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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utterflies (黨在我心中) 看板: DPP
標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時間: Sat Feb 21 18:41:37 200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4年2月18日)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
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
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
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
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
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四十六條 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
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
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
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
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
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給予
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領導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敵視政府或者
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
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領導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
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
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作
出與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
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內以組織祕密集團等方式進行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
處分。
參加祕密集團或者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
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參加國(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
提供情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投敵叛變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敵人自首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四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違法
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言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挑撥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
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
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
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
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煽動騷亂鬧事,
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
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
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
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七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
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或者製造宗族矛盾破壞社會穩定的,對策
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情節較重的,給予開除黨籍或者留黨察
看處分;情節較輕,能夠認真檢討並有悔改表現的,給予撤銷黨內
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五十八條 編造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
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傳播謠言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行為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
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
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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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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