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認知不同 昨天那邊 扭曲我的意思
已經觸犯我的著作人格權
請版主重視
這已經觸犯了中華民國的法律了
※ 引述《reader (讀者)》之銘言:
: ※ 引述《kanabo (職業浪貓販子)》之銘言:
: : 版主 此人已經污告我第二次了
: : 前面那篇污告 已經侵犯我中華民國的著作人格權
: : 請重視使用者的權益
: 這是認知標準不同。
: 不算誣告。
--
吉祥家:http://home.kimo.com.tw/floworkimo/
動物與愛討論區:http://netoworld.twbbs.org/gallery/kitten
歡迎參觀,請多多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