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平等的命題,似乎不宜直接否定,並昇高到板務管理的層次吧?
或者說,暗喻著某些人的個人生存權可以不受尊重的文字,都可以用
違規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暴力言論管制調款處份?
這類言詞,板上立場鮮明的兩方都已經習用了呢。但這個延伸規定的
做法倒是可行,大家有沒有異議呢?
※ 引述《weller (weller)》之銘言:
: 把動物和人說是同一個等級
: 已經是群體攻擊了吧?
: 還說要殺即殺
: 如果主語換成台灣人
: 台灣版友怎麼反應?
: 馬上變成血洗文,至少警告處罰了吧?
: ※ 引述《reader (讀者)》之銘言:
: : 這基本上是一個邏輯判斷句,卻隱含了一個「中國人要殺即殺」的子命題。
: : 但問題是「中國人要殺即殺」這命題是一個什麼東西?
: : 要以什麼理由來處理這個頗有挑釁嫌疑的句子? 目前似乎沒有一條規則可
: : 給予處份。
: : 在某個程度上,我還頗欣慰台灣網友的語言功力總算長進了,以前一堆人
: : 被罰老叫著不公,實際上分明就是因為中文運用能力太差,說話太直白,
: : 自然總是輕易被罰。
: : 總之,這推文應該不會被處份,但是應該要有相對應的辦法來面對這類的
: : 隱喻,又或是放著不管也成,不過至少我希望能有個初步共識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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