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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作者: butterflies (黨在我心中) 看板: DPP 標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五章 其他規定 時間: Sat Feb 21 18:40:21 200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4年2月18日)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包括黨的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黨的工作人員,是指黨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和 黨的基層組織中專職、兼職從事黨內事務的黨員。   對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的認定,依照法律和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以及司法解釋執行。   本條例所稱非國家工作人員,是指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除 國家工作人員和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之外的人員。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較輕,尚可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應當對 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 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 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 應當按照黨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 有嚴重違紀行為,對於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對 於應當給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黨察看)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 不再給予黨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失職、瀆職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 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 者黨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 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 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 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幹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 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 掌握的問題。   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員能夠配合調查工 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輕處分。   第四十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財產損毀的 實際價值。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 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 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 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 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佈,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係 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 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等相 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 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准作出 處分決定的組織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月 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不按照規定落實黨紀處分決定和其他相關處理手續的,應當追究主 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其中情節較重應當給予黨紀 處分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中共中央 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其他黨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 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0.187
blacktiger:中共豬又來灌水了 推218.166.112.224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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