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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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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Re: 檢舉kanabo
時間
Tue Jul 13 11:12:43 2004
※ 引述《kanabo (職業浪貓販子)》之銘言:
: 版主 此人已經污告我第二次了
: 前面那篇污告 已經侵犯我中華民國的著作人格權
: 請重視使用者的權益
這是認知標準不同。 不算誣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73.26