、誠意、正心,皆不在「物有本末」 所言範圍之內;自修身以下,始得言「物有本末」。傳言齊家在修身,曰「人 之其所親愛、賤惡、畏敬、哀矜、敖惰而辟」;言治國必先齊家,曰「其家 不可教而能教人者,無之」;言平天下在治其國,曰「所惡於上,無以使下」 等等所謂絜矩之道,無弗明白就己身與相與對象之事言之。故知《大學》所 謂格致誠正,其修身之道固未嘗離人事,宜不與方外枯槁寂滅者同科;然物 之非即是事,亦於此可知。若端就事而言,自格物以下,八條目無不是事, 故王復禮謂「物有本末,事有終始」四句乃所以起下文者,實為有見。故言 事,則八條目俱是,乃有其先後;至言物之本末,則惟修身以下始可副之; 否則《大學》當言「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格物為本」,而不應說「壹 是皆以修身為本」了。 再進而言之,經文結句云: 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未之有也。 所謂「其本亂而末治」,作為主詞之「其」字,正承上句「自天子以至於庶人」 而來,天子以至庶人,皆當先治其本,亦即各先講求修身。「其所厚者薄, 而其所薄者厚」,兩「其」字仍當同上句之所指,亦謂自天子以至庶人。朱子 《章句》說之曰: 本,謂身也。所厚,謂家也。61 以身釋本極確,因經文已明言「壹是皆以修身為本」,故無爭議。然所厚謂 家,則易啟人疑。朱子此處亦未進一步注出「所薄」,然其說另見於《語類》: (朱子)曰:「脩身是對天下、國、家說,脩身是本,天下、國、家是末。凡前面許 多事,便是理會脩身。『其所厚者薄,所薄者厚』,又是以家對國說。」問:「《大 學》解所厚謂家,若誠意、正心亦可謂之厚否?」曰:「不可。此只言先後緩急, 所施則有厚薄。」62 此說所施方有厚薄之可言,故誠正不得與,亦殊有理;63但家厚國薄之說終嫌 牽強。日人太田元貞《大學原解》為之開脫,曰: 所厚,家人也。所薄,國人也。遇國人非可薄也,雖然,比諸家人則薄乎云爾。64 此或可謂得朱子意,然未必即是《大學》意。既言「厚薄」,自當依朱子所 解,謂「所施」方得言厚薄,不涉誠意、正心。惟朱子以家、國、天下為 末,又以家、國相對為言釋厚薄,則疑非是。蓋「其本亂而末治」之「其」 字既上承「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則既可以指代天子,也可以指代諸侯、卿大 夫、庶人。天子固得兼言齊治平,諸侯已不得言天下,卿大夫則僅得言齊 家,至如庶人,則並齊家亦不得與。何以言庶人不得與乎齊家?因《大學》 所言之齊家主要乃指大夫以上之家政,決非指如孟子所謂「百畝之田,數口 之家」。傳釋修身齊家,曰:「人之其所親愛、賤惡、畏敬、哀矜、敖惰而 辟」,試問數口之家如今之小家庭者,何所賤惡、哀矜、敖惰?可見即就《大 學》本文,已可證其非言庶人之家。若謂其「末」指家國天下,則最少是要 剔除了庶人,如此上面「自天子以至於庶人」便無法說了。由是可以推知, 「本亂末治」之本末,仍是上文「物有本末」之本末,乃指物位之本末而言, 具體的指代仍是靈活的,端視當事人不同的地位而定。庶人自有其父兄、夫 婦、昆弟、朋友,相對於己身,固可有其本末,而得行其修身。故竊謂「其 所厚薄」兩句,其文理大義仍當依孔氏《正義》之說。孔氏曰: 此覆說「本亂而末治否矣」之事也。譬若與人交接,應須敦厚以加於人,今所厚之 處乃以輕薄,謂以輕薄待彼人也。其所薄者厚,謂己既與彼輕薄,欲望所薄之處以 厚重報己,未有此事也。65 若依前文鄙說,如其物為子,修身之對象為其父,孝其父,即其厚;不孝其 父,即其薄。今於其所當孝之父,反不之孝,是即所謂「其所厚者薄」。就此 種情況而言,「其」即指此不孝之子。有此不孝之子,其父則轉成為「其所 薄者」。若其父不計較子之不孝,依然慈愛以報,便是「其所薄者厚」。然一 般世情,遇此不孝之子,其父亦將難為慈。故「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 厚,未之有也」,正說「本亂而末治者否矣」之所以然。此處幾個「其」字, 自天子至庶人,皆無定指,而其身之本則或可為子,或可為父,或可為臣, 或可為君。其人之遇家人、國人,莫不皆然,「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即 此之謂。本亂則身不修,即緣物之未格。君之於臣民,君為本,臣民為末, 視群臣猶吾四體,視百姓猶吾子,即是其格物,亦即其所以修身,是即其治 平之事;至其孝於親,弟於長,慈於幼,無有偏失,亦是格物,亦所以修 身,是即其齊家之事。故八條目,於「事」則當知其「終始」;於「物」則 當知其「本末」;而綜之曰「自天子以至於庶人,壹是皆以修身為本。」《大 學》之意,固非謂父遇不孝之子,己便可不慈;父而如此,其物亦已不格, 如是則其身之本,亦將隨其子之亂其本而亦自亂其本,此就其子之地位而 言,適成其本亂而末亦亂。此非儒家反求諸己之義,故《大學》經文末處乃 言世情因果之效驗,所倡人生義理,固在彼而不在此。如是說來,格物之 「物」,固包其位與理而言,是即孟子所謂「萬物皆備於我」之「物」。朱子彼 處以「大則君臣父子,小則事物之細」中本然、當然之理為解,亦可與格物 相發。《禮記》所謂仁人、孝子「不過乎物」,其義亦可相通。 ------------------------------------------------------------------- 51 魏.王弼、晉.韓康伯、唐.孔穎達,《周易注疏》,同註3,第1 冊,卷 8,頁175。 52 宋.朱熹,《周易本義》,(臺北:大安出版社,1999.7),頁264。 53 清.張爾岐,《周易說略》(濟南:齊魯書社,1993.12),頁346。 54 王國維〈釋物〉云:「物本雜色牛之名,??因之以名雜帛,更因以名萬有不 齊之庶物。」見《觀堂集林》卷6,《海寧王靜安先生遺書》(臺北:臺灣 商務印書館,1976.7),第1 冊,頁275。 55 朱子說:「定、靜、安、慮、得五字是功效次第,不是工夫節目。」見《朱 熹集》〈答王子合〉,同註18,卷49,頁2374。 56 同註5,頁5。 57 同註46,頁56。 58 清.陳澧,《東塾讀書記(外一種)》(北京:三聯書店,1998.6),頁 175。 59 主張「物有本末」為起下文之句者,實有多家,說詳下文。即如阮元,雖謂 「物有本末」與「事有終始」同義,然亦以為不當離本末以言格物。 60 說參日本.簡野道明,《補註學庸章句》(臺北:廣文書局,1981.12), 《補注中庸章句》,頁20 引盧未人說。 61 同註56。 62 同註17,卷15,頁269。 63 《孟子》〈盡心上〉:「於所厚者薄,無所不薄也。」可與朱解「厚薄」相 證。 64 據日本.簡野道明,《補註大學章句》,同註60,頁4 引錄。 65 同註3,頁98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