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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nabo (職業浪貓販子)》之銘言: : 版主 此人已經污告我第二次了 : 前面那篇污告 已經侵犯我中華民國的著作人格權 : 請重視使用者的權益 這是認知標準不同。 不算誣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7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