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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認知不同 昨天那邊 扭曲我的意思 已經觸犯我的著作人格權 請版主重視 這已經觸犯了中華民國的法律了 ※ 引述《reader (讀者)》之銘言: : ※ 引述《kanabo (職業浪貓販子)》之銘言: : : 版主 此人已經污告我第二次了 : : 前面那篇污告 已經侵犯我中華民國的著作人格權 : : 請重視使用者的權益 : 這是認知標準不同。 : 不算誣告。 -- 吉祥家:http://home.kimo.com.tw/floworkimo/ 動物與愛討論區:http://netoworld.twbbs.org/gallery/kitten 歡迎參觀,請多多支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