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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公處字第098110號
被處分人:臺北市私立傅壹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 設:臺北市寧波西街47號、49號2樓
代 表 人:簡蕙 君
地 址:同上
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下: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為競爭之目的,散發「傅壹數學:嚴正聲明啟事」文宣,宣稱他事業製作不
實文宣,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緣臺北市私立上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下稱檢舉人) 來函檢舉,略以:被處分人於招
生廣告刊載「傅壹數學96學年度 (上) 台北班段考成績全校 (班) 前三名榮譽榜」等
榜單,列有建國中學羅君成績,惟羅君於96年8月至97年5月間參加檢舉人「上智數學
學力測驗總複習班 (96年8月29日至97年1月23日)」及「上智數學指考進階複習班及
上智數學高三進度班 (97年2月13日至97年5月14日)」等數學課程近1年,僅於學測前
1個月 (96年12月至97年1月) 參加被處分人「數學學測模擬考試」,有羅君97年10月
17日書面聲明可證,將使交易相對人誤認羅君為被處分人台北本部(班) 學生,且至
少於96學年度上學期於被處分人處上課,且被處分人於「2008年暑期.秋季班專刊」
中刊載多名非97年度錄取學生成績,並將多人成績重複刊登,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1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12定。另檢舉人以文宣籲請被處分人停止前開行為,被處
分人另散發「傅壹數學:嚴正聲明啟事」(下稱案關文宣),公然誣指檢舉人製作不實
文宣,已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又被處分人於刊載羅君榜單前未取得其同意
,已屬本會「對於升學文理補習班資訊揭露之規範說明」第3點所例示不正行為態樣,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
二、經函請檢舉人就案關檢舉事項補充說明,綜合其書面及到會陳述內容如下:
(一)檢舉人暫不提出刑事告訴,請本會就被處分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部分進行查處,並併予審酌有否違反同法第24條規定。
(二)案關文宣為檢舉人班內學生97年9月16日於校內取得後轉交,計於建國中學、
北一女中、成功高中、景美女中、松山高中、新店高中、大同高中及和平高中
等校散發。案關文宣載有「上智補習班 (許哲數學) 於民國97年8月底,製作不
實文宣發至台北建國中學等高中,公然誣指傅壹補習班製作不實榜單」、「上
智補習班之不實指控」等不實用語,且載有「已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全權處理對該班相關法律責任之追究」,使交易相對人認檢舉人製作不實文宣
,且涉法律訴訟將影響教學,並質疑其誠信及榜單真實性,使若干有補習意願
學生不願至檢舉人處上課,試聽人數大幅減少,且有半數以上學生未決定是否
繼續報名,已損害檢舉人營業信譽。被處分人於案關文宣下半接續刊登「傅壹
數學2008年台北班再創佳績、錄取台大醫科共4位、全國第一」廣告,足證被
處分人係為達減損檢舉人營業信譽及凸顯自身教學品質優異,實出於競爭之目
的。
(三)97年大學學測放榜後,被處分人陸續散發招生廣告刊載羅君學測成績,然羅君
僅於學測前1個月 (96年12月29日至97年1月底) 參加被處分人「2008年傅壹數
學大學學測6週總複習班」,該班僅提供6次模擬考試,非有實際授課、教學事
實,且被處分人未經羅君同意刊登其姓名作為宣傳之用,卻多次刊載羅君榜單
,甚至將羅君榜單置於標題為「96學年度(上)台北班」或「96學年度(上)台北
本部」之廣告文宣,已屬虛偽不實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誤認羅君參加被
處分人96學年度台北班、為被處分人長期輔導學生。被處分人縱提供報名表及
獎學金申請表為證,然其需要學生填寫基本資料以便安排模擬考試座位、發放
試卷,且獎學金係用以吸引優秀學生參加,均與被處分人是否提供輔導教學無
涉,況羅君填寫獎學金申請表後並未領得獎學金。檢舉人為維護自身權利,乃
印製文宣於97年8月底至建國中學等校散發,籲請被處分人停止前開行為,文宣
所稱「請傅○補習班,停止不實的榜單文宣」、「我們在此呼籲,請傅○數學
立刻停止不實的廣告」,係針對被處分人刊載羅君榜單部分,說明羅君確非參
加被處分人96學年度台北班,屬權利正當行使,非為不實。
(四)檢舉人係以口頭向羅君查證事情原委,惟外界仍就羅君是否為檢舉人學生多有
疑問,嗣請羅君與母親吳女士赴檢舉人處簽署書面聲明,以證聲明內容與羅君
答復檢舉人班內盧老師之內容完全一致。該聲明僅於檢舉人班內張貼,以向班
內學生及家長澄清,未對外發布。
(五)被處分人另就檢舉人散發文宣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案,向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對檢舉人負責人提起誹謗及妨害營業信譽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不起訴書分書理由中詳述被處分人顯有廣告不實,而認檢舉人籲請被處
分人停止不實文宣行為並無不法,則被處分人以案關文宣散布於眾,造成檢舉
人營業信譽嚴重受損,實已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2條及第24條要件;嗣被處分人
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並經該署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在案。
(六)自立法意旨、裁罰類型及裁罰目的,公平交易法與進修教育法間不具普通特別
法律關係、亦無輕重法之區別,況本會前以98年3月5日公處字第098043號處分
書、98年5月13日公處字第098077號處分書分別處分臺北市立案私立赫哲文理短
期補習班、私立上綺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招生廣告,且曾就應屬衛生機關辦理之
化妝品廣告涉有不實案件予以處分,本會應受理被處分人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第21條第3條準用同條第1項及第24條規定部分,並依法裁處。
三、經函請被處分人就本案進行答辯,綜合其書面來函及到會陳述內容,略以:
(一)檢舉雙方皆為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短期補習班,核准項目均有數學,
且招徠對象均為高中學生,二者實處於競爭關係。檢舉人於97年至建國中學等
校散發招生文宣,載有「教育的良知」、「請傅○補習班,停止不實的榜單文
宣」、「以下為傅○數學今年 (97年) 所做文宣中,在內頁多次出現的榜單」
,並引用被處分人廣告文宣,下方復載以「我們在此呼籲,請傅○數學立刻停
止不實的廣告」等語,影射被處分人文宣榜單不實。然建國中學羅君於97年間
報名「2008傅壹數學大學學測6週總複習班」,於學測後並向被處分人申請2千
元獎學金,有報名表及獎學金申請表為證,被處分人文宣榜單並無不實。檢舉
人未為求證即於文宣影射羅君非被處分人學生,指控被處分人製作不實文宣,
對被處分人營業信譽產生具體貶損結果。被處分人於97年9月11日委請律師協
調糾紛,希望檢舉人以廣告方式道歉,當日下午即接獲檢舉人傳真聲明啟事草
稿,被處分人無法接受,要求以「上智補習班 (許哲數學) 澄清啟事」替代,
然檢舉人拒絕而未刊登,爰曾另案向本會提出檢舉。因檢舉人未澄清其不實廣
告內容,被處分人為維護自身權利,乃自費印刷案關文宣至建國中學等校散發
,以免學生及家長誤解持續擴大。本件糾紛緣於檢舉人文宣影射被處分人製作
不實榜單,被處分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印發文宣,非以減損檢舉人營業信譽為目
的,且案關文宣內容亦無不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二)案關文宣係於97年9月16日及9月17日晚間於各校教室或校門口散發,散發學校
包括建國中學、北一女中、師大附中、成功高中、景美女中、華江高中、和平
高中及新店高中。
(三)被處分人未對外宣稱羅君參加96學年度 (上) 台北班,因羅君所參加學測總複
習班為台北班之延續,故將羅君名字列於「傅壹數學 2008年暑期.秋季班專
刊」台北班成績總表,該表格標題載有「段考成績全校 (班) 前三名榮譽榜」
,係考量學測成績較少、為利版面編排而設,惟於成績前均標示學測或段考成
績。學測總複習班內容如文宣所載,包括「模擬考」、「講座」及「解惑」,
授課方式為進行100分鐘總複習講座,再舉行80分鐘模擬考試,考試結束學生
領取詳解後,倘有疑問可再個別詢問。另提供座位表及模擬考成績影本,可證
羅君確於被處分人處上課。經再確認羅君填寫獎學金申請表不知因何未領取獎
學金,惟獎學金是否領取無礙羅君為被處分人學生之事實。被處分人刊載羅君
成績前未取得羅君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惟自設班以來即依業界慣例為刊載,
並不知悉須先取得同意方得刊登,未來刊載時將注意。
(四)被處分人就檢舉人散發文宣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已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雖經該署不處分在案,惟本案檢舉人於廣告中指摘被
處分人廣告不實處係針對97學年度測驗數學滿級分廣告,然檢察官卻以被處分
人「傅壹數學96學年度 (上) 台北班」廣告有所不實,認定檢舉人並無誹謗及
惡意損害被處分人營業信譽之犯意,檢察官認事用法有所違誤,被處分人爰向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
四、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就被處分人招生廣告涉有不實部分予以處分,並副知本會在案,略
以:依「上智文理補習班換發上課證憑單」及被處分人高三報名表、收據及97年學測
獎學金申請表記載,羅君於96年8月29日及96年12月29日分別至檢舉人及被處分人處報
名課程,並有上課事實,惟並無羅君報名時即同意刊載個人基本資料之相關證明文件,
羅君及其見證人於97年10月17日發表聲明亦表示未曾口頭及書面簽署同意被處分人刊登
榜單,被處分人將其就讀學校及考試成績刊登於招生文宣,已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
保護法」第23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等規定,處以糾正並限
期整頓改善之處分。
五、案經函請羅君提出說明,略以:
(一)羅君曾於96年 (誤植為97年) 12月29日報名參加被處分人模擬考試班,未注意
班名是否為「大學學測6週總複習班」,然非被處分人廣告文宣所載「96學年度
(上)台北班」,參加6次模擬考試後,未參加被處分人其他課程。被處分人刊載
榜單前未經羅君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亦未以電話或當面詢問。
(二)被處分人所出具學測獎學金申請表確為羅君填寫,原本僅寫2行,但被處分人工
作人員表示須寫滿150字,故重新再寫一段。感言內所稱「老師上課很有效率,
一堂課一冊快速將重點掌握」係指前4次考試內容,1次考1冊範圍,共1至4冊。
至班內時間分配,前4次先有60至70分鐘提示考試範圍及所用數學公式,再發考
券作模擬測驗80分鐘,發完解答即結束離開;最後2次直接考試80分鐘,休息後
以剩餘時間作部分試題檢討,檢討內容係針對試題,與檢舉人1章1本講義完整
複習課程不同。
(三)檢舉人所提聲明確為羅君所出具,亦由羅君母親看過同意。羅君填完獎學金申
請表後,被處分人表示須待會計審核才可發放,後經相當長時間未通知領取,
某日經被處分人電話通知已可領取,再赴被處分人處卻被告知已逾領取期限,
至今仍未領取。
(四)檢舉人登載羅君榜單已事前徵得同意,然不記得有以書面簽訂,嗣於所出具聲
明再度表示同意。
理 由
一、本件調查處理範圍:本件有關被處分人散發招生廣告涉有不實乙節,查被處分人為臺
北市政府立案補習班,其招生廣告是否涉有誇大不實,涉及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臺北
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等教育主管法規,已移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另就被處分
人未事先取得羅君或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乙節,
經查被處分人於各該廣告登載羅君榜單已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招生廣告是否涉有
誇大不實所涵蓋,並經該局於98年1月17日處分在案,爰本會並無再就被處分人是否
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部分另行處理之必要。爰本案調查審理範圍僅限被處
分人散發案關文宣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部分,先予敘明。
二、按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
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倘事業基於競爭之目的,有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行為,造成足
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結果,則有前揭法條之適用。至是否貶損他人之營業信譽,應依
具體個案,衡酌交易相對人及潛在交易相對人對於廣告內容之客觀評價予以認定。所
散布內容若對於產品、營業、營業所有人或主管人員等之不當貶損,導致交易相對人
及潛在交易相對人,產生嚴重不信任感,致有拒絕交易或減少交易之可能等情形,即
涉違反前開之規定。
三、判斷事業之行為是否為競爭之目的,其前提應以事業間具有「競爭關係」為要件,而
所謂「競爭關係」,公平交易法第4條係明定:「本法所稱競爭,謂二以上事業在市
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之行為。」另按補習
及進修教育法第6條規定:「短期補習教育……分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二類,修
業期限為1個月至1年6個月」,本案檢舉人與被處分人均為址設台北市中正區之立案
文理補習班,並以高中數學課程為教學內容,檢舉雙方間具實質競爭關係;又被處分
人於案關文宣上方載有聲明啟事,就檢舉人前所散發招生文宣內容為表示,下方並積
極就其自身所提供服務之內容及品質等事項為宣稱,其散發案關文宣係用以爭取交易
機會,可認係出於競爭之目的。
四、被處分人散發案關文宣內容是否涉有不實宣稱:
(一)被處分人案關文宣載有「上智補習班 (許哲數學) 於民國97年8月底,製作不
實文宣發至台北建國中學等高中,公然誣指傅壹補習班製作不實榜單」、「上
智補習班之不實指控」等語,予人之印象為檢舉人97年8月所散發招生文宣內
容係屬不實,且涉及誣指被處分人製作不實榜單,是本案應探求被處分人案關
文宣所指稱事項是否涉有不實。
(二)案經被處分人說明,其於案關文宣所稱「上智補習班……製作不實文宣」,係
指檢舉人散發至各校文宣手冊,其中以「教育的良知」為標題內頁,載有「請
傅○補習班,停止不實的榜單文宣」、「以下為傅○數學今年 (97年) 所做文
宣中,在內頁多次出現的榜單」、「我們在此呼籲,請傅○數學立刻停止不實
的廣告」等語,並擷取引用被處分人廣告文宣中羅君榜單部分,係指摘被處分
人刊載羅君榜單部分為不實。是倘欲判斷被處分人於案關文宣所稱「製作不實
文宣」、「公然誣指傅壹補習班製作不實榜單」及「上智補習班之不實指控」
等語是否涉有不實,應判斷檢舉人所散發文宣手冊內容是否真實有據。
(三)案經檢舉人提出說明,其指摘被處分人製作不實榜單,係因被處分人多次刊載
羅君榜單,甚至將羅君榜單置於標題為「96學年度(上)台北班」或「96學年度
(上)台北本部」之招生廣告文宣,屬虛偽不實表示,並將引致交易相對人誤認
羅君參加被處分人96學年度台北班、為被處分人長期輔導學生。觀察前揭文宣
所表示內容,予人印象為建國中學羅君係被處分人「96學年度(上)台北班」學
生,並於大學學測獲得數學科15級分成績,然羅君所報名者為6週總複習班,
並未參加被處分人「96學年度(上)台北班」課程,此節事實為被處分人所自承
及為羅君所確認,則羅君既未參與被處分人「96學年度(上)台北班」課程,被
處分人刊載羅君榜單卻以卻於以「傅壹數學96學年度(上)台北班段考成績全校
(班)前三名榮譽榜」為標題,確已構成不實表示。
(四)被處分人既於招生廣告上刊載羅君榜單屬不實表示,則檢舉人於其所散發文宣
手冊內頁載有「請傅○補習班,停止不實的榜單文宣」、「以下為傅○數學今
年 (97年) 所做文宣中,在內頁多次出現的榜單」、「我們在此呼籲,請傅○
數學立刻停止不實的廣告」等語,尚可認與實際情況相符,並無涉有不實之表
示。是以,既檢舉人之文宣廣告表示並無不實,被處分人卻於案關文宣刊載「
上智補習班 (許哲數學) 於民國97年8月底,製作不實文宣發至台北建國中學
等高中,公然誣指傅壹補習班製作不實榜單」及「上智補習班之不實指控」等
語,即與事實不符,係構成陳述或散布不實情事之行為。
(五)另就案關文宣載有「已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全權處理對該班相關法律
責任之追究」等語乙節,查被處分人確實委有律師處理相關事項,案關文宣此
節陳述內容並未涉有不實情事,併予敘明。
五、案關文宣是否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本案檢舉雙方均以提供高中數學課程服務為主
要營業內容,而招生文宣之內容及登載學生成績榜單之真實性,對招生效果實有重要
影響,此由檢舉雙方均曾來函敘明,競爭對手所散布對方製作不實文宣之表示,已足
以減損營業信譽,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不信任感、減少交易等情可證。則被處分人於
案關文宣載有「上智補習班 (許哲數學) 於民國97年8月底,製作不實文宣發至台北
建國中學等高中,公然誣指傅壹補習班製作不實榜單」、「上智補習班之不實指控」
等語,就競爭對手所散布文宣內容為與事實不盡相符之表示,針對檢舉人招生文宣內
容之真實性為指摘,已足令社會相關大眾或交易相對人對檢舉人所散發文宣真實性生
有負面觀感、降低對檢舉人營業上之評價,並產生不信任感,並可能導致與檢舉人中
止或拒絕交易之情事,則被處分人所為應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22條所稱「足以損害他
人營業信譽」之構成要件,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
六、復就檢舉人來函請求本會應就被處分人招生廣告涉有不實部分予以受理並依法裁處乙
節,有關公平交易法第21條案件,本會依序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重法優於輕法原
則,與其他主管機關進行分工,依前揭分工結果,就已立案之補習班廣告,本會均移
請教育主管機關辦理,本件就被處分人招生廣告涉有不實部分,業依前揭原則,以97
年11月7日公參字第0970010247號函移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在案,係就同類型案
件為相同處理。至檢舉人所提及98年3月5日公處字第098043號處分書、98年5月13日
公處字第098077號處分書,係因一行為同時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或立案補
習班所為廣告內容非屬招生廣告,與本件被處分人單純招生廣告涉有不實情形不同,
爰為不同處理,尚難據此即認本會未就相同類型案件為相同處理。
七、另按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
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案被處分人所涉違法行為既已為公平交易法第
22條所規範,則其行為已屬「本法另有規定」情形,自無再以公平交易法第24條概括
規定予以評價之必要。
八、綜上,被處分人為競爭之目的,散發「傅壹數學:嚴正聲明啟事」文宣,宣稱他事業
製作不實文宣,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
規定。經審酌其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
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
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
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爰依同
法第41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代 理 主 任 委 員 吳 秀 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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