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象山窮理說與陽明正物說
在王陽明之前,早在朱子同時,陸象山便另解「格物」,與朱子大異其
趣。象山云:
格物者,格此者也。伏羲仰觀俯法,亦先於此盡力焉耳。不然,所謂格物,末而已
矣。30
以「格此」為「格物」,「此」者何?象山並未說破,故後人頗感費解。戴靜
山先生另有一篇〈象山說格物〉的論文,31 把《象山集》中涉及格物的論學
語歸納分析,說明象山解「格」字為「至」,與「窮」「究」同義,亦謂格物
即窮理,驟看似與朱子並無大不同;然其所謂「物」的具體含義,實指「此
心此理」,故如朱子所主,先向外面事物上窮理,在象山則斥之為「末」。象
山的解說,其實即是他向來最大的學術宗旨,所以戴先生說:
象山的格物,等於發明本心,等於先立乎其大者。
用這一義來說《大學》,亦可自成一系義理,但是否有當乎《大學》原文的訓
解,恐怕是很成問題的。所以戴先生說:
這是象山用主觀的見解來解《大學》,超訓詁的解釋,也可說是不顧語言文字的解
釋。......他只是以古人的話來印證自己所見到的理,所謂六經注我。
其後王陽明雖學宗象山,然年十七謁上饒婁諒,與論朱子格物大指,知
其始讀《大學》,亦先依朱子。只因對朱子有所誤會,便去格庭前竹樹,遂疑
聖人不可學。游九華歸,築室陽明洞中,泛濫二氏學,數年無所得。及後貶
謫龍場,窮荒無書,日繹舊聞。忽悟格物致知,當自求諸心,不當求諸事
物,乃發明其良知之學,以為《大學》致知即「致良知」,究其義則無異於回
歸象山,總之是將此理自外物挽回內心。論者或以其說亦一如象山之「六經
注我」,然在陽明之解說,其形式則仍循訓詁舊軌,並未沿襲象山成說。陽明
之說詳見於其〈大學問〉,其言曰:
《易》言「知至至之」,「知至」者,知也;「至之」者,致也。「致知」云者,非
若後儒所謂充廣其知識之謂也,致吾心之良知焉耳。......然欲致其良知,亦豈影響
恍惚而懸空無實之謂乎?是必實有其事矣。故致知必在於格物。物者,事也,凡意
之所發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謂之物。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歸於正之謂也。正
其不正者,去惡之謂也;歸於正者,為善之謂也。夫是之謂格。......今焉於其良知
所知之善者,即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實為之,無有乎不盡;於其良知所知之惡者,即
其意之所在之物而實去之,無有乎不盡;然後物無不格,而吾良知之所知者無有虧
缺障蔽,而得以極其至矣。32
陽明又嘗言:
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於事親,即事親便是一物;意在於事君,即事君便是一
物;......某說無心外之理,無心外之物。33
對照著〈大學問〉的解說來理會,自知其意實指事父、事兄皆是一事,自吾
心之所發之對象,各有其事,而此事則物也。故說當致吾心所以知善知惡之
良知來正物,就此物上正其不正以歸於正,所謂為善去惡者,是即格物。是
則所謂格物者,即正其事之意。何以能正其事?亦曰本諸其事之理而已,不
過此理則原於吾心之良知,而不假外在事物之索求。此是朱、王之根本歧
處,亦陽明基本精神與象山相符之所在。
惟在陽明當時,便有湛若水、羅欽順與之持異議。若水論學,以「隨處
體驗天理」為宗,故其論「心」與陽明「致良知」之旨不同;然此尚屬道學
內部學術宗旨的分殊,欽順則質疑陽明格物之說與《大學》原旨相悖。史稱
欽順嘗致書陽明,略謂聖門設教,博學於文,若但反觀內省,則「正心誠意」
已足,何俟再先加以格物工夫。陽明答書,則略以理、性、學皆無分內外為
說。然此實未足以折服欽順。欽順復修一書與之論辨,曰:
執事云:「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正心者,正其
物之心也。誠意者,誠其物之意也。致知者,致其物之知也。」自有《大學》以
來,未有此論。夫謂格其心之物,格其意之物,格其知之物,凡為物也三。謂正其
物之心,誠其物之意,致其物之知,其為物也一而已矣。就三而論,以程子格物之
訓推之,猶可通也。以執事格物之訓推之,不可通也。就一物而論,則所謂物,果
何物耶﹖如必以為意之用,雖極安排之巧,終無可通之日也。又執事論學書有云:
「吾心之良知,即所謂天理。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
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各得其理者,格物也。」審如所言,則《大學》
當云「格物在致知」,不當云「致知在格物」,與「物格而后知至」矣。34
這一辨,亦猶如後來清代洪震煊推說鄭、孔二氏之義,不期而得出「格物實
在致知之後」的結論。可見陽明的解說,即使鞭辟近裏,簡易明白,然而要
依傍《大學》經文,終有難通之處,如此陽明雖費心逐一訓解字義,而恐亦
難逃「六經注我」之譏。可惜欽順書尚未送達,陽明便已先卒,學術史上便
只留下這麼一件懸案,不知陽明當日若能讀到欽順這一番質難,究將作何辨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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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宋.陸九淵,《陸九淵集》〈語錄下〉(臺北:里仁書局,1981.1),
卷35,頁478。
31 此文收入《梅園論學集》,同註13,第2 冊,頁399-405。
32 明.王守仁,〈大學問〉,《王陽明全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92.12),下冊,卷26,頁971-972。
33 《語錄一.傳習錄上》,同前註,上冊,卷1,頁6。
34 清.張廷玉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87.11),卷282〈儒林一
.羅欽順傳〉,頁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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