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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明末清初以下格物新義 如我們撇開朱子格物說中有關自然之理與人事之理那一點模糊的爭論, 改從一個比較宏觀的角度來看,也可以說對「物」字的訓釋,程朱、陸王實 皆同在漢儒「物猶事也」的舊詁之下作引申,只漢儒未牽搭到「理」的層 面,而宋明儒則多推到事理為說。宋明儒之於事理,程朱偏主向外,陸王則 重在內求;其大別如此。35 其後到了明末清初,則有據《禮》家義釋「物」字者,其義則頗別出。 主此說者,有瞿汝稷、萬斯大,略見於黃宗羲〈答萬充宗論格物書〉之引 述: 兄以〈大射儀〉若丹若墨所畫之物,即格物之物。聖人不過乎物,即是盡其性;因 物付物,即是盡人之性。此是兄讀書自得,而先儒已有言之者。瞿汝稷云:射有三 耦,耦凡二人,上耦則止於上耦之物,中耦則止於中耦之物,下耦則止於下耦之 物。畫地而定三耦應止之所,名之物也。故《大學》言物是應止之所也。格,至 也。格物也者,至於所應止之所也。在瞿元立雖創言之,然與羅近溪訓格為式,事 皆合式為格物,字異而義則同也。36 蓋格物二字聯綴為一詞,惟一見於《大學》,然分字而詁,則先秦舊籍中固不 乏異義,清儒謝江嘗言「格」有十八解;37「物」字義解則不多;然合而釋 之,仍可有各種新解。質而言之,「格物」中「格」字訓釋,多繫乎對「物」 字的理解。如司馬光以物為外物,故以扞格義釋格,謂「扞禦外物」即是格 物。38 以「物」為萬物,乃一般最常見之釋義,然歷來解者採此義者反不 多;以事為解者則較多,自鄭孔以至程朱、陸王,幾無不用此訓釋,但或專 主於事,或推引於事理而已。由其認定「物」為事義,其上「格」字遂依各 家不同體會,乃或訓來、至、止、正等諸義。清徐灝《說文解字注箋.口 部》: 各,古格字,故夂。夂有至義,亦有止義,格訓為至,亦訓為止矣。39 可知來至之與終止,似若相違,其實依然是一義之引申。此意阮元《揅經室 集》〈大學格物說〉中亦有所說明。至於「格」之訓正,如《尚書》「格其非 心」、《孟子》「格君心之非」即是其例。《論語》「有恥且格」,「格」或訓 至,謂民恥於不善,而有以至於善;或訓正,謂民有以日遷乎善;則至之與 正,其義亦可相通。40 然而瞿、萬對「物」字的理解則與諸家大異其趣。其 「物」義本出射禮,《儀禮》〈鄉射禮〉: 射自楹閒,物長如笴,其閒容弓,距隨長武。 鄭注: 物謂射時所立處也。謂之物者,物猶事也,君子所有事也。41 又《禮記》〈投壺〉鄭注: 間相去如射物。 孔疏: 物,謂射者所立之處,物長三尺,闊一尺三寸;兩物東西相去容一弓。42 其他如《大戴禮》〈虞戴德〉云:「規鵠,堅物。? .履物以射其地,心端色 容正,時以鶫伎」;《儀禮》〈鄉射禮〉〈大射儀〉並云:「(上射、下射)皆 當其物北面而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還,視侯中,合足而俟」,物義皆同 此。可知古代舉行射禮時,射者所站立之固定位置,即稱之曰「物」。至立義 之所以然,鄭玄似已不甚了了,故仍由「物猶事也」之訓曲折引申,謂射為 君子所有之事。若然,則當泛指射事為物;射事所涉多方,何以獨指其所立 處為「物」?阮元則引《禮記》〈仲尼燕居〉鄭注:「事之謂立,置于位 也」,及《釋名》〈釋言語〉:「事,倳也。倳,立也。」謂物之事即倳。如 此迂曲為說,已非鄭玄本旨。 此義雖頗罕用,然《大學》原屬《小戴禮》之一篇,字義訓釋參考本書 他篇,宜亦不失為一途。學者固不妨平心細究,此一訓解施於《大學》原文 上下文理是否能通。例如清儒凌廷堪亦《禮》學名家,著〈慎獨格物說〉,即 主以《禮記》釋《禮記》,其言曰: (〈禮器〉)曰:「君子曰:『無節於內者,觀物弗之察矣。欲察物而不由禮,弗之得 矣。故作事不以禮,弗之敬矣;出言不以禮,弗之信矣。故曰:禮也者,物之致 也。』」此即《大學》格物之正義也。格物亦指禮而言。「禮也者,物之致也」, 《記》文亦明言之。然則《大學》之格物,皆禮之器數儀節可知也。後儒置〈禮器〉 不問,而侈言格物,則與禪家之參悟木石何異?43 特謂「物」之所指,限於禮之器數儀節。然所謂禮,固有動容周旋之禮儀禮 容,但亦有禮意,則幾可謂關乎人生之全部。《大學》原篇雖繫《禮》,並不 意謂所涉內容只如此狹隘。即揆諸〈禮器〉原文上下脈絡,其所謂「物」,亦 明指萬物而言,豈可獨截其「禮也者,物之致」一語,便謂其專指禮器儀 節?此不惟誤說《大學》,即在〈禮器〉,亦非的解。此凌氏因不喜宋明儒窮 理之說,欲以「禮」代「理」,意若禮說皆得相通;不思《大學》尚有誠正修 齊治平諸項,又安可以此一義通說?此即在《大學》本文亦難尋依據。 雖然,瞿、萬以「射者所立之處」訓「物」,引申之以「至於所應止之所」 解「格物」,則於《大學》原文誠然可通。錢賓四先生嘗闡申其義,云: 若訓格為止,物為所止處,此即《論語》所謂「君子思不出其位」。格於物,則不出 其位也。《詩》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易》曰:「君子以言有物而行有 則。」此皆「物」與「則」並言同義,猶言法則、準則。以今語說之,猶云榜樣或 標準。在外言之為標準,在己言之則為其地位或立場。??故人性之明德,人事之 至善,即《大學》格物「物」字義。古者射以觀德,射以擇士,故每以射事喻德 行。《中庸》云:「射有似乎君子,失諸正鵠,反求諸其身。」??此云「正鵠」, 乃所射之目的。射貴乎中的,中的即射事之至善也。若以人事言之,為人子者即應 止於人子之地位,孝則譬之如射。若人子雖欲孝,而不得愛於父,則如射不中的, 失諸正鵠;在外未見親民之效,即在我未可謂已明其明德,而其事亦未可謂已止於 至善。子欲孝而父不愛,為子者仍只有孝,別無他道。故曰:「行有不得,則反求 諸己。」......故射不中的,只有站在原地位好好再射,終不能埋怨自己地位站差 了。故萬氏所釋《大學》格物義,實即《大學》止至善工夫。44 此說扣合《大學》義旨,可謂條暢。然錢先生又以先秦典籍「物」字此訓少 見,《大學》無緣忽用此義,因此進而復申萬氏稍前顧亭林之說。顧氏《日 知錄》曰: 致知者,知止也。(原注:董文清槐以「知止」二節合「聽訟」章為「格物」傳。) 知止者何?「為人君止於仁,為人臣止於敬,為人子止於孝,為人父止於慈,與國 人交止於信」,是之謂止。知止然后謂之知至。君臣、父子、國人之交,以至於禮儀 三百、威儀三千,是之謂物。《詩》曰:「天生烝民,有物有則」,孟子曰:「舜明 於庶物,察於人倫。」昔者武王之訪,箕子之陳,曾子、子游之問,孔子之答,皆 是物也。故曰:「萬物皆備於我矣。」惟君子為能體天下之物,故《易》曰:「君 子以言有物而行有恆。」《記》曰:「仁人不過乎物,孝子不過乎物。」45 錢先生以為顧氏所述義,與萬氏訓義雖有通專之殊,其實內涵並無二致,且 顧訓所引古書較萬氏更為明通。此外阮元亦本物事之訓,兼採瞿、萬解義, 而說又不同。其說云: 物者,事也。格者,至也。事者,家國天下之事,即止于五倫之至善,明德、新 民,皆事也。格有至義,即有止意,履而至,止於其地,聖賢實踐之道也。??格 物者,至止于事物之謂也。凡家國天下五倫之事,無不當以身親至其處而履之,以 止于至善也。格物與止至善、知止、止于仁敬等事皆是一義,非有二解也。必變其 文曰格物者,以格字兼包至止,以物字兼包諸事,聖賢之道,無非實踐。46 阮元亦不脫乾嘉學者不喜宋儒窮理說之意態,自認所說異於宋儒之所在,即 虛實之辨,謂己說為實踐,而宋儒為虛義。要之,明清儒解格物,幾莫不挽 而歸諸人事範疇內作解;此誠較合《大學》本文文理,亦似更近先秦古義。 然錢先生則評阮說實與宋儒訓解同病,云: 阮氏若只謂格物乃至於事、止於事,依然語氣不完,依然與朱子同病。故朱子必以 「至事」變成「窮至事物之理」,語氣始足;阮氏亦必以「至事」變成「至於事之至 善」或「止於事之至善」,而後語氣始足;則依然是增字詁經也。47 若只言「至事」,則只當得朱子「即物窮理」之「即物」一截。毛子水先生則 盛稱曾國藩「心當附麗事物以求知,不可舍事物以言知」,以及陳澧「至事 者,猶言親歷其事」兩說。48 夷考兩家之義,亦得清儒章學誠所謂「古人未 嘗離事而言理」之意,所重者則亦一如阮元所說之實踐。無如此等說法終無 以解前引戴靜山先生所提八條目覆說「格物」與「物格」層次之異。故錢先 生乃云: 格物「物」字,本不訓事,而當為事之至善處。格物者即至於事之至善而止之義。 此說即自阮說修正而來,而直以「事之至善」訓「物」,則舉《日知錄》所集 各條為義證,云: 「萬物皆備於我」,決非「山河大地皆是我法身」也,亦非得謂「萬事皆備於我」 也,只可謂「萬善(或萬德)皆備於我」始明白。「明於庶物」即「明於諸善(或 眾德)」也。仁人孝子「不過乎物」,即「至於至善」、「止於至善」也。49 曰「善」曰「德」,則仍與「理」相通。「不過乎物」本出《禮記》〈哀公問〉: 公曰:「敢問何謂成身?」孔子對曰:「不過乎物。」 元陳澔《集說》引應氏(鏞)曰: 物者,實然之理也。性分之內,萬物皆備。仁人孝子不過乎物者,即其身之所履, 皆在義理之內而不過焉,猶《大學》之「止於仁」「止於孝」也。違則過之,止則不 過矣。夫物有定理,理有定體,雖聖賢豈能加毫末於此哉?亦盡其當然而止耳。50 其說即本於朱注「萬物皆備於我」而來,亦明引《大學》為證。可見錢先生 之解義,論其實質內涵,所異於朱子者,更在「格」字義訓上;而所謂「事 之至善」,易言之,即事理之當然;至其義解的轉折,則本於「射者所立之處」 之訓而引申。然縱說錢先生此解「物」字與朱義可相證發,畢竟由「格」字 的異訓,終令錢先生的說法,亦一如大多數明清諸儒的共通意見,實即主張 《大學》所謂格物仍應不越人事範圍以外。 ---------------------------------------------- 35 明末清初有孫奇逢,嘗為朱子、陽明格物歧義作調停,曰:「朱、王入 門原有不同,及其歸也,總不外知之明、處之當而已。」見徐世昌編纂 ,《清儒學案》(臺北:燕京文化事業公司,1976.6),《夏峰學案》 〈答常二河〉,第1 冊,卷1,頁13-14。其〈格物論〉亦云:「紫陽窮理 說的渾成,陽明正物說的直截。??紫陽與陽明其實何嘗相背?」見清. 陳夢雷編,《古今圖書集成》(臺北:鼎文書局,1977.4),第59 冊, 《理學彙典.學行典》,卷90,頁879 引錄。然兩家異同的爭議,實並 未因之而泯滅。又案:程朱、陸王學術異同乃近世學術大題,所涉極複 雜深細,此處只就物字義解粗言之。 36 明.黃宗羲,〈答萬充宗論格物書〉,《黃宗羲全集》(杭州:浙江古 籍出版社,1993.10),第10 冊,《南雷詩文集》上,頁193。 37 清.謝江,〈格物說〉,同註4。 38 宋.司馬光,〈致知在格物論〉,《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臺北:臺 灣商務印書館,1975.6,《四部叢刊初編》第46 冊),卷71,頁519。 案:司馬光所謂「外物」,意指物欲之誘。其意殆近乎唐人李翱〈復性 書〉之說。李氏云:「物者,萬物也;格者,來也,至也。物至之時, 其心昭昭然明辨焉而不應於物,是致知也,是知之至也。」其所謂「心 不應於物」內涵即近乎司馬云云,但李氏實以此解致知,非解格物,彼 仍是以「來、至」釋「格」,與司馬訓「扞禦」者不同。李說見《李文 公集》(《四部叢刊初編》,第40 冊),卷2,頁10。 39 據丁福保,《說文解字詁林正補合編》(臺北:鼎文書局,1977.3), 第2 冊,頁1270 引錄。 40 參宋.朱熹,《論語集注》,同註5,頁70。 41 漢.鄭玄、唐.賈公彥,《儀禮注疏》,同註3,第4 冊,卷13,頁148。 42 同註3,卷58,頁966。 43 清.凌廷堪,〈慎獨格物說〉,《校禮堂文集》(北京:中華書局, 1998.2),頁144。 44 同註19,頁222-223。 45 清.顧亭林,〈致知〉,《原抄本日知錄》(臺北:明倫出版社, 1970.10),卷9,頁183。 46 清.阮元,〈大學格物說〉,《揅經室一集》,卷2,《揅經室集》( 北京:中華書局,1993.5),上冊,頁54-55。 47 同註29,頁243-244。 48 曾說見王啟原輯《求闕齋讀書錄》卷2,陳說見《東塾讀書記》卷9;說 詳毛子水,〈「致知在格物」:一句經文說解的略史〉,同註2,頁247。 49 同註47。 50 元.陳澔,《禮記集說》(成都:巴蜀書社,1989.3,影印明善堂重梓 怡府藏板本),下冊,卷9,頁8 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3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