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bysy (nbysy)》之銘言:
: ※ 引述《shaka1aka (Por Una Cabeza)》之銘言:
: : 這是建立在『責任自負』的份上。
: : 一村一鎮可以獨立,那他的警備國防地方建設就會受到影響。
: : 更別提像是台北市用的是與北縣相關的水資源一般,命脈被掐是很痛苦的。
: : 懸殊的國防力量,才獨立完就可以準備被滅國了。
: : 因而,主權在民,無誤;但是要有一個程度以上才有足夠力量去存活下來。
: 假設一村村民公投獨立(就算原國法律不許公投),那這個村就是獨立國家了。公然
: 侵略一個獨立國家,聯合國會答應嗎?
偏離現實的假設,我還需要回答嗎?
: : 自決是『獨立』亦非與特定國家統一。
: : 能用同種族的必然是『歷史緣由』,如果日本移居一批人過去,過了二十年無他國反
: : 對,要說公投以歷史緣由方式回歸故國,才會在正常管道上被國際所認可。
: : 但現實是,日本(或他國)作出這樣蠢的舉動,直接就會導致衝突的產生與升級;不會
: : 說有國家傻待二十年讓日本順利解決爭議的。
: 既然主權在民,責任自擔,有什麼理由可以公投獨立,卻不可以公投與另一國合並?
: 主權在民,又何需國際認可。台灣人最不鳥的就是國際承認了。
先搞懂國際法幾個基本常識,分清本國外國的差別再來,可以嗎?
: : 你以為?還是你幻想?
: : 第一個,當地的政府必然要前往登記身份,行使司法管轄權。
: 都獨立了,別國何來司法管轄權
在他們公投獨立之前,該國都集體腦殘了嗎?
: : 第二個,哪一國的公投法允許讓『外國人』公投獨立的?
: 主權在民,哪還管什麼原國的法律,我住這裡就是老大。如果法律不許公投自決
: ,主權在民就不起效果了?
外國人要這樣搞就是侵略他國了。
: : 第三個,就算你要幻想真有一群日本人歸化為台籍,然後居住一地二十年後要用公投
: : 或自決的方式,以台灣法律來看就是外患罪。
: : 維族/藏族想獨立成一國,是民族自決,但若他們要加入他國,那就是叛亂。
: : 在中國的日裔/韓裔亦同。
: 同上,主權在民這麼偉大的思想,如果還扯上法律就OUT了。法律本身就是主權
: 一部分,人民賦于政權制定和行使法律的權力,真不行先辦個公投把法律廢了。
法律不可能完美無瑕,所以才需要因應時勢而修正。
如果全中國超過一半的人瞭解到服從多數以外,還有個是尊重少數;那就有變化。
主權在民的理想,受限於現實環境(教育,人口比例,資源與戰略地位...)而無法完全
落實;但這並不代表主權在民有所謬誤,只是社會還沒進步到那個層次。
魁北克三次公投獨立三次失敗,這就是主權在民的體現。
台灣沒這麼進步,台灣就該勉勵自己;至於中國嘛,哈哈。
: 按PRC法律,民族自決獨立公然違反《反分裂法》,是分裂國家罪。當然一村一民
: 自決獨立也是這個罪。
一條罪名就能解決的不需要額外立個法;畫蛇添足外還欲蓋彌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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