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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高雄市文理補習教育事業協會為足以妨礙公平競爭行為,違反
類別名稱:處分書
年度 :85
法條 :公19-4
基本內容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
(85)公處字第0六八號
被處分人︰高雄市文理補習教育事業協會
址 設︰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七十七之一號六樓之一
代表人︰鐘祥生 君
址設:同上
右被處分人因為不公平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
左︰
主文
一、被處分人以不正當之方法致使高屏地區二專四技、二技插大之補
習業者於八十四年七月起一致調高補習費,足以妨礙公平競爭,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影響補習業者一
致調高補習費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事實
一、據民眾等來函反映,高屏地區從事二專四技、二技插大之補習業
者,涉及將原本二、三萬元之補習費自八十四年七月份調升至四、五
萬元,是否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請本會加以查處。
二、案經本會實地查訪及函請高雄市教育局提供相關資料,彙整案情
如次:
各補習班收費標準主要係參考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依「短期補習班設立
及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補習班〉學雜費之收取數額由省〈市
〉教育廳局會商訂定公告之」,每年由省市教育行政單位召集會議訂
定「私立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費標準」,去〈八十四〉年適輪由高
雄市政府教育局召集訂定。
高雄市教育局於八十四年六月八日邀集教育部、台北市教育局、台
灣省補習教育發展協會、台北市補習教育事業協會、高雄市文理補習
教育事業協會等單位,協商訂定年度收費標準,依「研商調整八十四
學年度私立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費標準協調會會議紀錄」所載,其
要點為:
八十四學年度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費標準採三%幅度,調增學雜
費與實習材料費。
為維持教學品質及因應地區生活物價指數調增幅度不同,由省市教
育廳局邀集補教協會協商訂定最低收費標準。
台北市因租金昂貴消費物價指數偏高,依省市協調收費標準,再行調
整三%做為改善班舍公共安全設施之需。
另查前述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召集會議所研訂之收費標準,類似收費
標準之定價上限,一般補習業者均視其所面臨之市場競爭狀況,自行
決定補習費收費價格。如本會實地查訪之高雄市成功、北一、建志〈
鳴志為其升二專四技之分部別名,另屏東之建志為其同系列之補習分
班〉及屏東市建志、學廬等補習班,其八十三學年度二專四技、二技
插大補習費實際收費,全學年〈上下兩學期〉僅收二萬五千元至三萬
五千元左右,遠低於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所核定之每學期四萬一千三百
六十元至四萬七千六百四十元之收費標準〈授課週次自二十週迄二十
四週計〉。
惟自八十四年度起,上開補習業者均紛紛調高收費達每學年四萬五千
元至五萬五千元間,其實際收費價格雖仍低於「收費標準」之每學期
四萬三千二百三十元至四萬九千五百三十元〈每學年八萬餘元至九萬
餘元〉,惟若以調漲幅度相較,收費標準僅調漲百分之三,補習業者
實際收費則上漲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
據調查顯示,高屏地區補習業者調高八十四年二專四技、二技插大補
習費之原因,渠皆表示係因高雄市教育局八十四年六月八日「研商調
整八十四年度私立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費標準協調會」會議記錄所
訂收費標準及高雄市補教協會於相關會議、電話或口頭勸導同業「勿
作流血競爭而致」,另被處分人亦於本會所製作之陳述記錄中表示,
「為維持教學品質及因應地區生活物價指數調增幅度不同,由省市教
育廳局邀集補教協會協商訂定最低收費標準。舉例以八十四學年度收
費最低標準升大學班二十週費用為維持成本約定為三萬五千元,並由
各地補教協會對會員廣加宣導說明,以避免因會員間惡性殺價,發生
倒閉情事,對參加補習之學生權益有所影響」。「前述最低收費〈每
學期〉三萬五千元之宣導,並無實際處罰之規定。惟經被處分人於八
十四年七月二日及七月九日之臨時理監事會議大力宣導,且同業鑒於
往年殺價競爭之痛苦經驗,故今年遵守情形良好,但可能因收費較往
年合理〈約高出一萬五千元〉,故會發生民眾向貴會反映之情形」。
「高雄縣及屏東縣市等高雄市鄰近區域之補習班同業雖非本補教協會
之會員,惟本補教協會皆會視情形依其要求將各項決議函轉其參考,
如屏東地區建志、學廬等亦曾向本會索取前開會議紀錄參考」。
本會另將前開調查情形再函請高雄市教育局提供相關意見或說明,該
局僅函復「八十四學年度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費標準採三%幅度調
增學雜費與講義費及實習材料費」,「經查本市升學文理補習班高達
二百餘家,競爭激烈,各班實際收費均未達所訂收費標準之上限」。
另查高雄市短期文理升學補習業業者據高雄市教育局統計約有二百多
家,惟從事二專四技與二技插大業者與其他補習班市場有所區隔,據
統計實際從事二專四技之補習業者計有鳴志、成功、北一、統一、第
一等五家,二技插大者計有成功、北一、立功、巨儒、大昱、第一等
六家,本會實地查訪之成功、北一、鳴〈建〉志等補習班係其中主要
業者,其收費價格已可反映該市場競爭狀況。另屏東市立案之升學短
期文理補習班計有七家,惟從事二專四技與二技插大之補習業者僅為
與本案相關之建志與學廬補習班〈本會皆實地查訪〉,其競爭情形顯
足以代表屏東市二專四技與二技插大補習市場之狀況。
理由
一、按事業不得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
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而有妨礙公平競爭之虞,公平交易
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二、查高屏地區二專四技、二技插大之補習班業者紛紛調高八十四學
年度補習費之情形,雖無具體事證顯示,其係該等補習事業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為共同決定補習服務之價格,惟依各補習班
之表示及被處分人之說明,係肇因於高雄市教育局「研商調整八十四
年度私立升學文理短期補習班收費標準協調會」會議記錄所訂收費標
準及被處分人於相關會議、電話或口頭勸導同業「勿作流血競爭而致
」。復依高雄市教育局所訂收費標準僅調漲百分之三,補習業者實際
收費則上漲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百之實際市場狀況而論;被處分人之
「大力宣導」、每學期約「三萬五千元之成本訂價」導致補習同業「
遵守情形良好」等,係為八十四學年度高屏地區補習同業紛紛調高二
專四技、二技插大補習費達一萬五千元左右之主要原因。
三、另查被處分人於相關會議、電話或口頭勸導同業勿做殺價競爭,
導致高屏地區二專四技、二技插大之補習業者紛紛調高八十四年補習
費,其影響補習業者一致調漲價格之行為,顯難謂為正當。據此,被
處分人以不正當之方法引導補習業者一致調高八十四學年高屏地區二
專四技、二技插大補習費,使他事業不為價格競爭,另有妨礙高屏地
區二專四技、二技插大補習市場公平競爭之虞,合致構成違反公平法
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要件。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
,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王志剛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收受本處分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檢附本處分書影本及理由,向本會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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