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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PP 看板] 作者: butterflies (黨在我心中) 看板: DPP 標題: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九章 貪污賄賂行為 時間: Sat Feb 21 18:44:42 2004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2004年2月18日) 第九章 貪污賄賂行為   第八十三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 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 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 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八十四條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 關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追究主要責任者 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 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執紀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違反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 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 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 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 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 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 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 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 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 關規定收受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 受賄論,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 利,通過其他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 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八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退(離)休後,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黨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 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或 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追究主 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 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 手續費的,以受賄論,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 款規定處理。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對下屬單位、客戶刁難報復,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造成重大 損失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的財物合夥私分的,以受賄論, 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 員以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 處分。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 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依照前款規定 處理。   因行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照本條規定從 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一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黨和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公司)、事業 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有關規定給予各種 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 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二條 向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介紹賄賂,情節較輕 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 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予黨和國家工 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 費的,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重的,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 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行賄取得的違紀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 的,依照本條例第九十條規定處理。   第九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 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 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 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 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 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 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 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 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八 十五條規定處理:   (一)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 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管理;   (五)代徵、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   第九十六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 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可以責令其說明來源,本人不能說明 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 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隱瞞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規定處 理。 -- 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0.187
blacktiger:中共豬又來灌水了 推218.166.112.224 02/21
-- 我從來不重視陳水扁的發言,我很藐視他,因為他的嘴裡說不出真話的,他講的 都是謊言。 --唐家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8.1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