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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台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6
法條 :公21-3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6)公處字第○三九號
被處分人
台北市私立高點文理短期補習班
址設:台北市開封街一段二號八樓之六、七
代 表 人
萬炳宏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刊登不實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處分如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對服務之品質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於廣告上為前項引
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實
被處分人於公佈欄上張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的保證‧高點的品質值
得信賴!」為標題作廣告宣傳,惟經調查結果發現其內容原為本會針
對高點文理補習班檢舉國家補習班刊登不實之比較性招生廣告案,所
發函給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函件。
理由
被處分人將本會發函予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函件,擅自加上「公平交
易委員會的保證‧高點的品質值得信賴!」等文字標題之廣告作宣傳
,宣稱係對其補習班品質之保證,惟實際上本會在發函文中並無對被
處分人之教學品質做保證。被處分人雖辯稱系爭廣告純屬內部資料而
已,惟查被處分人到會陳述意見時自承其有可能將之張貼於內部公告
欄,且查系爭廣告其內容刊稱「敬告同業:高點不做攻訐中傷情事..
....,課程品質優劣,廣大考生自有口碑;......」等等,核其用語
及編排方式,係對外界表達訊息,檢舉人復獲有系爭廣告,則被處分
人空言辯稱系爭廣告屬內部資料云云,與事理有違,其所辯應屬卸辭
,並不足採。綜上,系爭廣告足以引人對被處分人之服務品質產生錯
誤之認知,洵堪認定。
證據
一、民眾八十五年八月十二日檢舉函及系爭宣傳廣告。
二、被處分人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書面說明函。
三、被處分人八十五年十月三日陳述紀錄。
四、民眾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補充說明函。
適用法條
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
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
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
、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四十一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
停止或改正其行為。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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