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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時間: Sat Feb 21 18:45:56 200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4年2月18日)
第十章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
第九十七條 進行走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
處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走私的,從重處分。
單位走私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
理。
第九十八條 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
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
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九條 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超過三個月未還,
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
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
本條規定處理。
第一百條 國家機關、國家撥給經費的團體和事業單位,挪用財政資金或者科
研、教育、衛生、軍工等專項資金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
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
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一百零一條 企業(公司)或者其他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
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
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
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
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企業(公司)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國有企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或者
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企業(公司)同類的業務,謀取非法利益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
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以他人名義登記註冊企業(公司),實則本人經營的,
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四條 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中的黨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有下列行為之一,損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
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
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其親友經營的;
(二)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
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
的;
(三)向其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的。
第一百零五條 黨和國家機關違反有關規定經商辦企業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零六條 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強迫金融企業或者國家金融監管機構違紀違法的,對主要責任者和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於黨和國家機關非法干預致使金融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律、法規
的,對金融從業人員可以依照第一款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其中,
金融從業人員進行了抵制的,不予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不履行法定納稅義務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 虛開、偽造、非法出售、非法購買、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
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用於騙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票據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
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非法佔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情節
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
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從事資產評估、驗資(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工作的社會
中介組織,出具虛假評估、虛假資信證明、虛假鑒證等文件的,追
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
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
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
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
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
(二)知悉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或者
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四)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商業祕密的;
(五)利用行政壟斷或者行業壟斷地位,實施或者變相實施妨礙公
平競爭行為的;
(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務
流向外地市場的。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
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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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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